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江西省委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中共南昌市委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中共南昌高新区工委南昌高新区管委会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等文件精神,加强和规范区本级预算部门(单位)绩效管理工作,逐步建成全方位、全过程、全覆盖的预算绩效管理体系,加快实现预算和绩效管理一体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区本级预算部门(单位)管理的所有财政性资金的绩效管理,涵盖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和社会保险基金预算以及涉及一般公共预算等财政资金的政府投资基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政府采购、政府购买服务、政府债券项目等。
第三条区本级预算部门绩效管理按管理对象可分为部门(单位)整体绩效管理、政策和项目绩效管理。按管理环节可分为事前绩效评估管理、绩效目标管理,事中绩效运行监控管理,事后绩效评价管理及绩效结果应用管理等。
第四条区本级预算部门(单位)是区本级预算绩效管理的责任主体;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部门(单位)预算绩效负责,项目责任人对项目预算绩效负责。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五条区本级预算部门(单位)主要职责:
(一)结合本行业、本部门工作实际,研究制定本部门预算绩效管理制度办法;
(二)组织实施本部门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指导、督促和检查所属单位和项目实施单位的预算绩效管理工作;
(三)组织开展新出台重大政策、新增重大项目事前绩效评估;
(四)按规定编报本部门整体绩效目标、政策和项目绩效目标;
(五)组织开展本部门及所属单位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和预算执行进度“双监控”;
(六)组织开展本部门及所属单位的绩效自评;
(七)建立本部门个性绩效指标和标准体系;
(八)负责本部门预算绩效管理相关信息公开;
(九)按要求向区财政局报送绩效自评和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考核等材料。
第六条区财政局主要职责:
(一)研究制定区本级预算绩效管理制度办法;
(二)指导区本级预算部门(单位)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对其工作情况进行考核;
(三)加强重大政策和项目的预算审核和绩效评估,开展绩效目标审核和批复,实施绩效运行监控,组织开展财政评价和结果应用等;
(四)负责重要绩效目标、绩效评价报告公开;
(五)研究制定共性绩效指标框架;
(六)推进预算绩效管理信息化建设;
(七)建立健全预算绩效管理专家咨询机制,指导和监督第三方机构参与预算绩效管理工作。
第三章事前绩效评估管理
第七条区本级预算部门(单位)对拟新出台的重大政策、新增重大项目(中央和省委省政府明文规定的除外)立项必要性、投入经济性、绩效目标合理性、实施方案可行性、筹资合规性等开展事前绩效评估,形成评估报告报送区财政局。
政府投资的基本建设项目和信息化建设项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条区财政局对区本级预算部门(单位)提交的评估报告进行审核,必要时可以组织第三方机构独立开展绩效评估,审核和评估结果作为预算安排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四章绩效目标管理
第九条绩效目标包括部门(单位)整体绩效目标、部门预算一级项目和二级项目绩效目标、重点政策和项目绩效目标,涵盖目标编报、审核、批复、报告和公开等流程。
第十条区本级预算部门(单位)按照“指向明确、细化量化、合理可行、相应匹配”的原则设定绩效目标。绩效目标要能清晰反映项目决策、项目和资金管理、产出和效益;指标内涵应当明确、具体、可衡量,指标值应当科学合理、符合标准。
第十一条区财政局对区本级预算部门(单位)编报的绩效目标进行审核,重点审核绩效目标的完整性、相关性、适当性和可行性,必要时可以组织专家进行审核。
第十二条绩效目标经审核通过后,原则上按规定随同预算一并批复下达,并向社会公开(涉密信息除外)。
第十三条绩效目标确定后,一般不予调整。因特殊原因确需调整的,应按照绩效目标管理要求重新报批。
第五章绩效运行监控管理
第十四条区本级预算部门(单位)是实施绩效运行监控的主体,按照“全面覆盖、突出重点,权责对等、约束有力,结果运用、及时纠偏”的原则,组织部门本级及所属单位绩效运行日常监控,定期对绩效运行监控信息进行收集、审核、分析、汇总、填报;并对重点政策和重大项目,以及巡视、审计等监督检查、重点绩效评价和日常管理中发现问题较多、绩效水平不高、管理薄弱的项目予以重点监控。
第十五条每年三季度及10月,区本级预算主管部门要集中分别对上半年、前三季度的预算执行情况和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开展一次绩效监控汇总分析,并报告区财政局。对科研类项目可暂不开展年度中的绩效监控,但应在实施期内结合项目检查等方式强化绩效监控,更加注重项目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和可持续性。
第十六条区财政局选择部分重点政策和项目进行监控,对区本级预算主管部门汇总分析报告进行审核,督促相关部门(单位)改进管理。
第六章绩效评价管理
第十七条绩效评价分为单位自评、部门评价和财政评价三种形式。绩效评价期限包括年度、中期及项目实施期结束后;对于实施期3年及以上的项目,应适时开展中期和实施期后绩效评价。
第十八条区本级预算部门(单位)应对照批复下达的绩效目标和指标,组织对部门本级及所属单位的预算执行情况,以及政策和项目实施效果开展绩效自评;区本级主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优先选择部门履职的重大改革发展项目开展绩效评价。
第十九条区财政局根据工作需要,对重大政策、项目,以及部门整体支出开展绩效评价,重点聚焦覆盖面广,社会关注度高,实施期长,巡视、审计等监督检查发现问题突出的事项等。
第七章绩效结果应用管理
第二十条区财政局、区本级预算部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绩效结果应用机制,切实加强结果分析、反馈和问题整改,并将其作为安排预算、完善政策、改进管理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一条绩效目标审核结果应用。原则上,对于审核结果为“优”的,直接进入下一步预算安排流程;审核结果为“良”的,与相关部门或单位进行协商,对其绩效目标进行完善后,进入下一步预算安排流程;审核结果为“中”的,由相关部门或单位对其绩效目标进行修改完善,按程序重新报送审核;审核结果为“差”的,不得进入下一步预算安排流程。
第二十二条绩效监控结果应用。对绩效监控中发现的绩效目标执行偏差和管理漏洞,采取分类处置措施纠正:对因政策变化、突发事件等客观因素导致预算执行进度缓慢或预计无法实现绩效目标的,要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按程序调减预算,并同步调整绩效目标;对于绩效监控中发现严重问题的,应暂停项目实施,相应按照有关程序调减预算并停止拨付资金,及时纠偏止损。
第二十三条绩效评价结果应用方式主要包括:
(一)反馈整改。区财政局、区本级预算主管部门应健全绩效评价结果反馈制度和绩效问题整改机制,及时将绩效结果反馈被评价部门(单位),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要求,督促部门(单位)整改落实。
(二)与预算安排挂钩。区财政局、区本级预算主管部门建立绩效评价结果与预算安排和政策调整挂钩机制,将部门(单位)整体绩效、项目支出绩效与部门(单位)预算安排挂钩;对绩效较好的政策、项目原则上优先保障,绩效一般的政策和项目要督促整改,交叉重复、碎片化的政策和项目予以调整,低效无效资金一律削减或取消,长期沉淀资金一律收回。
(三)报告和公开。区财政局、区本级预算部门(单位)应当按要求分别编入区政府决算和本部门决算,将绩效评价结果报送区工委、管委会审议通过后依法予以公开(涉密信息除外)。
第八章工作监督和考核
第二十四条区本级预算部门(单位)应建立健全内部绩效管理责任约束机制,制定本部门预算绩效管理办法,切实压实部门(单位)负责人和项目责任人,以及内部相关处室(单位)的责任,做到“花钱必问效、无效必问责”。
第二十五条区财政局建立健全省级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考核机制,督促区本级各部门(单位)增强绩效意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同时,在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中,加强巡视、审计等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财政政策、资金、项目管理使用中存在问题及其意见建议的应用。
第二十六条区本级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考核结果,依据《中共南昌高新区工委南昌高新区管委会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洪高新工发〔2020〕1号)有关规定予以应用。
第九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区财政局要加强预算绩效管理信息化建设,推进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更加精明、精准。
第二十八条区本级主管部门可依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本部门具体办法和实施细则。未纳入区本级预算部门(单位)预算管理的财政资金的预算绩效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