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保人邓某某,于2020年7月20日至10月28日和2021年10月29日至11月6日,由于外伤先后就诊于进贤县中医院和江西省中医药大学附属医院,由此产生的医疗总费用共计62761.76元,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支付了36616.54元, 经调查系有第三责任人。处理结果如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南昌市政府《关于印发南昌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等相关规定,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医疗保险不予支付,我局向邓某某追回违规保销的医保基金36616.54元.目前,损失的医保基金36616.54元已全部追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