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印之美印刷用品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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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代表(经营者):宋某
联系电话:1897911XXXX
地址:进贤县文港镇XX村委会下邹村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3年11月29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存在未批先建、未验先投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批;原审批部门应当自收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之日起十日内,将审核意见书通知建设单位。
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我局于2024年1月 15 日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进环罚告〔2023〕E--006号 告知你公司环境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公司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视为你单位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处分。
建设单位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备案,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未依法向社会公开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报告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公开,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
依据《江西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规定》2023第七章建设项目与环境影响评价管理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项:建设单位未依 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 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 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二款: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处分。
细化为:
环评文件类别 |
建设情况 |
处罚幅度(A)% |
报告表 |
未建成 |
1≤A<2 |
已建成未投产 |
2≤A<3 |
|
已投产 |
3≤A≤4 |
|
报告书 |
未建成 |
2≤A<3 |
已建成未投产 |
3≤A<4 |
|
已投产 |
4≤A≤5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据《江西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规定》2023第七章建设项目与环境影响评价管理,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 20 万元以上 100 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 100 万元以上 200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 5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细化为:
环评文件类别 |
环评文件类别 |
处罚幅度(A)/倍 |
|
对单位 |
对负责人 |
||
报告表 |
已建设,但未通过验收或验收不合格 |
20≤A<30 |
5≤A≤8 |
未建设 |
30≤A<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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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建设,但在环保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 |
40≤A≤50 |
||
报告书 |
已建设,但未通过验收或验收不合格 |
50≤A<65 |
8≤A≤10 |
未建设 |
65≤A<80 |
||
已建设,但在环保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 |
80≤A≤100 |
现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南昌印之美印刷用品有限公司未批先建的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2、根据建设项目分类管理名录第二十三项化学原料和化学用品制造业划分南昌印之美印刷用品有限公司生产项目应编辑环境影响报告表。且南昌印之美印刷用品有限公司未配套建设污染防治设施,对南昌印之美印刷用品有限公司处罚人民币叁拾万元整,对南昌印之美印刷用品有限公司负责人宋超处罚人民币伍万元整,合计人民币叁拾伍万元整。
你单位应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罚款。交款方式:到南昌市进贤生态环境局开具“江西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根据系统生成的缴款码,可通过银行柜面、网银、赣服通、江西省政务服务统一支付平台等方式缴款。你单位缴纳罚款后,依据短信提示打印电子发票。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进贤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南昌铁路运输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南昌市进贤生态环境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