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南昌市民政局“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建立以“双随机、一公开”为基本手段、以重点监管为补充、以信用监管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依据《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通知》等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是指根据抽查事项清单和抽查工作计划,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依据本细则和随机抽查相关业务标准对检查对象进行检查,并公开检查结果的监管行为。
第三条 要按照全面覆盖、规范透明、问题导向、协同推进的总体要求,通过“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增强市场主体信用意识和自我约束力,实现由政府监管向社会共治的转变。
第四条 本细则适用于以“双随机、一公开”方式开展的监管工作。
第五条 局办公室(政策法规科)负责统筹全局“双随机、一公开”工作。
第六条 除以下特殊情况外,应通过双随机抽查的方式进行。
(一)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有必须程序要求的。
(二)除重点清单外的事项。
(三)其他特殊情况。
第七条 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包括随机抽查事项名称、检查依据、检查对象、公开方式、公开内容、公开频次等,根据行政执法检查事项变化情况动态调整。
第八条 应按照统一制定的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根据职责划分,开展随机抽查工作,并将随机抽查作为日常监督检查的主要方式。
第九条 根据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确定抽查的对象,建立检查对象名录库。凡列入清单内监管事项所对应的对象(包括法人、其他组织)均应列入市场主体名录库。检查对象名录库应当包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名称、类型、住所、法定代表人、成立日期等。
检查对象名录库实行每年适时更新制度。
第十条 根据市民政局执法人员名单建立执法人员名录库。执法人员名录库包括执法人员姓名、执法证号、执法领域等内容。根据执法人员变动情况实时更新执法人员名录库。
第十一条 实施“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按下列检查流程进行:
(一)制定年度抽查工作计划和工作方案。市局机关各相关科室按照上级民政部门工作要求和省级抽查事项清单统筹制定年度抽查工作计划和工作方案,每项抽查任务要明确抽查事项、抽查对象范围、抽查比例、执法主体和时间安排。
(二)合理确定抽查检查方式。检查可以根据监管实际情况采取现场检查、书面检查、网络检查、检查等方式实施检查。
(三)随机抽取检查对象、执法检查人员。按照系统录入要求,随机抽取检查对象、执法检查人员。
(四)组织实施检查。实施现场检查时,执法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检查人员应当填写实地核查记录表,如实记录检查情况,并由检查对象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或者检查对象盖章确认。无法取得签字或者盖章的,检查人员应当注明原因,必要时可以邀请有关人员作为见证人。
(五)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对于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须责令改正的,下发相应责令改正通知书,限期改正。
(六)抽查结果的录入和公示。抽查结果应按照“谁检查、谁录入”的原则,将抽查结果录入双随机平台并公示。
第十二条 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应当按照登记或许可权限管辖与属地管辖相结合的原则进行。
第十三条 检查对象名单从检查对象名录库随机抽取,抽取的检查对象有误时,应随机增补。
第十四条 执法检查人员名单根据抽查事项内容及要求从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因依法回避或其他客观原因无法参与检查的,应随机递补。
第十五条 除依法依规不适合公开的情形外,检查结果在本次抽查任务完成后20个工作日内录入抽查系统,并予以公示。
第十六条 检查结果是检查对象在当次抽查时实际情况的客观体现,一经公示不得擅自改变。但事后发现检查结果确有错误的,应当按规定予以及时更正。
第十七条 开展“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制度,遵守工作纪律,依法行政、廉洁执法。
第十八条 局相关业务科室不依照本《实施细则》开展“双随机、一公开”工作,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第十九条 本细则由南昌市民政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