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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A22010-0202-2022-0005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发布机构: 进贤县政府办 生成日期: 2022-09-13
名  称: 进贤县农田水利工程管护办法
文件编号: 进府办发〔2022〕16号 有效性: 有效

进贤县农田水利工程管护办法

进贤县农田水利工程管护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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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农田水利工程管护,保障农田水利工程良性运行,加强和规范农田水利工程的养护、维修,提高农田水利基础设施的运行效率,发挥农田水利工程的防洪、灌溉、排涝等综合效益,达到农业增产、农民增收的目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田水利条例》、《江西省农田水利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田水利工程是指全县范围内为满足农业灌溉、排涝而建设的水源工程、渠系及其建筑物工程。

第三条 农田水利工程管护是指为保持工程的设计功能、规模和标准而开展的日常巡查、养护、维修、局部修整等活动。

第四条 农田水利工程管护遵循“经常养护、及时维修、养重于修、修重于抢,抢重于建,保障灌排”的基本原则。

第五条 全县农田水利工程实行分层管理。分为三层级:一是大型灌区总干工程;二是大型灌区干、支渠及其建筑物和中、小型灌区骨干工程;三是田间工程。

大型灌区骨干工程是指由省赣抚平原灌区管理局和县赣抚平原水资源保护中心管理的工程内容,包括省赣抚平原灌区管理局管理的周坊节制闸、张王庙泄水闸、柴埠口进水闸及其部分渠道和县赣抚平原水资源保护中心管理的东干渠、一干渠(原电干渠)、张罗支渠、张九支渠、东九支渠、一分支渠、一支支渠;中、小型灌区骨干工程是指中型水库及其干渠、支渠,小型水库及其主干渠道、50kw以上的泵站及其主干渠道、50kw以上的排涝站等;田间工程是指除以上骨干工程以外的入田间地头的渠系工程。

第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县范围内公益性农田水利骨干工程和田间工程的日常管护和工作维修。

第二章 管护主体

第七条 农田水利工程管护实行县水利局负总责,负责统筹落实管护资金、制定管理办法、建立体制机制,组织确定农田水利工程管护责任主体、运行主体、监管主体、维护主体等四项主体,明确主体职责。

第八条 全县范围内按属地管理的原则,乡(镇)政府为属地范围内农田水利工程的责任主体。

责任主体对辖区内的农田水利工程负主体责任,作为行政责任主体,应成立领导班子,明确以行政一把手负总责,负责全域范围内的农田水利工程防汛抗旱、安全生产等工作,筹措建设管护资金并组织实施,督促辖区内各村委开展工程运行、工程管护工作,组织编制用水计划,建立、落实农田水利工程管理制度,积极配合行业监管部门做好相关工作。

第九条 县水利局为全县农田水利骨干工程的监管主体;县农业农村局为全县农田水利田间工程的监管主体。

监管主体应贯彻落实农田水利工程管理的政策法规和技术标准,加强调研和业务指导;会同财政部门编制、审核、下达资金补助计划并监督实施;制定相关管理养护标准及考核办法,并负责对各管理单位进行考核;制定节水激励机制、工程管护激励措施等,促进农业节水和工程管护。

第十条 江西省赣抚平原灌区管理局为大型灌区主干工程的运行管理单位;进贤县赣抚平原水资源保护中心为赣抚平原灌区干渠、支渠及其建筑物工程的运行主体;进贤县水利综合服务中心为钟陵灌区、秧塘灌区、马咀灌区骨干工程运行主体;其他中、小型灌区骨干工程和田间工程的运行主体按属地管理原则,为骨干工程所在地的村委。

运行主体负责辖区内农田水利工程运行及其用水、配水工作,制订并实施用水计划;建立维修养护计划并上报行政责任主体;按标准开展工程运行管理;监督维修养护效果,对不符合标准的要求及时向上级部门或监管主体反馈;杜绝无序管理和违规管理。

第十一条 江西省赣抚平原工程维护有限公司为大型灌区总干工程的维护主体;进贤县赣抚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为大型灌区干、支渠及其上建筑物的维护主体;市场化招投标确定第三方物业化管护公司为中、小型灌区骨干工程维护主体,水库工程可和渠系工程分开管护;按照“谁受益、谁负责”的原则,田间工程维护主体为村集体或聘请的管水员。

第三方物业化管护公司按合同要求开展农田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工作,编制年度维修方案,提出维修计划,建立工作台账,完善内部管理制度;维修养护工作实行标准化、规范化、信息化,管护范围内保持整洁,设施设备正常运行,有序开展日常检查、定期巡查、重点检查,发现缺陷及异常及时处理,重大问题及时报告,强化农田水利设施工程管护,坚决杜绝破坏损毁农田水利设施工程的行为,尤其保障好用水季节的农业灌溉用水。

村集体、管水员按管护标准、制度做好农田水利工程的维修养护工作,落实责任人,提出维修计划,建立工作台账,管护范围内保持整洁,设施设备正常运行,有序开展日常检查、定期巡查、重点检查,发现缺陷及异常及时处理,强化农田水利设施工程管护,坚决杜绝破坏损毁农田水利设施工程的行为,尤其保障好用水季节的农业灌溉用水。

第三章 管护体制机制

第十二条  县水利局负责管理全县农田水利工程管护资金管理、使用和组织日常考核等工作,负责农田水利骨干工程的具体考核,协助农业农村局开展田间工程的考核;

县农业农村局负责田间工程的具体考核,协助县水利局开展骨干工程考核;

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全县农业水价的定价、调价工作,协助县水利局、农业农村局开展管护考核;

县财政局负责精准补贴资金的统筹、拨付工作,协助县水利局、农业农村局开展管护考核。

第十三条 县赣抚平原水资源保护中心作为赣抚平原灌区县级管理机构,实行“管养分离”,成立专职维护队伍,负责管辖区域内农田水利工程管护工作。

第十四条 农田水利工程管护包括日常养护和工程维修。

第十五条 日常养护是指对农田水利工程的日常巡查、渠道的清淤除杂、渠底岸坡修复,渠系建筑物保养、除锈、修理等以及建筑物管理房周边环境的清洁、卫生等,以保持工程的安全、完整、正常运行。

具体包括水源工程的日常养护保洁、水面垃圾清理、机电设备日常保养、管理用房及周边日常环境卫生、绿化管护、标识标牌维护等,渠系工程过水断面清淤、渠道边砍杂、塌陷、冲刷、破坏渠道及时培土标识标牌维护等,附属建筑物工程设备日常维修保养等,同时,需兼顾农田水利工程巡查、安全检查、台账管理和信息录入等内容。

第十六条 工程维修是指对损毁、破坏等农田水利工程进行维修,以满足农业灌溉的需求,包括应急维修和岁修。

应急维修是工程巡查人员在巡查过程中发现或是接到用水户、相关部门人员反馈工程存在相关问题信息时,立即开展的维修、抢修工作,应急维修费用采取先建后补和实报实销制度,维修内容包括汛期山塘、泵站、拦水堰等水源工程因洪涝灾害等原因损毁严重难以运行,为不影响水稻种植而进行临时性抢修工程措施。

岁修也称冬修,是在年度耕种活动结束后,根据年度工程运行、日常巡查情况,对全县农田水利工程开展全面的维修工作。

第十七条 日常管护建立日常巡查制度、信息接报制度、监督制度、台账制度、考核制度和工程管护标准等。

第十八条 工程维修应建立应急维修制度、项目立项制度、项目验收制度、台账制度、监督制度、信息接报制度、组织实施制度等。

第十九条 骨干工程应急维修制订《维修实施方案》,经县水利局审核同意后实施;骨干工程岁修应该编制较详细的《年度维修实施方案》,经县水利局审核,有必要时可以组织项目审查,修改完善后组织实施。

第二十条 田间工程建立资金使用公示制度、工程维修一事一议制度等。

第二十一条 维护主体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不得破坏水土资源和生态环境,不得擅自变更水利设施的用途和服务范围,负责水利工程安全,保持高效运行。

第二十二条 维护主体必须服从防洪抗旱调度命令,承担养护工程应急抢修任务,工程出现险情时,协助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及时组织采取抢救措施。

第四章 维养资金来源、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三条 资金来源

全县农田水利工程维养经费来源为向农业用水主体收取的农田供水水费和整合的涉农资金及省、市、县财政预算资金的精准补贴资金。

第二十四条 骨干工程管护资金管理和使用

赣抚平源灌区管护资金由县政府按人员经费、维养经费直接拨付至县赣抚平原水资源保护中心,拨付经费含支付省赣抚平原灌区管理局的管护经费;

其他管护资金县财政拔至县水利局农田水利工程管护帐户。骨干工程维护经费由县水利局根据年度考核情况,视考核结果按期支付第三方物业化公司维护费。

第二十五条 田间工程管护资金管理及使用

田间工程水费由各村委收取并交乡(镇)财政,以自然村为单元建立农田水利工程管护帐户,精准补贴资金由县水利局根据水费收缴率,同比补贴,即精准补贴金额与收取水费金额相等。

田间工程经费使用采取事前公示、完工报帐的模式,未用完资金结余至自然村帐户。

第二十六条 农田水利工程管护资金仅用于农田水利工程的日常养护和工程维修,不得挪作他用。

第五章 表彰和奖罚

第二十七条县政府对乡(镇)农田水利工程维养工作实行绩效考评,具体工作由县水利局组织实施。

第二十八条 各级农田水利工程维养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上级水利行政管理单位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单位和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未建立管理制度或者管理制度建立而未严格执行的;

(2)发现破坏水利工程的违法行为不予及时制止的,发现农田水利工程安全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或者报告的;

(3)单位和个人弄虚作假、骗取、套取财政资金或者将财政资金截留挪用的;

(4)其他不履行农田水利工程维养职责的。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试行期为3年。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县水利局、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县财政局、县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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