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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部办公厅关于转发《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宣传文化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8-09-05  访问量:

国科办政〔2018〕5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副省级城市科技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局,中央、国务院有关部门、直属机构办公厅(室),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办公厅:
   2018年6月5日,《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宣传文化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3号)正式印发(以下简称《通知》),决定“自2018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对科普单位的门票收入,以及县级及以上党政部门和科协开展科普活动的门票收入免征增值税”。
该《通知》所述的“‘科普单位’,是指科技馆、自然博物馆、对公众开放的天文馆(站、台)、气象台(站)、地震台(站),以及高校、科研机构对公众开放的科普基地”。
    该《通知》所述的“‘科普活动’,是指利用各种传媒以浅显的、让公众易于理解、接受和参与的方式,向普通大众介绍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知识,推广科学技术的应用,倡导科学方法,传播科学思想,弘扬科学精神的活动”。
有关科普基地、科普活动等的具体认定工作,请参照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新闻出版总署印发的《科普税收优惠政策实施办法》(国科发政字〔2003〕416号)施行。
    上述科普税收优惠政策的延续实施,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我国科普事业发展的高度重视和大力支持,是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的有力举措,是对实施《“十三五”国家科普和创新文化建设规划》、推进我国科普基地建设和向公众开放、推动科普产业发展的有力支持,对推动我国科普事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现将《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宣传文化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转发你们,请协助做好科普税收优惠政策的实施工作。

    附件:《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宣传文化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科技部办公厅 
     2018年8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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