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5-26 8657
南昌市残疾人联合会
国家税务总局南昌市税务局
关于2019年度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征收工作的通告
为做好2019年度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保障金”)的征收工作,根据《残疾人就业条例》(国务院令第488号)、《关于印发<关于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制度更好促进残疾人就业的总体方案>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9〕2015号)、《江西省残疾人就业办法》(省政府令〔2010〕第182号)和《关于印发<江西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赣财非税〔2019〕3号)等有关规定,现就2019年度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工作的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征收对象
2019年12月底以前在本市税务部门登记注册的用人单位由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征收;各级财政拨款的机关、团体和事业单位由同级残疾人联合会负责征收。
二、申报、缴款时间
(一)6月的纳税申报期,各用人单位到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大厅领取相关报表资料,或通过南昌市残疾人联合会网站(网址:)下载相关报表。
2019年度未安置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将相关报表资料报送到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大厅残联窗口或市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中心服务大厅;2019年度已安置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将相关报表资料直接报送到市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中心服务大厅;逾期不报送相关资料的,按单位未安置残疾人就业认定,按规定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二) 7、8月的纳税申报期,安置残疾人就业未达到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5%比例的用人单位到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大厅残联窗口领取《南昌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款通知书》,并申报缴纳“保障金”。“保障金”计算公式:(上年度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5%-上年度单位实际安排残疾人数)×上年度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数=单位应交“保障金”。
三、法律责任
(一)未经批准,逾期不缴纳或未足额缴纳“保障金”的单位,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
(二)当事人对限期缴纳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限期缴纳决定的,残疾人联合会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四、附则
(一)“保障金”征收中的有关政策问题,由市残疾人联合会负责解释和按规定处理。
(二)市残联地址:南昌市红谷滩新区丽景路869号
(三)咨询电话:86835566 86835577 86809611(传真)
特此通告
南昌市残疾人联合会 国家税务总局南昌市税务局
2020年5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