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由南昌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于2019年10月29日通过,经2019年11月27日江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批准,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1.什么是居家养老服务,主要包括哪些内容?
居家养老服务,是指以家庭为基础,以城乡社区为依托,由政府提供基本公共服务,企业、社会组织或者个人提供专业化服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志愿者提供公益互助服务,满足居家老年人社会化服务需求的养老服务模式。
居家养老服务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日间托养、助餐、助医、助洁、助浴、助行、助购等生活照料服务;
(二)健康体检、医疗康复、保健指导、健康教育等医疗护理服务;
(三)关怀访视、生活陪伴、情绪疏导、临终关怀等精神慰藉服务;
(四)紧急救援、安全指导、文化娱乐、体育健身、心理咨询、法律咨询、法律援助等其他服务。
2.市、县(区)人民政府在居家养老服务中应当履行哪些职责?
市、县(区)人民政府在居家养老服务中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将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二)建立与老年人口增长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居家养老服务财政保障机制;
(三)完善与居家养老服务相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保障制度,并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逐步提高老年人的社会保障水平;
(四)将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纳入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统筹规划和配置居家养老服务设施;
(五)加强对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统筹协调,明确各相关部门的职责、任务,完善工作机制,加强监督检查和考核;
(六)培育养老服务产业,完善扶持政策,引导、鼓励、支持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人参与居家养老服务;
(七)制定居家养老服务规范、标准,加强养老服务市场监管和养老服务信息化、智能化建设。
开发区、新区管理委员会应当按照市人民政府的要求,做好本辖区居家养老服务工作。
3.居家养老服务设施的配建标准有哪些?
新建城区和新建城市居住区,应当按照每百户二十平方米以上的标准要求专门配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单处用房面积不得少于二百平方米,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
老城区和已建成城市居住区,应当按照每百户十五平方米以上的标准要求专门配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单处用房面积不得少于一百五十平方米。
农村社区应当按照每百名老年人一百平方米以上的标准配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
4.未达到配建标准的要怎么办?
老城区和已建成城市居住区和农村社区未达到配建标准的,县(区)人民政府应当以社区为单位,通过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统筹配置居家养老服务设施。
市、县(区)人民政府通过公共设施配建或者通过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配置的居家养老服务设施的维护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居家养老服务设施转由社会资本方管理、维护的,市(县)财政主管部门给予适当补贴。
5.配建的居家养老服务设施用房由谁管理使用?
配建的居家养老服务设施用房,经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等,及时交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管理使用。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采取公建民营、委托管理、购买服务等多种方式,将居家养老服务设施用房的使用权无偿或者低偿提供给居家养老服务机构运营管理。
鼓励通过多种方式吸引民间资本建设居家养老服务设施用房,参与居家养老服务。
6.居家老年人享受政府的哪些基本公共服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向具有本市户籍并居住在本市的居家老年人提供下列基本公共服务:
(一)按照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要求,为老年人免费提供定期体格检查服务;
(二)为分散特困供养老年人、失独老年人、七十周岁以上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老年人、八十周岁以上的失能老年人,按照每人每月不低于二百元的标准提供居家养老服务;
(三)为获得市级以上劳动模范称号、县级以上见义勇为荣誉称号或者因公致残的老年人按照规定提供每人每月不低于二百元的居家养老服务;
(四)为七十周岁以上老年人购买意外伤害保险;
(五)为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老年人、特困供养的老年人和符合条件的低收入家庭中的老年人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所需个人缴费部分提供全额补贴;
(六)对特困供养的老年人,根据其自理能力评估确定的类型和等级,给予相应的护理补贴;
(七)为八十周岁以上老年人发放高龄津贴;
(八)为八十周岁以上老年人免费提供每月不低于二小时的居家养老服务,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民政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主管部门制定;
(九)国家、省、市和县(区)规定的其他基本公共服务。
7.对居家养老服务综合信息平台建设上有哪些要求?
市、县(区)人民政府民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居家养老服务综合信息平台,完善本辖区内居家老年人的信息库,整合各类养老资源,实现养老服务需求和供给的对接,并以失能、独居、空巢老年人为重点服务对象。
鼓励、引导、规范企业和社会组织建设智慧养老服务平台,提供紧急呼叫、远程健康监护、紧急援助、居家安防、助餐、助医、助洁、助浴、助行、助购等服务项目。
8.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可享受哪些优惠政策?
对在社区提供日间照料、康复护理、助餐、助行等服务的居家养老服务机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税费减免。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居家养老服务机构给予相应的建设、运营补贴。
鼓励和支持建立居家养老助餐服务体系。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助餐站、点)为符合条件的居家高龄、孤寡、空巢、残疾老年人提供社区老年餐桌、定点餐饮配送等助餐服务的,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补贴。具体助餐补贴办法由市人民政府民政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主管部门制定。
居家养老服务机构使用水、电、燃气、有线电视、固定电话、宽带网络等,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居民生活类价格标准收取费用,实行阶梯收费的按照最低标准收取,免收或者减半收取有关初装费。
市、县(区)人民政府鼓励金融机构拓宽抵押担保范围、创新信贷方式,畅通居家养老服务机构融资贷款渠道。
鼓励和支持居家养老服务机构投保综合责任保险,市、县(区)人民政府财政主管部门可以对投保的居家养老服务机构给予适当保费补贴。
9.居家老年人可享受哪些基层医疗服务?
基层医疗机构应当为居家老年人提供下列服务:
(一)提供体检服务以及疾病预防、健康教育、卫生保健等健康指导,为老年人建立健康档案,通过居家养老服务综合信息平台实现信息共享;
(二)为老年人提供优先就诊服务,设立医疗转诊平台为老年人提供便捷服务;
(三)开展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做好老年人慢性病管理和康复护理;
(四)根据需要与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开展合作,为老年人提供医疗卫生服务。
鼓励有条件的基层医疗机构开展家庭病床、上门巡诊、长期照护等服务。
10.如何监管居家养老服务质量和管理效能?
市人民政府民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居家养老服务标准,提升服务质量和管理效能。
市、县(区)人民政府民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居家养老服务质量评估制度,定期组织专家或者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对居家养老服务机构的人员配备、设施设备条件、管理水平、服务质量等进行综合评估,确定居家养老服务机构的等级、类型以及补贴标准,并向社会公开。
11.擅自改变居家养老服务设施用途的,将受到怎样的处罚?
违反《南昌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擅自改变居家养老服务设施用途的,由县(区)人民政府民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退赔补贴资金和有关费用,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12.在居家养老服务中骗取政府补助资金的,将承担怎么的法律责任?
违反《南昌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企业和个人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政府补助资金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退回非法获取的政府补助资金,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被骗取资金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南昌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http://mzj.nc.gov.cn/xxgkpt/qtygwjian/202002/6f5da7944c9a46d8ae414185b02c5073.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