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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才公寓管理办法》的通知
  • 2023-10-13 1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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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经管办字〔2023〕53号

临空经济区(空港新城)事务中心,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管理处,区机关各部门,驻区各单位,区属企业:

《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才公寓管理办法》已经区管委会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23年10月13日


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才公寓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使用和管理好人才公寓,进一步营造良好的人才环境,鼓励各类人才来我区创业创新,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按照"政府主导、高端优先、统筹兼顾、租售并举"的原则,人才公寓主要用于引进的人才在经开区安居乐业的政策性租售用房。

第三条   人才公寓由区管委会委托开发建设单位或代管单位根据有关规定实施运营管理。

第二章  适用范围、租售对象和条件

第四条   经开区内的用人单位引进的人才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   租售对象

A类:国内外顶尖人才

国际知名科学技术奖项获得者,包括诺贝尔奖、图灵奖等;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获得者;两院院士,美国、日本、德国、法国、英国、意大利等国家院士;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荣誉学部委员;近5年世界500强企业总部首席执行官、首席运营官或首席技术官;以及相当于上述层次的顶尖人才(参照《南昌市高层次人才分类认定分类》中A类人才标准)。

B类:国家级领军人才

百千万工程国家级人选;“长江学者奖励计划”教授;“科技人才创新计划”人选;“中华农业英才奖”获得者;近5年,国家自然科学奖、科学技术进步奖、技术发明奖特等奖获得者前10名,一等奖获得者前5名,二等奖获得者前3名;近5年,国家级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技术)中心、工程实验室学术技术带头人;中国青年科技奖获得者;全国杰出专业技术人才;近5年在Nature或Science上以第一作者或第一通讯作者发表论文者;以及相当于上述层次的顶尖人才(参照《南昌市高层次人才分类认定分类》中B类人才标准)。

C类:地方级领军人才

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第三层次人才;国家优秀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近5年,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二等奖获得者第4、5名;省科学技术特别贡献奖获得者;省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获得者前3名;省青年科技奖;国家级科技支撑项目负责人;世界技能大赛优胜奖获得者;中华技能大奖获得者;全国技术能手;近5年全职引进的江西省“双千计划”人才工程入选者;江西省“百千万人才工程”人选;以及相当于上述层次的顶尖人才(参照《南昌市高层次人才分类认定分类》中C类人才标准)。

D类:高级人才

近5年,省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获得者第4、5名,二等奖第一完成人;全国专业社会工作领军人才;“洪城计划”人才工程的A类入选者;江西省政府特殊津贴专家;“双一流”建设高校毕业获得博士学位的人员;省级中小学学科带头人,市级“名师”;南昌优势主导产业和战略新兴产业领域年薪50万元以上的高级经营管理和研发人才;以及相当于上述层次的顶尖人才(参照《南昌市高层次人才分类认定分类》中D类人才标准)。

E类:其他类人才

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才;985或211大学本科毕业5年内人才;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人才;经认定的急需、紧缺的优秀创新创业人才及重点企业副总经理以上的高管。

第六条   租售条件

(一) 与区内用人单位签订三年以上期限的劳动(聘用)合同;

(二)  申请人在南昌市(不包含安义、进贤县)无自有住房。

第三章  租售方式。

第七条   人才公寓包括区财政直接投资建设或收购的租赁型人才公寓和通过市场化方式投资建设的租售型人才公寓。

第八条   区财政直接投资建设和收购的人才公寓,原则上只租不售,租期原则不超过3年,周转使用。

第九条   通过市场化方式投资建设的人才公寓,其土地用途为住宅的,可以先租后售。

第十条   租售面积标准

(一)A类人才,享受优惠政策租购面积原则上不超过200m2;

(二)B类人才,享受优惠政策租购面积原则上不超过120m2;

(三)C类人才,享受优惠政策租购面积原则上不超过90m2;

(四)D类人才,享受优惠政策租购面积原则上不超过60m2;

(五)E类人才,享受优惠政策租房面积原则上不超过50m2。

按一人一套配置,根据人才公寓实际房源予以配租。

第四章  租  赁

第十一条     经开区常年受理人才公寓租住申请。经人才所在单位确认后,由所在单位统一向区组织部提出申请。申请材料由区组织部牵头,联合区投促局、区经发局、区财政局等相关部门共同审批。

第十二条     申请入住人才公寓的材料

(一)《南昌经开区人才公寓租住申请表》;

(二)承租人所在单位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承租人本人学历证书、身份证、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获奖证明、职称证明、任职证明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四)南昌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出具的承租人本人在南昌市(不包含安义、进贤县)的不动产证明,南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出具的承租人本人在南昌市(不包含安义、进贤县)的住房证明。以上两项证明出具日期应在提交申请表日期的一个月以内。

第十三条     租赁优惠标准

针对不同人才类别,采取不同的租金优惠标准。具体办法是:

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租住条件中的人才,在创新创业初期实行租金优惠:其中A类、B类、C类人才免收三年租金;其他人才给予两年租金优惠,并按下列优惠比例执行:第一年优惠租金的50%;第二年优惠租金的25%;优惠期满若继续承租的,均按原价缴纳租金。

第十四条     对批准入住人才公寓的承租人,由人才所在单位和人才公寓运营管理单位双方签订租住协议,交纳首期租金后办理入住手续。

第十五条     人才公寓租赁合约一年一签,一般不超过三年。租赁期满后需续租的,须由承租人及所在单位在合同期满前3个月提出申请,经人才公寓运营管理单位初审后报区组织部审核。

第十六条     计费原则

(一)经开区人才公寓不以盈利为目的,所收费用仅用于人才公寓的运营维护和物业管理;

(二)人才公寓的房租计费面积以房屋的建筑面积为准;

(三)承租人须按时缴纳水电费、燃气费、物业费等相关费用,其中人才公寓物业费参照市场标准收缴,租金可由承租人个人支付或承租人所在工作单位统一收取后交至人才公寓运营管理单位,实行先缴后住。

人才公寓收费标准可做定期调整,由区相关部门审批后执行。

第十七条     在租住期限内,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才公寓运营管理单位按约解除租赁协议并收回公寓:

(一)承租人的所在单位或承租人个人已经自行解决住房的;

(二)承租人调离(包括辞职、辞退、自动离职)我区的;

(三)承租人转租、转借或改变住房用途的;

(四)承租人变动工作后未重新办理租住手续的;

(五)承租人违反租住协议的。

在租住期限内,承租人因上述原因发生变动的,由人才公寓运营管理单位及时向区组织部报告人才公寓及承租人员变动情况。

第五章  购  买

第十八条     经审核符合条件人才可申请购买人才公寓,购买政策按照南昌经开区人才公寓出售实施细则执行。

第六章  运行体系

第十九条     区组织部负责牵头组织人才公寓申请人员的审核工作,负责人才公寓统筹协调、政策研究、规则制定、管理和检查督导,并为人才公寓具体实施提供政策支持。

第二十条     人才公寓运营管理单位负责出台人才公寓管理细则,租金的收取,租赁合约的签订,并协调物业公司做好小区物业管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区组织部定期向区工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报告人才公寓租住情况。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区党政办负责解释,具体解释工作由区组织部负责。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五年。原《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才公寓管理暂行办法》(洪经工管办字〔2016〕7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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