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南昌市网约房信息登记办法》的出台背景和目的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进步和共享经济模式的急速发展,以平台发布、在线选房、线上交易为特点的新业态——“网约房”应运而生,因其形式多样、入住便捷、价格优惠受到广大消费者的喜爱,数量逐年增加。不同于传统意义上的宾馆和酒店,网约房经营在开业规范、行业管理和监管机制方面还不完善,对入住人员身份信息的登记和核验标准不一,容易出现安全风险隐患。出台《办法》,能进一步规范网约房的信息采集、登记、报送工作,对于防范化解风险隐患,有效保障经营安全和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持续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2、定义及适用范围
《办法》中所称的网约房,是指通过互联网渠道发布房源、预定并完成租赁交易,提供用于居住的房屋。《办法》中所称的网约房信息登记,是指网约房平台公司、网约房经营者与住宿人之间预订、提供、接受网约房服务等相关信息的核验、登记行为。符合旅馆业、租赁房屋的相关条件的网约房,按照《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有关规定管理。
3、网约房信息登记主体和需要登记的信息内容
网约房经营者是住宿经营活动的安全责任人,负责信息登记和报送。需要登记和报送的信息包括:网约房的基本信息、经营者的身份信息、网约房交易成功后实际入住人员的身份信息以及网约房的房产所有人或经营者发生变更后的变更信息。
4、信息报送渠道
可采取线上或线下两种方式进行报送。
线上方式:通过“南昌市网约房治安管理信息系统”在线进行填报;
线下方式:手工登记纸质台账后报送至网约房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
5、相关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八十六条:电信、互联网、金融业务经营者、服务提供者未按规定对客户身份进行查验,或者对身份不明、拒绝身份查验的客户提供服务的,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住宿、长途客运、机动车租赁等业务经营者、服务提供者有前款规定情形的,由主管部门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七条:房屋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件的人居住的,或者不按规定登记承租人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房屋出租人明知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进行犯罪活动,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24号)第五条:出租的房屋,其建筑、消防设备、出入口和通道等,必须符合消防安全和治安管理规定;危险和违章建筑的房屋,不准出租。
第六条:私有房屋出租的,出租人须持房屋所有权证或者其他合法证明、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向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登记;单位房屋出租的,出租人须持房屋所有权证、单位介绍信,到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登记,经审核符合本规定出租条件的,由出租人向公安派出所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
其它参考依据:《浙江省网络预约居住房屋信息登记办法》(试行)、《山东省网约房信息登记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安厅《关于对网约房住宿实行实名制管理的通知》、《江苏省网约房治安管理规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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