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经管办字〔2023〕59号
临空经济区(空港新城)事务中心,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管理处,区机关各部门,驻区各单位,区属企业:
《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产权型人才公寓出售管理细则(试行)》已经区管委会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23年11月20日
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产权型人才公寓
出售管理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鼓励优秀青年人才来我区创业创新,按照区管委会《关于印发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才公寓管理办法的通知》(洪经管办字〔2023〕53号)的精神,结合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中所指的产权型人才公寓是通过市场化方式投资建设的可租可售型人才公寓。
第三条 经开区内的用人单位引进的人才适用本细则。
第二章 出售对象
第四条 出售对象
A类:国内外顶尖人才
国际知名科学技术奖项获得者,包括诺贝尔奖、图灵奖等;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获得者;两院院士,美国、日本、德国、法国、英国、意大利等国家院士;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荣誉学部委员;近5年世界500强企业总部首席执行官、首席运营官或首席技术官;以及相当于上述层次的顶尖人才(参照《南昌市高层次人才分类认定分类》中A类人才标准)。
B类:国家级领军人才
百千万工程国家级人选;“长江学者奖励计划”教授;“科技人才创新计划”人选;“中华农业英才奖”获得者;近5年,国家自然科学奖、科学技术进步奖、技术发明奖特等奖获得者前10名,一等奖获得者前5名,二等奖获得者前3名;近5年,国家级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技术)中心、工程实验室学术技术带头人;中国青年科技奖获得者;全国杰出专业技术人才;近5年在Nature或Science上以第一作者或第一通讯作者发表论文者;以及相当于上述层次的顶尖人才(参照《南昌市高层次人才分类认定分类》中B类人才标准)。
C类:地方级领军人才
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第三层次人才;国家优秀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近5年,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二等奖获得者第4、5名;省科学技术特别贡献奖获得者;省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获得者前3名;省青年科技奖;国家级科技支撑项目负责人;世界技能大赛优胜奖获得者;中华技能大奖获得者;全国技术能手;近5年全职引进的江西省“双千计划”人才工程入选者;江西省“百千万人才工程”人选;以及相当于上述层次的顶尖人才(参照《南昌市高层次人才分类认定分类》中C类人才标准)。
D类:高级人才
近5年,省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获得者第4、5名,二等奖第一完成人;全国专业社会工作领军人才;“洪城计划”人才工程的A类入选者;江西省政府特殊津贴专家;“双一流”建设高校毕业获得博士学位的人员;省级中小学学科带头人,市级“名师”;南昌优势主导产业和战略新兴产业领域年薪50万元以上的高级经营管理和研发人才;以及相当于上述层次的顶尖人才(参照《南昌市高层次人才分类认定分类》中D类人才标准)。
第五条 出售条件
(一)与区内用人单位签订三年以上期限的劳动(聘用)合同;
(二)申请人及家庭成员(配偶及未婚子女)在南昌市(不包含安义、进贤县)无私有住房。
第三章 出售方式
第六条 人才在区内连续工作满一年后,可向人才公寓运营管理单位提出购买申请,但租住期间出现违约情形的,取消其购买资格。经审核符合条件的人才与开发建设单位签订购房合同,按购买时的市场价格购买。购房合同中应明确房屋属性为人才公寓,并规定5年内不允许交易。
第七条 购买人才公寓后需要交易的,自购房合同备案之日起5年内,不得对外交易;超过5年的,可以上市交易,政府享有优先购买权。
第八条 购买面积标准
(一)A类人才,享受优惠政策购买面积原则上不超过200m2;
(二)B类人才,享受优惠政策购买面积原则上不超过120m2;
(三)C类人才,享受优惠政策购买面积原则上不超过90m2;
(四)D类人才,享受优惠政策购买面积原则上不超过60m2。
按一人一套配置,根据人才公寓实际房源确定。
第九条 购买优惠标准
人才以市场化方式购买人才公寓的,A、B类人才可享受购买优惠面积以内的15%购房款的政策性优惠(购房面积小于购买优惠面积的以实际购房面积进行补贴,下同),C类人才可享受购买优惠面积以内的10%购房款的政策性优惠,D类人才可享受购买优惠面积以内的5%购房款的政策性优惠。优惠资金在购房合同备案后,由区财政予以补贴。
第十条 南昌经开区引进的重大重点产业项目的人才支持可一事一议。
第十一条 人才公寓优购政策与省、市政策及经开相关政策有重复、交叉的,按照“从新、从优、从高和奖励不重复”的原则执行。
第十二条 购买人才公寓的,自购房合同备案之日起5年内,有以下情况之一的,需返还购买时享受的购房款政策性优惠资金。
(一)因工作变动离开本区的;
(二)自愿退出人才公寓的;
(三)擅自将住房转售他人的;
(四)改变房屋使用用途的(人才公寓只可作为住宿房屋使用)。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细则由区党政办负责解释,具体解释工作由区组织部负责。
第十四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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