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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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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民政局是南昌市人民政府主管社会行政事务的重要职能部门。

机构设置:

办公室(政策法规科)、组织人事科、规划财务科、社会组织管理科(南昌市社会组织执法监察局、中共南昌市社会组织委员会办公室)、社会救助科、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科(南昌市城乡社区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区划地名科、慈善事业促进和社会工作科、养老服务科、社会事务科(儿童福利科)、殡葬管理科、审批服务科、直属机关党委。

局属事业单位:

南昌市社会福利院(南昌市儿童福利院、中国南昌SOS儿童村、南昌市养老服务中心)、南昌市民政事务服务中心、南昌市殡仪服务中心、南昌市救助管理站(市未成年人(留守儿童)救助保护中心)、南昌市按摩医院、南昌市民政保育院。

办公地址:

南昌市红谷滩新区会展路199号红谷大厦a座4楼。

机关职能:

(一)在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的框架内,拟订全市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和政策,草拟有关法规规章草案,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负责全市性社团的年度检查工作;负责省民政厅委托管理的全省性社团及其分支机构的监督管理;查处社团的违法行为和未经登记而以社团名义活动的非法组织。

(三)负责市本级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年度检查工作;负责省民政厅委托管理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监督管理;查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违法行为和未经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

(四)牵头拟订全市社会救助规划、政策和标准,健全城乡社会救助体系,组织实施农村困难群众住房救助,负责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临时救助、生活无着人员救助工作,负责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定的管理工作。

(五)研究提出加强和改进城乡基层政权建设的意见和建议,指导县(区)开展村(居)民自治示范活动,指导开展村(居)民委员会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工作,推进城乡基层民主政治建设。

(六)负责牵头、协调、指导、推进全市社区建设工作。研究提出全市社区建设工作发展规划和工作计划,拟定推进社区建设的有关政策措施,组织指导社区干部的培训工作,监督社区建设经费的使用和管理,指导社区服务体系建设,承担市城乡社区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七)拟订全市行政区划管理政策和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办法,负责县(区)和乡(镇)、街道行政区域的设立、命名、变更和政府驻地迁移的审核工作,组织协调和指导县级行政区域边界线的勘定和管理工作。

(八)拟订全市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政策、标准和社会福利机构管理办法,指导协调孤寡老人、孤儿等特殊困难群体权益的保护工作,拟定全市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社会福利机构的行业管理和社会办福利机构的执业资格认定,指导有关福利机构对“三无”对象和弃婴的收养工作,负责社会福利企业资格的审核认定和年度检查,协调落实社会福利企业政策。

(九)主管全市福利彩票发行工作,负责全市福利彩票公益金的管理、使用和监督工作。

(十)指导制定全市慈善救助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县(区)开展慈善救助工作,监督慈善基金的管理和使用。

(十一)负责统筹推进、督促指导、监督管理养老服务工作,拟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法规、政策、标准并组织实施,承担老年人福利和特殊困难老年人救助工作。

(十二)负责全市婚姻登记管理工作,宣传婚姻法规,倡导婚姻习俗改革。

(十三)负责全市殡葬管理工作,拟定殡葬管理政策,制定全市殡葬事业发展长远和近期目标,规划殡仪服务设施的整体布局,规范并监督殡仪服务单位的经营、服务行为,推行殡葬改革,倡导文明丧葬习俗。

(十四)负责全市收养登记管理工作,指导全市社会福利机构儿童送养工作,承办华侨、涉港、澳、台中国公民的收养登记和涉外送养审核工作。

(十五)负责全市救助管理工作,指导对受助人员的救助、管理和流浪未成年人的救助保护工作。

(十六)牵头研究制定和组织实施社会工作人才建设专项规划和政策措施,统筹推进全市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

(十七)负责民政事业规划财务、统计工作,监督民政事业经费的使用和管理,统筹管理局直属事业单位的财务工作。

(十八)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本部门、本系统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十九)承担民政政务服务改革和行政审批服务事项标准化工作,牵头负责行政审批服务事项、证书发放、业务咨询等工作。

(二十)承办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办公时间:法定工作日(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9:00-12:00,下午13:30-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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