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提高我县困难群众保障标准的通知
各乡镇民政办、财政所: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不断提高城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水平,增强困难群众的幸福感、获得感,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22年民生实事工程安排方案的通知》(赣府发[2022]3号)和《关于印发南昌市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洪救组字[2021]1号)精神,经研究决定提高我县困难群众保障标准。具体方案如下:
一、提高低保标准。将低保月人均保障标准提高60元,达到每月855元。财政月人均补差水平提高40元,达到540元。
二、提高特困人员供养标准。将特困人员供养标准提高85元,达到每人每月1120元。
三、提高二十世纪六十年代精简退职老弱残职工救济标准。将二十世纪六十年代精简退职老弱残职工救济标准提高60元,达到每人每月670元;
四、提高残疾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照料护理补贴标准。将重度残疾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照料护理补贴提高280元,达到每人每月1480元,其他残疾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照料护理补贴标准提高180元,达到每人每月1380元。
五、调整后保障标准从2022年1月1日起执行。上述事项所有资金按照现有渠道安排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