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162号令)第七十九条之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车辆管理所应当注销其机动车驾驶证:“被查获有吸食、注射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行为,依法被责令社区戒毒、社区康复或者决定强制隔离戒毒,或者长期服用依赖性精神药品成瘾尚未戒除的”。
下列人员请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携带本人身份证和驾驶证到南昌市车公安局交通管理局车辆管理所办理驾驶证注销业务,逾期未办理的,车管所将依法注销机动车驾驶证。如被公告驾驶人有异议的,请七日内到车辆管理所进行信息核实。
特此公告。
南昌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
2024年8月2日
序号
姓名
档案编号
证芯编号
1
胡*龙
360103689631
3690036732282
2
龚*成
360101882707
3680025763822
3
喻*帆
360102313413
3610030539810
4
李*
360104421905
3640025508611
5
刘*亮
360104158059
3680039375167
6
罗*
360103897273
3600039324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