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泉府﹝2021﹞58号
关于印发《泉岭乡农村村民建房规划建设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村(居)委会、各有关单位:
《泉岭乡农村村民建房规划建设管理实施方案》已经乡党委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进贤县泉岭乡人民政府
2021年8月26日
泉岭乡农村村民建房规划建设管理实施方案
为切实加强对我乡农村村民建房规划建设的管理,完善农村村民建房审批手续,预防和控制农村违法、违规建设行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乡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切实加强领导,健全管理体制
为进一步加强对全乡农村村民建房的管理,严格控制违法、违规建设,经乡党委、政府研究,决定成立以下机构:
1. 泉岭乡农村村民建房规划建设管理领导小组
组 长: 陈 彤
副组长: 陶远明 宋宪辉 许志韬 江绍浩 肖前誌
丁绍华 曹燕萍 贾 文 胡兴荣 龚以斌
胡乐平 熊建华 樊国荣
成 员: 郑样华 游海金 付永华 支秀清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
办公室主任: 许志韬
2、泉岭乡农村村民建房规划建设管理联合审批小组
组 长: 陈 彤
副组长: 陶远明 宋宪辉 许志韬 江绍浩 肖前誌
丁绍华 曹燕萍 贾 文 胡兴荣 龚以斌
胡乐平 熊建华 樊国荣
成 员: 郑样华 游海金 付永华 各村(居)委会书记
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办,办公室主任由游海金兼任。
3、乡城管中队负责全乡防违、控违、拆违工作。
负责人: 支秀清
二、明确报审原则,规范审批程序
(一)农村村民建房审批原则
l、在村镇规划区内集体土地上的农村村民建房(包括拆旧建新),须符合乡镇规划、村庄规划和泉岭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所有村庄必须编制建设规划,自然资源管理所应按照规划要求审批建房,没有村庄规划的自然村不得批准建房。
2、农村村民建房尽量使用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荒山、荒坡,房屋占地面积、层数、间距、退距、户型设计等必须符合有关规定。
3、每宗建房占地面积最高不超过120平方米,人均占地面积不超过40平方米,建筑面积不超过350平方米,建筑层数不超过三层。
4、农村村民建房采用新农村建设部门推荐的新户型,由乡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所负责选择确定,选择时自然村户型要基本一致,防止出现村落户型杂乱无序的现象。
5、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村(居)委会负责农民建房中的安全工作。
(二)农村村民建房申请条件
l、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原则上只能申请在本村土地上,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在集体土地上新建、改建和扩建住房:
(1)无住房户;
(2)原住宅人均建筑面积低于30平方米,确需建房的;
(3)家庭常住人口中有子女已领取结婚证书,且原住房建筑面积低于人均40平方米(农村独生子女按2人计算面积)确需分户新建房屋的;
(4)经批准户口由外地迁入本集体经济组织,而又无住房的;
(5)因自然灾害、重点工程建设、征地拆迁等原因需新建住宅的;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新建、改建、扩建住房不予批准:
(1)不符合规划;
(2)已拥有一处宅基地,且人均住房面积已达到40平方米的;
(3)将原有住房转让、出租、改变使用性质或者赠与他人的或原住房长期空置无人居住的;
(4)法律规定其它不具备宅基地批准条件的。
3、农民申报建房提供以下材料:
(l)本人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并由户籍地所在地派出所加盖“与原件相符”印章;
(2)所在地村委会“一户一宅”证明;
(3)原宅基地经批准需改建、扩建的,提供原集体土地使用权证书;
(三)农村村民建房审批程序
l、建房申请人向所在地村委会提交申请,并签订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村委会负责审查建房申请人是否符合“一户一宅”条件,村委会经审查符合条件后,由村委会在建房申请人所在村小组张榜公示,公示无异后,经村小组、村委会相关人员分别在《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签署同意意见后,由建房申请人报乡村镇建设规划管理办。
2、村镇建设规划管理办受理后,与建房申请人选定户型,并会同自然资源管理所现场踏勘,对符合规划要求的,绘制宅基地坐落平面位置图,并分别在《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审批表》上签署意见;由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办提请建房联合审批小组讨论,讨论结果报农村村民建房联合审批领导小组组长签署同意建房意见,由自然资源管理所报县自然资源管理局备案。同意建房的,建房申请户缴纳一万元村民建房保证金至乡财政公账,把入账凭证交至村镇建设规划管理办后,再由自然资源管理所核发《农村宅基地批准书》、《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保证金在建房完工后,由乡城管中队验收合格后返还。
3、建房用地涉及村业用地、县乡公路沿线、江河湖库、文物保护单位及旅游景点的,在现场踏勘过程中,村镇建设规划管理办应及时通知相关管理部门共同参与,并分别在《南昌市农村村民建房审批表》签署意见,需占用农用地的,应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并取得《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后方可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4、建房申请人在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向乡村镇建设规划管理办申请放验线。乡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办牵头,会同乡城管中队联合对拟建房屋实地踏勘放线,并在现场设立拟建房屋的四至、层数、间距、建设规模等内容的公示牌,方可开工建设,以便群众监督及巡查,直至房屋竣工验收。
三、加强建房管理、明确职责分工
各村委会、乡有关部门及人员要明确职责分工,各司其职,齐抓共管,形成合力。具体职责分工如下:
(一)村委会工作职责
1、各村委会为村民建房管理责任主体,负责本区域范围内的村民建房监管工作,村(居)委会书记对本辖区范围内的土地和宅基地管理负总责,为第一责任人,分管干部和驻村小组干部为直接责任人。
2、村委会为违法用地和违规建房一级巡查主体,做好日常巡查工作,村委会分管干部要每周一次巡查,驻村小组干部做到三日一巡查。
3、村委会发现新增违法用地和违规建房行为应及时制止,制止无效,当日上报乡分管领导及乡城管中队。
4、对申请建房户按“一户一宅”要求严格把关,对符合条件、建房选址适当且无纠纷的由村书记或分管干部、签署意见并盖章后,上报乡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办。
(二)乡城管中队工作职责
1、负责集镇建房巡查和全乡违法用地和违规建房的执法,建房申请户下基脚时实地踏勘放线。对全乡所在地的违法用地和违规建房动态巡查,做到建房高峰期和重要节点做到每日一巡查,平时做到至少两天一巡查。
2、发现违法用地和违规建房行为应及时制止,制止无效及时报告乡分管领导及自然资源管理办。
3、协助乡自然资源管理所开展国土用地管理执法工作,且集中开展执法活动时发挥主力军作用。
(三)乡自然资源管理所工作职责
1、加强土地管理和村民建房有关法律法规及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工作政策宣传。
3、负责协调土地管理方面矛盾纠纷,处理土地方面信访事项。
4、严格按规定审核农民建房,严禁非法批地。
(四)乡分管领导工作职责
1、督促村委会、自然资源管理所、城管中队加强违法用地和违规建房巡查,及时发现、制止违法、违规行为。
2、接到违法用地和违规建房行为报告,及时协调组织有关部门对违法违规建房予以拆除。对重大的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向乡党政主要领导汇报。
3、对村民建房审核进行把关,严格审批程序,参与实地踏勘,避免违法、违规现象发生。
四、强化监管措施,建立问责机制
各村(居)委会支部书记是村民建房一级控违的第一责任人,村委会分管干部和驻村小组干部为直接责任人,对监管不力的单位和个人,乡纪检将按以下规定追究责任:
l、自然村出现一处违规建房基脚,如果及时发现并在一周内拆除(拆除费用由村委会负责),恢复原貌且未造成后果的不予追究。
2、村干部所驻村小组出现一处违规房屋基脚,在一周未复原的或难以复原的,给予该驻村小组干部党内警告处分,并扣罚工资500元,村书记和村委会分管干部给予党内警告处分并扣工资500元,并限期整改复原。
3、村干部所驻村小组累计出现两处违规房屋基脚或一处两层以下的,给予该驻村小组干部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并扣工资1000元,村书记和村委会分管干部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并扣工资1000元,并限期整改复原。
4、村干部所驻村小组累计出现三处违规建房基脚或一处三层以下的,给予该驻村小组干部撤职处分,村书记和村委会分管干部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并扣罚一个月工资,并限期整改复原。
5、村委会一年内累计出现四起违规建房基脚或一处四层以上违建的,该村委会书记免职。
6、乡城管中队负责全乡农民建房的巡查。乡城管中队应加大对全乡违章建筑及农民建房的巡查力度和密度,原则上每星期必须对全乡各村委会各村小组巡查一遍,不漏村不漏地,具体路线由城管中队自定。巡查过程中发生的各类违法建设行为,应及时上报、同时坚决予以制止和处理。因工作疏漏导致出现违法违规建筑的,将视情严厉追责,造成严重后果的做解聘等处理。
7、行政事业单位公职人员以及村干部应带头遵守农村村民建房规划,凡行政事业单位公职人员及村干部违规建房的一律拆除,对担任实职的人员视情节轻重进行组织处理。
本实施方案自2021年8月26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