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区本级预算绩效评价结果应用,切实提高财政资源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中共南昌高新区工委南昌高新区管委会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等规定,结合我区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区级各部门开展的部门自评和区财政局开展的财政评价的结果应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区本级预算绩效评价结果应用,是区级各部门、区财政局通过多种方式充分利用绩效评价结果,实现绩效持续性改进和螺旋式上升,逐年循环往复,提高财政资源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的活动。
第四条开展绩效评价结果应用应当健全绩效评价结果反馈制度和绩效问题整改责任制,应当建立绩效评价结果与预算安排和政策调整挂钩机制,将本级部门整体绩效与部门预算安排挂钩,将下级政府财政运行综合绩效与转移支付分配挂钩。
对绩效好的政策和项目原则上优先保障,对绩效一般的政策和项目要督促改进,对交叉重复、碎片化的政策和项目予以调整,对低效无效资金一律削减或取消,对长期沉淀的资金一律收回并按照有关规定统筹用于亟需支持的领域。
第五条区级各部门和区财政局是绩效评价结果应用的主体。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六条区财政局主要职责包括:
(一)研究制定绩效评价结果应用办法;
(二)开展财政评价结果应用;
(三)督促区级各部门开展部门自评结果应用;
(四)公开财政评价结果及应用情况;向区工委管委会报送重要绩效评价结果;
(五)应当履行的其他绩效评价结果应用职责。
第七条区级各部门主要职责包括:
(一)负责本部门自评结果的应用;
(二)根据区财政局反馈的意见开展财政评价结果应用;
(三)按照要求向区财政局报送部门自评和财政评价结果应用情况;
(四)公开部门自评结果及应用情况;
(五)应当履行的其他绩效评价结果应用职责。
第三章部门自评结果应用
第八条区级各部门应当在自评结果确定后,将材料送主要负责人审签,根据主要负责人批示要求和自评结果进行整改,并及时将经主要负责人审阅的应用情况,报送区财政局备案。
第九条赋予区级各部门更多的管理自主权。区级各部门应当强化预算绩效管理的主体责任,将部门自评结果与本部门所属单位及具体项目预算安排挂钩。
(一)对部门预算中二级项目开展的绩效评价,可根据绩效评价结果对二级项目进行排序,将排序靠后的调整用于保障绩效好的项目。
(二)对本部门所属单位开展的整体绩效评价,可根据绩效评价结果与该单位预算控制数挂钩。
(三)对部门所属的预算项目支出(含追加专项及上级专项转移支付)、具有特定用途和具体使用目标的共同事权类一般性转移支付开展的绩效评价,应当将评价结果作为资金分配的重要因素。
第十条区财政局应当将部门自评结果在年度预算编审环节和资金分配时进行应用。
第四章财政评价结果应用
第十一条区财政局在财政评价结果确定后,应当将财政评价结果和应用要求反馈区级各部门。
第十二条区级各部门应当在收到财政评价结果通知后,送主要负责人审签,根据主要负责人批示要求和财政评价结果进行整改,并在30日内将经主要负责人审阅的应用情况,报送区财政局。
第十三条区财政局开展的财政评价应当针对不同的评价对象和不同的评价结果,在预算安排、政策调整和资金分配时进行应用。
(一)项目绩效评价结果的应用
对于常年性、延续性项目,绩效评价结果为优的,下一年度原则上应当优先保障该项目预算;绩效评价结果为良的,区级各部门应当及时整改,整改情况作为安排以后年度预算的重要参考;绩效评价结果为中的,下一年度预算安排时除补助到个人的民生项目外,应当根据分数按相应比例扣减项目预算额度;绩效评价结果为差的,下一年度取消该项目。
对于一次性项目,绩效评价结果为差的,下一预算年度原则上不安排新增同类项目资金。
(二)政策绩效评价结果的应用
结论为终止的,应当取消相关的项目;结论为延续的,应当进一步完善和改进。
(三)部门(单位)整体绩效评价结果的应用
对绩效评价结果为优或良的,下一年度原则上应当优先保障该部门预算控制数;绩效评价结果为中的,下一年度应当根据分数按相应比例扣减部门预算控制数;绩效评价结果为差的,下一年度应当扣减该预算部门预算控制数10%。
(四)对下级政府财政运行情况实施的综合绩效评价,应当根据评价结果与转移支付分配挂钩。
第十四条财政评价结果应用涉及扣减项目预算额度或取消项目预算、终止相关支出政策、扣减部门预算控制数的,应当按规定上报区工委管委会批准。
第十五条财政评价结果应用涉及预算安排的,区财政局应当及时将预算安排相关意见在预算编制“一下”阶段之前反馈给区级各部门,区级各部门应当根据区财政局意见,在部门预算编制中落实。
第十六条区财政局应当将财政评价结果作为专项资金分配的重要因素,在资金分配时应用。
第五章结果报告与公开
第十七条区财政局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每年选择部分绩效评价结果随同决算报送区工委管委会审查。
第十八条绩效评价结果应当按照“谁评价、谁公开”的原则,除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外,依法向社会主动公开。
(一)公开的时间和内容。区级各部门在部门决算公开时同步公开部门自评结果及结果应用情况,区财政局同步公开财政评价结果和应用情况。
(二)公开的方式。区级各部门应当在门户网站公开部门自评结果及应用情况,并永久保留。没有门户网站的,应当采取措施在公开媒体公开,并积极推动门户网站建设。区财政局应当在区门户网站设立的预决算公开专栏中,一并公开财政评价结果和应用情况。
第六章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
第十九条区级各部门和区财政局应当认真履行区本级预算绩效评价结果应用有关职责,切实提高财政资源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依法接受监督。
对不按规定进行绩效自评或不配合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进行绩效评价,致使绩效管理工作无法正常进行的,财政部门可予以通报,其评价结论按“差”处理。
第二十条对在区级预算绩效评价结果应用中出现的违法行为,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规定追究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区级各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本部门实施细则。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区财政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