进贤县利源节能材料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432762XXXXX
法人代表:卢某某
联系电话:1780364XXXX
地址:进贤县长山晏乡墩上村委会墩上村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2023年11月21日,南昌市进贤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进贤县利源节能材料有限公司现场检查时发现有以下情况:
1、该公司建有2条生产线,隧道窑1条和旋转窑1条,隧道窑未生产,旋转窑正常生产,主要从事页岩砖生产。
2、2023年11月8日,江西省生态环境厅执法局委托江西省环境监测中心对进贤县利源节能材料有限公司进行旋转窑废气总排口执法监测,2023年11月18日接到市局邮寄的《江西省生态环境监测中心监测报告》赣环监字(2023)第NC-QT1089号,进贤县利源节能材料有限公司废气执法监测项目(纸质版),监测报告结论显示该单位废气总排口二氧化硫检测结果为379mg/m3,不符合国家排污许可限值要求(排放限值为:150mg/m3),超标1.5倍,许可证编号:9136012432762873XD001R。
该公司2014年3月份获得了进贤县环保局环评批复(进环审〔2014〕1号),2015年1月通过了“三同时”验收(进环字〔2015〕8号),2020年4月24日获得了南昌市进贤生态环境局环评批复(进环审〔2020〕9号),2021年4月企业自行委托第三方环评三同验收。2023年2月21日取得了排污许可证。该公司在线监控设备正在验收之中,还未完成在线监控设备验收。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询问笔录、现场照片及视频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废气超标排放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的规定。
你(单位)的在线监控设备正在验收之中,还未完成在线监控设备验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联网,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并依法公开排放信息。同时违反江西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江西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的通知赣环规字(2022)1号第三十六条 重点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未按规定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一)自动监测设备联网验收工作未按规定的时限和步骤完成,或在规定时限内,验收未通过的。
我局于2024年1月16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进环罚告〔2023〕D--003号 告知你公司环境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公司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视为你单位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1、进贤县利源节能材料有限公司废气超标排放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一)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三)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2、进贤县利源节能材料有限公司在线监控设备正在验收之中,还未完成在线监控设备验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 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 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三)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按照 规定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
3、依据《江西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规定》2023第二章大气污染防治(三)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 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 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 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 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细化为:
污染物类别 |
超标幅度(a)/倍 |
是否需要取得排污许可证 |
处罚幅度(A)/万 |
一般工业废气 |
a<1 |
否 |
10≤A<15 |
是 |
20≤A<30 |
||
1≤a<2 |
否 |
15≤A<20 |
|
是 |
30≤A<50 |
||
2≤a<3 |
否 |
20≤A<25 |
|
是 |
50≤A<70 |
||
a≥3 |
否 |
25≤A≤30 |
|
是 |
70≤A≤90 |
||
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 |
a<1 |
否 |
20≤A<30 |
是 |
30≤A<40 |
||
1≤a<2 |
否 |
30≤A<40 |
|
是 |
40≤A<60 |
||
2≤a<3 |
否 |
40≤A<50 |
|
是 |
60≤A<80 |
||
a≥3 |
否 |
50≤A≤60 |
|
是 |
80≤A≤100 |
||
备注:优先控制化学品参照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处罚,其他污染物参照一般工业废气处罚。 |
4、依据《江西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规定》2023第二章大气污染防治(八)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或未按照规定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 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 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三)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按照 规定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
细化为:
违法行为 |
违法情节 |
处罚幅度(A)/万 |
未按规定安装、使用、联网 |
已安装已使用但未联网 |
2≤A<8 |
已安装但未联网未使用 |
8≤A<14 |
|
未安装 |
14≤A≤20 |
|
未保证设备正常运行 |
未规范维护设备 |
2≤A<8 |
未维护设备 |
8≤A<14 |
|
擅自停运 |
14≤A≤20 |
我局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进贤县利源节能材料有限公司废气超标排放的行为处罚款人民币叁拾万零壹仟元整。2、进贤县利源节能材料有限公司未完成在线监控设备验收的行为处罚款人民币捌万壹仟元整。合计处罚款人民币叁拾捌万贰仟元整。
你单位应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罚款。交款方式:到南昌市进贤生态环境局开具“江西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根据系统生成的缴款码,可通过银行柜面、网银、赣服通、江西省政务服务统一支付平台等方式缴款。你单位缴纳罚款后,依据短信提示打印电子发票。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进贤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南昌铁路运输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南昌市进贤生态环境局
2024年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