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开发区科技主管部门、财政局、金融办、各有关金融机构、各有关单位:
现将《南昌市洪城科贷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办法自2024年2月1日起实施。实施前已按《南昌市洪城科贷通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洪科规字〔2018〕8号)(以下简称原办法)完成备案的贷款,全部纳入本办法补偿支持范围。
二、为保障业务的有序衔接,确保各项工作平稳过渡,自本办法2024年2月1日起设置为期3个月的过渡期,过渡期内“科贷通”业务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2024年2月1日前已完成入库及放款但尚未备案的贷款,过渡期内按本办法完成备案后纳入补偿支持范围,但不予以贴息补助;
(二)2024年2月1日前已入库但尚未放款的企业,视同已按本办法完成入库,过渡期内按本办法放款及备案后纳入补偿支持及贴息贴保补助范围;
(三)到期续贷业务,企业需符合本办法入库条件办理入库,按本办法放款及备案后纳入补偿支持及贴息贴保补助范围。
三、在上述过渡期满前,合作银行提交的符合条件且经相关程序审核通过的补偿申请,以现有市科贷补偿资金池内资金补偿。过渡期满剩余的科贷补偿金,由市科技局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会计事务所开展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经市科技局有关程序审议通过后,向市财政局提出市科贷补偿金收回意见,并由市财政局按规定程序收回统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