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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A22130-0205-2024-0001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发布机构: 进贤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生成日期: 2024-03-20
    名  称: 【文字解读】补充工伤保险政策解读
    文件编号: 有效性: 有效

    【文字解读】补充工伤保险政策解读

    【文字解读】补充工伤保险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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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补充工伤保险政策具体包括扩大保障范围、提高保障水平、加强工伤预防等方面的内容;通过提高保险待遇、加大工伤赔付力度、加强工伤预防,全面提升工伤保险的保障效果。

    一、补充工伤保险参保范围

    (一)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含建设工程项目)的所有参保人员;

    (二)未纳入《工伤保险条例》实施范围的特定人员(以下简称“特定人员”);

    1、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中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且年龄不超过70周岁的劳动者;

    2、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用人单位中的在校实习生、见习人员且年龄不小于16周岁;

    3、村(社区)党组织委员会和村(居)民委员会人员、大学生基层专干等;

    4、本市行政区域内通过平台注册并接单,以平台企业名义提供出行、外卖、即时配送、同城货运和家政服务并获得报酬或收入的新就业形态从业人员;

    5、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等依法组建的志愿服务组织,在组织应急救援、公共卫生防控、大型活动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前,已按规定注册并提供上述志愿服务的志愿者;

    6、已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业且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含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并缴费的灵活就业人员可以个人名义参加补充工伤保险。

    待条件成熟后,可再视情况扩大参加补充工伤保险特定人员范围。

    二、补充工伤保险参保缴费标准

    (一)补充工伤保险费率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由用人单位按月缴纳,职工个人不缴纳;灵活就业人员由个人缴纳补充工伤保险费。补充工伤保险费一经缴纳不予退还。

    (二)已纳入工伤保险的参保人员的补充工伤保险缴费基数与工伤保险缴费基数一致。以用人单位所属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的30%缴纳,工程建设项目参保按工程建筑安装费或工程总造价的0.6缴纳。

    特定人员的补充工伤保险缴费基数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其上下限分别为上年度江西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300%和60%。

    (三)特定人员补充工伤保险保费包含基础保费与叠加保费两部分,其中基础保费费率与所在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一致,叠加保费费率与所在用人单位补充工伤保险费率一致(行业基准费率的30%)。其中,新就业形态从业人员按照用人单位所属行业费率标准缴纳,灵活就业人员暂按二类行业费率标准缴纳。

    三、补充工伤保险工伤认定(职业伤害确认)、鉴定标准和程序

    (一)已纳入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的工伤认定,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由市本级、县(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并认定。特定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的受理和职业伤害确认,委托承办机构参照《工伤保险条例》和《工伤认定办法》(人社部令第8号)等有关规定执行,其中新就业形态从业人员职业伤害确认情形参照《新就业形态就业人员职业伤害保障办法(试行)》。灵活就业人员职业伤害确认情形另行规定。用人单位未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时限提出认定申请的,从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职业病确诊之日起到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止,此期间发生的符合规定补充工伤保险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二)特定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经认定后,由南昌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 (人社部令第21号)等有关规定进行职业伤害劳动功能障碍程度等级、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等级和需要辅助器具配置鉴定,劳动功能障碍程度等级、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等级和需要辅助器具配置申请应当在参保人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两年内提出。申请鉴定的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对南昌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

    四、补充工伤保险核定及给付

    (一)已纳入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工伤或者视同工伤享受补充工伤保险待遇,应同时具备发生工伤时用人单位无欠缴工伤保险费和补充工伤保险费,在市本级、县(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这两个条件。特定人员在其从事的职业岗位上,因工作遭受职业伤害的,参照工伤(视同工伤)认定情形,经承办机构调查确认后,按规定享受补充工伤保险待遇。

    案例1:已纳入工伤保险参加补充工伤保险的十级伤残职工

    必要合理的医疗费用剩余部分:(医疗费总额10000元-工伤基金已支付8000元)*自费报销比例70%=1400元

    一次性就业补助金:缴费基数3659元*5个月=18295元

    住院护理费:100元/天*10天=1000元

    停工留薪期工资补助金:缴费基数3659元*0.5个月=1829.5元

    案例2:特定人员参加补充工伤保险的十级伤残职工

    职业伤害医疗费:医疗费总额10000元-自费3000元=7000元

    必要合理的医疗费用剩余部分:2000元*自费报销比例70%=1400元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缴费基数3659元*7个月=25613元,

    住院护理费:100元/天*10天=1000元

    住院伙食补助费:25元/天*10天=250元

    停工留薪期工资补助金:缴费基数3659元*0.5个月=1829.5元

    一次性医疗补助金:缴费基数3659*5个月=18295元

    一次性职业补助金:缴费基数3659*5个月=18295元

    五、已纳入工伤保险的参保人员的补充工伤保险待遇

    (一)依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应由用人单位支付的项目:

    1、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2、停工留薪期工资补助金;

    3、停工留薪期护理补助。

    (二)依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后,由补充工伤保险进一步提升待遇的项目:

    1、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2、目录外工伤医疗费。

    六、特定人员的补充工伤保险待遇

    (一)参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应由工伤基金支付(含待遇提升部分)的项目:

    1、一次性身亡补助金;

    2、丧葬补助金;

    3、供养亲属抚恤金;

    4、伤残津贴;

    5、生活护理费;

    6、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7、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8、职业伤害医疗费;

    9、辅助器具配置费;

    10、住院伙食补助费、异地就医交通食宿补助费。

    (二)参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应由用人单位支付的项目:

    1、一次性职业补助金;

    2、停工留薪期工资补助金;

    3、停工留薪期护理补助。

    其中超法定退休年龄人员、新就业形态从业人员和灵活就业人员不享受一次性职业补助金。

    七、补充工伤保险理赔申请

    补充工伤保险理赔由参保单位或灵活就业人员申请。经审核符合待遇支付条件的,理赔手续齐全后,承办机构应在10个工作日完成待遇支付。

    八、补充工伤保险的工伤预防费提取

    在保证补充工伤保险待遇支付的前提下,按照不超过3%的比例从上年度补充工伤保险费征缴收入中提取工伤预防费。

    九、用人单位为未纳入《工伤保险条例》实施范围的特定人员单项参加补充工伤保险需承担的责任

    如果用人单位为未纳入《工伤保险条例》实施范围的特定人员单项参加补充工伤保险,被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或法院判定为工伤的,用人单位应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依法承担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责任。

    十、补充工伤保险关系终止情况

    参保人提出解除关系或者合同期满终止的,用人单位申报并领取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职业补助金)后,补充工伤保险关系终止,不再享受补充工伤保险待遇;超法定退休年龄人员、新就业形态从业人员和灵活就业人员遭受职业伤害事故后领取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后,补充工伤保险关系自然终止,不再享受补充工伤保险待遇。

    十一、补充工伤保险生效时间

    参保人员自参保登记缴费次日起享受补充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和灵活就业人员未及时缴纳补充工伤保险费的,欠缴期间不享受补充工伤保险待遇。工程建设项目以项目形式参加补充工伤保险的,若工程项目延期并办理工伤保险延期手续,视同补充工伤保险已办理延期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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