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九江住房公积金贷款“昌九一体化”政策操作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省委十三届七次全会作出的“做强南昌、做大九江、昌九一体、龙头昂起”的战略部署,推进住房公积金贷款昌九一体化工作,实施南昌、九江两市住房公积金同城化贷款政策,支持两市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购买自住住房,特制定本操作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缴存地是指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所在地,贷款地是指职工购买自住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所在地,且缴存地与贷款地非同一城市。
住房公积金贷款同城化政策是指在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缴存地中心)登记的缴存职工经缴存地中心审核通过后,可向贷款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贷款地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
符合异地贷款条件的,按贷款地中心的贷款政策执行。
异地贷款的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还款的,按缴存地中心的提取政策执行。
第三条 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不能同时分别向缴存地中心和贷款地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南昌市(含市本级、省直分中心)和九江市辖区范围内的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
第二章 贷款程序
第五条 借款申请人及共有产权人在缴存地中心领取并填写《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申请审核书》(以下简称《审核书》)并提供贷款资料。
提供的贷款资料(原件及复印件3份,其中缴存地中心、贷款地中心和贷款地银行各1份):
一、共同资料
1、《审核书》;
2、借款申请人及共有产权人有效身份证、户籍证明、婚姻证明。
二、不同资料
1、购买商品房:
①经当地房管部门登记备案的购房合同原件1份(复印件2份);
②首付款发票(或收据)(复印件3份)。
2、购买二手房:
南昌:
①存量房首付款证明(复印件3份);
②交易前原《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2份);
③《契税完税证明》(复印件3份)。
九江:
①交易后新《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3份);
②《契税完税证明》(复印件3份);
③房屋交易费发票(复印件3份)。
第六条 缴存地中心出具《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证明》(缴存证明需加盖缴存地中心业务专用章)且对贷款申请人及共有产权人个人帐户进行贷款标注后,借款申请人向贷款地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七条 贷款地中心在受理职工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申请后,按贷款地中心贷款审批流程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审批。审批通过的,贷款地中心按贷款地中心审批后的流程予以办理借款手续;审批未通过的,贷款地中心通知借款申请人及缴存地中心,缴存地中心在接到贷款地中心通知的7个工作日内对借款申请人及共有产权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解除贷款标注。
第三章 贷款偿还和贷后管理
第八条 借款人连续3个月、累计6个月或全部借款到期超过一个月未偿还借款本息的,贷款地中心应及时通知缴存地中心配合贷款地中心,确保个人账户余额用于偿还贷款本息。
第九条 异地贷款产生的公积金增值收益归贷款地中心所有。
第十条 贷后管理由贷款地中心负责,贷款风险由贷款地中心承担。缴存地中心具有协助贷款地中心进行贷款催收和清收的义务。如因缴存地中心提供信息不实或虚假而造成的异地贷款风险由缴存地中心全部承担,由缴存地中心向贷款地中心一次性偿还结清该笔贷款未还的本金、利息及罚息,贷款地中心将相应贷款房屋抵押权利、债权一并转移给缴存地中心。
第十一条 缴存地中心应确保办理异地同城贷款职工的住房公积金只能用于偿还贷款地贷款本金、利息及罚息。如借款人因逾期造成借款合同被解除等情况,缴存地中心应在收到贷款地公积金中心法院判决书及转账通知后30个工作日内将逾期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的住房公积金转账到贷款地中心。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二条 因借款人提供虚假材料而获得的贷款,一经发现,贷款地中心有权取消其贷款资格,追回已发放的贷款,并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贷款通则》的有关规定予以追究。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南昌、九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共同制定并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