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高新区自留公租房的配租管理,根据《南昌市公共租赁住房配租管理暂行办法》(洪府厅发〔2014〕65号)、市委办公厅《南昌(国家)大学科技城建设推进会议纪要》及洪府厅抄字〔2016〕510号等文件相关规定,结合高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高新区自留公租房原属市级公租房房源,经向市委市政府申请将该部分公租房房源划拨高新区专门用于保障外来务工人员、新就业大学生和创新创业型人才等使用。
第三条 房管中心作为住房保障部门,负责高新区自留公租房政策制定,协调、指导、督促各申请单位对应部门开展实物配租、租金收取及租后管理等工作。
第四条 申请单位对应部门负责对所联系企业进行宣传,负责做好区住房保障部门和所联系企业的衔接工作。
经发局作为对应部门主要负责联系规上工业企业;
科技局作为对应部门主要负责联系软件服务外包企业、除规上工业以外的其它高新技术企业等;
招商局作为对应部门主要负责联系重大招商引资项目;
“两创”办作为对应部门主要负责联系入驻大学科技城及双创基地的企业,创客团队成员、企业创新创业型人才。
第二章 申请对象
第五条 高新区自留公租房面向申请对象主要为在高新区内办理工商注册、税务登记,并正常开展生产经营活动,产权明晰,管理规范,遵纪守法的法人企业,由申请单位代表本单位职工统一向高新区申请一定数量的公租房(即团租)用于保障职工住房需求。
第六条 为配合高新区打造南昌(国家)大学科技城,高航投资有限公司公租房项目作为配套设施,入驻大学科技城及双创基地的创客团队成员、企业创新创业型人才等可单独申请,原则上不再接受其他个人申请。由“两创”办牵头,根据公租房入驻的基本条件,制定管理办法。
第七条 申请单位申请公租房房源数量最少不低于3套,按照时间优先、重大项目优先的原则对申请单位予以审核,按照统筹安排、就近等原则配租房源。
第八条 申请单位配租给本单位的职工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连续稳定工作满6个月以上且已办理居住证;
(二)本地无房;
(三)家庭人均年收入不超过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5倍。
第九条 入驻大学科技城及双创基地的创客团队成员、企业创新创业型人才等单独申请的也应符合第十三条规定。
第三章 提交材料
第十条 申请单位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式四份):
(一)企业(单位)公租房团租申请书(加盖单位公章);
(二)三证合一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四)税务部门出具的纳税证明;
(五)本单位职工连续稳定工作满6个月证明、家庭人均年收入证明及无房证明(加盖单位公章);
(六)承诺书(加盖单位公章)。
第十一条 申请单位需收集本单位职工个人材料,并对材料真实性进行严格审核把关,具体应该提供以下材料(一式四份):
(一)南昌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
(二)身份证、户口簿及居住证复印件;
(三)婚姻状况证明复印件。
第十二条 入驻大学科技城及双创基地的创客团队成员、企业创新创业型人才等单独申请的应该提供以下材料(一式四份):
(一)南昌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
(二)身份证、户口簿及居住证复印件;
(三)婚姻状况证明复印件;
(四)连续稳定工作满6个月证明(加盖单位公章);
(五)无房产承诺书;
(六)收入证明;
(七)创客团队成员、企业创新创业型人才相关材料证明。
第四章 审核程序
第十三条 申请单位相关材料准备齐全后,向管委会正式提交书面申请,由申请单位对应部门提出初步审核意见报区住房保障部门;再由区住房保障部门复核申请单位职工住房情况等申请材料,明确申请单位的公租房房源数量,并提交最终意见报管委会审批同意。
第十四条 单独申请的创客团队成员、企业创新创业型人才材料准备齐全,由区“两创”办对其进行认定后,再由区住房保障部门复核其它申请材料,明确是否具备配租资格。
第十五条 管委会审批同意后,区住房保障部门与申请单位共同签订“团租”合同。
第十六条 具备配租资格的创客团队成员、企业创新创业型人才,由区住房保障部门、“两创”办、单独申请的创客团队成员、企业创新创业型人才三方共同签订《江西省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
第五章 租金和物业服务费标准
第十七条 公租房租金及物业费主要由申请单位或个人负责支付,租金收取方式为每季度一次性缴清,物业费收取方式由物业管理单位与申请单位或个人共同商定后自行确定。
第十八条 租金按照同地段、同类型住房市场租金70%的标准进行收取。
第十九条 物业服务费标准不高于同地段、同类型普通商品房小区物业服务费市场水平,由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按相关规定报区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后执行。
第二十条 公租房租金由现场管理单位负责代为收取,缴至区财政国库,并做好租金台账等工作。
第六章 租后管理
第二十一条 申请单位对于不再符合配租资格条件的职工应及时予以清退,并上报区住房保障部门。同时,区住房保障部门要对申请单位职工配租资格条件进行动态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申请单位不愿意继续续租的,经管委会同意,需对本单位入住职工全部予以清退、缴清租金后解除租赁合同。
第二十三条 单独申请的创客团队成员、企业创新创业型人才不愿意继续续租的,经区住房保障部门、“两创”办同意后,清退住房、缴清租金后解除租赁合同。
第二十四条 申请单位或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区住房保障部门有权解除租赁合同,收回公共租赁住房:
(一)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
(二)将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转租、转借或者改变用途的;
(三)无正当理由拖欠租金和物业管理服务费累积二个季度以上的;
(四)未按要求及时上报收入及住房变动情况的;
(五)其他违反政府筹集的公共租赁住房管理规定的。
第二十五条 政府职能部门的工作人员在资格审核和监督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区住房保障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关于《南昌高新区自留公租房团租管理
暂行办法》的说明
为加强高新区自留公租房的配租管理,配合我区企业做大做强,减少企业非生产性投入成本,根据《南昌市公共租赁住房配租管理暂行办法》(洪府厅发〔2014〕65号)、市委办公厅《南昌(国家)大学科技城建设推进会议纪要》及洪府厅抄字〔2016〕510号等文件相关规定,经征求所涉及的各个部门意见和建议,均无异议,并经南昌高新区管委会2016年第26号主任办公会研究通过并正式发布,本办法中主要条款包括申请对象、提交材料、审核程序、租金及物业费、租后管理等,主要以“团租”形式配租给区内企业外来务工人员。
现特报市政府进行备案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