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政府投资项目资金评审管理、规范政府投资项目资金评审行为,建立决策科学、投向合理、运作规范、监管严格的政府投资项目资金评审管理体制。对原《进贤县政府投资评审管理办法》(进府办发【2022】32号)文件内容有较多内容不适合新政策规定,重新起草《进贤县政府投资评审管理办法》。
一、主要内容
1、根据公开招投标有关规定,将原建安工程费用项目工程投资在200万元以上(含)的报县财政局决算评审,调整为400万元以上的报县财政局决算评审。
2、建安费用报送决算评审送审金额,由原(办法)中标合同价款送审金额120%以上的,需项目主管单位向县政府行文报告,同意后纳入决算评审程序;调整为:本办法实施后立项批复的政府性投资建设工程,通过公开招投标确定中标的项目,项目主管部门报送的决算建安工程费用送审金额不得超过项目中标合同价及预备费之和。
3、规范了项目预、决算评审申报流程,自2022年7月启用江西省投资评审业务管理系统,所有预、决算工程造价评审项目全部纳入系统平台管理,通过系统平台随机抽取第三方中介机构委托预、决算工程造价评审业务。
4、评审费用支付方式:由原办法规定在招标文件或合同内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调整为评审费由项目主管部门支付。
5、对工程款支付进度严格控制,一般不得超出合同价的70%。调整为:根据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建【2022】183号)文件要求,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建设工程进度款支付不低于已完成工程价款的80%。
6、增加了监督管理机制,对中介评审机构实行了严禁的监督管理。
二、制定依据
1、江西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财政投资评审业务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赣财办【2022】35号)
2、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昌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洪府发【2022】7号)
3、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昌市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洪府办发【2020】16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