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经开征告(2023)5号
昌西大道北延伸段上跨湾里支线工程(2023-5)经国务院(省人民政府)批准,于2012年9月25日、2019年10月7日取得用地批复。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批准机关和文号
江西省人民政府/国务院,南昌市2012年第2批次城市建设用地(赣国土资核〔2012〕1360号)、南昌市2018年城市建设用地第6批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实施方案(赣自然资征〔2019〕501号)。
二、征地用途
征收土地规划用途为城镇道路用地。
三、征地范围
(一)所在图幅:涉及幅图号H50G078030。
(二)四至范围:国有土地以东,铁路以北,具体征收范围见征地红线图。
(三)被征地权属单位:涉及蛟桥镇枫景村。
(四)征地面积:经调查确认,本次征地总面积0.25亩,其中农用地0.25亩(耕地0.1亩)。
四、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标准
(一)征地补偿按《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赣府字〔2023〕23号)和《关于公布新<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统一年产值及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洪经管发〔2011〕59号)规定的标准执行,具体补偿金额以协议为准。
(二)被征地农业人口社保安置按《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社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意见的通知》(赣府厅发〔2014〕12号)《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按新标准预存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资金的通知》(洪府办字〔2023〕552号)等有关政策执行。
五、公告期限
本公告期限自2023年9月25日至2023年10月17日。(公告时间不少于十个工作日)
六、工作安排
(一)征收时间:自2023年9月25日起。
(二)支付费用:公告发布之日起六十日内,将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足额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将青苗、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建筑物及构筑物等的补偿等费用足额支付给其所有权人,并将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资金足额计入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等个人的社会保障基金账户。对个别未达成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支付征收土地补偿费用的期限自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决定作出之日起计算。
(三)腾退土地: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依法依规腾退土地和房屋,并办理相关手续。按照《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办理相关注销手续。
(四)补偿安置决定:公告发布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将对个别未达成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依据征收土地依据土地现状调查公示结果、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补偿登记结果等,作出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决定并送达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依法组织实施。
七、救济渠道和期限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成员对批准征收土地不服,可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向江西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期间,不影响土地征收工作的实施。
特此公告
2023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