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进一步规范局党组“三重一大”(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奖惩、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集体决策,提高依法决策、民主决策、科学决策水平,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等要求,经局党组研究,制度本实施细则。
一、基本要求
(一)坚持和健全民主集中制,遵循和执行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努力提高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的能力和水平。
(二)凡属局党组委员职责范围内的“三重一大”事项,都应充分发扬党内民主,通过集体讨论,以会议形式作出决定。
(三)凡属“三重一大”事项,除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外,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集体决策。
(四)集体决策应严格按照局党组会议的工作流程和决策程序组织实施。
(五)局党组委员尤其是主要负责人应正确处理民主与集中的关系,带头执行民主集中制,保证权力正确行使。
二、“三重一大”事项的具体内容及范围
局党组会集体决策的“三重一大”事项主要包括:
(一)重大决策类
1.在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中央、省、市、县重要文件、会议精神中,需向上级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
2.局里中长期发展规划、重要工作部署和年终总结报告,以及事关全局干部职工切身利益或涉及面较广的重要事项;
3.局里内部重要制度的制定、修改、变更及废止,重大革新方案和措施,内部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等重要事项;
4.党的纪检监察、组织、宣传、群团工作,领导班子自身建设等重要事项;
5.局里内部稳定中重大问题的处置原则及应对方案等重要事项;
6.应当提交局党组会集体讨论决定的其他重要事项。
(二)重要干部任免、奖惩类
1.副股级以上干部的选拔、任免、推荐、调动和奖惩;
2.领导班子后备干部的推荐、选拔、考核和使用意见;
3.根据需要,由单位推荐的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候选人名单。
4.推荐申报县级及以上综合类先进个人或先进集体;
5.其他需要局党组集体决定的重要人事和奖惩事项。
(三)重大项目安排类
1.局年度工作计划;
2.被列入县政府重大项目和解决本局热点、难点问题项目的推进方案;
3.局精神文明建设,干部职工学习、教育、培训等事关单位凝聚力、战斗力、影响力方面的重要活动项目。
(四)大额度资金使用类
1.年度财政预算申请;
2.财政、财务预算资金的使用原则和监管办法;
3.预算内支出数额单个项目金额50万元以上(含)的财政资金安排;
4.预算外支出单个项目金额20万元以上(含)的资金安排。
三、重要程序
(一)酝酿决策阶段
1.“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前,必须进行广泛深入的调查研究,充分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事项,应进行专家论证、技术咨询、决策评估;对与局干部职工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应实行公示制度,保障干部职工的知情权和参与权。
2.“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前,局党组成员可通过适当形式对有关议题进行充分酝酿,但不得做出决定和影响集体决策。
选拔任用干部,要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相关规定,在民主推荐、考察的基础上,经党组书记与分管组织人事、纪检监察的党组委员共同酝酿后向局党组会提名,为局党组会决定干部任免做准备。
3.提请局党组会审议的“三重一大”事项议题应按规定程序向局党组书记提出,局党组书记根据有关规定和工作需要,在充分听取局党组委员意见的基础上,确定局党组会会议议题。
除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下,不得临时动议。
4.涉及“三重一大”事项议题的有关材料要在局党组会召开前三日送达参加人员或做好会前沟通,保证其有必要时间了解相关情况。
局党组成员不能出席会议的,可对会议议题提交书面意见或建议。
(二)集体决策阶段
1.局党组会讨论决定有关“三重一大”事项时,局党组成员应对决策内容逐个明确表示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的意见,并说明理由。
2.研究决定干部的任免应当进行票决。
3.局党组书记应在其他局党组委员充分发表意见的基础上,最后发表意见。
4.对讨论中意见分歧较大或发现重大问题尚不清楚的,除在紧急情况下按多数意见执行外,应暂缓决策,待进一步调查研究后再作决定。
5.局党组成员发表的意见和表决结果等情况,应形成会议记录。局党组会对“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结果,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有关职能部门及相关人员。
6.有关职能部门、驻局纪检组、局党员代表等可根据“三重一大”事项议题内容,列席局党组会议。
7.局党组会“三重一大”事项进行集体决策的相关会议记录、投票实样等应立卷归档。
(三)执行决策阶段
1.“三重一大”事项经局党组会集体决策后,由局党组委员按分工和职责组织实施。遇有分工和职责交叉的,由局党组书记指定一名委员牵头。
2.个人对集体决策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但在没有作出新的决策前,应无条件执行。同时,可按组织程序向上级党组织反映意见。
3.个人不得擅自改变集体决策,确需变更的,应由局党组会重新做出决策;如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做出临时处置的,必须在事后及时向局党组会报告并负责,未完成事项,如需局党组会重新做出决策的,经再次决策后,按新决策执行。
四、监督检查
(一)局党组成员根据分工和职责应定期向局党组会报告“三重一大”事项的执行情况,并将执行情况列入年度班子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
(二)分管纪委监察成员负责对局党组会“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和执行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安排有关人员参加涉及“三重一大”事项调研、论证和决策的相关活动,并对有关职能部门贯彻落实“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三)局党组会应将基层党组织贯彻执行“三重一大”事项制度的情况作为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的重要内容。
(四)未经局党组会集体决策就实施的“三重一大”事项情况,应及时向局党组书记或主要领导报告。
(五)监督检查的情况,除依法依纪应予保密以外,应采取适当方式在相应范围内公开。
五、责任追究
(一)对个人或少数人决定“三重一大”事项的;拒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策的;对集体决策执行不力或错误执行造成严重损失的,应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和《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等相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二)局党组会决策失误或涉嫌违纪违法的,应在查明情况、分清责任的基础上,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及时向上级部门报告,分别追究主要责任人、分管负责人和其他负责人的相应责任。
(三)责任追究的方式有警告、组织处理、纪律处分、司法处理等。
进贤县农业农村局
2024年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