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低保由哪个部门审批?
县、区民政部门负责低保的管理和审批工作。
乡镇(街办)负责低保的申请受理和调查审核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低保的调查核实、群众评议和张榜公示等日常管理、服务工作。
二、申请低保的条件是什么?
应同时具备下列三个条件:
(1)具有本市户籍;
(2)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月收入低于低保标准;
(3)符合低保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
或者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本市户籍;
(2)家庭人均月收入在低保标准1.5倍以内;
(3)在申请低保前12个月内家庭收入扣除家庭支出的医疗费用后,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月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
(4)符合低保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
三、低保由谁申请?
申请低保应当以户为单位,由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向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提出申请。家庭成员提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
四、低保在哪里申请?
(1)家庭成员的共同户籍地与共同居住地不在同一地的,由户主向居住地乡镇(街道)提出申请。
(2)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有多个户籍地,可以选择主要家庭成员的户籍所在地提出申请,其他家庭成员不得再提出低保申请。
五、申请低保应当提交哪些材料?
(1)书面申请报告;
(2)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以及法定赡养人、抚养人和扶养人经济状况核查授权材料;
(3)家庭收入、家庭支出等情况相关材料;
(4)法律、法规规定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六、哪些家庭和人员不能申请低保?
(1)法定赡养人、抚养人、扶养人不履行义务,致使家庭收入低于低保标准的;
(2)实际生活水平明显高于低保标准的;
(3)自费安排子女择校就读或者出国留学的;
(4)有居住房屋(含保障性住房)再购买商品住房、非居住类房屋或者自建房屋的;
(5)不如实申报或者拒绝配合低保调查,致使无法核实经济状况的;
(6)国家和省规定不得申请享受低保待遇的其他家庭。
在就业年龄内有劳动能力,连续3次无正当理由拒绝就业或者从事生产劳动的人员(在校就读学生除外),以及有赌博、嫖娼、吸毒、参与非法组织等违法行为的人员,不得享受低保待遇。
七、什么是低保常补对象和非常补对象?
家庭成员均为老、弱、病、残等,且依靠自身努力无法改变贫困状况的家庭可列为常补对象,可以申请全额低保;
家庭成员尚有一定收入或者一定的劳动能力,生活遇到暂时困难,依靠自身努力可以改变贫困状况的家庭列为非常补对象,可以申请差额低保。
八、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包括哪些人员?
(1)配偶;
(2)未成年子女;
(3)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包括在校接受全日制本科及以下学历教育的子女。
(4)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或者扶养关系且长期共同生活的人员。
九、家庭收入有哪些?
家庭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可支配收入。具体包括:
(1)工资性收入: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因受雇或者任职而取得的劳动收入。
(2)家庭经营净(纯)收入:从事生产、经营及有偿服务活动取得的收入。
(3)财产性收入:存款、有价证券产生的孳息,特许权使用收入,转租承包土地经营权、出租或者出让房产以及其他不动产收入。
(4)转移性收入: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接受的遗产收入和赠与收入,离退休金、失业保险金、社会救济金、遗属补助金和赔偿收入等。
(5)其他应当计入家庭收入的项目。
家庭收入按照申请人提出申请前6个月家庭收入的平均数额计算。
十、哪些项目不计入家庭收入?
(1)劳动模范荣誉津贴,见义勇为奖励金以及其他对国家、社会和人民作出特殊贡献,政府给予的奖励金和特殊津贴;
(2)优抚对象享受的抚恤金、补助金、护理费;
(3)义务兵家庭享受的优待金、奖励金,退役士兵一次性自谋职业补助金;
(4)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部分;
(5)奖学金、助学金、勤工俭学收入及由政府和社会给予困难学生的救助金;
(6)民政部门给予的医疗救助费、住房保障部门发放的保障性住房货币补贴;
(7)因工(公)负伤人员的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辅助器具费及死亡人员的丧葬费和一次性抚恤费;
(8)从业人员按照规定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和个人以灵活就业方式自缴的基本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
(9)政府、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对困难户发放的物价补贴、一次性生活补贴、走访慰问款物;
(10)政府发放的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农机补贴和下拨的救灾、扶贫款物;
(11)政府发放的高龄补贴、计划生育家庭按政策享有的独生子女费、失独家庭享有的扶助金、残疾人专项补贴、归侨生活补助费、福利性养老补贴;
(12)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不应当计入家庭收入的项目。
十一、家庭财产有哪些?
家庭财产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动产和不动产,主要包括:
(1)银行存款和有价证券;
(2)机动车辆(不含残疾人功能性补偿代步车辆)、船舶、大型农机具;
(3)房屋;
(4)债权;
(5)其他财产。
十二、乡镇(街道)审核低保的时间有什么规定?
乡镇(街道)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0日内,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群众评议、信息核查等方式,对申请人家庭收入状况、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初审意见,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5日。
公示期内有异议的,乡镇(街道)应当重新组织调查核实;公示期满无异议的,乡镇(街道)应当将审核意见报送县(区)民政部门审批。
十三、县(区)审批低保的时间有什么规定?
县(区)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乡镇(街道)的相关材料后,在7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布;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县(区)民政部门在审查过程中,应当通过本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查信息系统对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进行核对。经济状况核对的时间不计入前款所规定的审批时限。
十四、低保金是如何发放的?
低保金从批准享受低保的当月起计发,由民政部门通过银行、信用社等金融机构按月发放。取消低保或者调整低保金的,自作出取消、调整决定的次月起执行。
发放低保金时,不得直接抵扣任何款项。
十五、低保金是如何计算的?
家庭月最低生活保障金额=(当地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家庭月人均收入)×保障人数。
十六、低保对象享用哪些权利?
享受低保待遇的家庭,可以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享受医疗、住房、教育、就业等政策扶持。
十七、低保对象应当履行哪些义务?
(1)家庭人口、收入、财产和消费支出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向乡镇(街道)报告。
(2)接受并配合县(区)民政部门和乡镇(街道)核查。
(3)居住在城镇的,在就业年龄内有劳动能力的,应当到当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求职登记,主动接受有关机构介绍的工作;居住在农村的,有劳动能力的,应当从事生产劳动。
(4)参加乡镇(街道)和村(居)民委员会组织的公益性劳动,但在校就读学生除外。
十八、低保对象如何动态管理?
乡镇(街道)应当对常补对象的家庭经济状况每年核查一次,对非常补对象的家庭经济状况每半年核查一次,并根据据其家庭经济状况变化情况,及时办理维持、提高、降低或者停发低保金手续。
十九、民政部门以及乡镇(街道)工作人员有哪些行为会受到处罚?
(1)无故阻碍、拒绝受理低保申请的;
(2)对符合享受低保待遇条件的家庭不审批或者拖延审批的;
(3)批准不符合享受低保待遇条件的家庭享受低保待遇的;
(4)收受申请低保人员财物的;
(5)贪污、挪用、冒领、扣压、分摊、拖欠低保金的;
(6)泄露在工作中知悉的公民个人信息,造成后果的;
(7)在履行最低申请保障工作职责过程中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二十、低保对象有哪些行为应受到处罚?
(1)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享受低保待遇的。
(2)在享受低保待遇期间,家庭收入情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低保条件的,不按照规定报告,继续享受低保待遇的。
低保对象有上述行为的,由民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警告,追回其冒领的低保金;情节恶劣的,处冒领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