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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进贤县民营企业家参与涉企政策制定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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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贤县民营企业家参与涉企政策制定暂行办法

进贤县民营企业家参与涉企政策制定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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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强化企业需求导向,提高涉企政策精准度和适用性,根据进贤县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涉及民营企业政策(以下简称涉企政策),是指涉及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的重大经济决策、重要产业政策、重点工作举措和一般性政策。

第三条 县级层面制定涉企政策,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涉企政策起草单位负责涉企政策征求意见、政策公平性审查等相关工作。

第五条 起草单位完成涉企政策初稿和起草说明后,应当遵循“重点政策广泛咨询、专业政策定向咨询、一般政策个别咨询”的原则,征求与政策关联性强的相关民营企业家的意见。

起草说明包括:政策起草依据、适用对象和标准、政策兑现程序、上级相关政策要求等内容。

第六条 起草单位通过召开座谈会、问卷调查、实地走访等方式征求相关民营企业家意见,并将征求意见及意见采纳情况进行汇总整理,形成征求意见的采纳情况报告,以适当形式反馈给相关民营企业家。

第七条 相关民营企业家对涉企政策有重大意见分歧的,起草单位应当进行解释和说明,也可视情委托第三方机构论证涉企政策的必要性、科学性、可行性等问题。经协调后仍不能达到一致意见的,应专题报请县级层面召开征求意见会协调。

县级层面征求意见协调会由相关县领导牵头组织召开,邀请相关民营企业家参与。

第八条 涉企政策经充分征求意见后,修改完善形成涉企政策草案,通过县政府门户网站等途径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

第九条 涉企政策草案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后,修改完善形成涉企政策送审稿、起草说明和政策解读,经公平性审查后按规定程序报县委、县政府审议。

第十条 县级重要会议研究审议涉企政策,可以邀请相关民营企业家代表列席。具体工作由相关单位组织实施,县科工信局、县经开区、县医科园配合。

第十一条 涉企政策公布实施后,实施单位应当及时开展政策宣传和政策解读。实施单位可以委托相关行业协会、商会等第三方开展涉企政策宣传、解读等工作。

第十二条 涉企政策实施满一年的,县科工信局、县经开区、县医科园可对涉企政策执行情况组织后评估,并形成后评估报告。

实施单位可以委托行业协会、商会或其他独立的第三方机构开展涉企政策后评估工作。

后评估报告包括:涉企政策执行的基本情况,执行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行业协会、商会、企业家和社会公众的评价意见、后续措施建议等。后评估报告应当报送发文单位和起草职能单位,并送县科工信局、县经开区、县医科园备案。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0年3月1日起开始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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