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总则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江西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南昌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制定本预案。
根据突发事件的发生过程、性质和机理,突发事件主要分为以下四类:
(1)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生物灾害和森林火灾等。
(2)事故灾难。主要包括工矿商贸等企业的各类安全事故,交通运输事故,火灾事故,公共设施和设备事故,核辐射事故,地下管线事故,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等。
(3)公共卫生事件。主要包括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食品安全和职业危害,动物疫情,饮用水安全,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
(4)社会安全事件。主要包括恐怖袭击事件,群体性事件,金融安全事件,涉外突发事件,重大刑事案件(引发或可能引发影响社会公共安全),民族宗教事件,经济安全事件,网络与信息安全事件等。
上述各类突发事件往往是相互交叉和关联的,某类突发事件可能和其他类别的事件同时发生,或引发次生、衍生事件,应当具体分析,统筹应对。
各类突发事件按照其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一般分为四级: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和Ⅳ级(一般)。国家制定的《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分级标准(试行)》,国务院主管部门制定的较大和一般突发公共事件分级标准,是突发事件信息报送和分级处置的依据。
进贤县主要突发事件见表1—1。
表1—1 进贤县主要突发事件
序号
|
四大类
|
序号
|
分 类
|
主 要 种 类
|
|
一
|
自然灾害
|
(一)
|
水旱灾害
|
水灾(洪、涝等)
|
|
旱灾
|
|||||
(二)
|
气象灾害
|
气象灾害(暴雨、暴雪、寒潮、大风、高温、干旱、雷电、冰雹、低温冰冻、大雾、霾等)
|
|||
(三)
|
地震灾害
|
破坏性地震
|
|||
(四)
|
地质灾害
|
突发地质灾害(滑坡、崩塌)
|
|||
(五)
|
生物灾害
|
突发农作物生物疫情
|
|||
外来农作物类生物入侵
|
|||||
(六)
|
森林火灾
|
森林火灾
|
|||
二
|
事故灾难
|
(七)
|
工商贸企业、学校等安全事故
|
危险化学品事故
|
|
烟花爆竹安全事故
|
|||||
学校重大安全事故
|
|||||
建设工程施工突发事故
|
|||||
(八)
|
火灾事故
|
火灾事故
|
|||
(九)
|
交通运输事故
|
道路交通事故
|
|||
高速公路交通事故
|
|||||
水运突发事件
|
|||||
铁路行车事故
|
|||||
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
|
|||||
(十)
|
公共设施和设备事故
|
供水突发事件
|
|||
排水突发事件
|
|||||
电力突发事件
|
|||||
石油天然气储运事故
|
|||||
地下管线突发事件
|
|||||
道路突发事件
|
|||||
桥梁突发事件
|
|||||
网络与信息安全事件(公网、专网、无线电)
|
|||||
特种设备事故
|
|||||
(十一)
|
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
|
突发环境事件
|
|||
突发生态破坏事件
|
|||||
三
|
公共卫生事件
|
(十二)
|
传染病疫情
|
重大传染病疫情(鼠疫、霍乱、非典、流感、人间禽流感、血吸虫急性感染等)
|
|
(十三)
|
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
|
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
|
|||
(十四)
|
食品安全和职业危害
|
食品安全事件
|
|||
职业中毒事件
|
|||||
(十五)
|
动物疫情
|
重大动物疫情(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非洲猪瘟等)
|
|||
(十六)
|
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
|
药品安全事件
|
|||
四
|
社会安全事件
|
(十七)
|
恐怖袭击事件
|
恐怖袭击事件
|
|
(十八)
|
刑事案件
|
刑事案件
|
|||
(十九)
|
经济安全事件
|
生活必需品供给事件
|
|||
粮食供给事件
|
|||||
能源资源供给事件
|
|||||
金融突发事件
|
|||||
(二十)
|
涉外突发事件
|
县内涉外突发事件
|
|||
(二十一)
|
群体性事件
|
上访、聚集等群体性事件
|
|||
民族宗教群体性突发事件
|
|||||
影响校园安全稳定事件
|
|||||
(二十二)
|
其他社会安全事件
|
新闻舆论事件
|
|||
大型群众体育活动突发事件
|
|||||
旅游突发事件
|
按照社会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等因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级。
Ⅰ级、Ⅱ级突发事件按国务院《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分级标准(试行)》执行(以下简称《分级标准》。Ⅲ级和Ⅳ级分级标准按国务院主管部门制定的标准执行。
本预案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的,需要由县人民政府负责预防和处置的较大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以及其他需要由县政府组织协调应对的重大事件。
本县行政区域内发生的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依照本预案进行先期处置。
本预案指导全县的各类突发事件的预警、预防及应对处置工作。
(1)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和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安全第一的理念,把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作为首要任务,最大程度地减轻突发事件风险、减少突发事件及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
(2)坚持统一领导、协调联动。在县委、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建立健全统一指挥、专常兼备、反应灵敏、上下联动的应急管理体制。实行行业(领域)分类管理、源头防控,充分发挥应急管理部门的综合优势和相关部门的专业优势,衔接好“防”和“救”的责任链条,确保责任链条无缝对接,形成整体合力。
(3)坚持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坚持分类管理、坚持分类管理、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为主的原则,事发地人民政府在同级党委领导下,全面负责组织应对工作,及时启动应急响应,统一调度使用应急资源。
(4)坚持快速反应,高效应对。健全完善各类应急力量快速反应、联动协调机制,推进智慧平台对接,实现信息共享、互联互通、高效应对各类突发事件。建强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建优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发展社会应急力量,协同建好航空应急救援停机坪,提升应急救援效能,强化急难险重任务的处理能力。
(5)坚持依法规范,科技支撑。坚持依法行政,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实施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维护公众的合法权益,推进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法治化、规范化。充分发挥专家队伍和专业人员的作用,强化应急装备技术支撑,优化整合各类科技资源,提高应急管理的科学化、专业化、智能化、精细化水平。
(6)居安思危,预防为主。高度重视公共安全工作,常抓不懈,防患于未然。增强忧患意识,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常态与非常态相结合,做好应对突发事件的各项准备工作。
1.6应急预案体系
进贤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与南昌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相衔接。
(1)总体应急预案。是县人民政府应对突发事件的规范性文件,是指导、协调、组织处置全县突发事件的依据和纲领,由县安委会办公室组织制订、修订,县人民政府发布实施。
(2)专项应急预案。是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对某一类型或者几种类型突发事件而制订的应急预案,由相关部门或牵头单位起草,报县人民政府审定后,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名义发布实施。
(3)部门应急预案。是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职责制订的应急预案,由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制订并发布实施。必要时,可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
(4)突发事件地方应急预案。具体包括:乡(镇)政府、开发区(社区)管委会的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应急预案及基层政权组织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上述预案在县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按照分类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由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分别制定。乡(镇)政府、开发区(社区)管委会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报县应急管理局备案。
(5)单位应急预案。各有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依据国家、省、市法律法规,参照县人民政府总体应急预案,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订的应急预案,并报有关部门备案。
(6)大型活动应急预案。是指为大型会议、会展、文化体育活动等重大活动制订的应急预案,由活动主办单位制订,报活动主管部门和县应急管理局备案。
各类预案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变化,由制订单位及时修订、补充与完善。
2、组织指挥体系
2.1县级层面组织指挥机构
2.1.1领导机制在县委统一领导下,县人民政府是本县范围内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最高行政领导机关。在县长的领导下研究、决定和部署一般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和较大以上事故的前期应对工作。发生新类型或混合型一般以上突发事件(含一般突发事件,下同),无法明确县级专项应急指挥部时,由县人民政府指定某个县级专项应急指挥部指挥处置,或由县人民政府成立新的决策指挥机构,统一领导指挥处置。
2.1.2县级专项应急指挥部根据突发事件的不同类型,按照与国家“上下基本对应”的原则,设立若干县级专项应急指挥部,负责组织指挥协调全县相关领域突发事件防范和应对工作,县人民政府可视情况调整县级专项应急指挥部设置。专项应急指挥部的指挥长、副指挥长,指挥部办公室及职责,成员单位及职责,工作组组成及职责在专项应急预案中予以明确。
县级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应对突发事件主要牵头部门,承担专项应急指挥部的日常工作,发挥牵头抓总作用,牵头专项应急预案的编制与实施,贯彻落实县委县政府有关决定事项,指导乡镇人民政府(管委会、街道办)做好相关行业领域风险防控、应急准备、监测预警、应急处置和救援、资源保障、恢复与重建等工作。
2.1.3工作机构县有关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各自的职责分工,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负责主管行业领域突发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做好主管行业领域的隐患排查、风险防范化解、风险监测预警等工作,掌握主管行业领域的重大风险和应急资源情况,做好部门应急预案的编制与实施、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等工作。
2.1.4现场指挥部(工作指导组) 现场指挥部是在突发事件发生后,履行统一领导职责或组织处置突发事件的人民政府根据应急处置工作的需要,在事发地设立的临时指挥机构,目的是靠前指挥、压缩指挥层级、增加指挥跨度、提高指挥效能,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 按照“谁设立、谁终止”的原则,现场指挥部随即终止运行。现场指挥部是突发事件现场最高指挥决策机构,依法依规调度现场的力量和资源,所有参与救援处置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现场指挥部实行“指挥长-副指挥长-工作组”工作模式和指挥关系。指挥长是现场指挥部的最高决策者,负责统筹现场的指挥协调和处置工作。根据需要设置若干副指挥长,其中应制定精通处置应对、实战经验丰富的同志担任专业副指挥长,负责全面掌握现场情况、分析发展态势、组织制定和实施处置方案。各工作组编成和任务分工依据相应专项应急预案并结合实际予以具体明确。
一般突发事件发生后,县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的需要设立现场指挥部,指挥长由县政府指定负责同志担任,副指挥长视情负责全面掌握现场情况、分析发展态势、组织制定和实施处置方案。各工作组编成和任务分工依据相应专项应急预案并结合实际予以具体明确。
一般突发事件发生后,县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的需要设立现场指挥部,指挥长由县政府指定负责同志担任,副指挥长视情由县有关部门、驻县部队负责同志以及事发地党委、政府负责同志等组成,具体由县级专项应急指挥部组织实施。为切实加强党对应急指挥工作的领导,现场指挥部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成立临时党组织,开展思想政治工作,发挥战斗堡垒作用。
根据突发事件应对需要,突发事件主要牵头部门等可派出工作指导组或牵头组成部门联合工作指导组赴现场,指导应急处置工作,协调支援应急队伍、专家以及装备、物资等应急资源。
2.2乡镇层面组织指挥机构
乡镇(管理处、管委会、街道办)应当确定相关机构和工 作人员,做好本辖区内的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村(居)民委员 会做好村(社区)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2.3专家组
县人民政府、各专项应急指挥部、工作机构平时应建立突发事件防范应对专家库,事发后根据需要抽调有关专家组成专家组,为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提供分析评估、决策咨询和处置建议;必要时可以吸收专家直接参加应急处置工作。县人民政府要建立应急管理专家委员会,研究应急管理重大问题,提出全局性、前瞻性政策措施建议。
表2—1 进贤县各专项指挥部办公室设置和职责范围
序号
|
突发事件类别
|
专项指挥部
名称
|
专项指挥部
(或委员会)
职责
|
办公室
设置部门
|
应急值班电话
|
1
|
——
|
进贤县安全生产委员会
|
负责安全生产工作
|
县应急管理局
|
0791-85622604
|
2
|
——
|
进贤县食品安全委员会
|
负责食品安全工作
|
县市管局
|
0791-85661678
|
3
|
自然灾害
|
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
|
负责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
县应急管理局
|
0791-85622604
|
4
|
自然灾害
|
县防汛抗旱应急指挥部
|
负责水旱灾害应急处置工作
|
县应急管理局
|
0791-85622604
|
5
|
自然灾害
|
县地震应急指挥部
|
负责地震灾害应急处置工作
|
县应急管理局
|
0791-85622604
|
6
|
自然灾害
|
县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
|
负责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
|
县应急管理局
|
0791-85622604
|
7
|
自然灾害
|
县防御台风灾害应急指挥部
|
负责防御台风灾害应急处置工作
|
县应急管理局
|
0791-85622604
|
8
|
自然灾害
|
县分蓄洪区运用应急指挥部
|
负责分蓄洪区运用应急处置工作
|
县水利局
|
0791-85663726
|
9
|
自然灾害
|
县森林火灾应急指挥部
|
负责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工作
|
县应急管理局
|
0791-85622604
|
10
|
自然灾害
|
县低温雨雪冰冻灾害应急指挥部
|
负责低温雨雪冰冻灾害应急处置工作
|
县应急管理局
|
0791-85622604
|
11
|
自然灾害
|
县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
|
负责气象灾害预警预测和人工影响天气防雷应急处置工作
|
县气象局
|
0791-85669201
|
12
|
自然灾害
|
县防御重大生物灾害应急指挥部
|
负责防御重大生物灾害应急处置工作
|
县农业农村局
|
0791-85663009
|
13
|
事故灾难
|
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
|
负责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
县应急管理局
|
0791-85622604
|
14
|
事故灾难
|
县处置电网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指挥部
|
负责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
县供电公司
|
0791-87737327
|
15
|
事故灾难
|
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
|
负责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
南昌市进贤生态环境局
|
0791-85678011
|
16
|
事故灾难
|
县通信保障
应急指挥部
|
负责应急处置的通信保障工作
|
县科工信局
|
0791-85329932
|
17
|
事故灾难
|
县水上搜救
应急指挥部
|
负责水上搜救应急处置工作
|
县交通局
|
0791-85651689
|
18
|
事故灾难
|
县旅游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
|
负责旅游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
县文广新旅局
|
0791-85622613
|
19
|
事故灾难
|
县火灾应急指挥部
|
负责火灾消防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
县消防救援大队
|
0791-85671143
|
20
|
事故灾难
|
县铁路行车事故应急指挥部
|
负责铁路行车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
县发改委
|
0791-85622612
|
21
|
事故灾难
|
县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应急指挥部
|
负责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
县发改委
|
0791-85622612
|
22
|
公共卫生事件
|
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
|
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应急处置工作
|
县卫健委
|
0791-85622500
|
23
|
公共卫生事件
|
县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指挥部
|
负责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等应急处置工作
|
县卫健委
|
0791-85622500
|
24
|
公共卫生事件
|
县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
|
负责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非洲猪瘟等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工作
|
县农业农村局
|
0791-85663009
|
25
|
公共卫生事件
|
县食品安全事件应急指挥部
|
负责食品安全事件等应急处置工作
|
县市管局
|
0791-85661678
|
26
|
社会安全事件
|
县防空袭应急指挥部
|
负责防空袭应急处置工作
|
县住建局(人防办)
|
0791-8563032
|
27
|
社会安全事件
|
县粮食应急指挥部
|
负责粮食应急
处置工作
|
县发改委、县富硒产业发展中心
|
0791-85622612
|
28
|
社会安全事件
|
县处置大规模群体性事件应急指挥部
|
负责处置大规模群体性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
县委政法委
|
0791-85622203
|
表2—2 进贤县各类突发事件处置牵头部门分工
序号
|
类别
|
分 类
|
主 要 种 类
|
牵头部门或单位
|
一
|
自然灾害
|
水旱灾害
|
水灾(洪、涝等)
|
县应急管理局、
县水利局
|
旱灾
|
县应急管理局、
县水利局
|
|||
气象灾害
|
气象灾害(暴雨、暴雪、寒潮、大风、高温、干旱、雷电、冰雹、低温冰冻、大雾、霾)
|
县气象局
|
||
地震灾害
|
破坏性地震
|
县应急管理局
|
||
地质灾害
|
突发地质灾害(滑坡、崩塌)
|
县应急管理局、县自然资源局
|
||
生物灾害
|
突发农作物生物疫情
|
县农业农村局
|
||
外来农作物类生物入侵
|
||||
森林火灾
|
森林火灾
|
县应急管理局、
县林业局
|
||
二
|
事故灾难
|
工商贸企业、学校等安全事故
|
危险化学品事故
|
县应急管理局
|
烟花爆竹安全事故
|
县应急管理局
|
|||
学校重大安全事故
|
县教体局
|
|||
建设工程施工突发事故
|
县住建局
|
|||
火灾事故
|
火灾消防事故
|
县消防救援大队
|
||
交通运输事故
|
道路交通事故
|
县公安局
|
||
水运突发事件
|
县交通局
|
|||
铁路行车事故
|
县发改委
|
|||
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
|
县发改委
|
|||
公共设施和设备事故
|
供水突发事件
|
县城管局
|
||
排水突发事件
|
县城管局
|
|||
电网大面积停电突发事件
|
县供电公司
|
|||
地下管线突发事件
|
县城管局
|
|||
道路突发事件
|
县交通局、县住建局
|
|||
桥梁突发事件
|
县交通局、县住建局、县水利局
|
|||
网络与信息安全事件(公网、专网、无线电)
|
县科工信局
|
|||
特种设备事故
|
县市管局
|
|||
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
|
突发环境事件
|
南昌市进贤生态环境局
|
||
突发生态破坏事件
|
||||
旅游突发事件
|
文化和旅游突发事件
|
县文广新旅局
|
||
三
|
公共卫生事件
|
传染病疫情
|
重大传染病疫情(鼠疫、霍乱、非典、流感、人间禽流感、血吸虫急性感染等)
|
县卫健委
|
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
|
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
|
县卫健委
|
||
食品安全和职业危害
|
食品安全事件
|
县市管局
|
||
职业中毒事件
|
县卫健委
|
|||
动物疫情
|
重大动物疫情(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非洲猪瘟等)
|
县农业农村局
|
||
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
|
药品安全事件
|
县市管局
|
||
四
|
社会安全事件
|
空袭事件
|
空袭事件
|
县住建局(县人防办)
|
恐怖袭击事件
|
恐怖袭击事件
|
县公安局
|
||
刑事案件
|
刑事案件
|
县公安局
|
||
经济安全事件
|
生活必需品供给事件
|
县商务局 |
||
粮食供给事件
|
县发改委
|
|||
金融突发事件
|
县金融办
|
|||
涉外突发事件
|
县内涉外突发事件
|
县外事办
|
||
群体性事件
|
上访、聚集等群体性事件
|
县公安局
|
||
民族宗教群体性突发事件
|
县民宗局
|
|||
影响学校校园安全稳定事件
|
县教体局
|
|||
其他社会
安全事件
|
新闻舆论事件
|
县委宣传部、县融媒体中心
|
||
大型群众体育活动突发事件
|
县文广新旅局
|
3、运行机制
各乡镇政府、开发区(社区)管委会要建立应对突发事件的预测预警、信息报告、应急处置、恢复重建及调查评估等机制,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和指挥水平。
3.1监测与预警
县、乡、镇政府,开发区(社区)管委会、县政府有关部门要针对各种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完善预测预警机制,开展风险分析,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3.1.1监测
各乡、镇政府,开发区(社区)管委会,县直及驻县各有关部门单位应建立专业监测和社会监测相结合的突发事件监测制度,完善突发事件监控系统,规范信息获取、报送、分析、发布形式和程序。
各乡、镇政府,开发区(社区)管委会,县直及驻县各有关部门单位应根据历年突发事件发生情况、年度气候趋势预测情况以及汇总的监测数据等,对突发事件形势进行分析预测。
3.2预警
3.2.1预警级别
预警级别依据突发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性、紧急程度和发展势态,划分为四级:一级(特别严重)、二级(严重)、三级(较重)和四级(一般),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预警级别的确定由各信息监测、监控和公众信息接警主管部门负责对发生在本辖区内的突发事件信息进行风险分析评估,根据突发事件的级别标准,以及国家、省、市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确定预警级别。
3.2.2预警发布
各乡、镇政府,开发区(社区)管委会,县直及驻县各有关单位应对突发事件监测信息进行综合分析研判,认为可能发生突发事件的,及时将有关情况报送县应急指挥中心,并按规定向省、市政府主管部门报告,必要时通报可能受到危害的毗邻或相关地区政府。
预警发布内容包括突发事件类别、预警级别、预警期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事态发展、应采取的措施、咨询渠道、发布时间和发布机关等。
3.2.3预警响应
预警发布后,各乡、镇政府,开发区(社区)管委会,县直及驻县各有关部门单位立即启动应急响应机制,做好防范准备、协同处置工作,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报告、通报有关情况。
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社会安全事件和公共卫生事件四级预警发布后,各乡、镇政府,开发区(社区)管委会,县直及驻县各有关部门单位应当根据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特点和造成的危害,采取以下措施:
(1)启动相关应急预案;
(2)有关部门、专业机构、监测网点和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及时收集、报告有关信息,加强对突发事件发生、发展情况的监测、预报和预警;
(3)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专业技术人员、有关专家学者及时对突发事件信息进行分析评估,预测发生突发事件的可能性、影响范围和强度,以及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级别;
(4)向社会发布与公众有关的突发事件预测信息和分析评估结果,并对相关信息报道工作加强管理;
(5)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发布可能受到突发事件危害的警示信息,宣传避免或减轻危害的常识,公布咨询电话;
(6)检查督导重点防控部位采取安全措施、应对准备等工作,发现问题立即督促整改;
(7)视情转移、疏散或撤离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人员并予妥善安置,转移重要财产;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必要的防范性、保护性措施。
3.2.4预警变更及解除
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后,预警发布单位应密切关注事态发展情况,按照有关规定适时调整预警级别或及时更新预警信息内容。
有事实证明不可能发生突发事件或者危险已经解除的,预警发布单位应当立即宣布解除预警,终止预警期,并解除已采取的有关措施。
3.3恢复与重建
3.3.1善后处置
事发地乡、镇政府,开发区(社区)管委会或县政府有关部门要积极稳妥、深入细致地做好以下善后处置工作:
(1)乡、镇政府,开发区(社区)管委会应当联合民政等有关部门迅速设立灾民安置场所和救济物资供应站,依法做好灾民安置和救灾款物的接收、发放、使用与管理工作,保障灾民的基本生活,并做好灾民的安抚工作。
(2)公安部门负责突发事件现场和灾民聚集生活场所治安防范工作,保证社会秩序稳定。
(3)卫生部门负责做好突发事件现场消毒与疫病防治的组织、指导工作;环保、城市管理部门做好突发事件现场污染物的收集、清理与处理工作,环保部门要加强现场水、空气等环境质量的监测工作。
(4)发改、建设、公路、交通、城管、水利等部门负责组织相关单位对电力、县政、供水、供气、供热、道路桥梁等公共设施进行修复。
(5)财政、工信、商务、农业等部门要积极采取应对措施,帮助企业恢复生产或商贸活动,及时调拨粮食、蔬菜、肉类等应急生活物资,满足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需求。财政等相关部门按要求调拨救助资金。
(6)及时归还紧急调集、征用的物资或者占用的房屋、土地,不能及时归还或造成损坏的,按照国家规定给予补偿。
(7)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在参加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期间,工资、奖金、福利待遇不变;没有单位的人员由乡、镇政府,经开区、城市社区管委会给予适当的补助。
(8)对突发事件中的伤亡人员,按照国家相关规定给予抚恤。
(9)协助保险监管机构督促有关保险机构及时做好有关单位和个人损失的理赔工作。
(10)事发地乡、镇政府,开发区(社区)管委会要继续保持或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发生次生、衍生事件。
3.3.2社会救助
(1)民政部门统筹协调社会救助工作,会同红十字会、慈善总会等公益性团体共同做好捐赠资金和物资的接收、调拨、管理工作。红十字会、慈善总会等团体和组织,应启动社会募捐机制,动员社会各界提供援助。加强与国际红十字会等国际有关组织的交流与合作,积极吸纳国际组织、境外机构和个人捐赠。
(2)总工会、共青团、妇联、红十字会等单位,协助有关部门开展心理评估、心理急救、心理危机干预等心理救援工作。
(3)司法部门主动对受害群众提供法律援助,维护其合法权利。
3.3.3调查与评估
县政府有关主管部门要会同事发地乡、镇政府,开发区(社区)管委会,对较大及以上突发事件的起因、性质、影响、责任、经验教训和恢复重建等问题进行调查评估,并向县安全生产委员会作出报告,乡、镇政府,开发区(社区)管委会的相关部门应开展必要的先期调查工作。国家或市启动相应级别应急响应并成立国家、市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的,突发事件的调查评估按照国家、市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的要求进行。一般突发事件由事发地乡、镇政府,开发区(社区)管委会进行调查评估。
突发事件的调查评估报告应在规定时间内上报,一般不超过30天,情况复杂的最长不超过90天。有关法律、法规或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对突发事件调查评估工作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县政府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于每年第一季度对上年度全县突发事件的情况进行全面评估,向县政府汇报,并根据要求向市政府(市应急办)报告。各乡、镇政府,开发区(社区)管委会办公室也应当对本辖区上年度突发事件的情况进行评估,向乡、镇政府,开发区(社区)管委会汇报,并根据要求向县政府(县应急办)报告。县专项应急指挥部(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所在单位也应对上年度突发事件的应对处置情况进行评估,并向县政府(县应急办)报告。
3.3.4恢复重建
恢复重建工作由事发地乡、镇政府,开发区(社区)管委会负责。
需要县里援助的,由事发地乡、镇政府,开发区(社区)管委会向县政府提出请求,县政府有关部门根据调查评估报告和受灾地区恢复重建计划,提出解决建议或意见,按有关规定报县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需省、市政府援助的,按有关规定提出请求。
各乡(镇)政府、开发区(社区)管委会和县政府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和相关预案做好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切实做好应对突发事件的人力物力、财力、交通运输、医疗卫生及通信等保障工作,保证应急救援工作的需要、灾区群众的基本生活以及恢复重建工作的顺利进行。
(1)县应急办、各乡(镇)政府、开发区(社区)管委会和相关部门应当根据本地本部门本单位易发生的各类突发事件,建立健全相应的应急救援专业队伍和预备队伍,建立联动协调机制,提高装备水平。
(2)充分发挥驻县部队、武警、预备役部队和民兵在处置突发事件中的骨干和突击作用。
(3)动员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及志愿者等各种社会力量参与应急救援工作。要加强以行政村(队)、社区居委会为单位的公众应急能力建设,发挥其在应对突发事件中的重要作用。
(4)各类应急救援队伍到达事发现场后,接受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调度。
(1)各乡(镇)政府、开发区(社区)管委会和县政府有关部门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和分级负担原则,安排应急工作预备费和一定数量的日常工作经费,用于应急宣传、教体、培训、演练、调研、信息平台建设等,保障应急支出的需要。
(2)日常应急管理工作经费和应急处置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实行专项审批、专款专用。
(3)县财政和审计部门要对突发事件财政应急保障资金、社会捐助资金的使用情况及其效果进行监督管理和评估。
(4)对受突发事件影响较大和财政困难的乡镇,县财政适当给予补助,并视情况积极争取上级财政支持。
(5)对受突发事件影响较大的单位和个人,县政府有关部门要及时研究提出相应的补偿或救助政策,报县政府批准后实施。
(4)鼓励自然灾害多发地区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购买财产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从事高风险活动的企业应当购买财产保险,并为其员工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5)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为应对突发事件提供资金援助。
(1)建立应急物资储备制度。县各专项指挥部办公室、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应急物资和生活必需品的储备管理,确保应急所需物资和生活用品的及时供应。根据不同突发事件的种类,制定应急物资储备计划,建设应急物资储备库,开展应急物资的监管、生产、储备、更新、补充、调拨和紧急配送体系建设等工作。
(2)应急救援物资的调用由县应急办统一协调,由县发改委、县财政局、县应急管理局和县交通运输局等部门负责组织应急救援物资的采购、储存、调拨和紧急供应。由县民政局负责对捐赠物资的调度使用。在应急物资不能满足需要的情况下,由县发改委、民政局、科工局会同有关部门向上申请应急物资。
(3)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掌握本县生活必需品市场的总需求及储备库存、经营库存、生产能力和销售、价格的变化情况,负责应急机制启动后的市场监测和市场异常情况下的应急方案实施,调动生活必需品生产、经营企业的现有库存投放市场,组织生产基地和社会商业库存充实零售市场。
(4)在紧急情况下,县人民政府可以向单位和个人征用应急救援所需设备、设施、场地、交通工具和其他物资,可以要求生产、供应生活必需品和应急救援物资的企业组织生产、保证供给。
(5)各乡(镇)政府、开发区(社区)管委会和县直相关部门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物资、生活必需品和应急处置装备储备制度,建立多渠道、多层级的应急物资储备保障体系,并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调整储备物资品种。
县民政局等有关部门会同事发地乡(镇)政府、开发区(社区)管委会做好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确保灾区群众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住处、有病能得到及时医治。
(1)县卫健委负责组建县级医疗卫生应急专业救援队伍,根据需要及时赶赴现场开展医疗救治和疾病预防控制,并做好后续救治工作。县政府有关部门要根据实际情况和事发地乡(镇)政府、经开区、城市社区管委会的请求,及时为受灾地区组织提供药品、器械等卫生医疗设备。必要时,组织动员红十字会等社会卫生力量参与医疗卫生救助工作。
(2)根据分级救治原则,按照院前急救、后续治疗、预防控制组织实施救护。县急救中心负责应急处置工作中的现场抢救、院前急救工作;各级医疗机构负责后续治疗工作;县疾控中心、各级医疗机构及其他有关部门负责做好疾病预防控制工作和卫生防疫准备,并严密组织实施。
(3)发生特别重大或重大突发事件后,县卫健委要快速组织医疗救护队伍进入救灾现场,对伤员进行救治,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控制灾区传染病的暴发流行,及时开展灾区公共卫生监测。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要做好突发事件处置所需药品、医疗器械质量监管。
(4)进一步加强医疗急救网络建设,根据区域特点和辐射半径,合理设置急救中心(站),确保及时、有效地实施医疗救治和疾病预防控制。
(1)由县交通运输局牵头,建立健全交通运输保障联动机制。
(2)县交通运输局等有关部门和单位要保证紧急情况下应急交通工具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运输安全和畅通。
(3)突发事件发生后,县直有关部门要立即组织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尽快恢复被毁坏的公路、交通干线及有关设施,保障交通路线的畅通。必要时,可紧急动员和征用其他部门及社会的交通设施装备,确保灾区受伤人员、抢险救灾人员和物资能够及时、安全运送。
紧急情况下社会交通运输工具的征用程序为:在应急处置过程中现有交通工具不能满足应急需要时,由现场指挥部提出征用报告,经县政府批准后实施;在应急处置特别紧急情况下,现有交通工具不能满足应急需要时,经现场指挥部决定后实施。征用结束后,依法对被征用者依法予以补偿。
(4)根据应急处置需要,事发地乡(镇)政府、开发区(社区)管委会及县政府有关部门要对现场及相关通道实行交通管制,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保证应急救援工作的顺利开展。
(1)突发事件发生后,由属地公安部门和乡(镇)政府、开发区(社区)管委会负责治安保障,立即在突发事件处置现场周围设立警戒区和警戒哨,做好现场控制、交通管制、疏散救助群众、维护公共秩序等工作。
(2)公安部门、武警部队依照有关规定参与应急处置和治安、交通秩序维护工作。制定不同类别、级别突发事件应急状态下维护治安、交通秩序的行动方案,对重要场所、目标和救灾设施的警卫,依法打击违法犯罪活动,必要时依法采取有效管制措施,确保社会治安稳定、交通畅通。
(3)突发事件发生地的乡(镇)政府、开发区(社区)管委会及社区居委会(村民委员会)要积极发动和组织社会力量开展自救互救,群防群治,全力维护突发事件地区的社会稳定。事发地相关单位和个人必须积极主动配合做好治安维护工作。
(4)突发事件发生后,如现场存有易燃易爆危险品或发生起火、漏电、漏水、漏气等情况,现场先期处置人员要立即通知有关主管部门实施排爆、灭火、断电、断水、断气等措施,清除现场危险品,避免次生危害的发生。
(1)由县政府统一组织各通信运营企业,建立健全应急通信、应急广播、电视保障工作体系,完善公用通信网,建立有线和无线相结合、基础电信网络与机动通信系统相配套的应急通信系统,确保通信畅通。
(2)县应急办应组织编制应急网络通讯录,协调有关部门构建互通互联的通信平台,确保应急工作联络通畅。
(3)县应急办、各乡(镇)政府、开发区(社区)管委会和相关部门要加强应急指挥信息平台建设,形成应急信息资源更新、设备维护的长效机制,确保信息质量。
(1)电力、石油、燃气、自来水等供应单位要按照相关应急预案要求,确保应急状态下事发地居民和重要用户用电、用油、用气、用水的基本需求。环保等部门和单位要加强对废水、废气、固体废弃物等有害物质的监测和处理。
(2)由县供电部门组织开展大面积停电事件处理、事故抢险、电网恢复等各项应急工作,确保应急处置电力安全供应。
在大面积停电事件处理和控制中,供电部门应把电网安全运行放在第一位,采取各种必要手段,限制事故范围进一步扩大,防止发生电网崩溃和瓦解;在供电恢复中,优先考虑对重点城区、重要用户恢复供电,防止各种次生灾害的发生。
(1)县应急办、各乡(镇)政府、开发区(社区)管委会和有关部门要结合集镇、农村人口密度,指定和建设一批公共设施,作为群众应急疏散的避险场所。应在居民生活、工作地点周围,规划、建设和维护城市应急避难场所,保障在紧急情况下为居民提供疏散避难和临时生活的安全场所。公园、绿地、广场、体育场馆、学校操场等场所在建设过程中应考虑应急避难的要求,配备必要设施,现有场地应补充建设必要设施。要建立和完善紧急疏散管理办法和程序,明确各级责任人,确保在紧急情况下公众安全、有序地转移或疏散。
(2)县政府有关部门要为涉险人员和应急救援人员提供符合要求的安全防护装备,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严格按照程序开展应急救援工作,确保人员安全。应急避难场所主管单位应当制定管理办法和应急疏散预案,保证应急避难场所功能运行正常。
(3)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地乡(镇)政府、开发区(社区)管委会根据突发事件危险程度及事态发展情况启用应急避难场所,并按照疏散预案组织居民进入应急避难场所避难。有关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责提供必要的保障,确保避难人员的正常生活。
4.11其他保障
(1)县气象服务单位与市气象部门合作,加强灾害性天气监测、预测和预报,及时提供气象分析资料,为应急处置提供气象信息服务。突发事件发生后,应立即提供事件发生地及附近的天气情况,并尽快对未来天气情况进行预测。
(2)县水利局要及时提供江河、湖泊、水库水情的实报和预报,为应急处置提供水文资料和信息服务。
(3)县司法局要组织制定应对突发事件必需的县政府规范性文件,并按有关程序提请审议和发布实施,为应急管理工作提供法制保障。司法机构负责应急法律服务和法治宣传,及时为受灾地区群众提供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
(4)科技支撑,构建统一的应急信息收集、决策、管理、指挥信息管理系统。加大应急技术装备的投入,逐步提高应急处置工作的科技水平。
(1)县各专项指挥部和有关部门负责本系统、本领域的应急演练工作,并加强对基层单位应急演练工作的指导,根据实际需要组织综合应急演练或单项应急演练;县应急管理局负责全县应急演练的综合管理工作,制订应急演练计划,定期组织跨部门、跨行业的应对突发事件的演练。
(2)各乡镇和县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根据预案和工作需要,定期或不定期组织专业性、综合性和群众性的应急技能训练,并依据专项应急预案进行针对性演练。
(3)预案演练应从实战出发,分准备、实施和总结三个阶段,内容包括应急联动、紧急集结、协同配合、现场救援、应急保障等。通过应急演练,发现和解决应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培训应急队伍、落实岗位责任、熟悉应急工作的指挥机制和决策、协调、处置的程序,评价应急准备状态,培训和检验应急队伍的快速反应能力,提高各部门之间协调配合和现场处置能力,检验应急预案的可行性并改进完善。
(1)县应急办、有关部门和乡(镇)政府、开发区(社区)管委会要制定应对突发事件宣传教体、培训规划,编制应对突发事件的通俗读本,加强对应急指挥人员、应急管理人员和各类应急救援人员的应急管理、专业知识和技能的培训。
(2)政府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社区居委会和村民委员会负责组织本单位、本地区的人员进行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自救、 互救等常识的宣传教体和技能培训。教体主管部门和学校应当将应急基础知识作为教学的重要内容,设置应急教体课程,普及应急常识,增强师生的应急意识和基本技能。
(3)广播、电视、报纸、新媒体平台应积极开展公共安全应急宣传和教体,增强公民防范意识,学习掌握应急基本知识和技能。
(4)机关工作人员的培训:县应急办负责组织协调各相关部门,面向县直机关的各级领导干部、应急管理干部、新闻发言人、基层干部,开展应对突发事件相关知识培训,将突发事件应对法律法规、预防、应急指挥、综合协调等作为重要内容,增强他们的安全意识、责任意识,提升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5)应急救援队伍的培训:县各专项指挥部办公室、有关部门要按照隶属关系和管理责任,加强对本系统、本领域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的培训,提高其专业救援能力和安全防护技能。
(6)应急志愿者的培训:团县委会同县应急办,组织协调县相关单位及其他社会组织,开展应急志愿者培训工作,使其掌握应急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和突发事件应对基本技能,增强现场组织、自救互救及配合专业救援队伍开展工作的能力。
5.3责任与奖惩
(1)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实行责任追究制。县应急办会同县政府有关部门定期组织对《进贤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各专项应急预案、各部门应急预案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督促有关乡镇在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建立完善突发事件应急工作的考核体系,将突发事件应急工作纳入政府工作目标考核的重要内容。对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县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2)有下列先进事迹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可以由有关单位和当地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在处置突发事件中,组织严密,指挥得当,防范有力,奋力抢险,出色完成任务者;在危急关头,保护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抢救群众有功者;及时准确报送预警信息和动态信息,为及时处置事件赢得时间,成效显著者;为处置突发事件献计献策,成效显著者。
(3)行政机关领导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行政监察机关或其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按规定开展突发事件预防工作、应急准备工作,造成严重后果的;不按规定报送和公布有关突发事件信息或者瞒报、谎报、迟报、漏报的;不服从上级行政机关对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统一领导和组织管理的,不认真负责,或在紧要关头临阵逃脱的;不及时采取措施处置突发事件,或者处置不力导致事态扩大的;截留、挪用、私分或者贪污应急资金或者物资的;恢复重建工作不力的;阻碍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其他危害应急处置工作的。
(1)本预案由县人民政府组织制订和实施,由县应急办负责组织修订、完善、评审和更新。
(2)县政府有关部门和各乡(镇)政府、开发区(社区)管委会按照本预案的规定履行职责,制定完善相应预案,逐步建立和完善全县应急预案体系。
(3)本预案原则上每三年修订一次,遇有重要情况变化,应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进行修改和补充。
(4)专项应急预案构成见附件7.1。
(5)本预案由县应急委办公室负责解释。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进贤县专项、部门应急预案构成及主要牵头部门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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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案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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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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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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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贤县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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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农业农村局(畜牧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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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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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贤县农业环境污染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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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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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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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贤县农业重大自然灾害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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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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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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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贤县农业生物灾害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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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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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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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贤县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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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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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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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贤县地震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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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应急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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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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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贤县药品和医疗器械突发性群体不良事件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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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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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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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贤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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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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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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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贤县群体性上访事件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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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信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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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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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贤县处置涉及劳动保障群体性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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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人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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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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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贤县公共文化旅游场所和文化旅游活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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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文广新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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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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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贤县建设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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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住建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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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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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贤县清明、中元、冬至群众祭祀引发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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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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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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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贤县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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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商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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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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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贤县成品油市场供应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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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商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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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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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城区有序供水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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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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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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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贤县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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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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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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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贤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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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应急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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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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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贤县烟花爆竹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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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应急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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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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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贤县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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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应急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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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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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贤县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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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应急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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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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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贤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分局医疗器械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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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贤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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