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各部门,各镇、各管理处,区属各单位,驻区各机构:
《南昌高新区进一步推动企业利用资本市场加快发展的若干扶持政策》经管委会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特此通知。
南昌高新区管委会办公室
2022年8月15日
(此件主动公开)
南昌高新区进一步推动企业利用资本市场
加快发展的若干扶持政策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全省企业上市“映山红行动”和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证监局调研我区时提出在南昌高新区开展“企业股份制改造攻坚战”试点,加快推进我区企业上市工作,拓宽企业融资渠道,优化社会融资方式,提高区内企业直接融资比重,全面促进南昌高新区产业结构转型升级和经济高质量发展,现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政策。
第二条 本着“政府引导、企业主导、市场运作、政策扶持”的原则,以大力实施企业上市“映山红行动”,按照“培育一批、改制一批、辅导一批、申报一批、上市一批、做强一批”的工作思路,多渠道、多形式促进企业改制、上市,壮大资本市场“高新板块”。
第二章 政策资金安排及奖励对象
第三条 设立企业上市奖励资金。
第四条 本办法的奖励对象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上市企业,是指所发行的股票经过国家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在境内沪深北交易所、境外证券交易所(香港、纽约、纳斯达克、伦敦)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挂牌企业,是指所发行的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即“新三板”)挂牌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及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即“新四板”)挂牌的公司;拟上市(挂牌)企业是指已与中介机构签订股改、上市(挂牌)合作协议且进入实质性运作的公司。
(二)企业登记注册、税务登记均在本区,其中总部型企业在本区汇总缴纳税款(原则上要求经营场所在高新区内)。
第三章 奖励政策
第五条 鼓励企业在多层次资本市场融资。对企业上市和“新三板”“新四板”挂牌,分阶段给予相应的资金奖励:
(一)启动培育、改制
1.企业在聘请中介机构启动股改后,凭与中介机构签订的股改协议先期给予10万元奖励;在企业股改完成并取得工商变更通知书后,给予20万元奖励。
2.对拟上市企业(含拟“新三板”企业)在股改过程中补缴的企业所得税、契税、个人所得税,对其地方经济发展贡献部分予以全额奖励。企业上市后三年每年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对其地方经济发展贡献部分进行奖励,奖补总额不超过500万元。如省、市出台同类政策要求区级相应配套部分,则按不重复奖励的原则相应扣减。
(二)完成辅导、申报
3.对获得江西证监局上市辅导备案受理函的拟上市企业给予100万元奖励;拟上市企业首发申请材料被中国证监会正式受理后,凭受理文件,给予300万元奖励。
(三)实现挂牌、上市
4.对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包括科创板)、深圳证券交易所和北京证券交易所首次上市的区内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500万元。
5.对在境内外证券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公司一次性按募集资金总额的2‰奖励其高管人员,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6.对境外上市企业,按照其实际融资金额的2%,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1500万元。
7.对挂牌“新三板”基础层的企业,一次性奖励50万元,对挂牌“新三板”创新层的企业,一次性奖励100万元,“新三板”挂牌企业转沪深北交易所上市,凭有关证明文件,一次性给予1500万元奖励(扣除“新三板”奖励)。鼓励企业在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挂牌,对在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挂牌的企业,其挂牌费用补助额度凭发票进行全额补助,补助额最低不低于2万元,最高不超过10万元。
(四)实现挂牌、上市后续融资
8.“新三板”挂牌企业实现融资的,按照奖励额度与募集资金投资南昌高新区比例挂钩的原则,凭申请材料、批复文件、资金到位证明文件,募集资金投资南昌高新区证明材料,按投资额的1%给予该企业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奖励。
9.上市公司再融资(包括配股、增发和发行可转换债券、公司债券)申请材料被国家证券管理部门正式受理并获得批复、待募集资金到位后,按照奖励额度与募集资金投资南昌高新区比例挂钩的原则,凭申请材料、批复文件、资金到位证明文件,募集资金投资南昌高新区证明材料,按投资额的1%给予该企业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奖励。
10.鼓励上市公司总部迁入南昌高新区,区内企业收购(重组)异地上市公司并迁入我区,正常经营且依法在我区纳税的,给予迁入上市公司一次性奖励1500万元。注册地迁入我区的省外“新三板”创新层挂牌企业,正常经营且依法在我区纳税的,一次性给予奖励100万元。
对迁入我区影响较大、产业带动作用强的上市企业,按“一事一议”的方式给予奖励和扶持。
第六条 鼓励企业引进创业风险投资、私募股权投资、产业投资基金等股权投资。拟上市企业引进风险投资、私募股权投资、产业投资基金(除政府主导的产业投资引导基金外)等股权投资的,按实际融资额的1%给予奖励,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七条 拟上市企业获得政府预算内的重大项目产业化等专项资金,按政策优先予以安排配套资金。
第八条 对保荐机构每保荐1家企业上市,给予15万元奖励。
第四章 统筹协调 强化服务
第九条 拟上市(挂牌)企业因改制办理土地使用权证、不动产证、资质等级、自有工业产权证等,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重大变化的,视为变更登记,只收工本费。其他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事项,凡政策规定能够免收的一律免收,不能免收的按政策规定下限执行;加速办理募投项目审批、经营许可、产权股权登记等事项,降低企业制度交易成本。
区相关职能部门要本着积极支持企业上市、挂牌的原则,实行“绿色通道制度”,帮助企业出具因上市所需的无违规证明及访谈记录(中介机构所需),简化手续、优化流程,加快办理、提高效率。
第十条 上市(挂牌)企业高管的未成年子女可优先就读区内中、小学。
第十一条 对拟上市企业申报“瑶湖英才计划”优先予以支持,并协助其申报国家、省、市人才项目。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申请资金奖励的企业应当据实报送有关材料,弄虚作假、骗取奖励资金的,将依法追回被骗取的奖励款;如果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对中介机构协助企业弄虚作假、骗取奖励资金的违法违规行为,管委会将向相关监管部门通报。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政策由南昌高新区科技创新与经济发展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政策与我区出台的其它政策措施重复的,按“就高不就低”原则,不重复享受。
凡享受上市(挂牌)奖励政策的企业,自获得奖励之日起十年内将注册地迁出我区的,由区相关部门追回以上全部奖励。
第十五条 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原《南昌高新区进一步推动企业利用资本市场加快发展的若干扶持政策》(洪高新管办发〔2020〕7号)废止。
南昌高新区党工委管委会办公室 2022年8月1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