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社会救助操作规程》的政策解读
1、 制定背景及依据
2021年4月,印发《关于印发南昌市社会救助操作规程的通知》(洪民字﹝2021﹞32号),明确提出规范社会救助工作,有效发挥兜底保障功能。为适应社会救助制度改革完善的新形势、新要求,建立健全分层分类的社会救助体系,更好地实现社会救助服务管理便民惠民。2021年至2023年,江西省民政厅分别下发《江西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最低生活保障有关事项的通知>》(〔2021〕45号)、《江西省民政厅关于修订最低生活保障操作规程、特困人员认定实施细则的通知》(赣民规字﹝2022﹞6号)、《江西省民政厅 中共江西省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江西省财政厅 江西省乡村振兴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工作的通知>》(赣民发〔2023〕1号)等文件,对社会救助相关政策进一步完善。我局结合工作实际,并经实地调研、组织座谈、征求12个县(区)意见基础上,对洪民字﹝2021﹞32号文件进行修订,最终形成《关于印发南昌市社会救助操作规程的通知》(洪民字﹝2023﹞85号)文件。
2、 主要内容
一是优化对象认定条件。明确了重病、重残人员,尤其是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等特殊对象的申请方式、认定条件,对象认定机制更加灵活,进一步推进提质增效,实现“应保尽保、应救尽救”。
二是明确异地申请流程。提出非本市户籍但在本市居住满一年可提出救助申请,最低生活保障资金发放、审核确认等工作分别由申请受理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
三是建立告知承诺机制。根据《江西省民政厅关于修订最低生活保障操作规程、特困人员认定实施细则的通知》(赣民规字〔2022〕6号),建立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申请或者已经享受本市最低生活保障、临时救助、低保边缘家庭认定的对象(以下统称社会救助对象),在规定时限内,不能提供本人或其他机构出具的用以描述客观事实的证明材料的,可采用书面承诺,承诺家庭收入、家庭财产等状况符合条件,且愿意承担违诺的法律责任,经办机构依据书面承诺办理相关社会救助,进一步简化社会救助申办程序,增强社会救助服务对象责任意识。
四是规范公示公开程序。取消申请受理公示环节,明确初审、长期公布在保对象及调整等公示环节程序,对确认给予和退出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和确认给予特困供养的人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民居民委员会在固定的政务、村(居)务公开栏或者当地的网络平台等场所向社会长期公布。人户分离的,应当在户籍所在地和实际居住地同时公示。
五是适度增加财产豁免情形。对于依靠兄弟姐妹或者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供养的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在评估认定其家庭经济状况时,兄弟姐妹或者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给付的供养费用,可以视情豁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