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城市社区管委会:
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24年民生实事安排方案的通知》(赣府发〔2024〕4号)和《江西省民生实事工作部门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印发2024年10件民生实事具体实施方案的通知》(赣民生办〔2024〕1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决定提高我县困难群众保障标准。具体方案如下:
一、提高低保标准。将低保月人均保障标准提高50元,达到每月965元。财政月人均补差水平提高35元,达到615元。
二、提高特困人员基本生活和照料护理补贴标准。将特困人员供养标准提高70元,达到每人每月1260元。将特困失能人员照料护理补贴标准提高120元,达到每人每月1600元。将特困半失能人员照料护理补贴标准提高30元,达到每人每月400元。特困全自理人员照料护理补贴标准按照每人每月100元落实。
三、提高二十世纪六十年代精简退职老弱残职工救济标准。将二十世纪六十年代精简退职老弱残职工救济标准提高50元,达到每人每月780元。
四、提高机构养育孤儿、城乡散居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标准。将机构养育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标准提高120元,达到每人每月2120元;城乡散居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标准提高90元,达到每人每月1590元。将重度残疾孤儿(残疾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照料护理补贴提高20元,其他残疾孤儿(残疾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照料护理补贴提高120元,统一达到每人每月1500元。
五、调整后保障标准从2024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