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度林业行政处罚案件台账 | ||||||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 文号 |
处罚决定日期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1 | 洪林罚决字【2023】第1号 | 2023-2-23 | 周某某 | 非法购买野生动物 | 周某某于2022年12月7日,在南昌市新建区昌九大道昌九饭店对面处,为食用非法购买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短耳鸮1只(活体)。回家途中被公安部门查获。经查,短耳鸮属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九条、《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第五十五条、《江西省禁止非法交易和使用野生动物办法》第十六条第(二)项、《江西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七章第十条第二项裁量基准第2点规定。 |
2 | 洪林罚决字【2023】第2号 | 2023-5-12 | 汪某某 | 违法使用林地 | 2023年2月份汪某某在南昌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蛟桥街办青岚村 “牛嘴山”上占用林地搭建鸡棚,未到林业主管部门办理使用林地审核审批手续,破坏了林地原貌,改变了林地用途和林业生产条件,属未经批准擅自改变林地用途行为。根据南昌市林业综合服务中心技术鉴定,涉案林地面积为 217 平方米,地类为商品林地,地表未硬化。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 第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已构成违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江西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四章第二条第二项第 1点、《江西省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树木补种标准(试行)》第三点第二项第1、2点的规定。 |
3 | 洪林罚决字【2023】第3号 | 2023-9-11 | 江桥村 村委会 | 滥伐林木 | 2023年7月,接森林督查线索并经调查,江桥村村委会在南昌经开区乐化镇江桥村甲午组“大山”山场,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采伐许可证,擅自采伐林木,属滥伐林木行为。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六条第二款、《江西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二章第一条第二项第3目的规定。 |
4 | 洪林罚决字【2023】第4号 | 2023-9-28 | 罗某某 | 非法购买野生动物 | 2023年9月8日,违法嫌疑人罗某某在南昌市高新区麻丘魯溪农贸市场,为食用购买疑似野生动物夜鹭1只、斑鸠1只(以南昌市野生动植物保护中心鉴定为准),属非法购买野生动物行为。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五十条第一款、《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第五十五条第(四)项、《江西省禁止非法交易和使用野生动物办法》第十六条第(二)项、《江西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七章第十条第二项裁量基准第2点的规定。 |
5 | 洪林罚决字【2023】第5号 | 2023-11-2 | 李某某 | 违法使用林地 | 2020年4月,当事人李某某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在南昌市经开区乐化镇江桥村“石头脑〞山上占用林地铺水泥场地,未到林业主管部门办理使用林地审核审批手续。经南昌市林业综合服务中心技术鉴定,涉案林地面积为
0.0644 公顷,林地性质 为国家级公益林,当事人属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行为。 |
因违法事实在新《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之前(2020年7月1日起实施),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江西省林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第二章第二节第5点细化标准(1)规定。 |
6 | 洪林罚决字【2023】第6号 | 2023-12-15 | 涂某某 | 违法使用林地 | 2017年2月,当事人涂某某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在南昌市经开区樵舍镇樵舍林场砂场占用林地堆砂土,未到林业主管部门办理使用林地审核审批手续。经江西百信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涉案林地面积为4.278亩,林地性质为国家级公益林。当事人属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行为。 | 因违法事实在新《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实施之前(2020年7月1日起实施),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江西省林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第二章第二节第5点细化标准(1)规定。 |
7 | 洪林罚决字【2023】第7号 | 2023-12-22 | 裘宗华 | 滥伐林木 | 2021年6月,当事人裘宗华在南昌市经开区乐化镇江桥村厚石自然村
“桃花岭”山场采伐林木,未到当地林业主管部门办理采伐许可证,属滥伐林木行为。经江西百信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鉴定意见为毁坏林木面积为9.3
亩,未造成林地种植条件毀 坏,毁坏林木立木蓄积量 14.88 立方米,折算原木材积 9.672 立方米,树种为马尾松,毁坏林木株数为623株,毀坏林木价值为2967元。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六条第二款、《江西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二编第二章第一条裁量基准3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