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城市社区管委会、县经开区、县委各部门、县直各单位、各人民团体:
为进一步规范和推进我县政府购买服务工作,根据《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2号)、《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做好2022年政府购买服务改革重点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赣财综〔2022〕18号)、《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西省省本级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2022版)>的通知》和《南昌市财政局关于<南昌市市本级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2022版)>的通知》(洪财综﹝2022﹞23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我们对《2017年进贤县政府购买服务指导目录》进行了修订,形成了《进贤县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2022版)》(以下简称《指导性目录》)。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各部门应在《指导性目录》范围内,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和部门职责,编制本部门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以下简称《部门目录》),编制时可根据实际需要酌情增加第四级目录,报县财政局备案后执行。
二、 从编制2023年部门预算开始,县本级部门预算中的政府购买服务预算,应按照公共服务均等化、标准化的要求,在 《指导性目录》范围内编制。未列入《指导性目录》的公共服务事项,不得实行政府购买服务。
三、 坚持先有预算安排,后购买服务原则。不得将已纳入《指导性目录》的服务事项作为申请财政拨款预算的依据。已纳入《指导性目录》但没有安排预算的事项,不得实施政府购买服务。
四 、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相关规定,各部门应在门户网站 公布本部门指导性目录,县财政局将在进贤县政府网公布《指导性目录》。
五、《指导性目录》实行动态调整,根据政府职能转变和工作实施需要,县财政局将适时对《指导性目录》进行调整。
2022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