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烈士褒扬工作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进一步提升我县革命烈士陵园保护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烈士褒扬条例》和《烈士设施保护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按照进贤县人民政府《关于进贤革命烈士陵园保护范围划定方案的请示》的批复文件精神,现将进贤革命烈士陵园保护内容、保护责任及保护要求公告如下:
一、进贤革命烈士陵园
地 址:进贤县麻山路高宗岭
保护范围:烈士陵园围墙以内坐标(西北角Y39426994.993、东北角Y39427082.958、西南角Y39426943.571、东南角Y39427049.306)保护范围面积约10000平方米。
保护级别:县级烈士纪念设施
保护单位:进贤县烈士纪念设施保护中心
主管部门:进贤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保护要求: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为烈士以外的其他人修建纪念设施或者安放骨灰、埋葬遗体;在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不得从事与纪念烈士无关的活动,禁止以任何方式破坏、污损烈士纪念设施。违反上述规定的,将视情况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附件:1.进贤革命烈士陵园保护范围示意图烈士陵园(1)
您即将访问非政府网站链接,是否继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