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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困人员供养政策及申请办理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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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认定条件

持有我区户籍的老年人、残疾人、未成年人以及其他特殊困难人员,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应当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

1.无劳动能力(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无劳动能力:①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②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③残疾等级为一、二、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肢体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级的视力残疾人;④经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或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

2.无生活来源(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财产符合规定的,应当认定为无生活来源。);

3.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法定义务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无履行义务能力:①特困人员;②60周岁以上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③70岁以上的老年人,本人收入低于当地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其财产符合当地低保边缘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④重度残疾人和残疾等级为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本人收入低于当地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其财产符合当地低保边缘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⑤无民事行为能力、被宣告失踪或者在监狱服刑的人员。

二、申请及受理

申请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分为窗口申请和网络自助申请两种方式。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或一年以上实际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管理处提出书面申请,也可登录社会救助线上服务平台自主申请。

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第三方服务机构或他人代为提出申请。

申请所需材料和流程参照江西省最低生活保障操作规程执行。

公示。申请受理公示:乡镇人民政府、管理处结束实地调查后2个工作日内,申请人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管理处应当对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件提出初审意见,并将初审意见在申请人所在村(居)民委员会设置的村(居)务公开栏或者当地网络平台公示,公示期为7天。审核确认公示:对确认给予特困供养的人员,乡镇人民政府、管理处和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在村(居)务公开栏或者当地的网络平台等场所向社会长期公布。确认给予特困供养的人员信息公布期限为审核确认之日起,至终止救助供养之日止。

三、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

2024年,城镇特困人员供养标准每人每月1260元。

特困失能人员照料护理补助标准每人每月1600元;特困半失能人员照料护理补助标准每人每月400元;特困自理人员照料护理补助标准每人每月100元。

四、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申请材料

申请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分为窗口申请和网络自助申请两种方式。

窗口申请:1.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或一年以上实际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管理处提出书面申请;2.《江西省社会救助申请及核对授权书》;3.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非共同生活的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及其配偶的居民身份证原件,未办理居民身份证的,可以提供户口簿、护照等公安部门发放、认可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4.前款所述对象因在外地无法在《江西省社会救助申请及核对授权书》上签字、按捺指纹的,应当提供《个人委托授权及法律责任声明书》。

网络自助申请: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通过网络自助申请的,按照以下程序办理:1.请人或者其代理人使用实名制账号登录社会救助线上服务平台,如实填写申请信息;2.参照窗口申请,提交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非共同生活的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及其配偶的身份证件;3.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原则上应当在线进行电子授权,因特殊原因无法进行电子授权的,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应当承诺主动配合乡镇人民政府、管理处入户收取《江西省社会救助申请及核对授权书》《个人委托授权及法律责任声明书》。

五、审核确认

乡镇人民政府、管理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向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信息核对;3个工作日内,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经济状况、实际生活状况以及接受赡养、抚养、扶养状况等进行调查核实。

申请人以及有关单位、组织或者个人应当配合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乡镇人民政府、管理处开展调查核实。

申请人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管理处应当在初审公示、家庭经济状况评估、民主评议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作出确认决定。

对确认符合救助供养条件的申请,乡镇人民政府、管理处应当建立救助供养档案,从确认之日下月起给予救助供养待遇。

不符合条件、不予同意的,乡镇人民政府、管理处应当在作出确认决定3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并说明理由。

六、生活自理能力评估

乡镇人民政府、管理处在审核确认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资格时,应同步对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开展评估,根据评估结果确定照料护理等级,明确特困供养服务机构或照料服务人,并按要求签订委托照料服务协议,明确照料服务内容及各方权益。

、办理时间、地址

办理地址:乡镇人民政府管理处

办理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 上午9:00-12:00 下13:30-17:00

、咨询方式

地址:高新区中节能国际中心2号楼 南昌高新区管委会社会发展局

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 上午9:00-12:00 下午13:30-17:00

(法定节假日除外)

咨询电话:0791-88321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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