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医疗保障工作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政策、规划和标准,履行国家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对全县医疗保障工作进行综合指导、监督检查、协调服务。
(二)监督管理全县医疗保障基金、生育保险基金和医疗救助资金,建立健全医疗保障基金、生育保险基金和医疗救助资金安全防控监督管理全县医疗保障基金、生育保险基金和医疗救助资金,建立健全医疗保障基金、生育保险基金和医疗救助资金安全防控机制,推进医疗保障基金支付方式改革机制,推进医疗保障基金支付方式改革。
(三)负责组织落实医疗保障、生育保险、医疗救助、筹资和待遇政策,完善动态调整和县域调剂平衡机制,统筹全县城乡医疗保障待遇标准,建立健全与筹资水平相适应的待遇调整机制,健全完善大病保险制度,组织实施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改革。
(四)负责组织实施全县统一的药品、医用耗材价格和医疗服务项目、医疗服务设施等医保目录和支付标准,建立动态调整机制。
(五)负责组织实施药品、医用耗材价格和医疗服务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收费等政策,建立医保支付医药服务价格合理确定和动态调整机制,建立市场主导的社会医药服务价格形成机制,推动建立价格信息监测和信息发布制度。
(六)负责监督实施全县药品、医用耗材的招标采购政策。
(七)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全县定点医疗机构协议和支付管理办法,建立健全医疗保障信用评价体系和信息披露制度,监督管理纳入医保范围内的医疗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依法查处医疗保障领域违法违规行为。
(八)负责全县医疗保障经办管理、公共服务体系和信息化建设,组织落实异地就医管理和费用结算政策,建立健全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制度,开展医疗保障领域合作交流。
(九)职能转变。组织落实全市统一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生育保险制度和大病保险制度,建立健全覆盖全民、城乡统筹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不断提高医疗保障水平,确保医保资金合理使用、安全可控。推进医疗、医保、医药三医联动改革,更好保障人民群众就医需求,减轻医药费用负担。
(十)会同有关部门在医疗、医药、医保等方面加强制度政策衔接,建立沟通协商机制,协同推进改革,提高医疗资源使用效率和医疗保障水平。
(十一)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