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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关于印发《麻丘镇定向购置安置房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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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政策背景

为进一步规范南昌高新区麻丘镇被征收农房的安置管理,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结合我镇实际,特制定本工作实施方案。

二、主要内容

《麻丘镇定向购置安置房工作实施方案》主要由11条组成,包含适用范围、安置对象、增加安置指标范围、基本户认定、安置标准、安置价格、“房大人少”的安置办法、安置程序、特殊情况、责任和解释权。

三、执行标准

(一)被征收户住房安置以基本户为单位,一次性享受安置房。符合常住人口的被征收户,安置房面积按每人45㎡建筑面积计算,安置房户型分为50㎡、90㎡、135㎡三种,被征收户按规定安置面积安置住房。

(二)符合常住人口安置对象,但有产权房屋被征收,被征收户可按被征收主住房屋或分割产权面积的近似值购买1套安置房。

1.独立拥有产权房屋且该房屋未作其它任何安置分房,原则上按征收主住房面积近似值购置一套房屋,近似值购置面积就高不就低,即根据征收主住房屋面积:25㎡-50㎡的按50㎡户型房屋予以安置,50㎡(不含50㎡)-90㎡的按90㎡户型房屋予以安置,90㎡(不含90㎡)以上的按135㎡户型房屋予以安置。25㎡以下的砖平以上房屋,原则上不认定为独立有产权的主房,按重置价予以货币补偿;外地村民及原在本村的户籍迁出人员在被征收村购买房屋,又不在该房屋内居住的除外;

2.与按人口认定的安置户共有产权房屋,先行对被征收主房均等分割产权(父母只要一方健在的算一户,未结婚的兄弟随父母为一户,已婚的兄弟为一户,夫妻共同财产不予分割)。无论产权分割的份数多少,扣除按人口认定的安置户分割所得的征收面积,剩余面积作为一个整体,可按近似值购买1套安置房(如被征收户提出将可购大户型安置房换购成小户型安置房的,可由镇在等同安置面积内予以调剂)。分割产权面积在25㎡以下的不予实物安置,按重置价予以货币补偿。合并面积超135㎡的,由镇根据实际情况,报区分房领导小组会议研究确定。

(三)符合常住人口认定的被征收户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增加一人安置指标,但下列三项中只能取其一项不能重复计算:

1.凡年满16周年以上(按户籍簿出生日期,截止分房当月)的未婚男性,每人可增加一个安置指标;

2.纯女户结扎后未再生育的,该户可增加一个安置指标(已招女婿的纯女户不予增加安置指标);

3.2016年之前已办理独生子女证且安置时父母未生第二胎的,未婚独生子女可增加一个安置指标;2015年12月31日之后办理的独生子女证不再增加指标。已办独生子女证,其父母又领养了小孩的,不能享受增加安置指标的待遇

(四)征收住宅面积大于规定户可购置安置房面积超过25㎡(含25㎡),且具有购买安置房资格符合常住人口认定的被征收户。可以按安置房户型结构近似值购置安置房,每户(指所有居住在该栋被征收房屋内的户籍人口总数)购置安置房建筑总面积不得超过315㎡。购买面积超出规定可购置安置房面积但在征收住宅房面积以内,超出规定可购置安置房面积部2310元/㎡购买;购买面积超出规定可购置安置房面积且大于征收住宅房面积,超出征收住宅房面积部3200元/㎡购买

四、补充说明

为了保障麻丘镇拆迁群众利益和促进城乡发展,《麻丘镇定向购置安置房实施方案》以公平、合理、透明的原则进行公开。具体实施流程和相关规定参照本方案执行,本方案由麻丘镇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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