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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防汛抗旱应急预案》的通知
  • 2023-03-07 15:11
  • 来源: 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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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经管办字〔2023〕7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管理处,区防汛抗旱指挥部成员单位:

经2023年区管委会第五次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将《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你们按照文件要求抓好落实。

南昌经开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23年3月7日

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防汛抗旱

应急预案

时间:2023年3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防汛抗旱预警应急机制,为做好水旱灾害突发事件防范与处置工作,使水旱灾害处于可控状态,保证抗洪抢险、抗旱救灾工作高效有序进行,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障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江西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江西省河道管理条例》《江西省抗旱条例》《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家防汛抗旱应急预案》《综合利用水库调度通则》《水旱灾害统计报表制度》《江西省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南昌市防汛抗旱应急预案》《江西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南昌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相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全区范围内突发性水旱灾害的预防和应急处置。突发性水旱灾害包括:江河洪水、渍涝灾害、山洪灾害(指由降雨引发的山洪、泥石流、滑坡灾害)、台风灾害、干旱灾害、供水危机以及由洪水、台风暴雨、地震、恐怖活动等引发的水库垮坝、堤防决口、水闸倒塌、供水水质被侵害等次生衍生灾害。

1.4 工作原则

1.4.1  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防汛抗旱并举,努力实现由控制洪水向洪水管理转变,由单一抗旱向全面抗旱转变,不断提高防汛抗旱的现代化水平。

1.4.2 防汛抗旱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统一指挥,分级分部门负责。

1.4.3 防汛抗旱以防洪安全和城乡供水安全、粮食生产安全为首要目标,实行安全第一、常备不懈、以防为主、防抗结合的原则。

1.4.4 防汛抗旱工作按照流域或区域统一规划,坚持因地制宜,城乡统筹,突出重点,兼顾一般,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

1.4.5 坚持依法防汛抗旱,实行公众参与,军民结合,专群结合,平战结合。驻区人民解放军、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及人民武装部主要承担抗洪抢险的急难险重等攻坚任务。

1.4.6 抗旱用水以水资源承载能力为基础,实行先生活、后生产,先地表、后地下,先节水、后调水,科学调度,优化配置,最大程度地满足城乡生活、生产、生态用水需求。

1.4.7 坚持防汛抗旱统筹,在防洪保安的前提下,尽可能利用洪水资源;以法规约束人的行为,防止人对水的侵害,既利用水资源又保护水资源,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相处。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应急指挥机构

区管委会设立区防汛抗旱指挥部(以下简称区防指),各镇(处、街办)及临空经济区设立本辖区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防汛抗旱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有关单位可根据需要设立防汛抗旱指挥机构。

区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领导组织全区的防汛抗旱工作;当水旱灾害发生并启动应急响应后,区防指作为区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全区的防汛抗旱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区防指由指挥长、常务副指挥长、副指挥长、领导成员组成。

总指挥长:管委会主要领导

指 挥 长:管委会分管领导

副指挥长:区应急管理局局长

区社会发展局局长

南昌市城市排涝事务中心主任

指挥部成员:由区应急管理局、区社会发展局、区工管办、区组织与人力资源部、区经济贸易发展局、区城乡建设局、区财政金融局、区城市管理局、区创新发展局、南昌市城市排涝事务中心、南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经开分局、区公安分局、区交警大队、区电力公司、中国电信经开分局、移动昌北分公司、联通昌北分公司,各镇(处、街办)以及临空经济区等部门和单位有关负责同志担任。

区防指下设办公室和专家组。当水旱灾害发生并启动应急响应后,区防指办公室和专家组作为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和专家组。区防指办公室(以下简称区防办)作为区防指的办事机构,设在区应急管理局,其主任由区应急管理局主要领导兼任。区防指专家组由具有中、高级职称的水利、建筑等方面的人员组成,专家组成员由区防指在每年汛前聘请。专家组主要对发生或可能发生的工程险情、水旱灾情进行初步研判与评估,为区防指提供决策建议,必要时参加突发性水旱灾害的应急处置工作。

各镇(处、街办)及临空经济区应设立防汛抗旱指挥部,在区防汛抗旱指挥部的领导下组织和指挥本辖区的防汛抗旱工作。当水旱灾害发生并启动应急响应后,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防汛抗旱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2.2 职责任务

2.2.1 区防指主要职责

负责领导组织全区的防汛抗旱工作;指导各地各部门建立健全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建立健全全区防汛抗旱责任体系,预案、方案体系;组织指导各地开展培训演练;执行上级防汛指挥部调度指令和经批准的防御洪水预案、度汛方案、洪水调度方案,实施防汛指挥调度;督促有关单位和部门及时处理影响河道安全度汛的有关问题;及时掌握全区汛情、旱情、灾情并组织实施抗洪抢险及抗旱减灾措施;负责依法发布全区汛情通告,宣布进入或者结束紧急防汛期;负责防汛抗旱经费和物资的筹集、管理和调度;组织指导受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组织指导重大水旱灾害应急处置的调查评估,协调推进善后处置工作;负责区党工委、管委会交办的其他防汛抗旱工作。

2.2.2 各成员单位主要职责

区应急管理局——负责指挥部日常工作,组织实施水旱灾害应急抢险救灾工作,负责防汛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落实区党工委、管委会交办的其他防汛抗旱工作。

南昌市城市排涝事务中心——负责区防汛抗旱指挥部技术指导以及外洪圩堤、电排站防汛等工作。

区工管办——负责指挥部宣传工作。

区组织与人力资源部——应急响应期间全区机关干部蹲点挂村的协调调度工作;负责区机关党员抢险突击队的组织调度工作。

区经贸发展局——负责安排水旱灾害防御及修复工程建设项目;负责协调工业企业防汛抗旱应急工作,统筹安排防洪、排涝、抗旱用电;负责指挥部后勤保障工作。

区城乡建设局——负责已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工程防汛保安。

区社会发展局——负责中小学校汛期安全防汛工作;负责所辖工程的调度和安全运行,承担抗洪抢险的技术支撑工作,负责水毁水利工程修复;负责灾后农业救灾和恢复生产,负责全区防汛抗旱的相关物资保障工作;负责组织协调旅游景区防汛工作;负责灾区卫生防疫、医疗救护工作;负责抗洪抢险所需木材、毛竹的供应;负责区级救灾物资储备、管理工作;负责气象、水情预测预报预警工作;负责组织指导山洪灾害监测预警工作;负责组织指挥和协调民兵预备役、驻昌人民解放军、防汛抢险突击队参加抗洪抢险救灾和抗旱救灾。

区财政金融局——负责防汛抗旱经费的安排及监管。

区城市管理局——负责城区已移交市政道路及市政管道内涝治理及应急处置工作。

区创新发展局——负责全区通讯公司协调调度工作。

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负责地质灾害防御工作。

区公安分局——负责全区防汛抗旱治安保卫工作。

区交警大队——负责防汛期间的交通管制工作。

区消防救援大队——负责指挥部防汛应急救援队伍调度工作。

区昌北电力公司——负责防汛排涝与抗旱的供电工作。

金开集团——负责提供相关物资及人员支援。

中国电信经开分局——负责防汛抗旱的电信通讯工作。

移动昌北分公司——负责防汛抗旱的移动通讯工作。

联通昌北分公司——负责防汛抗旱的联通通讯工作。

临空经济区、各镇(处、街办):负责本辖区的防汛抗旱工作。

2.2.3 区防指办公室职责

承办区防指的日常工作,代为区防汛抗旱指挥部下达有关通知和命令;组织传达国家、省、市有关防汛抗旱工作的方针政策;督促指导临空经济区、各镇(处、街办)各部门落实防指工作部署,组织做好水旱灾害防御和应急处置工作;负责区防汛抗旱专项应急预案编制、修订、演练、培训工作,安排部署临空经济区、各镇(处、街办)各部门开展汛前检查等汛前准备工作;组织开展防汛抗旱值班值守,及时收集掌握汛情、旱情、险情、灾情和防汛抗旱行动情况等;密切关注防汛抗旱形势,适时提出启动、结束防汛抗旱应急响应建议,并按规定实施响应行动;负责洪涝干旱灾情统计、核实、上报和发布;完成区防指交办的其他工作。

3  预防和预警机制

3.1 预防预警信息

3.1.1 气象水文信息

(1)区管委会和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应及时了解和掌握气象、水文部门对重大灾害性天气的联合监测、会商和预报结果。

(2)当预报即将发生严重水旱灾害和台风暴雨灾害时,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应提早预警,通知有关单位做好相关准备。当赣江发生洪水时,区防办应及时与市水文部门联系,了解掌握赣江洪水演变趋势、洪峰水位、流量及推进速度,为区防汛抗旱指挥部适时指挥决策提供依据。

3.1.2 工程信息

(1)当赣江出现警戒水位以上洪水时,沿河各镇(处、街办)及临空经济区应加强对各辖区内的水利工程监测,并将堤防、涵闸、泵站等工程设施的运行情况报区社发局和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发生洪水的镇(处、街办)及临空经济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在每日7时前向区防指报告工程出险情况和防守情况,堤防、涵闸等发生重大险情应在险情发生后1小时内报告区防指。当堤防和涵闸、泵站等穿堤建筑物出现险情或遭遇超标准洪水袭击,以及其它不可抗拒因素而可能决口时,工程管理单位应迅速组织抢险,并在第一时间向可能淹没的有关区域预警,同时向上级主管部门和同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

(2)当堤防和涵闸、泵站等穿堤建筑物出现险情或遭遇超标准洪水袭击,以及其它不可抗拒因素而可能决口时,当地应迅速组织抢险,并在第一时间向可能淹没的有关区域预警,同时向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准确报告出险部位、险情种类、抢护方案以及处理险情的行政责任人、技术责任人、通信联络方式和除险情况,以利于加强指导或作出进一步的抢险决策。

(3)当水库水位超过汛限水位时,水库管理单位应对大坝、溢洪道、输水管等重要部位加密监测,并按照有管辖权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批准的洪水调度方案调度,其工程运行状况应向上级主管部门和同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各类水库发生重大险情应在1小时内报至区防指。当水库出现险情时,水库管理单位应立即在第一时间向下游预警,并迅速处置险情,同时向上级主管部门和同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出险部位、险情种类、抢护方案以及处理险情的行政责任人、技术责任人、通信联络方式、除险情况,以进一步采取相应措施。当水库遭遇超标准洪水或其它不可抗拒因素而可能溃坝时,应提早向水库溃坝洪水风险图确定的淹没范围发出预警,为群众安全转移争取时间,同时向上级主管部门和同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

3.1.3 洪涝灾情信息

(1)洪涝灾情信息主要包括:灾害发生的时间、地点、范围,受灾人口以及群众财产,农林牧渔,交通运输,邮电通信,水电设施等方面的损失。

(2)洪涝灾情发生后,有关部门要及时向区防汛抗旱指挥部报告洪涝受灾情况,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应收集动态灾情,全面掌握受灾情况,并及时向区管委会和市防汛抗旱总指挥部报告。对人员伤亡和较大财产损失的灾情,应立即上报,重大灾情在灾害发生后1小时内必须将初步情况报到市、省防总,并对实时灾情组织核实,核实后及时上报,为抗灾救灾提供准确依据。

(3)各镇(处、街办)及临空经济区应按照规定上报洪涝灾情。

3.1.4 旱情信息

(1)旱情信息主要包括:干旱发生的时间、地点、程度,受旱范围,影响人口以及对工农业生产,城乡生活,生态环境等方面造成的影响以及采取的应对措施。

(2)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及时掌握水雨情变化、当地蓄水情况和农田土壤墒情,加强旱情监测;各镇(处、街办)及临空经济区应按照规定上报受旱情况,遇旱情急剧发展时应迅速加报。

3.2 预警预防行动

3.2.1 预警预防准备工作

防汛抗旱实行“安全第一,以防为主”的方针,在思想准备、组织准备、工程准备、预案准备、物料准备、通信准备、防汛抗旱检查以及日常管理等方面做好预防预警工作。

(1)思想准备。加强宣传,增强全民预防水旱灾害和自我保护的意识,做好防大汛抗大旱的思想准备。

(2)组织准备。建立健全防汛抗旱组织指挥机构,落实防汛抗旱责任人、防汛抗旱队伍和堤防险工险段事故易发重点堤段的监测网络及预警措施,加强防汛专业机动抢险队和抗旱服务组织的建设。

(3)工程准备。按时完成水毁工程修复和水源工程建设任务,对存在病险的水库、堤防、涵闸、泵站等各类水利工程设施实施应急除险加固,在有堤防保护的重点区域及时封闭穿越堤防的输排水管道、交通路口和排水沟;对跨汛期施工的水利工程和病险工程要落实安全度汛方案。

(4)预案准备。修订完善水库、圩堤防洪预案、洪水预报方案、防洪工程调度规程、堤防溃堤和水库垮坝应急方案、人员转移方案、山洪灾害防御预案、抗旱预案。研究制订防御超标准洪水的应急方案,主动应对大洪水。针对江河堤防险工险段,制订工程抢险方案。

(5)物料准备。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储备必需的防汛物料,合理配置。在防汛重点部位储备一定数量的抢险物料,以应急需。

(6)通信准备。充分利用社会诚信公网,确保防汛通信专网系统完好和畅通,确保雨情、水情、工情、灾情信息和指挥调度指令的及时传递。

(7)防汛抗旱检查。实行以查组织、查工程、查预案、查物资、查通信为主要内容的分级检查制度,发现薄弱环节,要明确责任,限时整改。

(8)防汛日常管理工作。加强防汛日常管理工作,严禁河道非法采砂和随意侵占行洪河道的行为,对在洪泛区、蓄滞洪区、灌溉渠道内建设的非防洪建设项目应当依法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并经有审批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对未经审批并严重影响防洪的项目,依法强行拆除。

3.2.2 赣江水预警

(1)当江河即将出现洪水时,区防办应及时与市水文部门联系,了解掌握水位、流量的实测情况和洪水走势,为预警提供依据。凡需涉外通报上下游汛情的,按照水文部门的规范程序执行。

(2)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按照分级负责原则,确定洪水预警区域、级别和洪水信息发布范围,并按照权限向社会发布。

(3)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根据水文部门提供分析的赣江洪水发展趋势,及时滚动预报最新水情,为抗灾救灾提供基本依据。

3.2.3 渍涝灾害预警

当气象预报将出现较大降雨时,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按照分级负责原则,确定渍涝灾害预警区域、级别,按照权限向社会发布,并做好排涝的有关准备工作。必要时,通知低洼地区居民及企事业单位及时转移财产。

3.2.4 山洪灾害预警

(1)凡可能遭受山洪灾害威胁的地方,应根据山洪灾害的成因和特点,主动采取预防和避险措施。区社会发展局等部门应密切联系,相互配合,实现信息共享,提高预报水平,及时发布预报警报。

(2)凡有山洪灾害的地方,区社会发展局等部门应组织编制山洪灾害防御预案,绘制区域内山洪灾害风险图,划分并确定区域内易发生山洪灾害的地点及范围,制订安全转移方案,明确组织机构的设置及职责。

(3)山洪灾害易发区应建立专业监测与群测群防相结合的监测体系,落实观测措施,汛期坚持24小时值班巡逻制度,降雨期间,加密观测、加强巡逻。各相关镇(处、街办)及临空经济区及村、组和单位都要落实信号发送员,一旦发现危险征兆,立即向受威胁区群众报警,实现快速转移,并报本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以便及时组织抗灾救灾。

3.2.5 干旱灾害预警

(1)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要针对干旱灾害的成因、特点,因地制宜地采取预警防范措施。

(2)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建立健全旱情监测网络和干旱灾害统计队伍,随时掌握实时旱情灾情,并预测干旱发展趋势,根据不同干旱等级,提出相应对策,为抗旱指挥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3)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当加强抗旱服务网络建设,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化服务组织建设,以防范干旱灾害的发生和蔓延。

3.2.6 台风灾害预警

(1)密切监视中央及省市气象部门发布的台风(含热带风暴、热带低压等)信息,及时将台风中心位置、强度、移动方向和速度等信息报告和趋势预报报告区管委会。对可能造成灾害的台风,区防办应尽早给各镇(处、街办)及临空经济区和相关防汛部门发布信息。

(2)在可能遭遇台风袭击的地方,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加强值班,跟踪台风动向,并将有关信息及时向社会发布。

(3)区社发局应根据台风影响的范围,及时通知有关河道堤防管理单位,做好防范工作。各工程管理单位应组织人员分析水情和台风带来的影响,加强工程检查,必要时实施预泄预排措施。

(4)区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加强对城镇危房、学校、在建工地、仓库、交通道路、电信电缆、电力电线、户外广告牌、道路沿线树木等设施和场所的检查并采取加固措施。

3.2.7 供水危机预警

当因供水水源短缺或被破坏、供水线路中断、供水水质被侵害等原因而出现供水危机,由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向社会公布预警,居民、企事业单位做好应急用水的准备,有关部门做好应急供水的准备。

3.3 预警支持系统

采用国家防汛抗旱指挥系统为防汛抗旱预警预防的支持系统,提供水雨情信息和洪水、干旱风险图以及防御洪水方案、抗旱预案等,形成统一构架的预警预防应用和运行支持系统。

3.3.1 洪水、干旱风险图

(1)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组织工程技术人员研究绘制本辖区洪水淹没风险图和干旱风险图。

(2)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以各类洪水、干旱风险图作为抗洪抢险救灾、群众安全转移安置和抗旱救灾决策的技术依据。

3.3.2 防御洪水方案

(1)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根据需要,编制和修订防御赣江洪水方案,主动应对江河洪水。

(2)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根据情况的变化,修订和完善洪水调度方案。

(3)各类防御江河洪水预案和防洪调度方案要按规定逐级上报审批,凡经当地政府或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审批的防洪预案和调度方案,均具有权威性,相关单位应坚决贯彻执行。

3.3.3 抗旱预案

(1)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编制抗旱预案,主动应对不同等级的干旱灾害。

(2)区级抗旱预案应上报区管委会审批和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备案。

3.4  预警响应

根据全区水雨情和预测预报情况,区防办提出请示,经区防指副指挥长审核,报区防指指挥长批准,以区防指的名义启动。

3.4.1  启动条件

当发生以下情形之一时,区防指启动预警响应。

(1)达到南昌经开区暴雨蓝色预警标准(具体指标数据见附件1南昌经开区暴雨预警标准,下同);

(2)达到南昌经开区水情黄色预警标准(参照附件2南昌经开区水情预警发布标准,下同);

(3)据预报台风登陆将影响我区。

3.4.2  响应行动

(1)发布预警响应。区防指应将启动预警响应情况报市委、市政府、市防办,通报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各成员单位,通过媒体对外发布相关信息。

(2)加强会商研判。会商会由区防指有关领导主持,相关成员单位参加。会商结果通报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根据实际情况,适时加密会商频次,强化形势研判和工作部署。

(3)加强信息报送。区防指有关成员单位视天气变化情况及时向区防办报告雨情、水情、工情、险情、灾情及工作动态。

(4)加强值班调度。区防办加强值班力量,加强与区社发局等部门的沟通联系,适时调度汛情趋势,调度重点区域防汛工作情况和责任人到岗到位情况。

(5)组派工作组。根据雨水灾险情,适时组派工作组,赴有关区域指导防汛工作。

4  应急响应

4.1 应急响应的总体要求

4.1.1 按洪涝、旱灾的严重程度和范围,将应急响应行动分为四级。Ⅰ、Ⅱ级应急响应的启动和结束由区防办根据情况提出请示,报区防指指挥长审核、总指挥长批准,以区防指的名义发布;Ⅲ、Ⅳ级应急响应的启动和结束由区防办根据情况提出请示,报区防指副指挥长审核、指挥长批准,以区防指的名义发布。

4.1.2 进入汛期、旱期,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全程跟踪雨情、水情、工情、旱情、灾情,并根据不同情况启动相关应急程序。

4.1.3 各类水利、防洪工程的调度由区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必要时,视情况由市防汛抗旱指挥部直接调度。区防指各成员单位应按照区防汛抗旱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和职责分工开展工作并及时报告有关工作情况。

4.1.4 洪涝、干旱等灾害发生后,由区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组织实施抗洪抢险、排涝、抗旱减灾和抗灾救灾等方面的工作。

4.1.5 洪涝、干旱等灾害发生后,由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向区管委会和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报告情况。造成人员伤亡的突发事件,可越级上报,并同时报市防汛抗旱指挥部。任何个人发现堤防发生险情时,应立即向辖区人民政府报告。

4.1.6 对跨区域发生的水旱灾害,或者突发事件将影响到邻近行政区域的,在报告区管委会、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和市防汛抗旱指挥部的同时,应及时向受影响地区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通报情况。

4.1.7 因水旱灾害而衍生的疾病流行、水陆交通事故等次生灾害,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应组织有关部门全力抢救和处置,采取有效措施切断灾害扩大的传播链,防止次生灾害的蔓延,并及时向区管委会和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报告。

4.2 Ⅰ级应急响应

4.2.1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为Ⅰ级响应

(1)赣江南昌市段发生50年一遇以上洪水;

(2)鄱阳湖湖口站水位达到22.00米,且呈上涨趋势;

(3)经开区城市防堤或10万亩以上重要圩堤发生决口;

(4)经开区辖区内小一型水库发生垮坝;

(5)全区50%以上农作物受旱,2个以上镇(处、街办)发生特大干旱;

(6)城区发生特大干旱;

(7)按照省、市防总和市委、市政府的要求或其它需要启动Ι级响应的情况。

4.2.2 Ⅰ级响应行动

(1)区防指发布Ⅰ级预警,启动Ⅰ级响应;召开全区紧急动员会部署工作;区防指定期会商,各成员单位参加。

(2)区防指依法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并报请区工委、管委会派出工作组、专家组赴一线慰问、指导、协助防汛抗旱工作。区防指指挥长坐镇区防指指挥,区防指有关成员到区防指办公,区防指密切监测汛情、旱情和工情的发展变化,按照权限指挥调度重要水利、防洪工程,与有关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共同组织实施应急预案,及时向省、市防总报告,请求指导与支援;区防指加强值班和宣传,每天在区有关媒体发布汛(旱)情通报;区防指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全力配合做好防汛抗旱和抗灾救灾工作。

(3)受灾地区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具体负责组织实施相关应急预案,按照权限调度所属水利、防洪工程,转移危险地区群众,组织强化巡堤查险和工程防守,做好防汛抗旱工作,并及时向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水旱灾情、工情等信息。

(4)区防指根据预案规定,及时启动相应级别应急响应,做好有关工作,每日不少于2次向市防总报告防汛抗旱救灾工作情况,重大突发性汛情、险情、灾情和重大防汛抗旱工作部署应在第一时间报告。

4.3 Ⅱ级应急响应

4.3.1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为Ⅱ级响应

(1)达到南昌经开区暴雨红色预警标准;

(2)赣江南昌市段发生超30—50年一遇洪水;

(3)鄱阳湖湖口站水位达到21.50米,且呈上涨趋势;

(4)5—10万亩以上圩堤发生决口;

(5)经开区辖区内小二型水库发生垮坝;

(6)全区35%以上农作物受旱,2个以上镇(处、街办)发生严重干旱或某个镇(处、街办)发生特大干旱;

(7)城区发生严重干旱;

(8)超强台风登陆并将严重影响我区;

(9)按照省、市防总和区工委、管委会的要求或其它需要启动Ⅱ级响应的情况。

4.3.2 Ⅱ级响应行动

(1)区防指发布Ⅱ级预警,启动Ⅱ级响应;召开全区紧急动员会部署工作;区防指定期会商,各成员单位参加。

(2)区防指视情依法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并报请区工委、管委会派出工作组、专家组赴一线慰问、指导、协助防汛抗旱工作。区防指指挥长坐镇区防指指挥,区防指有关成员到区防指办公,区防指密切监测汛情、旱情和工情的发展变化,按照权限指挥调度重要水利、防洪工程,与有关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共同组织实施应急预案,并及时向省、市防总报告,请求指导与支援;区防指加强值班和宣传,每天在区有关媒体发布汛(旱)情通报;区防指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全力配合做好防汛抗旱和抗灾救灾工作。

(3)受灾地区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具体负责组织实施相关应急预案,按照权限调度所属水利、防洪工程,转移危险地区群众,组织强化巡堤查险和工程防守,做好防汛抗旱工作,并及时向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水旱灾情、工情等信息。

(4)区防指根据预案规定,及时启动相应级别应急响应,做好有关工作,每日不少于2次向市防总报告防汛抗旱救灾工作情况,重大突发性汛情、险情、灾情和重大防汛抗旱工作部署应在第一时间报告。

4.4 Ⅲ级应急响应

4.4.1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为Ⅲ级响应

(1)达到南昌经开区暴雨橙色预警标准,经会商研判,可能发生洪涝灾害;

(2)赣江南昌市段发生20—30年一遇洪水;

(3)鄱阳湖湖口站水位达到21.00米,且呈上涨趋势;

(4)1—5万亩圩堤发生决口或经开区城市防堤发生重大险情;

(5)经开区辖区内小一型水库发生重大险情;

(6)全区24小时降雨量超过250毫米;

(7)全区25%以上农作物受旱,2个以上镇(处)发生中度干旱或某个镇(处)发生严重干旱;

(8)城区发生中度干旱;

(9)强台风登陆并将严重影响我区;

(10)按照省、市防总和区工委、管委会的要求或其它需要启动Ⅲ级响应的情况。

4.4.2 Ⅲ级响应行动

(1)区防指发布Ⅲ级预警,启动Ⅲ级响应;召开区防指全体成员紧急动员会,部署防汛抗旱工作。区防指定期会商,部分成员单位参加。

(2)区防指视情依法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并派出工作组、专家组赴一线慰问、指导、协助防汛抗旱工作。区防指副指挥长坐镇区防指指挥,区防指有关成员到区防指办公,区防指密切监测汛情、旱情和工情的发展变化,按照权限指挥调度重要水利、防洪工程,与有关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共同组织实施应急预案,并及时向省、市防总报告有关情况,请求指导与支援;区防指加强值班和宣传,每天在区有关媒体发布汛(旱)情通报;区防指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全力配合做好防汛抗旱和抗灾救灾工作。

(3)受灾地区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具体负责组织实施相关应急预案,视情依法宣布本地区进入紧急防汛期,按照权限调度所属水利、防洪工程,转移危险地区群众,组织强化巡堤查险和工程防守,做好防汛抗旱工作,并及时向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水旱灾情、工情等信息。

(4)区防指根据预案规定,及时启动相应级别应急响应,做好有关工作,每日向市防总报告防汛抗旱救灾工作情况,重大突发性汛情、险情、灾情和重大防汛抗旱工作部署应在第一时间报告。

4.5 Ⅳ级应急响应

4.5.1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为Ⅳ级响应

(1)达到南昌经开区暴雨黄色预警标准,经会商研判,可能发生洪涝灾害;

(2)赣江南昌市段发生10—20年一遇洪水;

(3)鄱阳湖湖口站水位达到20.50米,且呈上涨趋势;

(4)经开区城市防堤发生严重险情;

(5)辖区小二型水库出现重大险情;

(6)全区24小时降雨量100-250毫米;

(7)全区15%以上农作物受旱,2个以上镇(处、街办)发生轻度干旱或某个镇(处、街办)发生中度干旱;

(8)城区发生轻度干旱;

(9)热带风暴、强热带风暴或台风登陆并将严重影响我区;

(10)按照省、市防总和区工委、管委会的要求或其它需要启动Ⅳ响应的情况。

4.5.2 Ⅳ级响应行动

(1)区防指发布Ⅳ级预警,启动Ⅳ级响应;召开区防指部分成员会,具体安排防汛抗旱工作。

(2)区防指根据情况启动相关预案,派出工作组、专家组到一线指导协助防汛抗旱工作;区防指至少一名副指挥长坐镇区防指指挥,区防指密切监测汛情、旱情和工情的发展变化,按照权限指挥调度重要水利、防洪工程,并及时向省、市防总报告有关情况;区防指加强值班和宣传,视情在区有关媒体发布汛(旱)情通报;区防指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全力配合做好防汛抗旱和抗灾救灾工作。

(3)受灾地区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具体负责组织实施相关应急预案,按照权限调度所属水利、防洪工程,转移危险地区群众,组织强化巡堤查险和工程防守,做好防汛抗旱工作,并及时向区防指上报有关水旱灾情、工情等信息。

(4)区防指根据预案规定,及时启动相应级别应急响应,做好有关工作,每日向市防总报告防汛抗旱救灾工作情况,重大突发性汛情、险情、灾情和重大防汛抗旱工作部署应在第一时间报告。

4.6 不同灾害的应急响应措施

4.6.1 江河洪水

(1)当江河水位超过警戒水位时,各镇(处、街办)及临空经济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按照批准的防洪预案和防汛责任制的要求,组织专业和群众防汛队伍巡堤查险,严密布防,必要时动用部队、武警参加重要堤段、重点工程的防守或突击抢险。

(2)当江河洪水继续上涨,危及重点保护对象时,各镇(处、街办)及临空经济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承担防汛任务的部门、单位,应根据江河水情和洪水预报,按照规定的权限和防御洪水方案、洪水调度方案,适时调度运用防洪工程,调节水库拦洪错峰,开启节制闸泄洪,启动泵站抢排,启用分洪河道、蓄滞洪区行蓄洪水,清除河道阻水障碍物、增加河道泄洪能力、临时抢护加高堤防等。

(3)在实施蓄滞洪区调度运用时,根据洪水预报和批准的洪水调度方案,做好蓄滞洪区启用的准备工作,主要包括:组织蓄滞洪区人员转移、安置,分洪设施的启用和无闸分洪口门爆破准备。当江河水情达到洪水调度方案规定的条件时,按照启用程序和管理权限由相应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批准下达命令实施分洪。

(4)在紧急情况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有关规定,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依法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并行使相关权力,采取特殊措施,保障抗洪(供)抢险的顺利实施。

4.6.2 渍涝灾害

(1)当出现渍涝灾害时,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科学调度水利工程和启动排涝设备,开展自排和抽排,尽快排出涝水,恢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

(2)在江河防汛形势紧张时,要正确处理排涝与防洪的关系,避免因排涝而增加防汛的压力。

4.6.3 山洪灾害

(1)山洪灾害应急处理由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应急管理、水利、自然资源、气象、建设、水文等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2)当山洪灾害易发区雨量观测点降雨量达到一定数量或观测山体发生变形有滑动趋势时,由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或有关部门及时发出警报,对紧急转移群众作出决策。如需转移时,应立即通知相关村(社区)、组按预案组织人员安全撤离。

(3)转移受威胁地区群众,应本着就近、迅速、安全、有序的原则进行,先人员后财产,先老幼病残后其他人员,先转移危险区人员和警戒区人员,防止出现道路堵塞和意外事件的发生。

(4)发生山洪灾害后,若导致人员伤亡,应立即组织人员或抢险突击队紧急抢救,必要时向当地驻军、武警部队和上级人民政府请求救援。

(5)当发生山洪灾害时,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组织应急管理、水利、自然资源、气象等有关部门的专家和技术人员,及时赶赴现场,加强观测,采取应急措施,防止山洪灾害造成更大损失。

(6)如山洪泥石流、滑坡体堵塞河道,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召集有关部门、有关专家研究处理方案,尽快采取应急措施,避免发生更大的灾害。

4.6.4 台风灾害

(1)台风灾害应急处理由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

(2)发布台风警报阶段。

a、气象部门对台风发展趋势提出具体的分析和预报意见,作出台风可能登陆地点、时间和强度的预报,并立即报区管委会及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水文部门做好洪水预报的各项准备。

b、台风可能影响地区的各镇(处、街办)及临空经济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领导及水利工程防汛负责人应根据台风警报上岗到位,并部署防御台风的各项准备工作。

c、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督促相关地区组织力量加强巡查,督促对病险堤防、水库、涵闸进行抢护或采取必要的紧急处置措施,做好受台风威胁地区群众的安全转移准备工作。台风可能明显影响的地区,按批准临时超蓄的水库应将水位降到汛限水位:平原河网水位高的应适当预排:鄱阳湖区要加强重点堤防的防风防浪准备工作。

d、电视、广播、报纸等新闻媒体及时播发台风警报和防指的防御部署。

(3)发布台风紧急警报阶段

a、气象部门应作出台风可能经过我区的地区、时间和台风暴雨的量级以及雨区的预报,水文部门据此提早作出江河洪水的预报。

b、台风可能影响地区的各镇(处、街办)及临空经济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领导及水利工程防汛负责人应立即上岗到位,根据当地防御洪水(台风)方案进一步检查各项防御措施落实情况。对台风可能严重影响的地区,区管委会应发布防台风动员令,落实防台风措施和群众安全转移措施,组织、指挥防台风和抢险工作。

c、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应做好工程的保安工作,加强工程巡查,并根据降雨量、洪水预报,控制运用水库、水闸及江河洪水调度运行。蓄滞洪区应做好分洪的各项准备。

d、洪水预报将要受淹的地区,做好人员、物资的转移。山洪、滑坡易发地区提高警惕,落实应急措施。

e、台风可能经过的地区,居住在危房的人员应及时转移;成熟的农作物应组织抢收抢护;高空作业设施应做好防护和加固工作;电力、通信企业落实抢修人员,一旦设施受损,迅速组织抢修,保证供电和通信畅通;城管部门做好辖区树木的保护工作;医疗卫生部门做好抢救伤员的应急处置方案,组织医疗队集结待命。

f、电视、广播、报纸等新闻媒体应增加对台风预报和防台风措施的播放和刊载。

g、当地驻军和武警部队,根据抢险救灾预案,做好各项准备,一有任务即迅速赶往现场。公安部门做好社会治安工作。

h、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及时向上一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防台风行动情况。

4.6.5 堤防决口、水闸垮塌、水库溃坝

(1)当出现堤防决口、水闸垮塌、水库溃坝前期征兆时,防汛责任单位要迅速调集人力、物力全力组织抢险,尽可能控制险情,并及时向下游发出警报。重点堤防决口、水闸垮塌和水库垮坝等突发事件应立即报告省、市防指。

(2)堤防决口、水闸垮塌、水库溃坝的应急处理,由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首先应迅速组织受影响群众转移,并视情况抢筑二道防线,控制洪水影响范围,尽可能减少灾害损失。

(3)各镇(处、街办)及临空经济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视情况在适当时机组织实施堤防堵口。明确堵口、抢护的行政、技术责任人,调度有关水利工程,启动堵口、抢护应急预案、调集人力、物力迅速实施堵口、抢护。上级防汛抗旱指挥部的领导应立即带领专家赶赴现场指导。

4.6.6 干旱灾害

当发生干旱时,区防汛抗旱指挥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按特大干旱、严重、中度、轻度4个(干)千旱等级,启动相关抗早预案,制订相应的应急抗旱措施,并负责组织抗早工作。

(1)强化地方人民政府行政首长抗早目标责任制,强化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统一指挥和组织协调,加强抗旱会商和科学调度,动员全社会的力量投入抗旱,确保城镇居民生活和重点企业用水安全,维护灾区社会稳定。各有关部门按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部署,落实职责,协调联动,落实应急抗旱资金和抗旱物资,全面做好抗旱工作。

(2)按规定启动相关抗旱预案,必要时依法经区管委会批准,可宣布进入紧急抗旱期,启动各项特殊应急抗旱措施,如应急开源、应急限水、应急调水、应急送水等。

(3)强化旱情的监测、分析、预测、预报和信息发布,及时分析了解社会各方面的用水需求,分析预测水量供求变化趋势,加强抗旱水源的统一管理和调度。发电水库按照“抗旱用水第一,发电第二”的原则,按下游抗旱用水需求调度运行。

(4)开源。采取临时措施尽可能从江河湖泊引水,各类蓄水工程尽量蓄水。

(5)节流。大力推行节约用水、科学用水、大力推广抗早节水新技术、新产品,杜绝浪费、提高水的利用效率。

(6)根据需要适时采取应急限水、调水等非常措施,对居民生活用水极度紧缺的地区应急送水。

(7)加强灌区用水管理,维护正常的用水秩序,防止发生水事纠纷。

(8)加快旱情、灾情的上传下达,加强抗旱宣传报道。

4.7 江河水库紧急处置措施

紧急处置的主要原则是蓄泄兼筹,以泄为主。在各控制站河段安全泄量允许下充分发挥河道泄洪作用;当遇超过河道现状泄洪能力的洪水时,首先弃守中小圩堤,继而按调度规程运用分蓄滞洪区(道),同时全力抢险,保护重点堤防、城市和地区的安全;遇特殊情况,采取非常措施控制洪水漫延。

4.7.1 江湖抗洪紧急处置措施

江河、湖泊水位或者流量达到国家或者省规定的分洪标准,需要启用黄湖、方洲斜塘蓄滞洪区的,应当严格执行国务院防汛指挥机构批准的防御洪水方案中规定的启用条件和批准程序;启用其他蓄滞洪区的,应当严格执行省、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防御洪水方案中规定的启用条件和批准程序。

4.7.2 水库工程抗洪紧急处置措施

各类水库严格按照批准的度汛方案调度运行,坚决杜绝超蓄;若遇超标准洪水或重大险情,水位超过设计洪水位仍继续上涨可能危及大坝安全时,在全力抢险的同时,依法考虑启用非常溢洪道加大泄洪,甚至考虑炸副坝等非常措施泄洪。采取上述非常措施时,提前通知下游各乡镇及相关单位,做好抗洪抢险准备和群众安全转移工作。

当发生不可抗御超标准洪水或因其它原因导致水库溃坝失事时,按照事先制定的水库风险图和下游群众安全转移预案,迅速做好水库下游相关地区的安全转移工作,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安全。

4.8 信息报送和处理

4.8.1 汛情、旱情、工情、险情、灾情等防汛抗旱信息实行分级上报,归口处理,同级共享的原则。

4.8.2 防汛抗旱信息的报送和处理,应快速、完备、详实,重要信息应立即上报,因客观原因一时难以准确掌握的信息,应及时报告基本情况,同时抓紧了解情况,随时补报详情。

4.8.3 属一般性汛情、旱情、工情、险情、灾情,按分管权限,分别报送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处理。凡因险情、灾情较重,按分管权限一时难以处理,需上级帮助、指导处理的,经区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同志审批后,可向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上报。

4.8.4 凡经本级或上级防汛抗旱指挥部采用和发布的水旱灾害、工程抢险等信息,当地防汛抗旱指挥部应立即组织调查,对存在的问题,及时采取措施,并切实加以解决。

4.8.5 区防指办公室接到特别重大或重大的汛情、旱情、险情、灾情报告后应立即报告区管委会,并及时续报;当险情、灾情严重或发生人员伤亡时,应立即上报市防总。

4.8.6 当水旱灾害涉及或可能影响毗邻地区时,事发地防汛指挥机构应及时向毗邻地区通报;当水旱灾害涉及或者可能影响区外的,区防指应当及时向相关县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通报,并向市防总报告。

4.9 指挥和调度

4.9.1 出现水旱灾害后,事发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根据需要成立现场指挥部。在采取紧急措施的同时,向上一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根据现场情况,及时收集、掌握相关信息,判明事件的性质和危害程度,并及时上报事态的发展变化情况。

4.9.2 事发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人应迅速上岗到位,分析事件的性质,预测事态发展趋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并按规定的处置程序,组织指挥有关单位或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迅速采取处置措施,控制事态发展。

4.9.3 发生重大水旱灾害后,上一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派出由领导带队的工作组赶赴现场,加强领导,指导工作,必要时成立前线指挥部。

4.10 抢险救灾

4.10.1 出现水旱灾害或防洪工程发生重大险情时,事发地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根据事件的性质,迅速对事件进行监控、追踪,并立即与相关部门联系。

4.10.2 事发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根据事件具体情况,按照预案立即提出紧急处置措施,供当地人民政府和上一级相关部门指挥决策。

4.10.3 事发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迅速调集本部门的资源和力量,提供技术支持;组织当地有关部门和人员,迅速开展现场处置和求援工作。重要堤防的险情整治、决口抢堵,按事先制定的抢险预案进行,并由防汛机动抢险队或抗洪抢险专业队等实施。

4.10.4 处置水旱灾害和工程重大险情时,应按照职能分工,由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统一指挥,各单位或各部门应各司其职,团结协作,快速反应,高效处置,最大程度地减少损失。

4.11 安全防护和医疗救护

4.11.1 各镇(处、街办)及临空经济区和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高度重视应急人员的安全,调集和储备必要的防护器材、消毒药品、备用电源和抢救伤员必备的器械等,以备随时应用。

4.11.2 抢险人员进入和撤出现场由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视情况作出决定。抢险人员进入受威胁的现场前,应采取防护措施以保证自身安全。参加一线抗洪抢险的人员,必须穿救生衣。当现场受到污染时,应按要求为抢险人员配备防护设施,撤离时应进行消毒、去污处理。

4.11.3 出现水旱灾害后,事发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及时做好群众的救援、转移和疏散工作。

4.11.4 事发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按照当地政府和上级领导机构的指令,及时发布通告,防止人、畜进入危险区域或饮用被污染的水。

4.11.5 对转移的群众,由当地人民政府负责提供紧急避难场所,妥善安置灾区群众,保证基本生活。

4.11.6 出现水旱灾害后,事发地人民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组织卫生部门加强对受影响地区的疾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监测和报告工作,落实各项防病措施,并派出医疗小分队,对受伤的人员进行紧急救护。必要时,事发地政府可紧急动员当地医疗机构在现场设立紧急救护所。

4.12 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4.12.1 出现水旱灾害后,事发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可根据事件的性质和危害程度,报经当地政府批准,对重点地区和重点部位实施紧急控制,防止事态及其危害的进一步扩大。

4.12.2 必要时可通过当地人民政府广泛调动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应急突发事件的处置,紧急情况下可依法征用、调用车辆、物资、人员等,全力投入抗洪抢险。

4.13 信息发布

4.13.1 防汛抗旱的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

4.13.2 辖区公开报道的汛情、旱情、灾情及防汛抗旱动态等,由区防指统一审核和发布;涉及水旱灾情的,由区防办会同民政部门审核和发布。

4.13.3 信息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授权发布、散发新闻稿、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

4.13.4  新闻报道坚持团结稳定鼓劲、正面宣传报道为主的方针,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把握适度的原则。

4.13.5  区工管办应对新闻报道统筹安排,必要时组织新闻单位记者赴防汛抗旱一线采访。

4.13.6  新闻报道的重点是区工委、管委会的高度重视以及对防汛抗旱工作的决策、部署和对灾区人民的关怀;区防指发布的汛情、旱情、灾情信息;各镇(处、街办)及临空经济区和有关单位的部署,干部群众投入抗洪救灾工作的情况;各部门顾全大局、协调配合的情况;人民解放军指战员、武警官兵、公安干警和广大群众奋勇抗洪的感人事迹;灾区人民生产自救、重建家园的具体行动和可贵精神。

4.14 应急响应调整与结束

4.14.1 当洪水灾害、极度缺水得到有效控制时,事发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可视汛情旱情,宣布结束紧急防汛期或紧急抗旱期。

4.14.2 依照有关紧急防汛、抗旱期规定征用、调用的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等,在汛期、抗旱期结束后应当及时归还;造成损坏或者无法归还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适当补偿或者作其它处理。取土占地、砍伐林木的,在汛期结束后依法向有关部门补办手续;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对取土后的土地组织复垦,对砍伐的林木组织补种。

4.14.3 紧急处置工作结束后,事发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协助当地政府进一步恢复正常生活、生产、工作秩序,修复水毁基础设施,尽量减少突发事件带来的损失和影响。

5  应急保障

5.1 通信与信息保障

5.1.1 任何通信运营部门都有依法保障防汛抗旱信息畅通的责任,特急水旱灾害信息必须优先、快捷、准确传递。防汛计算机网络电路提供部门必须依法保证防汛信息网络的畅通。

5.1.2 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按照以公用通信网为主的原则,合理组建防汛专用通信网络,确保信息畅通。

5.1.3 出现突发事件后,通信部门应启动应急通信保障预案,迅速调集力量抢修损坏的通信设施,努力保证防汛抗旱通信畅通。必要时,调度应急通信设备,为防汛通信和现场指挥提供通信保障。

5.1.4 在紧急情况下,应充分利用公共广播和电视等媒体以及手机短信等手段发布信息,通知群众快速撤离,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5.1.5 堤防及水库等水工程管理单位必须配备通信设施。

5.1.6 防汛抗旱指挥机构通过部门内部网络及机要电话等多种手段保证与党、政、军及各成员单位信息畅通。

5.1.7 建立和公布防汛责任人的通讯方式。

5.2 应急支援与装备保障

5.2.1 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保障

(1)对历史上的重点险工险段或者易出险的水利工程设施,应提前编制工程应急抢险预案,以备紧急情况下因险施策;当出现新的险情后,应派工程技术人员赶赴现场,研究优化除险方案,并由防汛行政首长负责组织实施。

(2)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防洪工程单位以及受洪水威胁的其它单位,储备的常规抢险机械、抗旱设备、物资和救生器材,应能满足抢险急需。

5.2.2 应急队伍保障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参加防汛抗洪的义务。中国人民解放军、武警部队、民兵和预备役部队是抗洪抢险的重要力量和突击力量。防汛抢险队伍分为:群众抢险队伍、非专业部队抢险队伍和专业抢险队伍(包括地方组建的防汛机动抢险队和解放军组建的抗洪抢险专业应急部队)。群众抢险队伍主要为抢险提供劳动力,非专业部队抢险队主要完成对抢险技术设备要求不高的抢险任务,专业抢险队伍主要完成急、难、险、重的抢险任务。本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工程管理单位所管理的抗洪抢险队伍,由本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工程管理单位负责调动;若需上级或同级的其他区域抗洪抢险队伍支援,则应向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提出申请,由其负责协调,统一调动。

在抗旱期间,区、镇(处、街办)及临空经济区和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组织动员社会公众力量投入抗旱救灾,在旱区组织群众性的抗旱队,乡自为战、村自为战、组自为战,抗御旱灾减少损失。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组建的抗旱服务队是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抗旱期间发挥骨干作用,为旱区提供流动灌溉、生活用水,维修、租赁、销售抗旱机具和物资,提供抗旱信息和技术咨询等方面的服务。有抗旱任务的工程管理单位是抗旱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做好用水计划和调度,加强对输水设施和设备的管理和维护。人工影响天气作业队伍、消防部门均为应急抗旱力量的重要组成部分。消防部门在紧急情况下出动消防车辆解决人畜饮水困难。

5.2.3 供电保障

电力部门应提前做好各项准备工作,负责抗洪抢险、抢排渍涝、抗旱救灾等方面的供电以及应急救援现场的临时供电。

5.2.4 交通运输保障

交通运输部门应协调准备足够的车辆、船舶,随时待命启动,优先保证防汛车辆的通行和防汛抢险人员、防汛抗旱救灾物资的运输;负责分泄大洪水时河道航行和桥梁渡口的安全;负责大洪水时用于抢险、救灾车辆、船舶的及时调配;蓄滞洪区分洪时,做好群众安全转移所需地方车辆、船舶的调配使用;紧急防汛期,负责河道禁航保障。

5.2.5 医疗保障

医疗卫生防疫部门主要负责水旱灾区疾病防治的业务技术指导;组织医疗卫生队赴灾区巡医问症,负责灾区防疫消毒、抢救伤员等工作。

5.2.6 治安保障

公安部门主要负责做好水旱灾区的治安管理工作,依法严厉打击破坏防汛抗旱救灾行动和工程设施安全,盗窃防汛抗旱物资设备等违法行为,做好防汛抢险、分洪爆破时的戒严、警卫以及重要领导视察时的安全保卫工作,维护灾区的社会治安秩序。

5.2.7 物资保障

防汛物资筹集和储备实行“分级负责、分级储备、分级管理”以及“按需定额储备、讲究实效、专物专用”的原则,采取国家、省级、地方专储、代储和单位、群众筹集相结合的办法。防汛抗旱指挥机构、重点防洪工程单位以及受洪水威胁的其它单位应按规范储备防汛抢险物资,并做好物资生产流程和生产能力储备的有关工作。

易旱地区应积极做好应急的抗旱物资储备和水资源储备。尤其严重缺水地区,要建立应急供水机制,建设应急供水备用水源。

物资调拨实行“先近后远,先下后上,先主后次,急用优先”的原则。首先调用抗洪抢险地点附近的区级和工程管理单位的防汛物资,如实在不能保证需要,则申请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进行物资支援。当储备的防汛抗旱物资消耗过多,不能满足防汛抗旱急需时,及时启动有关生产流程和生产设备,紧急生产、调拨所需物资。必要时可通过媒体向全社会公开征集。

5.2.8 资金保障

(1)区、镇(处、街办)及临空经济区应当在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资金,用于本行政区域内遭受严重水旱灾害的工程修复与抢险救灾补助和保障灾民的基本生活。

(2)防汛抗旱资金主要用于防汛抗旱规划的编制及防汛抗旱工程和非工程设施的建设、维护和管理,遭受水旱灾害地区的防汛抗旱和水毁工程修复,防汛抗旱物资储备和运输、防汛抗旱应急除险以及按照国家和省规定允许列支的其它方面。各项防汛抗旱资金,应严格执行有关资金管理使用办法规定的使用开支范围,确保专款专用。

(3)应安排救灾资金,当灾民基本生活经费发生困难时给予专项补助。

(4)财政、审计、纪检监察部门加强防汛抗旱和救灾资金的监督检查和专项审计,确保专款专用。

5.2.9 社会动员保障

(1)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防洪工程设施和依法参加防汛抗旱的义务。

(2)汛期或旱季,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根据水旱灾害的发展,做好动员工作,组织社会力量投入防汛抗旱。

(3)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的组成部门,在严重水旱灾害期间,应按照分工,特事特办,急事急办,解决防汛抗旱的实际问题,同时充分调动本系统的力量,全力支持抗灾救灾和灾后重建工作。

(4)各镇(处、街办)及临空经济区应加强对防汛抗旱工作的统一领导,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动员全社会的力量,做好防汛抗旱工作。在防汛抗旱的关键时候,各级防汛抗旱行政首长应靠前指挥,组织广大干部群众奋力抗灾减灾。

(5)各级人民政府应及时做好防汛抢险等人员的后勤保障,并开展走访慰问工作。

5.3 技术保障

5.3.1 建设全区防汛抗旱指挥系统,配合省、市建设鄱阳湖区防汛通信预警系统,完善以省防汛抗旱指挥机构为中心的省、市、区三级防汛通信与计算机网络系统。确保与各镇(处、街办)及临空经济区的电话联系,及时掌握最新情况,提高信息传输的质量和速度。

5.3.2 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成立专家组,当发生水旱灾害时,则统一调派专家参加会商,或赴发生工程险情的现场指导抢险,以及指导抗洪抗旱救灾等。

5.3.3  开展防汛抗旱新技术研究。完善干旱、暴雨等灾害性天气监测、预报分析处理、信息传输和信息综合加工为主体的预警系统,提高干旱、暴雨灾害预警能力。

5.4 宣传、培训和演练

5.4.1 公众信息交流

(1)防汛抗旱公众信息交流实行分级负责制,一般公众信息可通过媒体向社会发布。

(2)当发生大范围的流域性降水,赣江发生超警戒水位以上洪水并呈上涨趋势、发生暴雨引发严重内涝并造成较为严重影响以及出现中度干旱并呈发展趋势时,由区防汛抗旱指挥部统一发布汛情、旱情通报。

(3)防汛抗旱的重要信息交流,实行新闻发言人制度。经区管委会同意,由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指定的发言人,通过区政务网站和新闻媒体统一向社会发布。

5.4.2 培训

(1)采取分级负责的原则,由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统一组织培训。

(2)培训工作应结合实际,采取多种组织形式,定期与不定期地开展,每年汛前至少组织一次培训。

5.4.3 演练

(1)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定期举行不同类型的应急演习,特别是抗洪抢险和疏散撤离灾区群众的演习,以检验、改善和强化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能力。

(2)专业抢险队伍必须针对当地易发生的各类险情,有针对性地每年进行抗洪抢险演习。

(3)多个部门联合进行的专业学习,一般2至3年举行一次,由上级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组织。

6  善后工作

发生水旱灾害的当地人民政府应组织有关部门做好灾区生活供给、卫生防疫、救灾物资供应、治安管理、学校复课、水毁修复、恢复生产和重建家园等善后工作。

6.1  救灾

发生重大灾情时,区管委会应成立救灾指挥部,负责灾害救助的组织、协调和指挥工作。根据救灾工作实际需要,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派联络员参加指挥部办公室的工作。

6.1.1 民政部门负责受灾群众生活救助。应及时调配救灾款物,组织安置受灾群众,做好受灾群众临时生活安排,负责受灾群众倒塌房屋的恢复重建,保证灾民有粮吃、有衣穿、有房住,切实解决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问题。

6.1.2 卫生部门负责调配医务技术力量,抢救因灾伤病人员,对污染源进行消毒处理,对灾区重大疫情、病情实施紧急处理,防止疫病的传播、蔓延。

6.1.3 当地政府应组织对可能造成环境污染的污染物进行清除,保护灾区正常的生活环境。

6.2  防汛抢险物料补充

水旱灾害过后,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及时查清、汇总防汛抗旱抢险物资的消耗情况,按照分级筹措和常规防汛的要求,及时补充到位。

6.3  水毁工程修复

6.3.1 对影响当前防洪安全、抗旱和城乡供水安全的水毁工程,应抓紧摸清情况、制定计划、实施修复。防洪工程应力争在下次洪水到来之前恢复其主体功能;抗旱水源工程应尽快恢复功能。

6.3.2 遭到毁坏的交通、电力、通信、水文以及防汛专用通信设施,应尽快组织修复,恢复功能。

6.4  灾后重建

洪涝灾害发生后,按照成员单位职责分工,各相关部门在区管委会的统一领导下,共同实施灾后重建工作。经修复后可继续使用的,原则上按原标准恢复;必须重建的,原则上按现行标准重建,在条件允许情况下,可提高标准重建。

6.5  防汛抗旱工作评价

6.5.1调查和总结

水旱灾害应急工作结束后,区防指按照有关程序组织事件调查,并对应急工作全过程进行总结,提出调查报告和总结报告。

6.5.2防汛抗旱工作评价

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防汛抗旱过后都应从各个方面和环节进行定性和定量的总结、分析和评估,并广泛征求有关部门和社会各界对防汛抗旱工作的意见和建议,总结经验,找出差距。从防汛抗旱工程的规划、设计、运行、管理,以及防汛抗旱工作的各个方面,提出改进建议,指出努力方向,进一步做好防汛抗旱工作。

6.6  保险理赔

各保险机构成立应急工作组,积极配合受灾地区人民政府,切实做好救灾理赔工作,并在第一时间启动保险理赔应急预案,统筹调配人员和物资,深入灾区一线,开展查勘定损和理赔工作。

7  附 则

7.1  名词术语定义

7.1.1 雨量:雨量的等级分为小雨、中雨、大雨、暴雨、大暴雨、特大暴雨六级,通常按其24小时降雨强度划分如下:

单位:毫米

等级

小雨

中雨

大雨

暴雨

大暴雨

特大暴雨

强度

R<10

10≤R<25

25≤R<50

50≤R<100

100≤R<250

R≥250

7.1.2 水位:指江、湖、水库的水面比固定基面高多少的数值,通常反映河水上涨或下降的标志。防汛抗旱通常用的特征水位有警戒水位、保证水位和汛限水位。

(1)警戒水位:指江河漫滩行洪,堤防可能发生险情,需要开始加强防守的水位。

(2)保证水位:指保证堤防及其附属工程安全挡水的上限水位。

(3)汛限水位:指水库在汛期允许兴利蓄水的上限水位,也是水库在汛期防洪运用时的起调水位,每年汛前由相应权限的防汛主管部门审批核定。

7.1.3 洪水:指暴雨或迅速的融冰化雪和水库溃坝等引起江河水量迅猛增加及水位急剧上涨的自然现象。

(1)小洪水:洪水要素重现期小于5年的洪水。

(2)中洪水:洪水要素重现期为5-20年的洪水。

(3)大洪水:洪水要素重现期为20-50年的洪水。

(4)特大洪水:洪水要素重现期大于50年的洪水。

洪水要素:包括洪峰水位(流量)或时段最大洪量等,可依据河流(河段)的水文特性来选择。

7.1.4 干旱:通常是指某持续时段内,自然降水较常年同期均值显著偏少的一种气候异常现象。

(1)轻度干旱:是指旱情对农作物正常生长开始造成不利影响,受旱地区受旱面积占耕地面积的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二十;因旱造成城市实际水源供水量仅能达到正常需求量的百分之九十五至百分之九十;或者两者同时发生。

(2)中度干旱:是指稻田缺水,旱情对农作物正常生长造成一定影响,受旱地区受旱面积占耕地面积的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三十;因旱造成城市实际水源供水量仅能达到正常需求量的百分之九十至百分之八十;或者两者同时发生。

(3)严重干旱:是指田间严重缺水,稻田龟裂,旱情对农作物生长和产量造成严重影响,受旱地区受旱面积占耕地面积的百分之三十至百分之五十,农村人畜饮水发生困难;因旱造成城市实际水源供水量仅能达到正常需求量的百分之八十至百分之七十,居民生活、生产用水受到较大影响;或者两者同时发生。

(4)特大干旱:是指农作物生长大面积枯死,受旱地区受旱面积占耕地面积的百分之五十以上,农村人畜饮水发生严重困难;因旱造成城市实际水源供水量仅能达到正常需求量的百分之七十以下,居民生活、生产用水受到极大影响;或者两者同时发生。

7.1.5 农业旱情:耕地或农作物受旱情况,即土壤水分供给不能满足农作物发芽或正常生长要求,导致农作物生长受到抑制甚至干枯的现象。

7.1.6 因旱饮水困难:指由于干旱造成城乡居民临时性的饮用水困难,属于长期饮水困难的不应列入此范围。具体判别条件为人均基本生活用水量小于35L/d且持续15天以上。因旱饮水困难等级划分如下:

因旱饮水困难等级

轻度困难

中度困难

严重困难

特别困难

困难人口(万人)

50-100

100-300

300-500

≥500

7.1.7 城市干旱缺水率:指因干旱导致城市供水不足,其日缺水量与正常日供水量的比值,以百分率表示。城市干旱缺水率应按公式7-1计算:

Pg=[( QZ-QS)/QZ]*100%        (公式7-1)

式中:Pg——城市干旱缺水率(%);

QZ——城市正常日供水量(m3);

QS——因旱城市实际日供水量(m3)。

城市旱情等级划分如下:

城市旱情等级

轻度干旱

中度干旱

严重干旱

特大干旱

城市干旱缺水率(%)

5

10

20

Pg>30

7.1.8紧急防汛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规定,当江河、湖泊的水情接近保证水位或者安全流量或者防洪工程设施发生重大险情时,区管委会和区防汛指挥部可以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在紧急防汛期,区防汛指挥部或者其授权的各镇(处、街办)及临空经济区或相关工程管理单位防汛指挥机构有权对壅水、阻水严重的桥梁、引道、码头和其它涉水工程设施做出紧急处置。区防汛抗旱指挥部根据防汛抗洪的需要,有权在区管辖范围内调用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和人力,可采取取土占地、砍伐林木、清除阻水障碍物和其它必要的紧急措施;必要时,公安、交通等有关部门可以按照区防汛指挥部的决定,依法实施陆地和水面交通管制。

7.1.9 紧急抗旱期:按照《江西省抗旱条例》规定,发生特大干旱,严重危及城乡居民生活、生产用水安全,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区防指可以宣布相关行政区域进入紧急抗旱期,并及时报告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特大干旱旱情缓解后,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应当以公告形式宣布结束紧急抗旱期,并及时报告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

7.1.10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7.2  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区防指办公室负责管理,并负责组织对预案进行评估,每年对本预案评审一次。由区防指办公室召集有关部门、水库、堤防管理单位,各相关防汛抗旱指挥机构专家评审,并视情况变化作出相应修改,报区管委会批准。

水库、堤防管理单位及各相关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当根据本预案制定相关圩堤、区域和重点工程的防汛抗旱应急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备案。

7.3  奖励与责任追究

汛期过后,区防汛指挥部应及时进行总结、评比、表彰等工作。对防汛抗旱做出突出贡献的劳动模范、先进集体和个人,按规定程序予以表彰;对表现突出而英勇献身的人员,按有关规定评定为烈士;对防汛抗旱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和《江西省抗旱条例》《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等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并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7.4  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

7.5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

1、南昌经开区暴雨预警标准

2、南昌经开区水情预警发布标准


附件1

南昌经开区暴雨预警标准

红色预警:预计未来24小时我区将有40%及以上站点日雨量超过100毫米,将造成严重影响;或过去24小时我区有40%及以上站点日雨量超过100毫米,已造成严重影响,且预计未来24小时上述地区仍将出现暴雨天气;或过去24小时全区20%及以上站点日雨量超过250毫米,已造成严重影响,且预计未来24小时上述地区仍将出现暴雨天气。

橙色预警:预计未来24小时我区将有30%及以上站点日雨量超过100毫米,将造成较重影响;或过去24小时我区30%及以上站点日雨量超过100毫米,已造成较重影响,且预计未来24小时上述地区仍将出现暴雨天气;或过去24小时全区10%及以上站点日雨量超过250毫米,已造成较重影响,且预计未来24小时上述地区仍将出现暴雨天气。

黄色预警:预计未来24小时我区将有40%及以上站点日雨量超过50毫米,将造成较大影响;或过去24小时我区有40%及以上站点日雨量超过50毫米,已造成较大影响,且预计未来24小时上述地区仍将出现暴雨天气;或过去24小时20%及以上站点日雨量超过100毫米,已造成较大影响,且预计未来24小时上述地区仍将出现暴雨天气。

蓝色预警:预计未来24小时我区将有20%及以上站点日雨量超过50毫米;或过去24小时我区有20%及以上站点日雨量超过50毫米,已造成较大影响,且预计未来24小时上述地区仍将出现暴雨天气;或过去24小时内全区有10%及以上站点出现100毫米降水。


附件2

南昌经开区水情预警发布标准

依据《水情预警发布管理办法(试行)》,制定南昌经开区洪水、枯水两类水情预警发布标准。

一、洪水预警

1.等级

依据洪水量级及其发展态势,洪水预警由低至高分为四个等级,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红色表示。

2.图标

洪水蓝色、黄色、橙色、红色预警图标依次为:

               

3.标准

根据实时降雨预计水位(流量)达到警戒水位(流量)或重现期达到2年(含2年,下同)到5年,发布蓝色洪水预警;

根据实时降雨预计水位(流量)重现期接近5年到10年,发布黄色洪水预警;

根据实时降雨预计水位(流量)重现期接近10年到20年,发布橙色洪水预警;

根据实时降雨预计水位(流量)接近堤防设计防洪标准或重现期接近20年,发布红色洪水预警。

二、枯水预警

1.等级

依据枯水严重程度及其发展态势,枯水预警由低至高分为四个等级,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红色表示。

2.图标

枯水蓝色、黄色、橙色、红色预警图标依次为:

蓝色-2副本     黄色-2副本          

3.标准

预计流量(水位)低于旱警指标发布蓝色枯水预警;

预计流量(水位)枯水指标影响程度进一步增大,发布黄色枯水预警;

预计流量(水位)接近历史最小流量(水位),发布橙色枯水预警;

预计流量(水位)降至或低于历史最小流量(水位)或严重影响城镇居民生活用水,发布红色枯水预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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