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应急管理局行政责任清单
项目编码 |
实施单位 |
项目名称 |
子项名称 |
权种类别 |
责任事项 |
责任岗位 |
追责情形 |
责任设定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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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0100AJ-CF-001 |
市应急管理局 |
权限内对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的处罚 |
无 |
行政处罚 |
1.立案阶段责任: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业务处室监督检查中发现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应移送监察支队审查立案;监察支队对自己发现或者接受的违法行为案件,应予立案。 |
各业务处室和监察支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经办单位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应予移送不予移送的,应予立案不予立案的,或者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发生事故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做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第五十八条:“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九条:“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七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予以批准或者验收通过的;(二)发现未依法取得批准、验收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的;(三)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不撤销原批准或者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四)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不依法及时处理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前款规定以外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江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江西省人民政府令1998年第83号)第十二条第二款:“不出示执法证,或者出示无效执法证的,属于程序违法,管理相对人有权拒绝检查和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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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相关隐私及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 |
监察支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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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召开联席会议,提出处理意见。 |
政策法规处负责人及经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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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
监察支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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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重大行政处罚应当由安监局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局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及经办人(重大处罚的决定阶段责任为局领导集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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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送达阶段责任: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的期限依法执行。 |
监察支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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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执行阶段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到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
监察支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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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相关责任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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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0100AJ-CF-002 |
市应急管理局 |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处罚 |
无 |
行政处罚 |
1.立案阶段责任: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业务处室监督检查中发现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应移送监察支队审查立案;监察支队对自己发现或者接受的违法行为案件,应予立案。 |
各业务处室和监察支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经办单位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应予移送不予移送的,应予立案不予立案的,或者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发生事故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七条。 《江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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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相关隐私及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 |
监察支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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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召开联席会议,提出处理意见。 |
政策法规处负责人及经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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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
监察支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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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重大行政处罚应当由安监局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局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及经办人(重大处罚决定阶段责任为局领导集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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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送达阶段责任: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的期限依法执行。 |
监察支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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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执行阶段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到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
监察支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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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相关责任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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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0100AJ-CF-003 |
市应急管理局 |
权限内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处罚 |
无 |
行政处罚 |
1.立案阶段责任: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业务处室监督检查中发现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应移送监察支队审查立案;监察支队对自己发现或者接受的违法行为案件,应予立案。 |
各业务处室和监察支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经办单位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应予移送不予移送的,应予立案不予立案的,或者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发生事故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七条。 《江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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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相关隐私及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 |
监察支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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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召开联席会议,提出处理意见。 |
政策法规处负责人及经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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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
监察支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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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重大行政处罚应当由安监局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局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及经办人(重大处罚的决定阶段责任为局领导集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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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送达阶段责任: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的期限依法执行。 |
监察支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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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执行阶段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到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
监察支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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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相关责任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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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0100AJ-CF-004 |
市应急管理局 |
权限内对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对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处罚 |
无 |
行政处罚 |
1.立案阶段责任: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业务处室监督检查中发现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应移送监察支队审查立案;监察支队对自己发现或者接受的违法行为案件,应予立案。 |
各业务处室和监察支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经办单位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应予移送不予移送的,应予立案不予立案的,或者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发生事故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七条。 《江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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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相关隐私及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 |
监察支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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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召开联席会议,提出处理意见。 |
政策法规处负责人及经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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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
监察支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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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重大行政处罚应当由安监局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局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及经办人(重大处罚的决定阶段责任为局领导集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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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送达阶段责任: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的期限依法执行。 |
监察支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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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执行阶段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到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
监察支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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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相关责任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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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0100AJ-CF-005 |
市应急管理局 |
权限内对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处罚 |
无 |
行政处罚 |
1.立案阶段责任: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业务处室监督检查中发现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应移送监察支队审查立案;监察支队对自己发现或者接受的违法行为案件,应予立案。 |
各业务处室和监察支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经办单位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应予移送不予移送的,应予立案不予立案的,或者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发生事故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七条。 《江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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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相关隐私及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 |
监察支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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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召开联席会议,提出处理意见。 |
政策法规处负责人及经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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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
监察支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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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重大行政处罚应当由安监局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局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及经办人(重大处罚决定阶段责任为局领导集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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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送达阶段责任: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的期限依法执行。 |
监察支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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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执行阶段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到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
监察支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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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相关责任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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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0100AJ-CF-006 |
市应急管理局 |
权限内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的处罚 |
无 |
行政处罚 |
1.立案阶段责任: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业务处室监督检查中发现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应移送监察支队审查立案;监察支队对自己发现或者接受的违法行为案件,应予立案。 |
各业务处室和监察支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经办单位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应予移送不予移送的,应予立案不予立案的,或者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发生事故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七条。 《江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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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相关隐私及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 |
监察支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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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召开联席会议,提出处理意见。 |
政策法规处负责人及经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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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
监察支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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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重大行政处罚应当由安监局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局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及经办人(重大处罚决定阶段责任为局领导集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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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送达阶段责任: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的期限依法执行。 |
监察支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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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执行阶段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到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
监察支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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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相关责任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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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0100AJ-CF-007 |
市应急管理局 |
权限内对依法由市应急管理局审批的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处罚 |
无 |
行政处罚 |
1.立案阶段责任: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业务处室监督检查中发现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应移送监察支队审查立案;监察支队对自己发现或者接受的违法行为案件,应予立案。 |
各业务处室和监察支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经办单位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应予移送不予移送的,应予立案不予立案的,或者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发生事故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七条。 《江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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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相关隐私及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 |
监察支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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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召开联席会议,提出处理意见。 |
政策法规处负责人及经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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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
监察支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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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重大行政处罚应当由安监局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局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及经办人(重大处罚决定阶段责任为局领导集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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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送达阶段责任: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的期限依法执行。 |
监察支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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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执行阶段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到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
监察支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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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相关责任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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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0100AJ-CF-008 |
市应急管理局 |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或者市级提级调查的事故的处罚 |
无 |
行政处罚 |
1.立案阶段责任: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业务处室监督检查中发现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应移送监察支队审查立案;监察支队对自己发现或者接受的违法行为案件,应予立案。 |
各业务处室和监察支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经办单位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应予移送不予移送的,应予立案不予立案的,或者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发生事故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七条。 《江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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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相关隐私及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 |
监察支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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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召开联席会议,提出处理意见。 |
政策法规处负责人及经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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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
监察支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
||||||||||||||||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重大行政处罚应当由安监局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局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及经办人(重大处罚决定阶段责任为局领导集体) |
||||||||||||||||
6.送达阶段责任: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的期限依法执行。 |
监察支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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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执行阶段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到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
监察支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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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相关责任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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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0100AJ-CF-009 |
市应急管理局 |
权限内对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的处罚 |
无 |
行政处罚 |
1.立案阶段责任: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业务处室和监察支队监督检查中发现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应予以立案。 |
各业务处室和监察支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经办单位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应予移送不予移送的,应予立案不予立案的,或者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发生事故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七条。 《江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 |
|||||||||
2.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相关隐私及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 |
监察支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
||||||||||||||||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召开联席会议,提出处理意见。 |
政策法规处负责人及经办人 |
||||||||||||||||
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
监察支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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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重大行政处罚应当由安监局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局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及经办人(重大处罚决定阶段责任为局领导集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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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送达阶段责任: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的期限依法执行。 |
监察支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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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执行阶段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到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
监察支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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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相关责任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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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0100AJ-CF-010 |
市应急管理局 |
权限内对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处罚 |
无 |
行政处罚 |
1.立案阶段责任: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业务处室监督检查中发现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应移送监察支队审查立案;监察支队对自己发现或者接受的违法行为案件,应予立案。 |
各业务处室和监察支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经办单位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应予移送不予移送的,应予立案不予立案的,或者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发生事故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七条。 《江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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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相关隐私及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 |
监察支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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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召开联席会议,提出处理意见。 |
政策法规处负责人及经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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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
监察支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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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重大行政处罚应当由安监局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局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及经办人(重大处罚决定阶段责任为局领导集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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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送达阶段责任: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的期限依法执行。 |
监察支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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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执行阶段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到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
监察支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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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相关责任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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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0100AJ-CF-011 |
市应急管理局 |
权限内对违法转让、接受转让、冒用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行为的处罚 |
无 |
行政处罚 |
1.立案阶段责任: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业务处室监督检查中发现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应移送监察支队审查立案;监察支队对自己发现或者接受的违法行为案件,应予立案。 |
各业务处室和监察支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经办单位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应予移送不予移送的,应予立案不予立案的,或者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发生事故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七条。 《江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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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相关隐私及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 |
监察支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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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召开联席会议,提出处理意见。 |
政策法规处负责人及经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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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
监察支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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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重大行政处罚应当由安监局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局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及经办人(重大处罚决定阶段责任为局领导集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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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送达阶段责任: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的期限依法执行。 |
监察支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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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执行阶段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到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
监察支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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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相关责任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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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0100AJ-CF-012 |
市应急管理局 |
权限内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或者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 线的处罚 |
无 |
行政处罚 |
1.立案阶段责任: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业务处室监督检查中发现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应移送监察支队审查立案;监察支队对自己发现或者接受的违法行为案件,应予立案。 |
各业务处室和监察支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经办单位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应予移送不予移送的,应予立案不予立案的,或者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发生事故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七条。 《江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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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相关隐私及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 |
监察支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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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召开联席会议,提出处理意见。 |
政策法规处负责人及经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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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
监察支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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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重大行政处罚应当由安监局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局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及经办人(重大处罚决定阶段责任为局领导集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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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送达阶段责任: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的期限依法执行。 |
监察支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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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执行阶段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到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
监察支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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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相关责任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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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0100AJ-CF-013 |
市应急管理局 |
权限内对未按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定的产 品种类进行生产;生产工序或者生产作业不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雇佣经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的人员从事危险工序作业;生产烟花爆竹使用的原 料不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的,或使用的原料超过国家标准规定的用量限制;使用按照国家标准规定禁止使用或者禁忌配伍的物质生产烟花爆竹;未按照国家标准的规定在烟花爆竹产品上标注燃放说明,或者未在烟花爆竹的包装物上印制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警示标志的处罚 |
无 |
行政处罚 |
1.立案阶段责任: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业务处室监督检查中发现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应移送监察支队审查立案;监察支队对自己发现或者接受的违法行为案件,应予立案。 |
各业务处室和监察支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经办单位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应予移送不予移送的,应予立案不予立案的,或者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发生事故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七条。 《江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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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相关隐私及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 |
监察支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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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召开联席会议,提出处理意见。 |
政策法规处负责人及经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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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
监察支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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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重大行政处罚应当由安监局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局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及经办人(重大处罚决定阶段责任为局领导集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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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送达阶段责任: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的期限依法执行。 |
监察支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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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执行阶段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到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
监察支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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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相关责任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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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0100AJ-CF-014 |
市应急管理局 |
权限内对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谎报或者瞒报事故;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转移、隐匿资金、 财产,或者销毁有关 证据、资料;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事故发生后逃匿的处罚 |
无 |
行政处罚 |
1.立案阶段责任: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业务处室监督检查中发现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应移送监察支队审查立案;监察支队对自己发现或者接受的违法行为案件,应予立案。 |
各业务处室和监察支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经办单位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应予移送不予移送的,应予立案不予立案的,或者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发生事故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七条。 《江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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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相关隐私及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 |
监察支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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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召开联席会议,提出处理意见。 |
政策法规处负责人及经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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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
监察支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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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重大行政处罚应当由安监局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局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及经办人(重大处罚决定阶段责任为局领导集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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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送达阶段责任: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的期限依法执行。 |
监察支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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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执行阶段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到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
监察支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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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相关责任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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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相关隐私及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 |
监察支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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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召开联席会议,提出处理意见。 |
政策法规处负责人及经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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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
监察支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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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重大行政处罚应当由安监局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局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及经办人(重大处罚决定阶段责任为局领导集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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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送达阶段责任: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的期限依法执行。 |
监察支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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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执行阶段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到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
监察支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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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相关责任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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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0100AJ-CF-015 |
市应急管理局 |
权限内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弄虚作假,骗取或者勾结、串通行政审批工作人员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书及其他批准文件的处罚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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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立案阶段责任: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业务处室监督检查中发现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应移送监察支队审查立案;监察支队对自己发现或者接受的违法行为案件,应予立案。 |
各业务处室和监察支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经办单位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应予移送不予移送的,应予立案不予立案的,或者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发生事故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七条。 《江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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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相关隐私及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 |
监察支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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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召开联席会议,提出处理意见。 |
政策法规处负责人及经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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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
监察支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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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重大行政处罚应当由安监局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局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及经办人(重大处罚决定阶段责任为局领导集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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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送达阶段责任: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的期限依法执行。 |
监察支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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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执行阶段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到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
监察支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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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相关责任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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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0000AJ-CF-016 |
市应急管理局 |
生产经营单位未按规 定向市应急管理局报送应急预案备案的处罚 |
无 |
行政处罚 |
1.立案阶段责任: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业务处室监督检查中发现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应移送监察支队审查立案;监察支队对自己发现或者接受的违法行为案件,应予立案。 |
各业务处室和监察支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经办单位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应予移送不予移送的,应予立案不予立案的,或者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发生事故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七条。 《江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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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相关隐私及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 |
监察支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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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召开联席会议,提出处理意见。 |
政策法规处负责人及经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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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
监察支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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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重大行政处罚应当由安监局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局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及经办人(重大处罚决定阶段责任为局领导集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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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送达阶段责任: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的期限依法执行。 |
监察支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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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执行阶段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到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
监察支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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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相关责任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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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相关隐私及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 |
监察支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
||||||||||||||||
3. 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召开联席会议,提出处理意见。 |
政策法规处负责人及经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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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
监察支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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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重大行政处罚应当由安监局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局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及经办人(重大处罚决定阶段责任为局领导集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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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送达阶段责任: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的期限依法执行。 |
监察支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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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执行阶段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到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
监察支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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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相关责任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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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0100AJ-CF-017 |
市应急管理局 |
非煤矿矿山企业在市应急管理局颁发的安全生 产许可证有效期内, 出现需要变更安全生 产许可证的情形(需 变更单位名称、主要 负责人的、单位地址 的、经济类型的、许可 范围)未在规定期限 内向市应急管理局申请变 更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处罚 |
无 |
行政处罚 |
1.立案阶段责任: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业务处室监督检查中发现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应移送监察支队审查立案;监察支队对自己发现或者接受的违法行为案件,应予立案。 |
工贸处和监察支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经办单位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应予移送不予移送的,应予立案不予立案的,或者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发生事故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七条。 《江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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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相关隐私及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 |
监察支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
||||||||||||||||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召开联席会议,提出处理意见。 |
政策法规处负责人及经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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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
监察支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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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重大行政处罚应当由安监局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局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及经办人(重大处罚决定阶段责任为局领导集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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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送达阶段责任: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的期限依法执行。 |
监察支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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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执行阶段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到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
监察支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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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相关责任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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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相关隐私及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 |
监察支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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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召开联席会议,提出处理意见。 |
政策法规处负责人及经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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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
监察支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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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重大行政处罚应当由安监局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局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及经办人(重大处罚决定阶段责任为局领导集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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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送达阶段责任: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的期限依法执行。 |
监察支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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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执行阶段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到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
监察支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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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相关责任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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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相关责任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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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0100AJ-CF-018 |
市应急管理局 |
权限内对企业在安全 生产许可证有效期 内,其危险化学品建 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 验收合格后,未按规 定提出安全生产许可 证变更申请并且擅自 投入运行的处罚 |
无 |
行政处罚 |
1.立案阶段责任: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业务处室监督检查中发现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应移送监察支队审查立案;监察支队对自己发现或者接受的违法行为案件,应予立案。 |
危化处和监察支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经办单位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应予移送不予移送的,应予立案不予立案的,或者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发生事故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七条。 《江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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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相关隐私及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 |
监察支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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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召开联席会议,提出处理意见。 |
政策法规处负责人及经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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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
监察支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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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重大行政处罚应当由安监局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局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及经办人(重大处罚决定阶段责任为局领导集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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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送达阶段责任: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的期限依法执行。 |
监察支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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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执行阶段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到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
监察支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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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相关责任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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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0100AJ-CF-019 |
市应急管理局 |
权限内对生产经营单 位主要负责人、安全 生产管理人员、特种 作业人员以欺骗、贿 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特种 作业操作证的处罚 (安全资格认可已取消) |
无 |
行政处罚 |
1.立案阶段责任: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业务处室监督检查中发现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应移送监察支队审查立案;监察支队对自己发现或者接受的违法行为案件,应予立案。 |
各业务处室和监察支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经办单位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应予移送不予移送的,应予立案不予立案的,或者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发生事故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七条。 《江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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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相关隐私及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 |
监察支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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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召开联席会议,提出处理意见。 |
政策法规处负责人及经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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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
监察支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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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重大行政处罚应当由安监局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局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及经办人(重大处罚决定阶段责任为局领导集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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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送达阶段责任: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的期限依法执行。 |
监察支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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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执行阶段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到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
监察支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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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相关责任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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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0100AJ-CF-020 |
市应急管理局 |
权限内对烟花爆竹生 产企业变更主要负责 人或者名称,未办理 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 手续,从其他企业购 买烟花爆竹半成品加 工后销售,或者购买 其他企业烟花爆竹成 品加贴本企业标签后 销售,或者向其他企 业销售烟花爆竹半成 品的处罚 |
无 |
行政处罚 |
1.立案阶段责任: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业务处室监督检查中发现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应移送监察支队审查立案;监察支队对自己发现或者接受的违法行为案件,应予立案。 |
危化处和监察支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经办单位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应予移送不予移送的,应予立案不予立案的,或者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发生事故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七条。 《江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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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相关隐私及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 |
监察支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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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召开联席会议,提出处理意见。 |
政策法规处负责人及经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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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
监察支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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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重大行政处罚应当由安监局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局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及经办人(重大处罚决定阶段责任为局领导集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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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送达阶段责任: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的期限依法执行。 |
监察支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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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执行阶段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到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
监察支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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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相关责任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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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0100AJ-CF-021 |
市应急管理局 |
权限内对烟花爆竹生 产企业多股东各自独 立进行烟花爆竹生产活动,从事礼花弹生产的企业将礼花弹销售给未经公安机关批准的燃放活动,改建、 扩建烟花爆竹生产(含储存)设施未办理 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手续,发生较大以上 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不再具备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处罚 |
无 |
行政处罚 |
1.立案阶段责任: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业务处室监督检查中发现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应移送监察支队审查立案;监察支队对自己发现或者接受的违法行为案件,应予立案。 |
危化处和监察支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经办单位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应予移送不予移送的,应予立案不予立案的,或者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发生事故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七条。 《江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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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相关隐私及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 |
监察支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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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召开联席会议,提出处理意见。 |
政策法规处负责人及经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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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
监察支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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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重大行政处罚应当由安监局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局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及经办人(重大处罚决定阶段责任为局领导集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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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送达阶段责任: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的期限依法执行。 |
监察支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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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执行阶段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到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
监察支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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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相关责任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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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0100AJ-QT-CF-001 |
市应急管理局 |
被许可人以欺骗、贿 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处罚 |
无 |
共性权力 |
1.立案阶段责任: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业务处室监督检查中发现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应移送监察支队审查立案;监察支队对自己发现或者接受的违法行为案件,应予立案。 |
各业务处室和监察支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经办单位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应予移送不予移送的,应予立案不予立案的,或者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发生事故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七条。 《江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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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相关隐私及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 |
监察支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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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召开联席会议,提出处理意见。 |
政策法规处负责人及经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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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
监察支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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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重大行政处罚应当由安监局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局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及经办人(重大处罚决定阶段责任为局领导集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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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送达阶段责任: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的期限依法执行。 |
监察支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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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执行阶段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到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
监察支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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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相关责任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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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0100AJ-QT-CF-002 |
市应急管理局 |
行政许可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的处罚 |
无 |
共性权力 |
1.立案阶段责任: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业务处室监督检查中发现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应移送监察支队审查立案;监察支队对自己发现或者接受的违法行为案件,应予立案。 |
各业务处室和监察支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经办单位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应予移送不予移送的,应予立案不予立案的,或者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发生事故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七条。 《江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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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相关隐私及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 |
监察支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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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召开联席会议,提出处理意见。 |
政策法规处负责人及经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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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
监察支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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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重大行政处罚应当由安监局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局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及经办人(重大处罚决定阶段责任为局领导集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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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送达阶段责任: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的期限依法执行。 |
监察支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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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执行阶段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到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
监察支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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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相关责任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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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0100AJ-QZ-001 |
市应急管理局 |
查封、扣押不符合保 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 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以及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物 品,查封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物品的作业场所 |
无 |
行政强制 |
1.催告阶段责任:经办人员草拟催告通知书,经局长审签后送达当事人,催告其履行义务并告之其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和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
业务处负责人及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违反法定权限、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2.查封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查封的; 3.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 4.没有正确履行监管责任,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二)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三)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四)违反本法规定,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的;(五)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的;(六)有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强制情形的。” 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行政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扩大查封、扣押、冻结范围的;(二)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三)在查封、扣押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查封、扣押的。” 第六十三条:“行政机关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或者划拨的存款、汇款以及拍卖和依法处理所得的款项,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据为己有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依法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 第六十四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八十七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予以批准或者验收通过的;(二)发现未依法取得批准、验收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的;(三)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不撤销原批准或者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四)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不依法及时处理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前款规定以外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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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决定阶段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记录、复核,无正当理由的,向分管厅领导报告并经批准作出强制执行决定,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 |
分管局领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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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执行阶段责任:由2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收缴或封存有关物品;填写收缴(封存)物品清单一式三份,并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
业务处负责人及经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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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事后监管责任:行政强制期限结束后归还封存物品并由当事人签收。 |
相关责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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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相关责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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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0100AJ-QZ-002 |
市应急管理局 |
通知有关单位停止供 电、停止供应民用爆 炸物品等措施,强制 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决 定 |
无 |
行政强制 |
1.催告阶段责任:经办人员草拟催告通知书,经局长审签后送达当事人,催告其履行义务并告之其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和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
业务处负责人及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违反法定权限、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2.查封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查封的; 3.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 4.没有正确履行监管责任,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七条。 |
|||||||||
2.决定阶段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记录、复核,无正当理由的,向分管厅领导报告并经批准作出强制执行决定,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 |
分管局领导和主要领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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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执行阶段责任:由2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收缴或封存有关物品;填写收缴(封存)物品清单一式三份,并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
业务处负责人及经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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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事后监管责任:行政强制期限结束后归还封存物品并由当事人签收。 |
相关责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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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相关责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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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0100AJ-QZ-003 |
市应急管理局 |
扣押易制毒物品相关的证据材料和违法物品,临时查封有关场所 |
无 |
行政强制 |
1.催告阶段责任:经办人员草拟催告通知书,经局长审签后送达当事人,催告其履行义务并告之其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和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
危化处负责人及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违反法定权限、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2.查封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查封的; 3.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 4.没有正确履行监管责任,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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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决定阶段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记录、复核,无正当理由的,向分管厅领导报告并经批准作出强制执行决定,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 |
分管局领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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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执行阶段责任:由2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收缴或封存有关物品;填写收缴(封存)物品清单一式三份,并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
危化处负责人及经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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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事后监管责任:行政强制期限结束后归还封存物品并由当事人签收。 |
相关责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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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相关责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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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0100AJ-QZ-004 |
市应急管理局 |
查封违法生产、储存、 使用、经营危险化学 品的场所,扣押违法 生产、储存、使用、经 营、运输的危险化学 品以及用于违法生 产、使用、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原材料、设备、运输工具 |
无 |
行政强制 |
1.催告阶段责任:经办人员草拟催告通知书,经局长审签后送达当事人,催告其履行义务并告之其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和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
危化处负责人及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违反法定权限、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2.查封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查封的; 3.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 4.没有正确履行监管责任,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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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决定阶段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记录、复核,无正当理由的,向分管厅领导报告并经批准作出强制执行决定,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 |
分管局领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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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执行阶段责任:由2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收缴或封存有关物品;填写收缴(封存)物品清单一式三份,并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
危化处负责人及经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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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事后监管责任:行政强制期限结束后归还封存物品并由当事人签收。 |
相关责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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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相关责任人 |
360100AJ-QT-QZ-001 |
市应急管理局 |
加处罚款 |
无 |
共性权力 |
1.调查阶段责任:根据处罚决定书下达日期计算缴纳罚款的期限。逾期不缴纳罚款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标准。 |
监察支队经办人及负责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违反法定程序和权限的; 2.利用组织、协调、督导权力为单位或者个人索取、收受贿赂的; 3.对处罚对象进行打击报复,弄虚作假、徇私舞弊,严重违反公平公正的; 4.利用加处罚款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 5.没有正确履行监管责任,将加处罚款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第三条。 |
2.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加处罚款决定,申请强制执行。 |
监察支队经办人及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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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收款阶段责任:根据缴交凭证开具收款票据。 |
监察支队经办人及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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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送达阶段责任:按规定将收款票据送达当事人。 |
监察支队经办人及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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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相关责任人 |
360100AJ-QT-QZ-002 |
市应急管理局 |
抽样取证 |
无 |
共性权力 |
1.抽取样品的责任:抽样取证时,应当有当事人在场,办案人员应当制作抽样记录,对样品加贴封条,开具物品清单,由办案人员和当事人在封条和相关记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
监察支队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抽样的物品不登记保存; 2.对发现的违法案件不依法处理; 3.不依法处置抽取的样品,或者将其据为己有; 4.严重失职、渎职、玩忽职守或弄虚作假、借机谋取私利等行为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七条。 |
2.样品证明力认定的责任:根据不同情况,有的样品能直接证明当事人违法行为,执法人员应有一个判断;有的需要经过鉴定或检测检验,则应及时送检。 |
监察支队经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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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依法处置案件的责任:根据抽取的样品证据证明,对是否应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或其他行政措施,提出拟办意见。 |
监察支队负责人和经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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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依法处置样品的责任:案件办理过程中或者办结后,对抽取的样品依法及时处置,如不宜保存、容易腐蚀变质,或者易燃易爆、放射性的样品,应遵照公共卫生管理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处置;对价值较高的物品,应遵照公共财物管理法律法规处置。 |
监察支队经办人 |
360100AJ-QT-QZ-003 |
市应急管理局 |
先行登记保存证据 |
无 |
共性权力 |
1.登记的责任:先行登记保存时,应当有当事人在场,办案人员应当制作抽样记录,对样品加贴封条,开具物品清单,由办案人员和当事人在封条和相关记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
监察支队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登记保存物品不登记保存; 2.对发现的违法案件不依法处理; 3.不依法处理登记保存物品,或者将其据为己有; 4.严重失职、渎职、玩忽职守或弄虚作假、借机谋取私利等行为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七条。 |
2.样品证明力认定的责任:根据不同情况,有的样品可根据执法人员判断直接证明当事人违法行为;有的需要经过鉴定或检测检验,则应及时送检。 |
监察支队经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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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及时处理的责任:必须在7日内对登记保存物品进行处理。可采取解除登记保存措施、改为查封扣押或者依法作出没收的决定等。 |
监察支队负责人和经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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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依法处置案件的责任:根据登记保存的证据证明,对是否应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或其他行政措施,提出拟办意见。 |
监察支队经办人 |
360100AJ-QR-001 |
市应急管理局 |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单位的确认 |
无 |
行政确认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者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业务处受理工作人员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受理的材料不认真审查的; 3.对不符合标准要求的企业违法予以行政确认的; 4.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 5.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七条。 |
2.审查阶段责任:依法对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进行书面审查,必要时可以向有关人员进行调查以及根据条件开展复核。 |
业务处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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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决定阶段责任:直接作出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单位认定。 |
分管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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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文书,依法送达。 |
送达工作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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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事后责任:督促企业严格履行相关责任,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
业务处工作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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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相关责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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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0100AJ-JL-001 |
市应急管理局 |
全市安全生产工作综合评先表彰 |
无 |
行政奖励 |
1.制定方案责任:制定评选表彰方案。 |
综合处负责人及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经组织程序擅自决定表彰对象的; 2.对表彰对象不经公示的; 3.接到对表彰对象的举报不予核实的; 4.严重失职、渎职、玩忽职守或弄虚作假、借机谋取私利等行为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七条。 |
2.初审阶段责任:受理申报单位报送的材料,并进行初审汇总,提出初审意见。 |
综合处经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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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审查阶段责任:结合申报材料对候选人的业绩贡献等相关情况进行审核,并提交领导集体审议。 |
综合处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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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决定阶段责任:提交市政府领导审定表彰对象。 |
市应急管理局主要领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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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公示阶段责任: 将审核通过人员名单在公共媒体或者官方门户网站公示。 |
综合处负责人及经办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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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表彰阶段责任:印发表彰文件,召开表彰会,送达并信息公开。 |
综合处责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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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事后监督阶段责任:推荐人选未按评选条件和程序推荐的,经查实后取消评选资格或撤销奖励;对评选工作中有严重失职、渎职或弄虚作假、借机谋取私利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
相关责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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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相关责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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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0100AJ-JL-002 |
市应急管理局 |
对报告重大事故隐患或者举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有功人员的奖励 |
无 |
行政奖励 |
1. 举报受理阶段责任:设立举报电话、举报信箱,接受举报并登记在案。 |
办公室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举报不予受理; 2.对实名举报的不予调查核实; 3.违反保密规定,泄漏举报人姓名等个人资料; 4.严重失职、渎职、玩忽职守或弄虚作假、借机谋取私利等行为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七条。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财政部关于印发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安监总财〔2012〕63号)第十七条:受理举报的安全监管部门应当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并为其保密。严禁泄露举报人的姓名、工作单位、家庭住址等情况;严禁将举报材料和举报人的有关情况透露或者转给被举报单位和被举报人。 |
2.核实阶段责任:实名举报的,应予核实。 |
业务处室和监察支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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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审查阶段责任:符合奖励条件的,提出奖励意见。 |
业务处室和监察支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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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决定阶段责任:领导审批。 |
局分管领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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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奖励阶段:发放证书和奖金 |
办公室经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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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事后监督责任:对不符合奖励条件的经查实后取消评选资格或撤销奖励;对评选工作中有严重失职、渎职或弄虚作假、借机谋取私利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
业务处室和监察支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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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相关责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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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0100AJ-QT-001 |
市应急管理局 |
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以及其他生产经营单位 中涉及实行安全生产许可的应急预案备案 |
无 |
其他行政 权力一备 案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预案处经办人员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人防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公示申请人应当提交材料的; 2.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或不依法审批的; 4.在受理、审查、审批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5.增设、变更核准程序或核准条件的; 6.未在承诺期限内不以适当形式作出备案决定的; 7.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审批或者超越法定职权审批的; 8.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的,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处理的; 9.在项目审批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10.在项目审批过程中收受贿赂、获取其他利益,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七条。 |
2.审核阶段责任:材料审核;根据需要征求相关部门意见,提出审核意见。 |
预案处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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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决定(不予备案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
预案处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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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送达文书。 |
预案处经办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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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对企业应急救援预案情况检查,督促其加强应急工作。 |
预案处负责人及经办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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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相关责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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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0100AJ-QT-002 |
市应急管理局 |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统计分析表与重大事故隐患备案 |
无 |
其他行政 权力一备 案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评估统计处经办人员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人防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公示申请人应当提交材料的; 2.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或不依法审批的; 4.在受理、审查、审批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5.增设、变更核准程序或核准条件的; 6.未在承诺期限内不以适当形式作出备案决定的; 7.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审批或者超越法定职权审批的; 8.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的,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处理的; 9.在项目审批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10.在项目审批过程中收受贿赂、获取其他利益,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七条。 |
2.审核阶段责任:材料审核;根据需要征求相关部门意见,提出审核意见。 |
评估统计处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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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决定(不予备案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
市应急管理局分管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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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送达文书。 |
评估统计处经办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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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企业业务情况检查,督促其排查治理事故隐患。 |
相关责任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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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相关责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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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0100AJ-QT-003 |
市应急管理局 |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
无 |
其他行政 权力一行 政监督检 查 |
1.监督检查责任:根据执法计划要求,定期不定期对企业安全生产情况开展检查。 |
监察支队和业务处执法人员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资质认定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按照法定程序进行监督检查; 2.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不按照法律要求进行处置; 3.严重失职、渎职、玩忽职守或弄虚作假、借机谋取私利等行为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七条。 |
2.复查责任:根据检查情况依法开展复查,并督促事故隐患整改。 |
监察支队和业务处执法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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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相关责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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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0100AJ-QT-004 |
市应急管理局 |
组织较大事故和市提级调查事故的调查处理和办理结案工作 |
无 |
其他行政 权力一其 他 |
1.事故调查组组成责任:提出事故调查组组成建议,根据省政府领导批示,发文成立事故调查组。 |
相关业务处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资质认定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事故调查组成立不符合法律要求的; 2.事故调查违反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和有关行政法等法律规定的; 3.未经许可擅自披露有关事故调查处理信息的; 4.严重失职、渎职、玩忽职守或弄虚作假、借机谋取私利等行为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七条。 |
2.事故调查方案制订责任:制订初步方案,提交事故调查组会议讨论,确定后印发给每位成员。 |
相关业务处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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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事故调查和分析责任。承担事故调查综合工作,收集保管证据材料,协调各小组之间关系,督促事故调查进度。 |
相关业务处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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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拟撰综合报告的责任:汇总技术报告、管理报告等分项报告,拟写综合报告,并根据调查组会议决定进行修改后,呈报省政府。 |
相关业务处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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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督办落实的责任:根据省政府批复,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落实责任追究和整改措施,并将有关处理结果材料归档。 |
监察支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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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0100AJ-QT-QT-001 |
市应急管理局 |
行政复议 |
无 |
共性权力 |
1.受理阶段责任:审查复议申请,书面告知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或建议)。 |
政策法规处工作人员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复议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受理和复议决定的; 2.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3.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准予受理或超越法定职权准予受理的; 4.在受理、审查、决定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5.在受理、调查、决定过程中有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渎职、失职行为的; 6.擅自收费的; 7.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四条:“行政复议机关违反本法规定,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依法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或者不按照规定转送行政复议申请的,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的行政处分;经责令受理仍不受理或者不按照规定转送行政复议申请,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第三十五条:“行政复议机关工作人员在行政复议活动中,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渎职、失职行为的,依法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的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八条:“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发现有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不按照规定期限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徇私舞弊、对申请人打击报复或者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等情形的,应当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建议,有关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七条。 |
2.调查阶段责任:依法对复议申请内容所涉的相关材料进行调查或审查,提出复议意见。 |
政策法规处负责人及工作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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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撤销或确认其违法行为的)。 |
分管政策法规处局领导及处室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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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送达阶段责任:制作、送达受理通知书,向被申请人送达复议申请书,制作、送达复议决定书。 |
政策法规处工作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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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事后监督阶段责任:行政复议决定是否依法履行。 |
相关责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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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相关责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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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0100AJ-QT-QT-002 |
市应急管理局 |
责令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
无 |
共性权力 |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涉嫌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 |
业务处室或监察支队负责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调查取证或者执行过程中,因违法或不当行为造成当事人人身或者财产损失的; 6.违反法定的责令改正程序的; 7.在责令改正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第五十八条第二款:“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六十条:“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七条。 |
2.调查阶段责任: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
监察支队执法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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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
政策法规处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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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决定阶段责任:根据调查结果作出处理决定。 |
分管局领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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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送达阶段责任:制作《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载明违法事实、处罚依据、种类、履行期限等内容,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
监察支队执法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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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执行阶段责任:依照《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加处罚款、向当事人单位、上级主管部门通报,或向社会通报,或停办相关审批手续及吊销有关资质资格证书等。 |
相关责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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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相关责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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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简易程序责任:执法人员发现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违法行为,当场出示执法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码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签名或盖章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及时报行政机关备案。 |
业务处室或监察支队负责人监察支队执法人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