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财字〔2022〕4号
进贤县财政局关于执行《江西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2年版)》有关事项的通知
县直各预算单位、各乡(镇)政府、经开区管委会、医科园:
根据《江西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西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2年版)>的通知》(赣财购〔2021〕30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自2022年1月1日起,县各级采购单位实施政府采购活动应执行《江西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2年版)》,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实行统一的集中采购目录和标准。全县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简称“采购人”)开展采购活动,按照<通知>要求,执行统一的集采目录、分散采购限额标准和公开招标标准,不能擅自降低采购限额标准。
二、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采购人应当主动落实各项政府采购政策功能要求,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支持乡村振兴、中小企业、节能环保、监狱企业和残疾人企业发展。
三、加强内部管理。采购人应按照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要求,建立本单位政府采购内控机制,制定采购工作流程,合理设置岗位,明确岗位责任和权限,在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和实施计划、确定采购需求、组织采购活动、履约验收、答复询问质疑、配合投诉处理及监督检查等方面加强内部控制管理。
四、本通知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进贤县财政局关于执行《江西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0年版)》有关事项的通知(洪财购〔2020〕7号)同时废止。
附件:《江西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西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2年版)>的通知》(赣财购〔2021〕30号)
《江西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西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2年版)的通知》(赣财购〔2021〕30号)
进贤县财政局
2022年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