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贤县农业农村局廉政建设制度
(试行)
为加强廉政建设,确保局工作人员清正廉洁。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廉政建设文件要求,结合局实际,制定廉政建设制度。
一、认真学习党和国家廉政建设法规以及省市纪委关于廉政建设的规定、决定,执行县委、县政府的各项廉政制度,提高勤政廉洁的认识和自觉性,不断增强法治观念和反腐能力。
二、党员干部要自觉遵守《廉政准则》、中央八项规定,做群众落实廉洁自律和县 “十个禁止,十个做到”表率。
三、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国家法规和局规章制度,不准以任何形式挪用公款、拿用公物;不准有利用审批权限对相关单位个人索、拿、卡、要索贿行为;不准利用资金分配权,徇私舞弊,谋取私利;不准经商办企业;不准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谋取利益以及为配偶、子女、其他亲友及身边工作人员谋取私利;不准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和有价证券、礼金礼物馈赠;不准在工作或双休日、节假日期间,利用工作和职权影响力到业务相关单位或下属单位安排接待、应酬或娱乐等活动。
四、党员干部不准到营业性娱乐场所活动。
五、工作人员下基层调研、指导工作,一律按规定在乡镇食堂使用工作餐或自带工作餐券到乡镇食堂用餐,不得接受指导对象宴请。
六、不准用公款报销为获取文凭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七、各类会议一律不得发放礼品和纪念品。
八、党员领导干部要按规定落实个人收入申报制度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做到不漏报、不误报。
九、工作人员要廉洁奉公、坚持原则,恪尽职守、秉公办事,增强法治意识,提高廉洁自律能力。
十、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