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经管发〔2022〕31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管理处,区安委会成员单位:
经管委会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将《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你们按照文件要求抓好落实。
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022年9月14日
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
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时间:2022年8月
目 录
1.总则........................................ 5
1.1编制目的................................... 5
1.2 编制依据.................................. 5
1.3 适用范围.................................. 6
1.4 突发事件分类分级........................... 6
1.5工作原则................................... 7
1.6 应急预案体系............................... 8
2.组织体系................................... 10
2.1领导机构.................................. 10
2.2 工作机构................................. 11
2.3 专项指挥机构.............................. 12
2.4 现场指挥部................................ 13
2.5 镇(街道、管理处)和基层组织指挥机构....... 13
2.6 专家组................................... 14
3.运行机制................................... 14
3.1风险防控.................................. 14
3.2监测与预警................................ 15
3.3应急处置与救援............................ 19
3.4恢复与重建................................ 28
4.保障措施................................... 30
4.1应急救援队伍保障.......................... 30
4.2财力保障.................................. 31
4.3物资保障.................................. 31
4.4应急避难场所保障.......................... 32
4.5医疗卫生保障.............................. 33
4.6 交通运输保障.............................. 33
4.7 治安保障................................. 33
4.8 通信与信息保障............................ 34
4.9 社会动员保障.............................. 34
4.10 科技保障................................. 34
4.11 专家库与技术储备保障..................... 35
5.预案管理................................... 35
5.1预案编制与审批............................ 35
5.2预案演练.................................. 36
5.3预案评估与修订............................ 36
5.4宣教培训.................................. 37
5.5责任与奖惩................................ 37
6.附则....................................... 38
7.附件....................................... 38
7.1 应急处置主要工作流程示意图................ 39
7.2 经开区突发事件种类........................ 40
7.3 区应急预案体系及责任单位.................. 42
7.4 突发公共事件分级标准...................... 44
7.5 突发事件重大风险分布图.................... 51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规范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建立健全应急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明确应急救援职责和任务,建立统一指挥,上下联动的应急管理体系,提高政府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造成的社会危害,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促进全区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
1.2 编制依据
《习近平关于防范风险挑战、应对突发事件论述摘编》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2007年第69号主席令)
《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办发〔2013〕101号)
《省(区、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框架指南》(国办函〔2004〕39号)
《江西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2013年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0号)
《江西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赣府厅发〔2013〕30号)
《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发〔2005〕11号)
《江西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2021年第69次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国家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分级标准(试行)
《南昌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政策文件为依据。
1.3 适用范围
发生在南昌经开区行政区域内,或发生在我区行政区域外,对我区可能造成较大影响的突发事件防范和处置;由管委会负责处置的一般突发事件或参与处置的较大、重大、特别重大突发事件;涉及跨行政区划或超出南昌经开区管委会处置能力,需市政府协调处置的一般突发事件,适用本预案。
1.4 突发事件分类分级
1.4.1突发事件分类
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
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质灾害、地震灾害、森林火灾、生物灾害等。
事故灾难:主要包括铁路、公路、民航、水运等交通事故、危险化学品、工矿商贸等行业的安全事故、火灾事故、特种设备事故、基础设施和公共设备事故、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等。
公共卫生事件:主要包括传染病疫情、食品和药品安全事件、职业健康危害事件、动物疫情事件、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等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等。
社会安全事件:主要包括恐怖袭击事件、重大刑事案件、民族宗教事件、教育系统事件、经济安全事件、社会群体性事件、涉外突发事件、网络与信息安全事件、新闻舆论事件、文化和旅游市场事件等。
1.4.2 突发事件分级
按照社会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等因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级。各类突发事件分级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在相应的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预案中予以明确。
1.5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减少危害。切实履行政府职能,把保障人民群众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作为首要任务,依靠各级领导、专家和广大人民群众,建立健全组织和动员人民群众参与应对突发事件的有效机制,最大程度减少突发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建立健全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充分发挥专业应急指挥机构的作用。
(3)依法规范,加强管理。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持底线思维、着力防范化解重大风险的重要论述,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加强应急管理,维护公众的合法权益,确保应对突发事件的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
(4)快速反应,高效应对。建立健全以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为主力、以专业救援队伍为骨干、以社会力量为辅助的应急力量体系,健全快速反应、联动协调机制,高效应对突发事件。
(5)依靠科技,提高素质。加强公共安全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采用先进的监测、预测、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技术及设施,充分发挥专家队伍和专业人员的作用,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科技水平和指挥能力,避免发生次生、衍生事件。加强宣传和培训教育工作,提高公众自救、互救和应对突发事件的综合能力。
(6)信息公开,正确引导。及时、准确、客观、统一发布突发事件事态发展及处置工作情况,认真回应社会关切,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1.6 应急预案体系
应急预案体系包括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联合应急预案、镇(街道、管理处)应急预案、基层组织和单位应急预案、重大活动应急预案,以及为应急预案提供支撑的工作手册和事件工作方案。全区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包括:
(1)总体应急预案。总体应急预案是组织指挥防范和应对突发事件的计划安排、程序规范和行动指南,是相关部门(单位)和镇(街道、管理处)编制应急预案的指导性文件。
(2)专项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为应对涉及面广、情况复杂的某一类型突发事件或针对应急保障,预先制定的涉及多个部门(单位)职责的工作方案,突出“职责分工”,重点对突发事件的具体类型级别、牵头处置机构、应对方式及政策措施、具体处置程序、保障措施等内容作出规定。
(3)部门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是根据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职责,为应对本部门(行业、领域)某一类型突发事件,或者针对应急资源保障等涉及部门工作,根据应急工作需要而预先制定的工作方案,突出“专业应对”,要明确应对的组织机构,落实岗位责任制,明确责任人及其指挥权限。
(4)联合应急预案。鼓励相邻、相近的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联合制定应对区域性、流域性突发事件的联合应急预案。侧重明确相邻、相近的人民政府及其部门间信息通报、处置措施衔接、应急资源共享等应急联动机制。
(5)镇(街道、管理处)应急预案。在管委会的领导下,镇(街道、管理处)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本级应急预案,并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制定本村(社区)应急预案。
(6)基层组织和单位应急预案。由机关、生产经营单位、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村(居)民委员会等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的应急预案。
(7)重大活动应急预案。重大活动应急预案是按照“谁举办、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活动组织及保障单位为保障活动的顺利进行,应对重大活动筹办期间出现的各类突发事件而制定的工作方案,侧重明确活动安全风险隐患及防范措施、监测预警、信息报告、应急处置、人员疏散撤离等内容。
(8)应急预案支撑性文件。应急预案支撑性文件主要包括应急工作手册和事件行动方案。应急工作手册是预案涉及的有关部门(单位)对自身承担职责任务进一步分解细化的工作安排,是本部门(单位)应对突发事件的工作指引。事件行动方案是参与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现场指挥机构、救援队伍、专家队伍等按照应急预案、工作手册或上级指挥机构要求,为执行具体任务并结合实际情况而制订的工作安排。
2.组织体系
2.1领导机构
设立经开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应急委),作为全区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最高领导机构,在党工委、管委会领导下,负责研究、决策和部署全区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重大事项和一般突发公共事件应对管理工作。
区应急委由党工委书记任第一主任,管委会主任任主任,管委会副主任、纪工委书记、公安分局局长任副主任,党工委管委会办公室、纪工委监察组、组织与人力资源部、应急管理局、经济贸易发展局、财政金融局、社会发展局、城乡建设局、招商局、城市管理局、创新发展局、项目(园区)服务办公室、市场监督管理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经开分局、生态环境局、公安分局、交警大队、消防救援大队主要负责人为成员。
区应急委主要职责有:
(1)研究部署全区突发事件应急工作,指导各级、各部门编制和组织实施各级、各类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2)指导编制、修订、发布《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3)在本行政区域内发生一般及以上突发事件时,领导、组织和协调应急工作,决定启动和组织实施本预案。
(4)根据需要组织救灾抢险队伍,参与应急工作。
(5)向上级政府报告突发事件和应急工作有关情况。
2.2 工作机构
应急委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应急办),设在应急管理局,区应急办主任由党工委委员、管委会副主任兼任,副主任由应急管理局局长、社会发展局局长及公安分局副局长兼任。
区应急办主要职责有:
(1)履行值守应急、信息汇总、综合协调和服务监督职责,发挥运转枢纽作用。
(2)负责接受和办理向管委会报送的突发事件紧急重要事项。
(3)承办管委会应急管理专题会议,督促落实管委会有关决定事项和管委会领导批示、指示精神。
(4)指导全区突发事件应急体系、应急平台建设。
(5)组织编制、修订《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审核区专项应急预案。
(6)负责管委会应急管理专家组的日常工作。
(7)组织指导全区应急管理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
2.3 专项指挥机构
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不同类型,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成立若干专项应急指挥部,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处置突发事件主要职责部门(单位)。主任由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担任,成员由承担突发事件防范处置职责的有关部门(单位)负责同志组成,主要牵头部门承担综合工作,并做好与相关专项指挥机构的衔接。
专项指挥机构主要职责有:
(1)贯彻落实管委会和上级相关机构决定事项。
(2)牵头专项应急预案的编制与实施,承担专项应急指挥部的日常工作,贯彻落实管委会有关决定事项。
(3)对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加强监测分析,及时组织专家会商研判,按规定做好信息报告、发布和应急响应工作。
(4)负责区专项应急指挥部所属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应急物资储备管理、应急管理教育和培训等。
(5)根据突发事件实际情况和发展趋势,决定启动、终止区专项应急预案的应急响应,负责组建现场指挥部,编制现场处置方案。
(6)承担管委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2.4 现场指挥部
根据应对需要,设立由管委会相关部门负责人等组成的现场指挥部,组织、指挥、协调突发事件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现场指挥部可根据需要设立综合协调、灾害监测、抢险救援、交通管制、医疗卫生、善后处置、信息发布及新闻宣传、群众生活、基础设施保障和生产恢复、专家支持、调查评估等工作组。
现场指挥部主要职责有:
(1)组织落实本指挥部决定。
(2)负责区级突发事件专项应急预案编制、修订、演练和评估。
(3)协调成员单位按照预案和职责开展突发事件应急处置。
(4)建立突发事件监测预警、信息收集制度,统一接收、处理、核实、研判信息,按规定实施信息报告。
(5)组织做好突发事件信息发布和舆情应对工作。
(6)负责本类突发事件专家组日常管理。
2.5 镇(街道、管理处)和基层组织指挥机构
镇(街道、管理处)要健全应急管理机构,配备专(兼)职工作人员,建立应对突发事件的预防、监测、报告和应急处置等机制;要针对所辖区域的实际情况,做好隐患排查和风险分析工作;要制定所辖区域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突发事件发生时要立即组织人员进行先期处置,组织群众展开自救互救,协助做好人员疏散和救援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应明确应急管理工作责任人,协助管委会、镇(街道、管理处)和有关部门做好突发事件的预防和应对工作。
企事业单位要落实应急管理责任人,业务上接受行业主管、监管部门指导,同时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接受所在地政府的指挥。
2.6 专家组
各专项指挥机构和有关部门应建立本行业(领域)突发事件防范应对专家库,在突发事件发生后根据需要抽调有关专家组成专家组,为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调查评估等工作提供决策咨询等技术支持。
3.运行机制
管委会要建立健全应对突发事件的风险防控、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恢复与重建等机制。
3.1风险防控
(1)管委会要建立突发事件风险调查和评估制度,依法对各类风险点、危险源、危险区域进行调查、辨识、评估、分级、登记,建立清单与台账,加强检查监控,针对安全风险采取安全防控措施,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上报。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定期综合评估和分析潜在风险,研判突发事件可能趋势,提出防范措施建议,报管委会。
(2)镇(街道、管理处)要统筹建立完善村、社区、重点单位网格化风险防控体系。有关部门要落实风险管控措施,及时发现和处置各类风险隐患,对重大风险点和危险源,要制定防控措施和应急预案,做好监控和应急准备工作。
(3)对重点工程、物资储备库、油气管道或储运设施、重要水上航道、大型桥梁、通信枢纽等重大关键基础设施,设计单位要科学选址、优化布局,进行风险评估和可行性论证,增强风险管控和防灾抗灾能力,镇(街道、管理处)和有关行业监管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
(4)城乡规划应当充分考虑公共安全风险以及预防和处置突发事件工作需要,统筹安排应对突发事件所必需的设备和基础设施建设。加强城乡防灾减灾能力建设,抓好以源头治理为重点的安全生产基础能力建设,完善城乡医疗救治体系和疾病预防控制为重点的公共卫生保障体系,健全以利益协调、诉求表达、矛盾调处等机制为重点的社会安全基础能力建设。
3.2监测与预警
有关部门要针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完善监测预警机制,建立常规数据监测、风险评估与分级等制度,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3.2.1监测
各镇(街道、管理处)及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突发事件监测制度,整合监测信息资源,完善信息资源获取和共享机制,各突发事件牵头部门负责相应突发事件监测信息集成。根据突发事件种类特点,建立健全地震、地质、洪涝、干旱、森林火灾、危险化学品、传染病疫情、野生动物疫情等基础信息数据库,完善监测网络,划分监测区域,确定监测点,明确监测项目,提供必要的设备设施,配备专兼职人员,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进行监测。加强有关行业重大风险监控研究,对重大风险点、危险源进行辨识、监测、分析,采取有效措施进行防范,减少或杜绝发生重大损失。
3.2.2预警
各镇(街道、管理处)及管委会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突发事件预警制度,统筹预警信息发布,充分运用各类传播渠道。
(1)确定预警级别。对可以预警的突发事件,监测部门收集到征兆信息后,及时组织分析评估,研判突发事件发生的可能性、强度和影响范围以及可能发生的次生衍生事件,确定预警级别。按照紧急程度、发展势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预警级别由高到低可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一级为最高级别。预警级别由突发公共事件专项指挥机构、相关镇(街道、管理处)和部门(单位)依照各自制定的专项预案中所确定的预警等级提出建议,并上报应急办。
(2)发布预警信息。分析评估结果确认突发事件即将发生或者发生的可能性增大时,蓝色等级的预警,由提出预警建议的部门报应急办,经应急委批准,统一对外发布或宣布解除,并报市应急办备案;黄色等级及以上等级的突发公共事件的预警信息发布,由应急办进一步核实并确定后,经应急委批准,报市应急办,并由市应急办统一对外发布或解除。并向可能受到危害的毗邻或相关地区政府通报。同时要根据事态的发展,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并重新报告、通报和发布有关预测信息和分析评估结果。
预警信息的发布和调整要充分发挥本级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平台作用,通过广播、电视、报刊、通信、信息网络、手机短信、微信、宣传车、大喇叭或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进行,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通知方式。承担应急处置职责的单位接到预警信息后,应及时向发布预警信息的单位反馈接受结果。
(3)采取预警措施。发布预警信息后,有关方面要根据预警级别、实际情况和分级负责的原则,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措施:
①责令有关部门、专业机构、监测网点和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及时收集、报告有关信息,向社会公布反映突发事件信息的渠道,加强对突发事件发生、发展情况的监测、预报和预警工作。
②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专业技术人员、有关专家学者,随时对突发事件信息进行分析评估,预测发生突发事件可能性的大小、影响范围和强度以及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的级别。
③定时向社会发布与公众有关的突发事件预测信息和分析评估结果,并对相关信息的报道工作进行管理。
④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发布可能受到突发事件危害的警告,宣传避免、减轻危害的常识,公布咨询电话。
⑤组织应急救援队伍、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并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的准备。
⑥调集应急救援所需物资、设备、工具,准备应急设施和避难场所,并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随时可以投入正常使用。
⑦加强对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和重要基础设施的安全保卫,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⑧采取必要措施,确保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等公共设施的安全和正常运行。
⑨及时向社会发布有关采取特定措施避免或者减轻危害的建议、劝告。
⑩转移、疏散或者撤离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人员并予以妥善安置,转移重要财产。
⑪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场所,控制或者限制容易导致危害扩大的公共场所的活动。
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必要的防范性、保护性措施。
(4)解除预警措施。当突发事件风险已经解除,有关部门要及时宣布解除预警,终止预警期,解除已经采取的有关措施。
3.3应急处置与救援
3.3.1信息报告
(1)完善基层组织网格员管理机制,建立统一规范的网格员管理制度,实现村(社区)网格员全覆盖,并落实风险隐患巡查报告、突发事件第一时间报告、灾情第一时间统计报告等职责。
(2)突发事件发生或发现重大风险后,网格员和有关社区、村、企业、社会组织及相关专业机构、监测网点等要及时向所在地镇(街道、管理处)及管委会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突发事件信息。根据事态进展,及时续报突发事件处置等情况。
信息报告内容一般包括:突发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类别、影响范围、基本过程、财产损失、人员伤亡情况,事件发展趋势、对事件的初判级别、已采取的措施、有无次生或衍生危害、周边有无危险源、警报发布情况、是否需要疏散群众、需要支援事项和亟需帮助解决的问题,以及现场负责人和报告人的姓名、单位、联系电话等。
(3)镇(街道、管理处)及管委会有关部门要全面掌握突发事件信息。对于一些事件本身比较敏感或发生在重点地区、重要时期,或可能演化为较大以上突发事件的,不受相关突发事件分级标准限制。
(4)突发事件信息要按照分级负责、条块结合、逐级上报的要求报送。接到突发事件信息后,镇(街道、管理处)及有关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和时限要求,如实向管委会报告,不得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同时通报可能受影响的地区、部门和企业。
(5)涉及港澳台侨、外籍人员,或影响到境外的突发事件,需要向有关国家、地区、国际机构通报的,按照相关规定办理。
(6)管委会要建立健全信息快速获取机制,完善突发信息报送和信息共享机制,为突发事件应对提供信息保障。鼓励获悉突发事件信息的公民主动向所在地镇(街道、管理处)、管委会有关主管部门或者指定的专业机构报告。
3.3.2先期处置
(1)事发地应立即组织应急救援力量和工作人员营救受害人员,疏散、撤离、安置受威胁人员;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并采取其他防止危害扩大的必要措施;迅速控制可疑的传染源,积极救治病人,组织医疗救护,加强个体防护;向所在地镇(街道、管理处)及管委会有关部门报告。对因本单位引发的或主体是本单位人员的社会安全事件,单位负责人要迅速赶赴现场开展劝解、疏导工作。
(2)事发地镇(街道、管理处)要根据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或管委会的决定、命令,调动应急力量,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开展应急处置与救援工作。
(3)事发地村(居)民委员会和其他组织要根据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组织群众开展自救互救,协助维护社会秩序,或按照当地政府的决定、命令,组织开展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3.3.3指挥协调
(1)启动区级应急响应,根据突发事件发生、发展情形和类型,启动相应专项应急预案,专项应急指挥机构负责人、相关部门负责人和专家,迅速赶往事发现场,指挥协调应急处置与救援等工作。必要时,由管委会负责同志带领工作组赴现场指导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2)根据应急预案和处置突发事件的需要设立现场指挥部,在现场的各方面应急力量应在现场指挥部的统一组织、指挥协调下开展应急处置与救援工作。现场指挥部根据应急处置需要成立若干工作组,各负其责共同做好应急处置工作。当上级政府设立现场指挥机构时,管委会的组织指挥机构应纳入上级现场指挥机构统一指挥。
(3)协同联动。参与应急处置的消防救援队伍、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等接受现场指挥部的统一领导;社会力量参与应急处置,纳入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现场指挥部根据突发事件现场实际情况,及时调度相关应急资源支持应急处置与救援行动。
3.3.4处置措施
1.自然灾害事件发生后,管委会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视情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应急措施:
(1)根据需求,组织协调民兵和专业救援队伍开展抢险救灾,必要时协助地方运送、发放救灾物资。指导社会组织、志愿者队伍等社会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开展人员搜救,疏散、撤离并妥善安置受威胁人员。
(2)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组织灾情会商,并落实灾情、灾区需求及救灾工作动态等消息共享和每日通报等有关制度。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灾区需求和救灾工作有关消息,做好救灾宣传教育、舆论引导和管控工作。
(3)加强受影响区域气象条件和天气趋势监测预报,必要时组织专家进行实时灾情、灾情发展趋势以及灾区需求评估。
(4)立即抢修被损坏的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广播电视等公共设施,保障抢险救援通讯、电力以及物资运输畅通。向受到危害的人员提供避难场所和生活必需品,实施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以及其他保障措施。
(5)及时下拨救灾资金和储备的应急救援物资,做好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提供食品、饮用水、衣被等基本生活必需品和临时住所,确保受灾群众有饭吃、有干净水喝、有衣穿、有安全住所、有病能及时医治。
(6)协调有关部门做好灾区管控工作,严厉打击借机盗窃、抢劫、哄抢物资、哄抬物价、传播谣言等违法犯罪行为,确保灾区社会稳定。
(7)组织开展伤病员救治和心理援助,做好遇难人员善后处置工作及遇难人员家属安抚等工作;开展卫生防疫工作,确保大灾之后无大疫。
(8)组织开展房屋、校舍等建(构)筑物安全性能鉴定和重大危险源、重点防护部位、重点保障目标隐患排查与监测预警。
(9)灾情稳定后,组织开展灾害损失综合评估工作,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2.事故灾难发生后,管委会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视情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应急措施:
(1)核实事故具体位置,核查人员并核准人员伤亡、失踪、被困情况,对现场进行勘查检测,掌握有关装置、设备、设施损毁以及环境污染情况,了解周围环境和重大危险源分布、周边建筑、居民、地形、水源、电源、火源等情况,分析事故造成的影响范围。
(2)组织开展抢险救援工作,控制现场各类危险源,减轻或消除各种危害,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
(3)根据事故救援需要和现场实际需要划定现场警戒区域、交通管制区和重点防护区,实行交通管制以及其他控制措施,保证救援车辆优先通行;及时疏散和安置事故可能影响的周边居民和群众,疏导劝离与救援无关的人员,维护现场秩序。
(4)组织做好紧急医疗救护和现场卫生处置工作,协调有关专家、特种药品和特种救治装备,全力救治事故受伤人员,并按照专业规程做好现场防疫工作。
(5)妥善安置和慰问受害及受影响人员,组织开展遇难人员善后和赔偿、征用物资补偿、协调应急救援队伍补偿、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工作,尽快消除事故影响,恢复正常秩序,保证社会稳定。
(6)开展环境应急监测,追踪研判污染范围、程度和发展趋势;切断污染源,控制和处置污染物,保护饮用水水源地等环境敏感目标,减轻生态环境影响;开展灾后环境风险排查,整治污染隐患,妥善处置事件应对所产生的废物。
(7)保障应急处置工作所需经费,统筹协调做好各项应急保障工作,全力保证应急救援工作的需要。
3.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管委会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视情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应急措施:
(1)甲类、乙类传染病暴发、流行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报经上一级指挥部决定,可以宣布疫区范围,并对疫区采取临时管制措施。
(2)依法采取限制或停止集市、集会、影剧院演出或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动,停工、停业、停课,封闭或者封存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食品以及相关物品等疫情控制措施。
(3)对流动人口采取预防工作,落实控制措施,对传染病确诊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以及密切接触者按照规定采取必要的隔离治疗、隔离医学观察等措施。
(4)依法实施交通卫生检疫,在交通站点设置临时交通卫生检疫站,对交通工具及其乘运人员和物资、宿主动物进行检疫查验,对病人、疑似病人及其密切接触者实施临时隔离、留验和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机构移交。
(5)镇(街道、管理处)以及村(居)委会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和其他部门、医疗卫生机构,做好疫情信息的收集、报告、人员分散隔离和公共卫生措施的实施工作;积极开展群众性卫生活动,控制传染源的传播。
(6)组织有关部门保障商品供应,平抑物价,防止哄抢;严厉打击造谣传谣、哄抬物价、囤积居奇、制假售假等违法犯罪和扰乱社会治安的行为。
(7)组织做好病人接诊、收治和转运工作,开展流行病学调查,组织开展公共卫生事件的调查和处理。
(8)根据其他地区发生事件的性质、特点、发生区城和发展趋势,分析本地区受波及的可能性和程度,做好事件波及预防工作。
4.社会安全事件发生后,区有关部门、镇(街道、管理处)及相关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应针对事件的性质和特点,视情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应急措施:
(1)了解分析事件起因,有针对性地开展法治宣传和说服教育,及时疏导、化解矛盾和冲突。
(2)维护现场治安秩序,对使用器械相互对抗或以暴力行为参与冲突的当事人依法实行强制隔离,妥善解决现场纠纷和争端,控制事态发展。
(3)对特定区域内的建筑物、交通工具、设备、设施以及燃料、燃气、电力、水的供应进行控制,必要时依法对网络、通信进行管控。
(4)封锁有关场所、道路,查验现场人员的身份证件,限制有关公共场所内的活动。
(5)加强对易受冲击的核心机关和单位的警卫,加强对重点敏感人员、场所、部位和标志性建筑的安全保护。
(6)发生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事件时,立即依法出动警力,加大社会面检查、巡逻、控制力度,根据现场情况依法采取相应的强制性措施,尽快使社会秩序恢复正常。
(7)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必要措施。
3.3.5信息发布与舆论引导
突发事件的信息发布应当遵循依法、及时、准确、客观、全面的原则,与突发事件应对处置工作同时研究、同时部署、同时行动,发生一般突发事件后,统一由党工委管委会办公室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随后适时发布初步核实情况、事态进展、政府应对措施和公众安全防范措施等,并根据事件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
当突发事件舆情超出本区控制能力时,由党工委管委会办公室报请上级宣传部门统一组织协调新闻发布工作。
未经现场应急指挥机构批准,参与处置工作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对外发布事件信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传播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应急处置的虚假信息。
3.3.6区域合作
加强与毗邻县(区)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交流合作,建立区域间突发事件应急管理联动机制,为应对区域性突发事件提供合作与联动保障。指导、鼓励加强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区域合作与联动,镇(街道、管理处)要加强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区域合作,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急管理联动机制。
3.3.7应急结束
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结束或相关威胁和危害得到控制、消除后,管委会或应急指挥机构可宣布应急结束,逐步停止有关应急处置措施,应急救援队伍和工作人员有序撤离。同时采取或者继续实施必要措施,防止发生次生、衍生事件。现场指挥机构停止运行后,通知相关方面解除应急措施,进入过渡时期,逐步恢复生产生活秩序。
3.4恢复与重建
3.4.1善后处置
管委会应当根据突发事件影响地区的镇(街道、管理处)遭受损失的情况,制定救助、补偿、抚慰、抚恤、安置等善后工作方案,对突发事件中的伤亡人员、应急处置工作人员以及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及个人的物资,按照规定给予抚恤、补助或补偿,并提供心理咨询及司法援助,妥善解决因处置突发事件引发的矛盾和纠纷。有关部门要做好疫病防治和环境污染消除工作。
3.4.2恢复与重建
按照区级统筹指导、镇(街道、管理处)级为主体、灾区群众广泛参与的原则,健全灾后恢复与重建机制,引导开展自力更生、生产自救活动。加大资金、政策、规划统筹,促进资源融合、效能提升。
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有关镇(街道、管理处)要立即组织制定恢复与重建计划,并向管委会报告。管委会要及时组织和协调有关部门恢复社会秩序,尽快修复被损坏的交通、通信、水利、供水、排水、供电、供气等公共设施,有序开展恢复重建工作。
3.4.3调查与评估
(1)管委会或由管委会指定部门应当及时查明突发事件的发生经过和原因,对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组织参与处置的单位对应急处置工作进行复盘分析,总结经验教训,制定改进措施;将调查评估情况向市人民政府报告。较大及以上突发事件由管委会配合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进行调查评估,并向省人民政府作出报告。
调查评估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事故或者事件发生的原因、经过、直接和间接损失,事故或者事件的性质、影响、处置措施、经验教训、恢复重建计划、意见或者建议等。属于责任事件的,应当对负有责任的单位和个人提出处理意见。
(2)管委会有关部门(单位)于每年第一季度组织对本行业(领域)上年度发生的突发事件进行全面评估,向管委会报告。管委会组织对本行政区域上年度突发事件进行全面评估,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
3.4.4 社会救助
管委会应当建立健全突发事件社会援助制度,鼓励和动员公民和其他组织为应对突发事件提供物资、资金、技术支持和捐赠。工会、团委、妇联、红十字会和慈善团体应当积极开展捐赠、心理疏导等社会援助活动。
管委会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社会捐赠资金和物资的分配、调拨、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3.3.5 保险
突发事件发生后,保险监管机构应当组织、督促有关保险公司及时开展勘察和理赔工作。区有关部门协助做好保险理赔和纠纷处理工作。
建立健全灾害风险保险体系,鼓励单位和公民参加保险。推行安全生产、环境污染和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等。有关部门(单位)应当为专业应急救援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配备必要的防护装备和器材,减少应急救援人员的人身风险。志愿服务组织安排志愿者参与可能发生人身危险的志愿服务活动前,应当为志愿者购买相应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4.保障措施
镇(街道、管理处)及管委会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应对突发事件的人力、物力、财力等准备工作,切实掌握相关人力资源、各类物资及设备器材的数量、分布、功能、可用状态等情况,保证应急救援工作需要和灾区群众的基本生活,以及恢复重建工作的顺利开展。
4.1应急救援队伍保障
镇(街道、管理处)及管委会有关部门要加强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应急救援队伍分别是:
(1)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是应急救援的主力军,应全面加强能力建设,政府提供必要支持保障,适应全灾种应急救援需要。
(2)专业应急队伍是应急救援的骨干力量。管委会各主管部门根据职能和实际需要,加强本行业(领域)的专业应急队伍建设。
(3)基层应急队伍是第一时间先期处置的重要力量。镇(街道、管理处)及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单独建立或者与有关单位、社会组织共同建立基层应急救援队伍。
(4)社会应急力量是应急救援的辅助力量。各有关单位要制定相关政策措施,充分发挥红十字会、共青团作用,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等有序参与应急救援和服务工作。
4.2财力保障
(1)管委会要将突发事件防范和应对工作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处置突发事件所需财政负担的经费,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分级负担。财政和审计部门要对突发事件财政应急保障资金的使用和效果进行监管和评估。
(2)对受突发事件影响较大,根据事发地实际情况和当地政府的请求,区财政给予适当支持。对受突发事件影响较大的行业、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管委会及时研究提出相应的征用补偿或救助政策。
4.3物资保障
(1)管委会有关部门按照职能加强相关类别应急物资和装备储备,完善应急物资装备管理协调机制,确保应急所需物资和生活用品的及时供应。经济贸易发展局负责生活必需品市场监测和保障市场供应工作。应急管理局、社会发展局、城市管理局、财政金融局等部门按照职能,建立健全重要应急物资监测网络、预警体系和应急物资生产、储备、调拨及紧急配送体系,完善应急工作程序,确保应急所需物资和生活用品的及时供应,并加强对物资储备的监督管理,及时予以补充和更新。
(2)各镇(街道、管理处)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规定,做好应急物资储备工作,或与有关企业签订协议,保障应急救援物资、生活必需品和应急处置装备的生产、供给。鼓励和引导社区、企事业单位和家庭储备基本的应急自救物资和生活必需品。有关部门(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水、电、油、气的供给,确保应急状态下事发地居民和重要用户用水、用电、用油、用气的基本要求。
4.4应急避难场所保障
统筹安排应对突发事件所必需的设备和基础设施建设,并利用广场、公园、绿地、体育场(馆)、学校运动场(馆)以及人防工程等公共场所,合理规划、建设、维护应急避难场所,设置统一、规范的标识,并向社会公布。
启动自然灾害预警响应或者应急响应,需要告知居民前往应急避难场所的,应当通过广播、电视、手机短信、电子显示屏、互联网等方式,及时公告应急避难场所的具体地址和到达路径。
4.5医疗卫生保障
卫生健康部门负责组建医疗卫生应急专业救援队伍,提高救治能力,保障医疗资源配备,增强救援能力建设,根据需要及时赴现场开展医疗救治、疾病预防控制和心理援助等卫生应急工作。
4.6 交通运输保障
公安、交通运输、水运等部门负责应急处置交通运输保障的组织实施。建立和完善公路、水运等应急运力协调机制,加强交通应急抢险能力建设。加强应急物流体系建设,开辟应急运输绿色通道,提高人员、物资紧急运输能力。整合各类资源,健全紧急运输服务队伍体系。进一步规范社会运力征用程序,完善补偿办法。
4.7 治安保障
经开公安分局负责突发事件现场治安维护。制定不同类别、级别突发事件应急状态下维护治安、交通秩序的行动方案,加强重点地区、场所、人群、物资设备的安全防护,依法严厉打击违法犯罪活动。必要时,依法采取有效管控措施,控制事态,维护社会秩序。事发地相关单位和个人必须积极主动配合做好治安维护工作。
4.8 通信与信息保障
通信主管部门负责建立应急通信保障工作体系,建设专用应急通信平台,强化应急通信能力建设,提升面向公众的突发事件应急信息传播能力。突发事件发生后,通信主管部门协调各基础电信运营商做好现场公用通信网络保障工作。
管委会及相关部门加强综合应急平台和专业应急平台建设,推动应急平台之间互联互通、数据交换、系统对接、信息资源共享,提高应急平台的智能化、规范化和实效性,增强信息汇集、辅助决策、指挥调度能力。
4.9 社会动员保障
管委会应当建立社会动员保障制度,建立健全发生突发事件时组织调动社会力量参与应急救援工作的机制,组建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志愿者队伍,事件发生后,积极开展自救互救。提倡和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捐助社会救济资金。红十字会、慈善基金会等公益性社会团体和组织广泛动员和开展互助互济和救灾捐赠活动。
4.10 科技保障
(1)科技部门要依托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积极开展突发事件监测预警及应急处置的科学研究工作,加强技术研发投入,将应急科学研究工作纳入全区科技发展计划,逐步提高应急处置工作的科技水平。
(2)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急指挥体系,应急管理及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现有政府系统业务资源和专业系统资源,建立健全应急指挥场所、基础支撑系统和综合应用系统,规范技术标准,配置移动指挥系统,建立区级应急指挥平台和有关部门应急指挥平台,满足突发事件监测监控、预测预警、应急值守、信息报告汇总与发布、视频会商、综合研判、辅助决策、指挥协调、资源调用和总结评估等功能。
4.11 专家库与技术储备保障
突发事件应对牵头部门和有关职能部门建立各行业、各领域专家库,为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提供智力支持。依托科研机构,建立应急技术信息系统,组织开展突发事件预测、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等技术的科学研究。
5.预案管理
5.1预案编制与审批
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由应急管理局代表管委会组织编制,按程序报请管委会批准并公布实施,报送市人民政府备案,抄送市应急管理部门。
突发事件专项应急预案按职责分工由相关突发事件应对牵头部门组织编制,按程序报请管委会批准,以党工委管委会办公室名义印发实施,抄送市级相关主管部门和应急管理部门。
部门应急预案由管委会有关部门编制并公布实施,抄送管委会应急管理部门和市级主管部门。
镇(街道、管理处)级各类预案参照区级执行。
基层组织和单位应急预案由基层组织或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发,并按照有关法规要求报送备案。
各类应急预案衔接遵循“下级服从上级,专项、部门服从总体,预案之间不得相互矛盾”的原则。
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支撑性文件的审批程序由制订单位确定。
5.2预案演练
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建立定期演练制度,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实战演练、桌面推演等方式,组织开展人员广泛参与、处置联动性强、形式多样、节约高效的应急演练。
各类专项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应按照有关要求定期进行应急演练。
镇(街道、管理处)每年要组织本级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应急演练。村(居)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要根据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开展经常性应急演练。
5.3预案评估与修订
(1)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建立定期评估制度,分析评价预案内容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实现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动态优化和科学规范管理。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修订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①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变化的。
②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重大调整的。
③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
④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
⑤预案中的其他重要信息发生变化的。
⑥在突发事件实际应对和应急演练中发现问题需要作出重大调整的。
⑦应急预案制定单位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
5.4宣教培训
(1)突发事件应急管理、新闻宣传、文化、广播电视等有关部门要通过图书、报刊、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广播、电视、网络、手机等,广泛宣传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减灾等常识,增强公众的忧患意识、社会责任意识、公共安全和风险防范意识,提高全社会的避险能力和自救互救能力。
(2)教育部门应当督促指导各级各类学校把安全与应急知识纳入教学内容,培养学生的安全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3)各镇(街道、管理处)要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培训制度,定期开展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宣传教育培训工作。企事业单位应当定期开展应急管理法律法规、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以及应急知识等的教育培训。
5.5责任与奖惩
(1)根据有关规定,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将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纳入相关考核。应急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单位)定期组织对《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各专项应急预案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督促有关地方和单位对应急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
(2)对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或者奖励。公民按照政府要求,参加应急救援工作或者协助维护社会秩序期间,其在本单位的工资待遇和福利不变,可视情给予补助。
(3)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突发事件重要情况或者应急管理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依照有关规定对有关单位或者责任人给予处罚或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附则
(1)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要按本预案规定履行职责,并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及其支撑性文件。
(2)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应急管理局承担具体解释工作。
7.附件
7.1 应急处置主要工作流程示意图
7.2 经开区突发事件种类
7.3 区应急预案体系及责任单位
7.4 突发公共事件分级标准
7.5 突发事件重大风险分布图
7.1 应急处置主要工作流程示意图
7.2 经开区突发事件种类
大类 |
分类 |
主要种类 |
自 然 灾 害 |
气象灾害 |
暴雨、雾、龙卷风、冰雹、雷电、高温、低温等 |
地震灾害 |
地震 |
|
地质灾害 |
滑坡、地面塌陷等 |
|
水旱灾害 |
水灾 |
|
旱灾 |
||
生物灾害 |
外来农作物病虫害入侵 |
|
突发林木有害生物事件 |
||
森林火灾 |
森林火灾 |
|
事 故 灾 难 |
工矿商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 |
危险化学品事故 |
特种设备事故 |
||
工矿商贸事故 |
||
建筑施工事故 |
||
火灾事故 |
火灾事故 |
|
交通运输事故 |
道路交通事故 |
|
轨道交通事故 |
||
航空事故 |
||
水路运输事故 |
||
港口事故 |
||
公共设施和设备事故 |
供水突发事件 |
|
排水突发事件 |
||
大面积停电事件 |
||
燃气事件 |
||
油气输送管线突发事件 |
||
建(构)筑物坍塌 或者主体结构破坏事故 |
||
通信线路和通信设施事件 |
||
事故灾难 |
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 |
重污染天气 |
城市供水污染事件 |
||
突发环境事件和生态破坏事件 |
||
公 共 卫 生 事 件 |
传染病疫情 |
重大传染病疫情(鼠疫、炭疽、霍乱、非典、新冠等) |
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 |
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 |
|
食品药品安全 和职业健康危害 |
食品和药品安全事件 |
|
职业健康危害事件 |
||
动物疫情 |
重大动物疫情(高致病性 禽流感、口蹄疫等) |
|
社 会 安 全 事 件 |
重大刑事和恐怖事件 |
重大刑事和恐怖事件 |
经济安全事件 |
生活必需品供给事件 |
|
粮食供给事件 |
||
能源资源供给事件 |
||
网络与信息安全事件 |
网络与信息安全事件 |
|
涉外突发事件 |
涉外突发事件 |
|
涉港、涉澳、涉台 突发事件 |
涉港、涉澳、涉台 突发事件 |
|
群体性事件 |
上访、聚集等群体性事件 |
|
大规模群体性事件 |
||
公共场所滋事事件 |
||
民族宗教问题引发的群体性事件 |
||
教育系统突发事件 |
||
其他 |
新闻舆论事件 |
|
文化和旅游市场突发事件 |
7.3 区应急预案体系及责任单位
经开区范围内发生地铁事故、水路运输事故和港口事故由市交通运输局启动应急预案负责事故的应急处置,铁路事故由国家铁路局中国铁路南昌局集团有限公司启动应急预案负责事故的应急处置,航空事故由中国民用航空局华东地区管理局启动应急预案负责事故的应急处置,经开区相关部门配合参与以上事故的应急处置。
(注:专项应急预案包括但不限于以上所列内容,执行中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做出增减或调整)
7.4 突发公共事件分级标准
7.4.1 《国家地震应急预案》中地震灾害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四级。
(1)特别重大地震灾害是指造成30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占地震发生地省(区、市)上年国内生产总值1%以上的地震灾害。
当人口较密集地区发生7.0级以上地震,人口密集地区发生6.0级以上地震,初判为特别重大地震灾害。
(2)重大地震灾害是指造成50人以上、30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者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地震灾害。
当人口较密集地区发生6.0级以上、7.0级以下地震,人口密集地区发生5.0级以上、6.0级以下地震,初判为重大地震灾害。
(3)较大地震灾害是指造成10人以上、5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者造成较重经济损失的地震灾害。
当人口较密集地区发生5.0级以上、6.0级以下地震,人口密集地区发生4.0级以上、5.0级以下地震,初判为较大地震灾害。
(4)一般地震灾害是指造成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者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的地震灾害。
当人口较密集地区发生4.0级以上、5.0级以下地震,初判为一般地震灾害。
7.4.2 《国家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地质灾害按危害程度和规模大小分为特大型、大型、中型、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和地质灾害灾情四级:
(1)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Ⅰ级)。
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0人以上或潜在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地质灾害险情为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
因灾死亡30人以上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地质灾害灾情为特大型地质灾害灾情。
(2)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Ⅱ级)。
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500人以上、10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为大型地质灾害险情。
因灾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灾情为大型地质灾害灾情。
(3)中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Ⅲ级)。
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人以上、5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为中型地质灾害险情。
因灾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灾情为中型地质灾害灾情。
(4)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Ⅳ级)。
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为小型地质灾害险情。
因灾死亡3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灾情为小型地质灾害灾情。
7.4.3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根据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四级。
(1)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7.4.4 《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根据突发环境事件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突发环境事件划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
(1)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①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中毒或重伤的;
②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万人以上的;
③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
④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物种灭绝的;
⑤因环境污染造成设区的市级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⑥Ⅰ、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并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上急性死亡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大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
⑦造成重大跨国境影响的境内突发环境事件。
(2)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①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②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
③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
④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种群大批死亡的;
⑤因环境污染造成县级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⑥Ⅰ、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下急性死亡或者10人以上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较大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
⑦造成跨省级行政区域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
(3)较大突发环境事件
①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②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的;
③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
④因环境污染造成国家重点保护的动植物物种受到破坏的;
⑤因环境污染造成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⑥Ⅲ类放射源丢失、被盗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10人以下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小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
⑦造成跨设区的市级行政区域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
(4)一般突发环境事件
①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②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000人以下的;
③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的;
④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县级行政区域纠纷,引起一般性群体影响的;
⑤Ⅳ、Ⅴ类放射源丢失、被盗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超过年剂量限值的照射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厂区内或设施内局部辐射污染后果的;铀矿冶、伴生矿超标排放,造成环境辐射污染后果的;
⑥对环境造成一定影响,尚未达到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级别的。
7.4.5 《国家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按照事件严重性和受影响程度,运营突发事件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级。
(1)特别重大运营突发事件: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
(2)重大运营突发事件: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或者连续中断行车24小时以上的。
(3)较大运营突发事件: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或者连续中断行车6小时以上24小时以下的。
(4)一般运营突发事件: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或者连续中断行车2小时以上6小时以下的。
7.4.6 《国家通信保障应急预案》按影响范围,将通信预警划分为特别严重(Ⅰ级)、严重(Ⅱ级)、较严重(Ⅲ级)和一般(Ⅳ级)四个等级,依次标为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
(1)Ⅰ级(红色):电信网络出现故障或其他事件征兆,经研判可能引发2个以上省(区、市)通信大面积中断的情况。
(2)Ⅱ级(橙色):电信网络出现故障或其他事件征兆,经研判可能引发1个省(区、市)内2个以上市(地)通信大面积中断的情况。
(3)Ⅲ级(黄色):电信网络出现故障或其他事件征兆,经研判可能引发1个市(地)内2个以上县通信大面积中断的情况。
(4)Ⅳ级(蓝色):电信网络出现故障或其他事件征兆,经研判可能引发1个县通信中断的情况。
7.5 突发事件重大风险分布
、
重大危险源分布表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序号 |
企业名称 |
1 |
江西西林科股份有限公司 |
4 |
江西省江投能源供应链有限公司 |
2 |
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南昌石油分公司昌北油库 |
5 |
中国航空油料有限责任公司江西分公司 |
3 |
江西龙达石油化工有限公司 |
6 |
国家电投集团江西电力有限公司新昌发电分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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