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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县“2018.7.16”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来源:   发布日期: 2019-01-11   访问量:

20187161155分许,南昌市316国道南昌县向塘镇境内577KM+150M处的梨园小区路口,发生一起较大道路交通事故,造成3人死亡、3人受伤。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根据市政府关于提请对7.16较大道路交通安全生产事故开展调查请示的批复,市政府成立了由市安监局、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市公路局、市园林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市场监管局组成的南昌县“7.16”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全面开展事故调查。

事故调查组严格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经现场取证、检测检验、调查询问、分析讨论等方法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等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加强和改进工作的措施。

经调查认定,南昌县“7.16”较大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车辆情况

1、赣FB6986重型半挂牵引车、所有人:江西省永鑫昌顺物流有限公司、实际所有人为周志勇,中文品牌:陕汽牌、车辆型号:SX4250MC4、车辆识别代号:LZGJLGV42HX053844、车身颜色:红色、出厂日期:2017-06-01、注册登记日期:2017-06-13、整备质量:8600kg、总质量:25000kg、准牵引总质量:40000kg。该车在渤海保险公司投保,保险单号为2361003302018000408,投有交强险、第三责任险100万(不计免赔)。保险有效期为2018-06-222019-06-21。该车于2018-05-28在抚州市东乡区安行机动车检测有限责任公司通过定期检验,检验结论合格。经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查询,该机动车状态为正常,无违法记录未处理。该车于2017621日经抚州市东乡区道路运输管理所核发道路运输证(赣交运管抚字361029900915),经营范围为道路普通货物运输,审验有效期至20186月。

FC918挂号重型自卸半挂车车辆品牌:华梁天鸿牌,车辆型号:LJN9400Z,登记所有人为东乡县昌鑫物流有限公司,该车初次登记日期为2017620日,检验有效期止2019630日,核定载质量为32200kg,实际载质量为0kg,经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查询,该车有一条违法记录未处理(201806301144分,在济广高速1547公里实施机动车从匝道进入或驶离高速公路时不按规定使用灯光的违法行为)。该车于2017621日经抚州市东乡区道路运输管理所核发道路运输证(赣交运管抚字361029900918),经营范围为道路普通货物运输,审验有效期至20186月。

经现场查验车辆确认唯一性,该车技术参数、外廓尺寸、行驶记录装置均符合车辆公告要求,未发现私自改装、加装。赣交通事故之前,赣FB6986无违法行为。赣FC918存在一条违法记录。

2、粤BE93K3小型轿车、所有人:戴志波、中文品牌:大众牌、车辆型号:FV7142FBDGG、、车身颜色:灰色、出厂日期:2014-02-22、登记日期:2014-05-23、核定载客人数:5人。该车在太平洋保险公司投保,投有交强险、第三责任险50万(不计免赔)。保险有效期为2018-05-092019-05-08.。该车分别于2016-04-292018-03-23通过新车免检核发检验合格标志,经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查询,该机动车状态为正常,无违法记录未处理,该车核定载人数为5人,实际载人数为6人(其中1人为婴儿)。

(二)事故车辆驾驶人情况

1、周志勇,赣FB6986重型半挂牵引车驾驶员,男,汉族,1983年出生,户籍所在地:江西省抚州市东乡区****村,驾驶证号:3625311983******33,A2证,初次领证时间:2003815日,有效期止:2025815日。经档案调阅:未有驾校培训记录,当时允许社会报考,没有违反规定。驾驶人申请表申请人签名处的签名与事故讯问笔录签名不一致,存在申请表不是其本人签名的可能,因当时考试评判为人工评判,成绩单的设置没有考生本人签名的要求,所以没有发现考试有异常情况。经系统查询:驾驶人周志勇当前状态:正常,当前累积记分0分,发证机关:江西省抚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车管所,无转入转出记录。2016912日、2017818日分别在抚州市东乡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车管所参加审验。近三年交通违法记录共59条(2015年记分周期内记3分,2016年记分周期内记9分,2017年记分周期内记5分)。事故前,近三年无交通事故记录,其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在有效期内。

2、戴志波,粤BE93K3小型轿车驾驶员,男、1979年出生、汉族、中专文化,户籍地址为湖南省华容县东山镇****路,现住址为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村,驾驶证号:4306231979******12,准驾车型C1,发证机关为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车辆管理所,初次领证时间2012510日,有效期至2028510日,累计违法记分0,当前状态正常。

(三)事故相关单位情况

事故一方车辆为赣FB6986号牌牵引车(隶属江西省永鑫昌顺物流有限公司)牵引赣FC918挂号牌(隶属东乡县昌鑫物流有限公司)重型自卸半挂车。调查组对两家企业(单位)交通安全主任责任相关情况进行调查,情况如下:

1、江西省永鑫昌顺物流有限公司

1)该单位为一家货运企业,成立于2017524日,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029MA3609DL78,法人代表邹卫勇,经营范围:道路普通货物运输;汽车及配件销售;汽车租赁。企业下属有13台货车及挂车;车辆状态均正常。

201868日,核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赣交运管许可抚字361029202054),发证机关为抚州市东乡区公路运输管理所。有效期至202267日。

2)该单位于2017525日制定了《管理制度》,成立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并落实岗位责任制,并制定了《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及《道路交通事故应急预案》,企业相关安全生产制定较完善、规范。

3)日常对驾驶员安全教育方面。能够做到定期组织安全学习,分别查阅了2018.1.122018.1.192018.4.242018.7.192018.8.92018.8.13日学习及会议记录,并于719日通报了“7.16”交通事故情况。

2、东乡县昌鑫物流有限公司

1)该单位为一家货运企业,成立于2014514日,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029099476374Q,法人代表邹员堂,经营范围:道路普通货物运输;汽车租赁(客运除外)。企业下属有36台货车及挂车;25辆车辆状态正常,有11辆车有违法未处理记录,其中5辆存在3起以上未处理违法记录。

2018521日,核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赣交运管许可抚字361029201787),发证机关为抚州市东乡区公路运输管理所。有效期至2022520日。

2)该企业制定了相关安全管理制度及道路交通事故应急预防等,并上墙公示,企业相关安全生产制定较完善、规范。

3)日常对驾驶员安全教育方面。能够做到定期组织安全学习,分别查阅了2018.1.102018.7.18学习及会议记录,并于718日通报了“7.16”交通事故情况。

(四)事故路段道路情况和天气情况

1事故现场位于G320国道进贤至南昌段公路(南昌县境内)改建工程K777+221.5K777+258.5中央分隔带开口处(316国道最新对应桩号为K655+516.5K655+553.5,该处道路呈南北走向,北往南昌县,南往进贤县。该段公路于2014年进行了改建,江西省公路管理局以赣路建字〔2014103号文件《关于G320进贤至南昌段公路改建工程南昌县境内段设计变更的批复》对该项目的初步设计进行了批复,建设项目全长16.251km(含长链26.892米),起点位于梁家渡大桥西桥头,起点桩号为K765+000,终点位于银三角互通立交桥东面匝道引桥出口处,终点桩号为K781+224。其中:K773+137.116K781+224段(沙潭大桥终点至银三角互通立交桥)设计速度为60km/h,路基宽度为40米,按一级公路双向六车道标准建设(兼城市道路功能)。项目施工分为AB两个标段,采用BT方式实施项目管理。工程于20153月开工建设,项目业主单位于2017615日组织了内部交工验收,交工验收报告显示,本工程项目均按设计内容完成了全部建设任务。建设单位为南昌县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设计单位为南昌市公路勘察设计院和江西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监理单位为江西省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和江西中昌工程咨询监理有限公司,施工单位为中国第四冶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和中国五冶集团有限公司。

本次事故发生路段位于B标施工范围内,具体位置为K777+221.5K777+258.5段的中央分隔带开口处,道路东侧为江西科技职业学院,西侧为梨园小区。

事故道路公路等级为一级公路双向六车道标准建设(兼城市道路功能),设计速度60km/h。路基宽度40米,横断面分幅为2.5米(人行道)+3.5米(非机动车道)+0.5米(分隔带)+0.5m(路缘带)+3×3.75米(机动车道)+0.5m(路缘带)+2.5米(中央分隔带)+0.5m(路缘带)+3×3.75米(机动车道)+0.5m(路缘带)+0.5米(分隔带)+3.5米(非机动车道)+2.5米(人行道)。路面类型为沥青混凝土路面。

2、事故路段技术性能情况

1)平面直线长度

事故路段位于平面直线路段,该直线段起终点桩号为K776+315.867K777+438.325(含长链17.754m),直线段长度1140.21m,大于6×60=360m,且小于20×60=1200m,满足《公路路线设计规范》(JTGD20-2017)第7.2.2条“设计速度大于或等于60km/h时,同向圆曲线间最小直线长度(以m计)以不小于设计速度(以km/h计)的6倍为宜”的要求;另按照《公路路线几何设计细则(总校稿)》中第8.8.1条,满足其“直线长度一般不宜超过20V”的要求。

2)纵面竖曲线半径、纵坡、坡长

事故路段位于纵断面凹曲线路段。设计凹曲线半径35000m,满足《公路路线设计规范》(JTGD20-2017)第8.6.1条凹形竖曲线最小半径1500m的要求。设计纵坡-0.3%,满足《公路路线设计规范》(JTGD20-2017)第8.2.1条最大纵坡6%的要求。坡长200m,满足《公路路线设计规范》(JTGD20-2017)第8.3.1条最小坡长150m的要求。

3)交通标线

事故路段交通标线设计有:可跨越同向车道分界线、车行道边缘线、导向车道线、导向箭头、停止线、人行横道线、人行横道预告标识线、安全岛,均采用热熔型涂料。设计标线涂刷厚度2mm±0.5mm,满足《公路交通安全设施设计细则》(JTG/TD81-2017)热熔型标线厚度0.72.5mm要求。

设计可跨越同向车道分界线采用白色虚线,线段及间隔长分别为600cm900cm,宽度15cm,满足《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第3部分:道路交通标线》(GB5768.3-2009)第4.3条要求。

设计车行道边缘线采用白色实线,线宽20cm,满足《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第3部分:道路交通标线》(GB5768.3-2009)第4.5条要求。

设计导向车道线采用白色实线,长度30m,满足《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第3部分:道路交通标线》(GB5768.3-2009)第4.8条要求。

设计导向箭头长600cm,靠路口最近的第一组距停止线3.0m,第二组起始端与导向车道线起始端部平齐,第三组距第二组箭头40m(可根据现场情况前后调整),满足《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第3部分:道路交通标线》(GB5768.3-2009)第4.15条要求。

设计停止线采用白色实线,距人行横道线1.75m,满足《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第3部分:道路交通标线》(GB5768.3-2009)第5.5条要求。

设计人行横道线采用白色平行粗实线,宽度400cm,线宽40cm,线间隔60cm,满足《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第3部分:道路交通标线》(GB5768.3-2009)第4.9条要求。

设计人行横道预告标识线为白色菱形图案,长300cm、宽150cm,线宽20cm,设置位置距人行横道线3050m,人行横道线预告标识线中心间距1020m,满足《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第3部分:道路交通标线》(GB5768.3-2009)第4.9.4条要求。

设计人行横道安全岛长440cm、宽290cm,长度大于人行横道宽度,满足《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第3部分:道路交通标线》(GB5768.3-2009)第4.9.5条要求。

4)交通标志

事故路段位于江西科技职业学院门前,设计分别在K777+120右侧和K777+360左侧均设置了“注意行人”警告标志和“学校”辅助警告标志,警告标志三角形边长(A=90cm,满足《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第2部分:道路交通标志》(GB5768.3-2009)第3.8条要求;辅助警告标志采用白色衬边、黑色边框、白色底、黑色字,满足《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第2部分:道路交通标志》(GB5768.3-2009)第9.2条要求。

5)中间带宽度、开口长度

事故路段设计中间带宽度=0.5m(路缘带)+2.5米(中央分隔带)+0.5m(路缘带)=3.5m,满足《公路工程技术标准》(JTGB01-2014)第4.0.4条要求。

事故路段中央分隔带开口长度37.0m,《公路路线设计规范》(JTGD20-2017)第6.3.3条中央分隔带开口长度不宜大于40m的要求。

6)中央分隔带绿化和护栏

现场中间分车带及道路两侧绿化设计基本符合《城市道路绿化规划与设计规范》,未存在遮挡道路标示标牌的情况。

7)道路通行能力

据查阅事发路段20187月份的交通量观测数据,当月平均日交通量折合为小客车的当量数为22005辆,未超过该路段工可预测的平均日交通量32381辆的标准,说明目前的交通量需求符合道路设计通行能力。

3、事故路段现状情况与日常管养情况

据现场察看,事发路段的路线线形、路基填筑、路面结构、标志标线标牌的设置以及各种设施等均与设计图纸相符。

事故路段位于南昌县境内320国道K777+221.5K777+258.5中央绿化带开口处。目前,G320国道进贤至南昌段公路(南昌县境内)改建工程已按照BT管理方式办理了内部交工验收手续,根据南昌县人民政府2017183号会议纪要精神,“G320国道公路养护由市公路局负责(含非机动车道、防撞护栏和下穿框架桥段提升泵站),管养费用由市公路局承担;环卫、绿化、路灯、排水、人行道等市政设施由南昌县城管委管养,管养费用由县财政承担;质量缺陷责任期内由施工单位免费保修”。当前由南昌市公路管理局南昌分局沙潭道班具体负责包含事故路段在内的14.595公里道路日常养护工作,按要求对各路段进行日常养护,事故发生时间为2018716日中午约12点,事发路段天气为晴,路表干燥,行车视线良好,路面干净整洁,无坑槽。

4、事故路段往年交通事故情况

经查询南昌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相关记录,自20157月至2018715日期间,事故路段未发生过交通事故亡人事件

5、事故发生时天气情况

716日上午事发时天气为晴天,路面干燥,能见度良好。

(五)事故的检验鉴定情况

江西省神州司法鉴定中心分别对南昌县事故车辆安全性能、车辆速度、血样、尿样等4个方面进行了检测鉴定。其中事故车辆赣FB6986/FC918制动、灯光性能不符合国标GB7258-201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

通过调查,该中心2016615日取得江西省质监局颁发的资质认定证书(CMA,证书编号161407030397,资质认定证书附表上经省质监局批准的授权签字人是王润贵、胡凤鸣、贾俣和候清棣4人,分别对应在法医毒化检验检测报告、法医物证检验检测报告、文书鉴定检验检测报告和痕迹鉴定检验检测报告批准授权签字的4个领域签发检验检测(CMA)报告。检查发现法医毒物授权签字人王润贵、法医物证授签字人胡凤鸣已不具备执业资格,该中心在法医毒化检验检测报告、法医物证检验检测报告领域未经批准的授权签字人的情况下,201711月自行任命了袁水斌为授权签字人,代为签发法医毒物和法医物证的检验检测报告,涉嫌违反《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检验检测机构授权签字人应当符合资质认定评审准则规定的能力要求。非授权签字人不得签发检验检测报告”之规定。

调查组在该中心调查过程中,要求复印相关事故材料,该中心以档案整理归档不及时,档案归档留存未能与报告同步为由,不能提供相关事故报告的复印件,只能现场从电脑里调取了相关报告,由参与鉴定人员签名,加盖了CMA章的报告未提供报告授权签字人的签发材料。

根据以上调查情况初步认定:江西神州司法鉴定中心在法医毒化检验检测报告(CMA)和法医物证检验检测(CMA)报告两个领域内没有经批准的授权签字,不能对外出具以上两个领域相关检验检测报告。

二、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经过和应急处置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187161155分左右,当事人周志勇驾驶赣FB6986号牵引车牵引赣FC918挂号重型自卸半挂车沿316国道由北往南方向行驶至南昌县向塘镇境内577KM+150M处的梨园小区路口时,遇当事人戴志波驾驶粤BE93K3号小型轿车由东往西方向行驶时与该大货车发生碰撞,造成粤BE93K3号小型轿车上乘车人蔡建平、王世兰、蔡琴三人死亡、及轿车驾驶人戴志波和乘车人戴嘉仪、戴嘉睿受伤住院,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

(二)事故应急处置情况

1、应急处置情况。事故发生后,南昌市公安局副局长、交管局长赵和平,市交管局副局长刘文保、市交管局案侦大队胡文平大队长等相关部门领导及专业人员立即赶赴南昌县指导现场勘查、现场调查等工作。南昌县委常委、县政法委书记陈建华,副县长、县公安局长万剑波,县公安局政委周庆鲁,县公安局党委委员、交管大队长龚良玉等亲临一线、靠前指挥。16日下午,南昌市公安交管局、县政府、县委政法委、县公安局等单位主要领导及相关部分负责同志在县政府召开了专案会,进行了分析研判,成立了“2018.07.16316国道向塘地段死亡三人交通事故调查处理专案组,并立即开展工作。

2、现场救援情况

2018716日中午1203分,沙滩交警中队值班民警熊至能接到南昌县公安局110指挥中心指令:在南昌县向塘镇江西科技职业学院门口,半挂货车(赣FC918)与大众宝来小车(粤BE93K3)相挂,有人受伤。接警后民警熊志能带领协警员余其亮、李志和驾驶车牌号为赣A915M警立刻出警,1208分到达现场后,迅速将警车停靠在事故道路北侧150米,余其亮、李志和用锥桶将事故现场隔开,并指挥分流由北往南行驶的车辆。在确保事故处置区域内相对安全后,民警和协警赶紧查看宝来小车内伤者的情况。120急救人员和119消防人员分别于1208分和1213分相继赶到现场,一起救助车内受伤人员。在现场处置过程中,民警将现场情况及时通过电话向相关部门和中队领导进行汇报。

119120122经调查组在各单位实地调查,各单位处理该事故到场所用时间均在接处警及急救规定时间范围内,各单位现场处置妥当,安全防护措施到位,均具备相应的应急救援预案和演练记录。

三、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和事故认定情况

(一)事故原因分析

1、有关因素排除情况

1)排除驾驶人酒驾毒驾因素。经江西神州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在送检的周志勇、戴志波血样中均未检出乙醇成份,且在送检的戴志波尿样中氯胺酮类、吗啡类、甲基苯丙胺类胶体金法试剂盒检验均呈阴性,排除驾驶人因酒驾和毒驾致事故发生因素。

2)排除其他车辆碰撞因素。经江西神州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该事故车辆痕迹:赣FB6986的“陕汽”牌(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赣FC918挂(挂车)车头正面与粤BE93K3的“大众牌小客车右侧碰撞可以形成。

2、影响事故发生因素

1)驾驶员戴志波未注意安全驾驶,驾驶车辆通过无信号灯路口未让右方车辆先行,是事故发生的因素。

2)重型半挂牵引车制动不合格。经江西神州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赣FB6986/FC918挂“德龙”重型半挂牵引车①制动、灯光性能不符合国标GB7258-201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的要求,②转向性能符合国标GB7258-201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的要求。

3)事故车辆超速行驶。经江西神州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牌照为赣FB6986/FC918挂“陕汽”牌重型半挂牵引车经过此期间的速度约为:7174公里/小时。

(二)事故认定情况

当事人周志勇驾驶制动性能不符合安全要求的机动车通过小区路段时,超速行驶,未确保通行安全,是造成本次事故发生或形成的一方面原因;当事人戴志波驾驶机动车通过无信号灯控制的路口时,未让右方来车先行、确保通行安全,也是造成本次事故发生或形成的另一方面原因;小型轿车乘车人蔡建平、王世兰、蔡琴、戴嘉仪、戴嘉睿在本次事故中无过错。

经南昌县交警大队案审会集体研究,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及《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认定当事人周志勇、戴志波分别承担本次事故同等责任,乘车人蔡建平、王世兰、蔡琴、戴嘉仪、戴嘉睿不承担本次事故的责任。

四、事故调查发现的安全隐患、管理漏洞和薄弱环节

1、东乡县昌鑫物流有限公司下属有36台货车及挂车;25辆车辆状态正常,有11辆车有违法未处理记录,存在5辆车辆有违法3起以上违法记录未处理,存在安全隐患。

2、江西神州司法鉴定中心存在法医毒化检验检测报告(CMA)和法医物证检验检测(CMA)报告两个领域内没有经批准的授权签字的问题,不能对外出具以上两个领域相关检验检测报告。

3、沙潭交警中队在交警中队门前及国省道路设置了宣传横幅及宣传标语,但整个路段宣传标语较少。

五、前期已开展的问题整改和责任追究情况

南昌县“2018.7.16”较大交通事故损失惨重,教训深刻。驾驶员安全意识淡薄,南昌县交警大队已向肇事双方进行了安全警示教育,要求驾驶员要严格遵守交通法规,做到安全行车、文明行车。事故发生后,南昌县交警大队为进一步加强路口管控,对该事故路口及时采取了整改措施,完善交通设施,在路口安装了信号灯。

本案中赣FB6986重型半挂牵引车驾驶员周志勇、粤BE93K3小型轿车驾驶员戴志波违反交通运输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三人死亡,负事故同等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目前两人已被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案件正在移送起诉过程中。

六、下一步问题整改和责任追究建议以及事故预防措施

1、东乡县昌鑫物流有限公司存在5辆车辆有违法3起以上违法记录未处理,存在安全隐患,建议函告公司及抚州市交警支队要尽快通知和督促驾驶员处理。

2、针对江西省神州司法鉴定中心在法医毒化检验、法医物证检验两个领域未经批准授权人签字,对外出具相关检测报告问题,责令其限期整改并依法处以行政处罚。

3、建议该辖区管护单位延长位于道路交叉路口分车带端部的灌木带长度,减少乔木数量,以保证75米安全停车视距。同时加大绿化养护力度,定时对中间分车带端部的灌木带进行修剪及养护,使其高度不超过0.7米。

4、建议学校门口的限速标志增大并放置在醒目位置。

5、建议增加永久性宣传提示牌,乡镇加强对村民安全宣传教育的力度,特别是对支路进入干路的交通安全通行方式进行教导。

6、建议辖区交警大队要进一步加大对316国道沿线巡查力度,落实国省道联勤制度,做到白天见警车、晚上见警灯,通过话筒喊话等方式进行安全提醒,并严格查处客货车辆超员、超载、超速等易发生事故隐患的违法行为,确保道路通行安全。

南昌市“2018.7.16”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工作组

2018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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