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受理部门:分局各派出所户籍窗口。
2.办理条件:获准回国(内地、大陆)定居的华侨及港澳台居民及加入或恢复中国国籍的外国人。
3.办理流程:申请-受理-审核-办理。
4.所需材料:获准回内地定居的港澳居民,应凭省侨办的批准证明,向定居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户口登记;获准定居大陆的台湾居民,应当由本人持省公安厅出入境管理部门出具的《台湾同胞定居证明》和《批准定居通知书》,向定居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户口登记;获准回国定居的华侨,应当由本人持省侨办签发的《华侨回国定居证》及其回国使用的护照等合法有效身份证件,向定居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户口登记;被批准加入或恢复中国国籍的外国人,凭公安部批准入籍的证明,向定居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户口登记。
5.办理时限:6个工作日。
6.收费依据及标准:免费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