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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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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颁布实施以来,江西慈善事业得到迅速发展,但与此同时,我省慈善领域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今年3月,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办法》,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一些重要制度进行细化,为促进我省慈善事业健康发展提供法律支撑,《实施办法》今年71日起开始施行。接下来,我将对《实施办法》进行解读。

一、发挥慈善扶贫作用

慈善事业作为社会“第三次分配”的重要方式,在帮扶困难群体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而慈善组织则可引导社会资源和社会捐赠助力脱贫攻坚。

《实施办法》在扶贫济困方面展现了全方位对接,引导发挥慈善扶贫的作用。《实施办法》规定,民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与其他部门之间的慈善信息沟通共享机制,向慈善组织、慈善信托受托人等提供慈善需求信息,引导慈善服务精准对接贫困群众。个人因解决本人、家庭成员或者亲属的特殊困难需要,也可向慈善组织求助。

《实施办法》明确,利用财政资金向慈善组织购买服务的,应当以扶贫济困类项目为重点,引导慈善服务与贫困群众的需求精准对接。民政部门以及乡镇、街办应当依托社会救助站(点)、社区服务中心、慈善超市等设施,推进城乡基层慈善综合服务平台建设,帮助慈善组织与困难群众进行对接,为慈善捐赠以及其他慈善活动创造条件、提供方便。

“这体现了做好慈善组织扶贫方式‘聚’与‘散’结合的思路。”省民政厅办公室主任李晖表示,《实施办法》倡导慈善组织既做基金支持的“大项目”,也做群众所需的“小心愿”,可以促进慈善组织更广泛、深入地参与到扶贫工作中。

二、慈善组织享受税收优惠

《实施办法》在加大慈善事业发展支持力度上也有颇多“干货”。根据第4条,县级以上政府应当将发展慈善事业作为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列入本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

在政府促进措施方面,省政府设立赣鄱慈善奖,每三年评选表彰一次;市、县政府可根据规定给予表彰奖励。同时,鼓励向符合条件的慈善组织购买服务,将部分公共服务事项和政府履行职责所需要的服务事项,委托给符合条件的慈善组织承接。政府还可通过实施公益创投等多种方式为慈善组织提供资金支持和能力建设服务。

在税收等收费优惠方面,慈善组织按照国家规定免缴相关行政事业性收费,享受政府补贴,用水、用电按照居民用户同价执行。慈善组织自依法登记或者认定时起,可向税务主管部门申请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慈善组织及其取得的合法收入依法享受税收优惠,企业通过慈善组织,用于慈善活动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3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在社会促进措施方面,《实施办法》规定,会展场所、体育场馆等公共场所应当为慈善活动提供便利,减免相关费用;慈善组织聘请的专职社工人员可以参考同类人员合理确定薪酬标准,并按照规定办理社会保险和缴纳住房公积金。

三、规范慈善信息公开制度

在政府监督管理上,《实施办法》要求民政部门建立对慈善组织的日常监督检查制度、重大慈善项目专项检查制度,加强对慈善活动的监督检查。

对慈善募捐和慈善财产的管理使用是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为规范募捐行为,《实施办法》规定,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应当依法取得公开募捐资格证书;受益人未按照协议使用慈善财产或者有其他严重违反协议情形,且拒不改正的,慈善组织有权解除协议并要求受益人返还财产。

《实施办法》用专章对慈善信息公开制度进行了规范,明确县级以上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建立慈善组织及其负责人的信用记录制度,并将信用记录共享至本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布;定期对慈善组织进行评估,将评估结果作为财政扶持、政府购买服务、评比表彰的重要参考依据。县级以上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在统一的信息平台,及时向社会公开慈善信息,并免费提供慈善信息发布服务;慈善组织和慈善信托的受托人应当依法在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开慈善信息,并对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慈善信息公开有利于提升慈善事业公信力,并形成有效的社会监督,同时也展现了对捐赠人的责任。”省民政厅慈善事业促进和社会工作处处长邓丰华说。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  http://www.moj.gov.cn/Department/content/2016-03/21/592_20138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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