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高新区工业厂房租赁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高新区工业厂房租赁,促进园区产业提升和优化产业合理布局,结合园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本办法适用于园区内工业企业拟出租的3000平米以上的厂房及工业地产(含佳海、龚杏、中节能产业园、中兴产业园)。
第二条 规建局房管中心作为区内工业厂房的管理责任主体部门,负责区内工业厂房的日常管理工作,收集区内工业厂房信息(包含:面积、层高、承重等),定期将信息报招商局、经发局,督促具有闲置厂房的工业企业进行备案,经发局配合规建局房管中心做好区内工业厂房企业租赁备案及管理工作,工业地产厂房的出租由招商局负责把关。
第二章 租赁管理
第三条 承租企业的条件和要求:
(一)企业需依法在南昌高新区内办理工商注册、税务登记,依法纳税,并正常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二)产业导向要求:承租企业应为节能、环保、科技含量高、市场潜力大、发展前景好的先进制造业企业,且符合高新区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导向。
(三)消防要求:承租的厂房必须取得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和验收意见书或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备案和竣工验收备案。二次装修前,必须向公安消防机构申报消防设计审核和验收或消防设计备案和竣工验收备案。
(四)环保要求:承租企业应认真填写《建设项目环评等级认定申请表》,内容包括原辅材料、产品、主要生产设备、生产工艺等,经环保分局核定后,出具入驻项目环评意见。
(五)严禁未办理房屋登记备案的承租企业擅自转租。
第四条 租赁程序
(一)工业企业厂房租赁程序
工业企业出租方与承租方签订租赁合同后,7个工作日内,出租方应将双方租赁合同、承租方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及企业项目产品简介报规建局房管中心备案。
规建局房管中心收到备案材料后,会同经发局按照入驻企业条件和要求有关标准,对拟入驻企业资质进行审核,凡符合本暂行办法第二条的承租企业,原则上予以同意备案,并协助企业到市房管局办理租赁备案证;不符合本暂行办法第二条的不予备案并通知出租方、承租方终止租赁合同。
(二)工业地产厂房租赁程序
1.申请受理。工业地产出租方(需已获得产权证)和承租方确定租用意向后,由出租方向规建局房管中心提出租赁申请,并提供双方租赁意向书、承租方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及企业项目产品简介。
2.资格审核。由管委会规建局房管中心商招商局对承租企业进行审核,同步征求环保分局意见,对入驻项目环评进行初步认定其可行性,符合条件的方可准予办理厂房出租手续。
3.出租手续。审核合格后,出租方与承租方企业签订正式的厂房租赁协议,并报规建局房管中心审核相关材料,协助企业到市房管局办理租赁备案证。
4.退租手续。企业租赁期满或出租方和承租方协议退租,出租方应将退租信息书面告知(出租方与承租方签字盖章)规建局房管中心、招商局及经发局,并由规建局房管中心协助企业到市租赁备案科信息消档。
第五条 信息公示。经发局收到规建局房管中心工业厂房信息后,建立园区企业已备案登记工业厂房项目信息库,在高新区政府官方网站上公布,便于为租赁单位提供有效信息,并对项目信息库进行动态管理,及时更新信息。
第六条 承租备案。本办法颁布实施之前已租赁厂房的工业企业,在本办法颁布实施后3个月内按照规定要求提交材料进行审核并备案。对未在规定时间内备案的租赁厂房工业企业及本办法颁布实施后未按其规定执行的租赁厂房企业,管委会规建局房管中心将会同招商、经发、执法、环保、消防等相关部门依法进行清理、处罚。
第七条 执法管理。区消防大队、执法大队、安监局、城环局、环保分局等部门要根据自身工作职责,定期对园区工业企业厂房内租赁企业进行现场执法,提供工业厂房信息,对存在安全隐患、违章搭建、环境污染等问题的企业进行执法(处罚),并督促已发生租赁行为且未备案的企业必须到房管部门补办租赁备案。
第三章 附则
第八条 工业厂房原则上不允许改为他用,仅限于生产及办公。
第九条 本办法由南昌高新区管委会规建局房管中心会同经发局、招商局等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