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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高新区执行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目录清单

发布时间:2024-05-31 14:55:00来源:财政局浏览量:字体:
附件1
南昌高新区执行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更新时间:2024年5月31日)
序号 部门   收费项目 资金管理
方式
政策依据 执收部门 征收对象 征收标准 减免政策规定 备注
教育部门        
  中央立项 1 公办幼儿园保教费、住宿费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幼儿园管理条例》,发改价格〔2011〕3207号,教财〔2020〕5号,赣发改收费字〔2013〕705号,赣教发〔2018〕12号 公办幼儿园 公办幼儿园入园幼儿 详见有关文件。 1.根据赣发改收费字[2013]705号,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幼儿、孤儿和残疾幼儿,按照50%的比例给予减免收取保教费。对无生活来源,无法定扶养人,社会福利机构收养的孤儿以及革命烈士或因公牺牲军人子女的保教费给予全免;
公安部门        
  中央立项 2 证照费    
      (1)外国人证件费   价费字〔1992〕240号,公通字〔2000〕99号
      ①居留许可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财综〔2004〕60号,发改价格〔2004〕2230号,赣发改收费字〔2004〕1441号 公安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出入境管理部门、设有出入境管理专门机构的地市公安机关) 需办理入境居留许可证件的外国公民 有效期不满1年的居留许可,每人400元;有效期1年(含1年)至3年以内的居留许可,每人800元;有效期3年(含3年)至5年(含5年)的居留许可,每人1000元。增加偕行人,每增加1人按上述相应标准收费;减少偕行人,收费标准为每人次200元;居留许可变更的,收费标准为每次200元。
      ②永久居留申请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财综〔2004〕32号,发改价格〔2004〕1267号,赣财综〔2004〕59号 公安部门(各省、自治区设区的市级公安机关和直辖市公安分、县局) 需办理入境永久居留申请证件的外国公民 1500元/人
      ③永久居留身份证工费 缴入中央国库 财综〔2004〕32号,发改价格〔2004〕1267号,财税〔2018〕10号,赣财非税〔2018〕2号 公安部门(各省、自治区设区的市级公安机关和直辖市公安分、县局) 需办理入境永久居留证件的外国公民 300元/证;有效期满、内容变更、申请换发或补发300元/证;丢失补领、损坏换领,600元/证
      ④出入境证 缴入地方国库 公通字〔1996〕89号 公安部门 需办理出入境证件的外国公民 100元/证
      ⑤旅行证 缴入地方国库 公通字〔1996〕89号 公安部门 需办理入境旅行证件的外国公民 50元/证
      (2)公民出入境证件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价费字〔1993〕164号,价费字〔1992〕240号,公通字〔2000〕99号,发改价格〔2017〕1186号,财税函〔2018〕1号,发改价格〔2019〕914号,公办〔2022〕136号,赣价费字〔1994〕48号,赣价费字〔2001〕124号,赣发改收费字〔2017〕732号,赣发改价格〔2019〕544号,赣发改价格〔2019〕1133号,财政部 国家发改委公告2021年第22号
      ①因私护照(含护照贴纸加注)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发改价格〔2013〕1494号,计价格〔2000〕293号,价费字〔1993〕164号,发改价格〔2019〕914号,赣发改收费字〔2017〕732号,赣发改价格〔2019〕544号 公安部门 需要办理因私护照的公民 每本120元,补发每本120元;加页、合订、加注、延期每项每次20元。 1.根据财政部 国家发改委公告2021年第22号,自2021年6月10日起取消普通护照加注收费。
      ②出入境通行证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价费字〔1993〕164号,公通字〔2000〕99号,赣发改收费字〔2017〕732号 公安部门 需办理出入境证件的公民 每证15元(三个月一次有效)、80元(一年多次有效)。 1.根据(财政部 国家发改委公告2021年第22号),自2021年6月10日起免征港澳流动渔船内地渔工、珠澳小额贸易人员和深圳过境耕作人员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通行证收费。

      ③往来(含前往)港澳通行证(含签注)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发改价格〔2019〕914号,发改价格〔2005〕77号,计价格〔2002〕1097号,赣财综〔2004〕26号,赣发改收费字〔2017〕732号,赣发改价格〔2019〕544号 公安部门 需办理往来港澳通行证的公民 1.前往港澳通行证工本费:40元/证;2.往来港澳通行证工本费:60元/张;3.签注费:内地居民赴港澳从事非公务活动一次有效签注每件15元,二次有效签注每件30元,短期(不超过一年)多次有效签注每件80元,一年以上(不含一年)两年以下(含两年)多次有效签注每件120元,两年以上三年以下(不含三年)多次有效签注每件160元,长期(三年以上,含三年)多次有效签注每件240元。
④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限于补发、换发)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财税〔2020〕46号,发改价格〔2020〕1516号,赣财税〔2020〕33号 公安部门 需办理来往大陆通行证的港澳居民 成人每人350元,证件有效期10年;儿童每人230元,证件有效期5年。
      ⑤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计价格〔2001〕1835号,发改价格〔2004〕334号,价费字〔1993〕164号,发改价格规〔2019〕1931号,赣发改收费字〔2017〕732号,赣发改收费字〔2019〕1133号 公安部门 需办理往来大陆通行证的台湾居民
3个月一次有效通行证40元/证,5年有效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电子通行证)200元/证,补办5年有效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电子通行证)200元/证。
      ⑥台湾同胞定居证 缴入地方国库 发改价格〔2004〕2839号,价费字〔1993〕164号 公安部门 需办理台湾同胞定居证的个人。 每证8元。
      ⑦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含签注)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发改价格〔2016〕352号,计价格〔2001〕1835号,价费字〔1993〕164号,发改价格规〔2019〕1931号,赣发改收费字〔2017〕732号,赣发改价格〔2019〕1133号 公安部门(县级以上地方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 需办理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的个人。 电子往来台湾通行证(卡式)每证60元,一次有效往来通行证每证15元。一次有效签注每件15元,多次有效签注每件80元。
      (3)户籍管理证件工本费(限于丢失、补办和过期失效重办) 缴入地方国库 财综〔2012〕97号,价费字〔1992〕240号,赣价费字〔1992〕201号,赣价费字〔2000〕46号 公安部门
      ①居民户口簿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公安部门 丢失、补办和过期失效需重办户籍管理证件党的个人。 丢失补领、损坏补领户口簿5元/本;公共户口页1元/页 1.根据财综〔2012〕97号,免征户口簿工本费(不含丢失、损坏补办户口簿收取的工本费)
      ②户口迁移证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公安部门 丢失、补办和过期失效需重办户籍管理证件党的个人。
丢失补领、损坏补领户口准迁证、迁移证6元/证
1.根据财综〔2012〕97号,免征户口迁移证和准迁证工本费(不含丢失、损坏补办和过期失效重办户口迁移证、准迁证收取的工本费)
      (4)居民身份证工本费 缴入地方国库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财综〔2007〕34号,发改价格〔2005〕436号,财综〔2004〕8号,发改价格〔2003〕2322号,财税〔2018〕37号,赣发收费字〔2006〕98号,赣财综字〔2006〕1号,赣财非税〔2018〕4号 公安部门 换领、补领第二代居民身份证的居民 对换领第二代居民身份证的民收取工本费 20元;对丢失补领或损坏换领第二代居民身份证的居民收取工本费每证40元。办理临时第二代居民身份证收费标准为每证10元。
1.根据财税〔2018〕37号,自2018年4月1日起,停征首次申领居民身份证工本费。
      (5)机动车号牌工本费 缴入地方国库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发改价格〔2004〕2831号,计价格〔1994〕783号,价费字〔1992〕240号,行业标准GA36-2014,发改价格规〔2019〕1931号,赣发改价格〔2019〕1133号
      ①号牌(含临时)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农机部门 需办理号牌的汽车、三轮汽车、摩托车、低速货车等机动车车主 1.汽车反光号牌每副100元、不反光号牌每副80元。
2.挂车反光号牌每面50元、不反光号牌每面30元。
3.三轮汽车、低速货车、拖拉机反光号牌每副40元、不反光号牌每副25元。
4.摩托车反光号牌每副35元、不反光号牌每副50元。
5.机动车临时号牌每张5元。
上述号牌工本费均含号牌专用固封装置及号牌安装费用。
1.根据财税[2014]101号,对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免征拖拉机号牌(含号牌架、固定封装置)费 。
      ②号牌专用固封装置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拖拉机) 需办理号牌的汽车、三轮汽车、摩托车、低速货车等机动车车主 单独补发号牌专用固封装置,每个1元。 1.根据财税[2014]101号,对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免征拖拉机号牌(含号牌架、固定封装置)费 。
      ③号牌架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农机部门 需办理号牌的汽车、三轮汽车、摩托车、低速货车等机动车车主 车主自愿安装号牌架的,铁质号牌架及同类产品每只5元(含号牌安装费),铝合金号牌架及同类产品每只10元(含号牌安装费)。 1.根据财税[2014]101号,对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免征拖拉机号牌(含号牌架、固定封装置)费 。
      (6)机动车行驶证、登记证、驾驶证工本费 缴入地方国库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发改价格〔2004〕2831号,财综〔2001〕67号,计价格〔2001〕1979号,计价格〔1994〕783号,价费字〔1992〕240号,发改价格〔2017〕1186号,赣价费字〔1994〕112号,赣发改收费字〔2017〕732号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拖拉机) 需要办理机动车行驶证、登记证、驾驶证的车主 行驶证每本10元、临时行驶证每本10元;机动车登记证每证10元;驾驶证每证10元。调换、遗失补领以上证件按同类证件收费。 1.根据财税[2014]101号,对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免征拖拉机行驶证费、驾驶证费、登记证费 。
      (7)临时入境机动车号牌和行驶证、临时机动车驾驶许可工本费 缴入地方国库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财综〔2008〕36号,发改价格〔2008〕1575号,发改价格〔2017〕1186号,赣财综〔2008〕63号,赣发改价格〔2008〕1191号,赣发改收费字〔2017〕732号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临时入境不超过三个月的境外境外机动车驾驶人 临时入境机动车号牌和行驶证工本费的收费标准为每证10元;临时机动车驾驶许可工本费的收费标准为每证10元。
   中央立项 3 外国人签证费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计价格〔2003〕392号,价费字〔1992〕240号,公办〔2022〕136号,国移民外〔2023〕1287号,赣价费字〔1994〕048号,赣计收费字〔2003〕337号 公安部门 办理出入境的签证的外国公民 按照国别对等、非对等签证收费标准执行。一、非对等国家签证人民币收费标准1.零次160元/人、一次签证275元/人、二次签证/人417/人、半年多次(含半年)签证550元/人、一年多次(含以上)签证825元/人;2.零次、一次团体签证 130元/人,二次团体签证每人 170元/人;团体签证分离、增加、减少偕行人160元/人.次;4.改变签证种类160元;5.签证延期、签证停留期延期(160元/次;6.增加一次入境有效160元、增加二次入境有效235元。二、非对等国家签证外币收费标准和按国别对等收费的国家及收费标准(略) 1.根据国移民外(2023)2134号,自2023年12月31日至2024年12月31日,阶段性下调口岸个人签证签发、签证换发收费标准,按现行标准的75%收取。即一次签证206元/人、二次签证/人313/人、半年多次(含半年)签证413元/人、一年多次(含以上)签证619元/人;自2023年12月31日起,下调普通签证中特区旅游签发和签证补发费用,特区旅游签证统一执行130元收费标准,签证补发统一执行160元收费标准,执行免签证费国家及塞尔维亚除外,塞尔维亚执行14元收费标准。
   中央立项 4 中国国籍申请手续费(含证书费) 缴入地方国库 价费字〔1992〕240号,公通字〔1996〕89号,公办〔2022〕136号 公安部门 申请人 国籍申请手续费50元,加入、退出、恢复中国国籍证书200元。
省级立项 5 养犬管理费 缴入地方国库 依据江西省人大批准南昌市人大通过的《南昌市养犬管理条例》 南昌市公安机关 养犬的单位和居(村)民 每只犬第一年为300元,以后每年度为200元; 1.根据《南昌市养犬管理条例》,盲人养导盲犬和肢体重残人养扶助犬,以及有关单位养军警用犬、科研用犬,免收管理费;养绝育犬或者生活困难的鳏寡老人养犬,减半收取管理费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省级立项 6 专业技术职务(职称)评审,答辩费 缴入地方国库 赣发改收费字〔2004〕523号,发改价格〔2004〕1108号 人社部门 专业技术职务(职称)申请人 一、评审费
1.高级:
(1)评审人数在100人以上的评委会,每人300元。其中:评委会的评审费用为230元,各级人事(职称)部门用于资格审查等费用70元(其中:省人事厅40元,申报单位30元);对于设区市上报的材料,省人事厅20元,设区市人社局20元,县人社局30元。
(2)评审人数在100人以下的评委会,每人350元。其中:评委会的评审费用为280元,各级人事(职称)部门用于资格审查等费用70元(其中:省人事厅40元,申报单位30元;对于设区市上报的材料,省人事厅20元,设区市人社局20元,县人社局30元)。
2.中级每人150元。其中:评委会用于评审的费用为125元。各级人事(职称)部门用于资格审查等的费用25元(属于设区市评审的材料,设区市人社局10元,县人社局15元)。
3.初级每人80元。其中:评委会用于评审的费用为70元,各级人事(职称)部门用于资格审查等费用10元。
二、答辩费高级每人100元。
省级立项 7 社会保障卡补(换)卡费 缴入地方国库 赣财综〔2012〕112号,赣发改收费字〔2012〕2470号 人社部门 社会保障卡领取者 1.初次领用社会保障卡时免收工本费,对遗失或损坏社会保障卡要求补(换)卡的持卡人按每张32元的标准收取。
2.办理临时社会保障卡免交工本费,按10元/张标准收取押金。临时社会保障卡完好无损退卡时应退还押金,临时社会保障卡遗失或损毁的押金将不予退还。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中央立项 8 城市道路占用、挖掘修复费 缴入地方国库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建城〔1993〕410号,财税〔2015〕68号,赣价费字〔1994〕10号,赣建城〔2001〕28号,赣建城〔2006〕41号,赣财税〔2020〕34号 县级以上地方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1.因兴建各种建筑物、构筑物、基建施工、堆物堆料、设置停车位、搭建棚亭、摆设摊点、设置广告标志等占用城市规划区内道路的单位和个人。
2.向因施工、抢修地下管线等挖掘城市规划区内道路的单位和个人收取挖掘修复费。
1.城市道路占用费收费标准:0.04—1.5元/平方米·天,分城市类别、区域、道路登记等,具体详见赣价费字〔1994〕10号。
2.
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收费标准:具体详见赣建城〔2001〕28号和赣建城[2006]41号。
1.根据赣财税〔2020〕34号,自2020年7月28日起,对经批准占用城市规划区内道路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免征城市道路占用费。
水利部门        
  中央立项 9 水土保持补偿费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财综〔2014〕8号,发改价格〔2017〕1186号,财税〔2020〕58号,财税〔2023〕9号,赣发改收费字〔2017〕732号,赣税发〔2020〕199号,赣财税〔2022〕29号 所在地税务机关 凡在本省区域内的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损坏水土保持设施、地貌植被,不能恢复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单位和个人。前款所称其他生产建设活动包括:1.取土、挖砂、采石(不含河道采砂);2.烧制砖、瓦、瓷、石灰;3.排放废弃土、石、渣。对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水库淹没区不在水土保持补偿费计征范围之内。 (一)开办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的,按照项目征占用土地面积计征,每平方米0.8元(不足1平方米的按1平方米计,下同)。
(二)开采矿产资源的,处于建设期的,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一次性缴纳,每平方米0.8元;处于开采期的,对石油、天然气以外的矿产资源,按照每季度开采量(采掘、采剥总量)计征,每吨0.3元。
(三)取土、挖砂、采石以及烧制砖、瓦、瓷、石灰的,按照取土、挖砂、采石量计征,每立方米0.3元(不足1立方米的按1立方米计,下同)。
(四)排放废弃土、石、渣的,按照排放量计征,每立方米0.3元。对缴纳义务人已按照前三种方式计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其排放废弃土、石、渣,不再按照排放量重复计征。
根据《江西省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管理办法》,下列情形免征水土保持补偿费:(一)建设学校、幼儿园、医院、养老服务设施、孤儿院、福利院等公益性工程项目的;(二)农民依法利用农村集体土地新建、翻建自用住房的;(三)按照相关规划开展小型农田水利建设、田间土地整治建设和农村集中供水工程建设的;(四)建设保障性安居工程、市政生态环境保护基础设施项目的;(五)建设军事设施的;(六)按照水土保持规划开展水土流失治理活动的;(七)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免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其他情形。
卫生健康部门        
中央立项 10 非免疫规划疫苗储存运输费 缴入地方国库 《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财税〔2020〕17号,赣财税〔2020〕25号,赣发改价管〔2021〕617号 县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不直接配送至接种单位的非免规疫苗生产企业 6元/剂次。
人防部门        
  中央立项 11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中发〔2001〕9号,计价格〔2000〕474号,财税〔2014〕77号,财税〔2019〕53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公告2019年第76号,财税〔2020〕58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2023年第70号,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赣发改收费〔2016〕655号,赣财非税〔2019〕9号,赣发改收费〔2019〕635号,赣税发〔2020〕199号,赣财规〔2021〕5号 各级人防主管部门收取(2021年1月1日起划转税务部门征收) 在城市及城市规划区(含城市新区、开发区、工业园区、保税区和重要经济目标区)内新建民用建筑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因地质、地形条件未配备人防设施 我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为 800—2000元/平方米。其中:一类国家级防空重点城市,2000元/平方米,按地面建筑面积的8%计费;二类国家级防空重点城市,1900元/平方米,按地面建筑面积的7%计费;三类国家级防空重点城市市,1600元/平方米,按地面建筑面积的6%计费;省级防空重点城市,1300元/平方米,按地面建筑面积的5%计费;经济发达镇,800元/平方米,按地面建筑面积的4%计费。 1.根据《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新建以下民用建筑项目,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条件的,按照下列标准减免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一)享受政府优惠政策建设的各类保障性住房、非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予以免收;(二)幼儿园、学校教学楼、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以及为残疾人修建的生活服务设施等民用建筑减半收取;(三)临时民用建筑予以免收;(四)因遭受水灾、火灾或者其他不可抗拒的灾害造成损坏的民用建筑,按照原面积修复的部分予以免收。
2.根据财税〔2014〕77号,对非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全额免征,对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减半收取。
3.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公告2019年第76号,自2019年6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对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建设项目,确因地质条件等原因无法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免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4.根据财税〔2019〕53号,自2019年7月1日起,对易地扶贫搬迁项目,确因地质条件等原因无法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免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5.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2023年第70号,保障性住房项目免收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1.标注★为省级立项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其他为中央立项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2.考试考务费的明细项目详见《江西省执行的考试考务费目录清单》。
附件2
南昌高新区执行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更新时间:2024年5月31日)
序号 部门   收费项目 资金管理方式 政策依据 执收部门 征收对象 征收标准 减免政策规定 备注
公安部门        
  中央立项 1 证照费    
        (1)机动车号牌工本费 缴入地方国库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发改价格〔2004〕2831号,计价格〔1994〕783号,价费字〔1992〕240号,行业标准GA36-2014,发改价格规〔2019〕1931号,赣发改价格〔2019〕1133号
            ①号牌(含临时)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农机部门 需办理号牌的汽车、三轮汽车、摩托车、低速货车等机动车车主 1.汽车反光号牌每副100元、不反光号牌每副80元。
2.挂车反光号牌每面50元、不反光号牌每面30元。
3.三轮汽车、低速货车、拖拉机反光号牌每副40元、不反光号牌每副25元。
4.摩托车反光号牌每副35元、不反光号牌每副50元。
5.机动车临时号牌每张5元。
上述号牌工本费均含号牌专用固封装置及号牌安装费用。
1.根据财税[2014]101号,对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免征拖拉机号牌(含号牌架、固定封装置)费 。
            ②号牌专用固封装置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拖拉机) 需办理号牌的汽车、三轮汽车、摩托车、低速货车等机动车车主 单独补发号牌专用固封装置,每个1元。 1.根据财税[2014]101号,对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免征拖拉机号牌(含号牌架、固定封装置)费 。
            ③号牌架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农机部门 需办理号牌的汽车、三轮汽车、摩托车、低速货车等机动车车主 车主自愿安装号牌架的,铁质号牌架及同类产品每只5元(含号牌安装费),铝合金号牌架及同类产品每只10元(含号牌安装费)。 1.根据财税[2014]101号,对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免征拖拉机号牌(含号牌架、固定封装置)费 。
        (2)机动车行驶证、登记证、驾驶证工本费 缴入地方国库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发改价格〔2004〕2831号,财综〔2001〕67号,计价格〔2001〕1979号,计价格〔1994〕783号,价费字〔1992〕240号,发改价格〔2017〕1186号,赣价费字〔1994〕112号,赣发改收费字〔2017〕732号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拖拉机) 需要办理机动车行驶证、登记证、驾驶证的车主 行驶证每本10元、临时行驶证每本10元;机动车登记证每证10元;驾驶证每证10元。调换、遗失补领以上证件按同类证件收费。 1.根据财税[2014]101号,对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免征拖拉机行驶证费、驾驶证费、登记证费 。
        (3)临时入境机动车号牌和行驶证、临时机动车驾驶许可工本费 缴入地方国库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财综〔2008〕36号,发改价格〔2008〕1575号,发改价格〔2017〕1186号,赣财综〔2008〕63号,赣发改价格〔2008〕1191号,赣发改收费字〔2017〕732号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临时入境不超过三个月的境外境外机动车驾驶人 临时入境机动车号牌和行驶证工本费的收费标准为每证10元;临时机动车驾驶许可工本费的收费标准为每证10元。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中央立项 7 城市道路占用、挖掘修复费 缴入地方国库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建城〔1993〕410号,财税〔2015〕68号,赣价费字〔1994〕10号,赣建城〔2001〕28号,赣建城〔2006〕41号,赣财税〔2020〕34号 县级以上地方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1.因兴建各种建筑物、构筑物、基建施工、堆物堆料、设置停车位、搭建棚亭、摆设摊点、设置广告标志等占用城市规划区内道路的单位和个人。
2.向因施工、抢修地下管线等挖掘城市规划区内道路的单位和个人收取挖掘修复费。
1.城市道路占用费收费标准:0.04—1.5元/平方米·天,分城市类别、区域、道路登记等,具体详见赣价费字〔1994〕10号。
2.
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收费标准:具体详见赣建城〔2001〕28号和赣建城[2006]41号。
1.根据赣财税〔2020〕34号,自2020年7月28日起,对经批准占用城市规划区内道路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免征城市道路占用费。
水利部门        
  中央立项 13 水土保持补偿费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财综〔2014〕8号,发改价格〔2017〕1186号,赣发改收费字〔2017〕732号,财税〔2020〕58号,赣税发〔2020〕199号,赣税发〔2022〕29号 所在地税务机关 凡在本省区域内的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损坏水土保持设施、地貌植被,不能恢复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单位和个人。前款所称其他生产建设活动包括:1.取土、挖砂、采石(不含河道采砂);2.烧制砖、瓦、瓷、石灰;3.排放废弃土、石、渣。对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水库淹没区不在水土保持补偿费计征范围之内。 (一)开办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的,按照项目征占用土地面积计征,每平方米0.8元(不足1平方米的按1平方米计,下同)。
(二)开采矿产资源的,处于建设期的,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一次性缴纳,每平方米0.8元;处于开采期的,对石油、天然气以外的矿产资源,按照每季度开采量(采掘、采剥总量)计征,每吨0.3元。
(三)取土、挖砂、采石以及烧制砖、瓦、瓷、石灰的,按照取土、挖砂、采石量计征,每立方米0.3元(不足1立方米的按1立方米计,下同)。
(四)排放废弃土、石、渣的,按照排放量计征,每立方米0.3元。对缴纳义务人已按照前三种方式计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其排放废弃土、石、渣,不再按照排放量重复计征。
根据《江西省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管理办法》,下列情形免征水土保持补偿费:(一)建设学校、幼儿园、医院、养老服务设施、孤儿院、福利院等公益性工程项目的;(二)农民依法利用农村集体土地新建、翻建自用住房的;(三)按照相关规划开展小型农田水利建设、田间土地整治建设和农村集中供水工程建设的;(四)建设保障性安居工程、市政生态环境保护基础设施项目的;(五)建设军事设施的;(六)按照水土保持规划开展水土流失治理活动的;(七)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免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其他情形。
卫生健康部门
中央立项 17 非免疫规划疫苗储存运输费 缴入地方国库 《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财税〔2020〕17号,赣财税〔2020〕25号,赣发改价管〔2021〕617号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部门所属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接受委托提供第二类疫苗接种服务时,向受种者或其监护人收取 18 元/支,其中包含接种单位提供的预检、接种、耗材(含一次性注射器或自毁性注射器、酒精、无菌干棉球或棉签等)、留观和接种信息服务等费用。
人防部门        
  中央立项 18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中发〔2001〕9号,计价格〔2000〕474号,财税〔2014〕77号,财税〔2019〕53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公告2019年第76号,财税〔2020〕58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2023年第70号,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赣发改收费〔2016〕655号,赣财非税〔2019〕9号,赣发改收费〔2019〕635号,赣税发〔2020〕199号,赣财规〔2021〕5号 各级人防主管部门收取(2021年1月1日起划转税务部门征收) 在城市及城市规划区(含城市新区、开发区、工业园区、保税区和重要经济目标区)内新建民用建筑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因地质、地形条件未配备人防设施 我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为 800—2000元/平方米。其中:一类国家级防空重点城市,2000元/平方米,按地面建筑面积的8%计费;二类国家级防空重点城市,1900元/平方米,按地面建筑面积的7%计费;三类国家级防空重点城市市,1600元/平方米,按地面建筑面积的6%计费;省级防空重点城市,1300元/平方米,按地面建筑面积的5%计费;经济发达镇,800元/平方米,按地面建筑面积的4%计费。 1.根据《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新建以下民用建筑项目,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条件的,按照下列标准减免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一)享受政府优惠政策建设的各类保障性住房、非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予以免收;(二)幼儿园、学校教学楼、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以及为残疾人修建的生活服务设施等民用建筑减半收取;(三)临时民用建筑予以免收;(四)因遭受水灾、火灾或者其他不可抗拒的灾害造成损坏的民用建筑,按照原面积修复的部分予以免收。
2.根据财税〔2014〕77号,对非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全额免征,对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减半收取。
3.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公告2019年第76号,自2019年6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对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建设项目,确因地质条件等原因无法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免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4.根据财税〔2019〕53号,自2019年7月1日起,对易地扶贫搬迁项目,确因地质条件等原因无法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免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5.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2023年第70号,保障性住房项目免收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附件3
南昌高新区执行的政府性基金目录清单(更新时间:2024年5月31日)
序号 项目名称 资金管理方式 政策依据 征收地区 执收部门 征收对象 征收标准 减免政策规定 备注
1 铁路建设基金 缴入中央国库 国发〔1992〕37号,财工字〔1996〕371号,财工〔1997〕543号,财综〔2007〕3号 全国 由各运输企业按铁道部(交通运输部)的规定及时汇交铁道部(交通运输部),由铁道部(交通运输部)直接向财政部电报征收情况,填制一般缴款书。 铁路货物托运单位 按铁路运输货物的种类、重量、运输距离等征收,与铁路货运运费一并征收,征收标准为:
1.整车货物:区分货物种类0.019-0.033元/吨.公里
2.零担货物:区分货物种类0.00019-0.00033元/10千克.公里
3.自轮运装货物:0.099元/轴.公里
4.集装箱:区分集装箱尺寸0.264-1.122元/箱.公里
1.免收运费的货物、站界内搬运的货物免收铁路建设基金;
2.整车化肥、黄磷免征铁路建设基金;
2 民航发展基金 缴入中央国库 国发〔2012〕24号,财综〔2012〕17号,财税〔2015〕135号,财税〔2019〕46号,财税〔2020〕72号,财政部公告2021年第8号 全国 由财政部委托民航局统一组织征收,民航局清算中心具体负责民航发展基金的征收工作。旅客应缴纳的民航发展基金,由航空公司或者销售代理机构在旅客购买机票时一并代征。 航空旅客和航空公司 对航空旅客按人次征收,在航空旅客购买机票时一并征收;对航空公司按飞行航线、飞机最大起飞全重、飞行里程征收。征收标准为:
1.向航空旅客征收部分:国内航班旅客50元/人次、国际和地区航班出境旅客70元/人次
2.向航空公司征收部分:区分飞行航线(一类、二类、三类)、飞机起飞全重(50吨、100吨、200吨)、飞行里程0.3-1.84元/公里
1.根据财综〔2012〕17号,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航空旅客免征民航发展基金:(一)持外交护照乘坐国际及地区航班出境的旅客; (二)年龄在12周岁以下(含12周岁)的乘机儿童;(三)乘坐国内支线航班的旅客;
减半计征民航发展基金:飞机最大起飞全重在50吨以下的机型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内飞行或跨省(自治区、直辖市)飞行且里程在600公里以内(含600公里)的;免缴民航发展基金:专机、航空公司调机、训练飞行、中止的商业运输(航班返航)以及除公务飞行以外的其他通用航空业务。
2.自2021年4月1日起,将航空公司应缴纳民航发展基金的征收标准,在按照《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6号)降低50%的基础上,再降低20%。
3 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财综〔2009〕90号,财综〔2010〕97号,财税〔2010〕44号,财综〔2013〕103号,财税〔2015〕80号,财办税〔2015〕4号,财税〔2017〕51号,财办税〔2017〕60号,财税〔2018〕39号,财税〔2018〕147号,财税〔2019〕46号,财税〔2020〕9号,赣财非税〔2019〕6号 除西藏以外 划转税务部门征收 电力用户 按省、自治区、直辖市扣除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农业排灌用电后的全部销售电量征收,征收标准为区分不同省(自治区、直辖市)0-4.1934375厘/千瓦时。江西省现行征收标准为1.5525厘/千瓦时。 1.根据财税[2010]44号,对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2.根据财综[2013]103号,对分布式光伏发电自发自用电量免收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
3.根据财〔2018〕39号,自2018年7月1日起,将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征收标准,在按照《财政部关于降低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和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征收标准的通知》(财税〔2017〕51号)降低25%的基础上,再统一降低25%。;
4.自2019年7月1日起,将国家重大水利建设基金征收标准降低50%。
4 水利建设基金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财综字〔1998〕125号,财综〔2011〕2号,财综函〔2011〕33号,财办综〔2011〕111号,财税函〔2016〕291号,财税〔2016〕12号,财税〔2017〕18号,财税〔2020〕9号,财税〔2020〕72号,财税〔2023〕9号,赣府发〔1995〕63号,赣财综〔1996〕42号,赣府厅发〔1998〕54号,赣府厅发〔2000〕48号,赣府发〔2011〕23号,赣财非税〔2016〕14号,赣财税〔2020〕18号,赣财税〔2021〕28号 内蒙古、吉林、江苏、安徽、江西、山东、湖北、湖南、广西、福建、云南、陕西、宁夏(向社会征收) 电力用户 一、中央水利建设基金:(一)从车辆购置税收入中定额提取;(二)从铁路建设基金、港口建设费收入中提取3%;(三)经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可用于水利建设基金的资金
二、地方水利建设基金:
(一)从收取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中提取3%。应提取水利建设基金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包括:车辆通行费、城市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征地管理费,以及省政府确定的其他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二)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并报财政部批准征收的防洪保安资金,统一纳入水利建设基金。
(三)省人民政府按规定从中央对地方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中足额安排资金,划入水利建设基金。
(四)指定用于我省水利建设的各种捐资,统一纳入水利建设基金。
(五)有重点防洪任务的城市从征收的城市维护建设税中划出15%的资金,用于城市防洪和水源工程建设。实行水务一体化管理和城乡水务统筹的城市可将提取标准提高到30%。有重点防洪任务的城市包括:国务院确定的南昌市、九江市,省人民政府确定的景德镇市、鹰潭市、新余市、萍乡市、赣州市、吉安市、上饶市、宜春市、抚州市,省人民政府确定的县级政府所在地城市。详见财综(2011〕2号、赣府发〔2011〕23号。
1.根据财税[2016]12号,自2016年2月1日起,、将免征水利建设基金的范围,由现行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扩大到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
2.根据赣财非税〔2016〕14号,从2016年5月1日期,暂停征收企业按销售(营业)收入1.2‰计算缴纳的防洪保安资金
3.根据赣财税〔2021〕28号,从2021年1月1日起免征向从事生产经营的企事业单位(含银行、保险、非银行金融机构)和其所属在职职工,以及向个体经营者(含个体工商户)征收的防洪保安资金;免征向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在职职工征收的防洪保安资金
5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缴入地方国库 国发〔1998〕34号,财综函〔2002〕3号,财综〔2007〕53号,财税〔2019〕53号,国办函〔2020〕129号、国办发〔2021〕22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公告2019年第76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2023年第70号,赣府发〔1993〕13号,赣价行字〔1998〕71号,赣财非税〔2019〕9号 除天津以外 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凡在江西省城市(含县城、建制镇、乡政府所在地的集镇)规划区范围内进行新建、改建、扩建的工业、民用和公共建筑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和个人 按城市人口,具体标准由各县(市、区)物价部门会同财政、建设部门统一制定,但不得超过省确定的最高限额。征收标准为:
(一)城市人口在100万以上的大城市,每平方米征收41-61元;
(二)城市人口在50万到100万的大城市,每平方米征收21-36元;
(三)城市人口在20万到50万以下的小城市,每平方米征收13-18元;
(四)城市人口在20万以上的小城市,每平方米征收13-18元;
(五)县城、建制镇,每平方米征收8-13元。
(六)乡政府所在地集镇:每平方米征收10-15元。
1.根据《江西省征收城市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暂行办法》,下列项目免生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1.部队营房(不含营业性用房)及军事设施;2.医院工作用房,学校教学用房、民政部门兴办的社会福利设施; 3.符合省委、省政府赣发〔1990〕17号文件规定的免征范围; 4.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建设。下列项目,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可减征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1.按城市规划统一开发建设的小区,并由开发建设单位负责区内市政公用设施建设的,其规模达到下列要求的,可减征20%的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小区建设规模要求为:南昌市5万平方米以上,其它城市3万平方米以上,县镇1万平方米以上。2.有害工业外迁项目、环境保护与综合利用项目、国家预算内资金拨款和免征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的项目以及当地人民政府认为确需要减征的建设工程项目,可酌情减征,但减征幅度不得超过50%。
2.根据赣价行字[1998]71号,乡政府所在地的集镇规划区范围内部队军事设施、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学设施、医院工作用房、民政福利和市政公用设施建设项目,经县级建设主管部门核准,免缴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民自建住宅(不含商业等第三产业及商住合一的房屋),免缴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
3.根据财综〔2007〕53号,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棚户区改造、旧住宅区整治,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4.根据财税[2019]53号 ,对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5.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公告2019年第76号,自2019年6月1日起执行至2025年12月31日,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建设项目,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6.根据国办发〔2021〕22号,对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7.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2023年第70号,保障性住房项目免征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包括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等。
6 农网还贷资金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财企〔2001〕820号,财企〔2002〕266号,财企〔2006〕347号,财综〔2007〕3号,财综〔2012〕7号,财综〔2013〕103号,财税〔2015〕59号,财税〔2018〕147号,财税〔2020〕67号 山西、吉林、湖南、湖北、广西、四川、重庆、云南、陕西 划转税务部门征收 农网改造贷款“一省多贷”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用户 按农网改造贷款“一省多贷”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用户用电量征收,征收标准为0.02元/千瓦时 1.农网还贷资金减免范围包括:
(一)农业排灌、抗灾救灾及氮肥、磷肥、钾肥和原化工部颁发生产许可证的复合肥生产用电免征农网还贷资金;
(二)自备电厂自用电量免征农网还贷资金;
(三)国有重点煤炭企业生产用电、核工业铀扩散厂和堆化工厂生产用电农网还贷资金暂按每千瓦时用电量三厘钱标准征收。
2.根据财综[2013]103号 ,对分布式光伏发电自发自用电量免收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农网还贷资金等4项针对电量征收的政府性基金。
7 教育费附加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国发〔1986〕50号(国务院令第60号修改发布),国发明电〔1994〕2号、23号,财综〔2007〕53号,国发〔2010〕35号,财税〔2010〕103号,财税〔2016〕12号,财税〔2019〕13号,财税〔2019〕21号,财税〔2019〕22号,财税〔2019〕46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事务部公告2023年第14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农业农村部公告2023年第15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2023年第70号,赣财法〔2019〕13号,赣财非税〔2019〕6号,赣财税〔2022〕2号,赣财税〔2022〕11号,江西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14号,江西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 江西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公告2023年第28号,江西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江西省乡村振兴局公告2023年第30号 全国 税务部门 增值税、消费税缴纳义务人 按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税额的3%计征 1.根据财税[2016]12号,将免征教育费附加的范围,由现行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扩大到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
2.根据财税(2019〕46号,自2019年1月1日起,纳入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培育范围的试点企业,兴办职业教育的投资符合本通知规定的,可按投资额的30%比例,抵免该企业当年应缴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3.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年,减半征收减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4.根据江西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 江西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公告2023年第28号,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内按每户每年24000元为限额依次抵减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9000元。
5.根据江西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江西省乡村振兴局公告2023年第30号,脱贫人口(含防止返贫监测对象)、持《就业创业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内按每户每年24000元为限额依次抵减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企业招用脱贫人员,以及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的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7800元。
6.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2023年第70号,保障性住房项目免征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包括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等。
8 地方教育附加 缴入地方国库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财综〔2001〕58号,财综函〔2003〕2号、9号、10号、12号、13号、14号、15号、16号、18号,财综〔2004〕73号,财综函〔2005〕33号,财综〔2006〕2号、61号,财综函〔2006〕9号,财综函〔2007〕45号,财综〔2007〕53号,财综函〔2008〕7号,财综函〔2010〕2号、3号、7号、8号、11号、71号、72号、73号、75号、76号、78号、79号、80号,财综〔2010〕98号,财综函〔2011〕1号、2号、3号、4号、5号、6号、7号、8号、9号、10号、11号、12号、13号、15号、16号、17号、57号,财税〔2016〕12号,财税〔2018〕70号,财税〔2019〕13号,财税〔2019〕21号,财税〔2019〕22号,财税〔2019〕46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事务部公告2023年第14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农业农村部公告2023年第15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2023年第70号,赣府厅发〔2010〕36号,赣财法〔2019〕13号,赣财非税〔2019〕6号,赣财税〔2022〕2号,赣财税〔2022〕11号,江西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14号,江西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 江西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公告2023年第28号,江西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江西省乡村振兴局公告2023年第30号 全国 税务部门 增值税、消费税缴纳义务人 按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税额的2%计征 1.根据赣府厅发〔2010〕36号,因遭受自然灾害或重大意外事故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缴纳地方教育费附加有困难的,缴纳主体可以向当地税务部门提出申请,由当地税务部门提出核查意见,上报省税务局汇总后交由省财政厅审核报经财政部批准,给予定期或定额减征或免征;
2.根据财税[2016]12号,将免征教育费附加的范围,由现行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扩大到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
3.根据财税(2019〕46号,自2019年1月1日起,纳入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培育范围的试点企业,兴办职业教育的投资符合本通知规定的,可按投资额的30%比例,抵免该企业当年应缴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4.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年,减半征收减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5.根据江西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 江西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公告2023年第28号,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内按每户每年24000元为限额依次抵减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9000元。
6.根据江西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江西省乡村振兴局公告2023年第30号,脱贫人口(含防止返贫监测对象)、持《就业创业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内按每户每年24000元为限额依次抵减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企业招用脱贫人员,以及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的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7800元。
7.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2023年第70号,保障性住房项目免征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包括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等。
9 文化事业建设费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国发〔1996〕37号,国办发〔2006〕43号,财综〔2007〕3号,财综〔2013〕102号,财文字〔1997〕243号,财预字〔1996〕469号,财税〔2016〕25号,财税〔2016〕60号,财税〔2019〕46号,财政部2020年公告第25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7号,赣地税发〔2011〕44号,赣财非税〔2019〕6号、7号 全国 税务机关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广告服务的广告媒介单位和户外广告经营单位以及提供娱乐服务的单位和个人。 按提供娱乐服务、广告服务的相关单位和个人的计费销售额的3%征收。广告服务计费销售额,为缴纳义务人提供广告服务取得的全部含税价款和价外费用,减除支付给其他广告公司或广告发布者的含税广告发布费后的余额。娱乐服务计费销售额,为缴纳义务人提供娱乐服务取得的全部含税价款和价外费用。 1.根据财税[2016]25号,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按季纳税6万元)的企业和非企业性单位提供的应税服务,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广告服务)
2.根据财税[2016]60号,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娱乐服务)
3.根据财税〔2019〕46号,自2019年7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归属中央收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按照缴纳义务人应缴费额的50%减征;
4.根据赣财税〔2019〕7号,自2019年7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归属我省地方收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按照缴纳义务人应缴费额的50%减征;
10 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电影管理条例》,国办发〔2006〕43号,财税〔2015〕91号,财税〔2018〕67号,赣财税〔2019〕11号 全国 省级电影专项资金管理委员会 经营性电影放映单位 按经营性电影放映单位票房收入的5%征收
11 旅游发展基金 缴入中央国库 旅办发〔1991〕124号,财综〔2007〕3号,财综〔2010〕123号,财综〔2012〕17号,财税〔2015〕135号,财税〔2020〕72号 全国 由航空公司或者销售代理机构在旅客购买机票时一并代征,向财政部驻地专员办(监管局)填报缴纳 对乘坐国际和地区航班出境的中外旅客 按乘坐国际和地区航班出境的旅客人次在票价上征收,征收标准为20元/人次
12 中央水库移民扶持基金 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 缴入中央国库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长江三峡工程建设移民条例》,国发〔2006〕17号,财综〔2006〕29号,财监〔2006〕95号,监察部、人事部、财政部令第13号,财综〔2007〕26号,财综函〔2007〕69号,财综〔2008〕17号,财综〔2008〕29号、30号、31号、32号、33号、34、35号、64号、65号、66号、67号、68号、85号、86号、87号、88号、89号、90号,财综〔2009〕51号、59号,财综〔2010〕15号、16号、43号、113号,财综函〔2007〕69号,财综函〔2010〕10号、39号,财综〔2013〕103号,财税〔2015〕80号,财综〔2016〕11号,财税〔2016〕13号、财税〔2017〕51号,财办税〔2017〕60号,财税〔2018〕147号 除西藏以外 划转税务部门征收 用电用户 按电力用户用电量征收(扣除农业生产用电),征收标准为区分不同省(自治区、直辖市)1.425-6.225厘/千瓦时。江西省现行标准为6.225厘/千瓦时。 1.根据财税〔2017〕51号,自2017年7月1日起,将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的征收标准统一降低25%;
2.根据财综[2013]103号,对分布式光伏发电自发自用电量免收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
跨省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 全国 划转税务部门征收 用电用户 按有发电收入的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大中型水库实际上网销售电量征收,征收标准为不高于8厘/千瓦时。江西省现行标准为8厘/千瓦时。
三峡水库库区基金 湖北 划转税务部门征收 用电用户 按三峡电站机组实际上网销售电量征收,征收标准为征收标准为8厘/千瓦时。
13 地方水库移民扶持基金 省级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 缴入地方国库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发〔2006〕17号,财综〔2007〕26号,财综〔2008〕17号,财综〔2008〕29号、30号、31号、32号、33号、34号、35号、64号、65号、66号、67号、68号、85号、86号、87号、88号、89号、90号,财综〔2009〕51号、59号,财综〔2010〕15号、16号、43号、113号,财综函〔2010〕10号、39号,财税〔2016〕11号,财税〔2016〕13号,财税〔2017〕18号,财税〔2020〕58号,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23年第45号,赣财综〔2008〕74号,赣财税〔2019〕20号,赣税发〔2020〕199号,赣财税〔2023〕22号 广西、辽宁、浙江、湖北、吉林、福建、黑龙江、四川、甘肃、广东、河南、江西、贵州、海南、云南、山西、青海、重庆、陕西 用电用户 按有发电收入的省级辖区内大中型水库实际上网销售电量征收,征收标准为8厘/千瓦时。
小型水库移民扶助基金 广西、辽宁、黑龙江、福建、甘肃、河北、广东、河南、贵州、海南、山东、重庆、云南、陕西 省级电网企业 用电用户 按全省范围内全部销售电量(扣除农业生产用电)每千瓦时提取0.5厘资金筹集。 1.根据赣财税〔2019〕20号,自2019年9月1日起,停征小型水库移民扶助基金。
2.根据赣财税[2022]10号,我省停征小型水库移民扶持基金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3.根据赣财税〔2023〕22号,我省停征小型水库移民扶持基金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7年12月31日。
14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缴入地方国库 《残疾人就业条例》,财税〔2015〕72号、财综〔2001〕16号,财税〔2017〕18号,财税〔2018〕39号,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98号,赣财非税〔2019〕3号,财政部公告2023年第8号 全国 税务部门、残疾人联合会 本省行政区域内,未达到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 按上年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和本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之积计算缴纳,征收标准为: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平均工资未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含)的,征收标准为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的,征收标准为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
1.根据财税〔2017〕18号,自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以下的企业,免征保障金。工商注册登记未满3年、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以下的企业,可在剩余时期内按规定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2.根据赣财非税〔2019〕3号,用人单位遇不可抗力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遭受重大直接经济损失,可以申请减免或者缓缴保障金。
3.根据财税〔2018〕39号,自2018年4月1日起,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标准上限,由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的3倍降低至2倍。其中,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平均工资未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含)的,按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计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的,按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计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4.根据财政部公告2023年第8号,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达到1%(含)以上,但未达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5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在1%以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9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在职职工人数在30人(含)以下的企业,继续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15 森林植被恢复费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法实施条例》,财综〔2002〕73号,财税〔2015〕122号,财税〔2022〕50号,财税〔2023〕9号,赣财非税〔2016〕3号,赣税发〔2022〕194号 全国 划转税务部门征收 占用林地面积的用地单位 区分不同林地类型、占用林地建设项目性质、所在区域,按用地单位占用林地面积征收,征收标准不低于3-40元/平方米,具体征收标准按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执行。我省现行征收标准为:(一)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林地(含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竹林地、苗圃地,每平方米10元;灌木林地、疏林地、未成林造林地,每平方米6元;宜林地,每平方米3元。(二)国家和省级公益林林地,按照第(一)款规定征收标准2倍征收。(三)城市规划区的林地,按照第(一)、(二)款规定征收标准2倍征收。(四)城市规划区外的林地,按占用征收林地建设项目性质实行不同征收标准。属于公共基础设施、公共事业和国防建设项目的,按照(一)、(二)款规定征收标准征收;属于经营性建设项目的,按照第(一)、(二)款规定征收标准2倍征收。 1.根据财税〔2015〕122号,对农村居民按规定标准建设住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乡村道路、学校、幼儿园、敬老院、福利院、卫生院等社会公益项目以及保障性安居工程,免征森林植被恢复费。
16 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 缴入中央国库 《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财综〔2011〕115号,财建〔2012〕102号,财综〔2013〕89号,财综〔2013〕103号,财税〔2016〕4号,财办税〔2015〕4号,财税〔2018〕147号,财建〔2020〕4号,财建〔2020〕5号 除西藏以外 划转税务部门征收 用电用户 按省、自治区、直辖市销售电量(扣除农业生产用电)征收,征收标准为居民生活用电8厘/千瓦时,其他用电新疆1.5分/千瓦时,其他省份1.9分/千瓦时
17 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 缴入中央国库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财综〔2012〕33号,交财审发〔2014〕96号,财政部 交通运输部公告2020年第14号,财政部 交通运输部公告2020第30号 全国 由交通运输部所属海事管理机构向货物所有人或其代理人征收。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内接收从海上运输持久性油类物质(包括原油、燃料油、重柴油、润滑油等持久性烃类矿物油)的货物所有人或其代理人。 按海上运输持久性油类物质重量征收,征收标准为0.3元/吨
18 核电站乏燃料处理处置基金 缴入中央国库 《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财综〔2010〕58号,财税〔2018〕147号 全国 划转税务部门征收 拥有已投入商业运行五年以上压水堆核电机组的核电厂 按核电厂已投入商业运行五年以上压水堆核电机组的实际上网销售电量征收,征收标准为0.026元/千瓦时
19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 缴入中央国库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财综〔2012〕34号,财综〔2012〕48号,财综〔2012〕80号,财综〔2013〕32号,财综〔2013〕109号,财综〔2013〕110号,财综〔2014〕45号、财税〔2015〕81号,财政部公告2014年第29号,财政部公告2015年第91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1号,海关总署公告2012年第33号,财税〔2021〕10号,财政部 生态环境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2023年第74号 全国 电器电子产品生产者应缴纳的基金,由国家税务总局负责征收。进口电器电子产品的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缴纳的基金,由海关负责征收。 电器电子产品生产者、进口电器电子产品的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 按电器电子产品生产者销售、进口电器电子产品的收货人或其代理人进口的电器电子产品数量征收,征收标准为电视机征收标准13元/台,电冰箱征收标准12元/台,洗衣机征收标准7元/台,房间空调器征收标准7元/台,微型计算机征收标准10元/台 1.根据《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电器电子产品生产者生产用于出口的电器电子产品免征基金,由电器电子产品生产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列明的出口产品名称和数量,向国家税务总局申请从应缴纳基金的产品销售数量中扣除。电器电子产品生产者进口电器电子产品已缴纳基金的,国内销售时免征基金,由电器电子产品生产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和《进口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缴款书》列明的进口产品名称和数量,向国家税务总局申请从应缴纳基金的产品销售数量中扣除 自2024年1月1日起停征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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