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江西省征收土地管理办法》《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赣府字〔2023〕23号)《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社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意见的通知》(赣府厅发〔2014〕12号)地方政策等规定,依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和土地现状调查结果,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组织自然资源、财政、人力资源和城建等部门拟订了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华东地区(南昌)空中交通管制能力提升基础设施建设工程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现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
(一)经土地现状调查确认,本次拟征地所在图幅:涉及H50G076031一个幅图。(图幅号按1:20000标准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的图幅号编写)
(二)经土地现状调查确认,本次拟征地四至范围:具体拟征收范围见附件1。
(三)经土地现状调查确认,本次拟征地涉及1个地块,所有宗地已登记发证,土地产权明晰,界址清楚,没有争议。拟征收樵舍镇坝上村四组、五组。
二、征收目的与规划用途
因公共利益的需要,此次拟征收土地规划用途为机场用地,拟用于机场项目建设。
三、土地现状调查结果
经调查确认,本次拟征地面积90.5460亩。其中:水田2.1555亩、旱地8.5935亩、其它园地1.0800亩、其他林地0.1050亩、其他草地1.3350亩、农村道路1.2300亩、坑塘水面29.2500亩、沟渠13.7100亩、设施农用地19.0800亩、田坎0.7845亩、村庄13.2225亩,见附件2。青苗及树木等的种类、数量:具体见附件3。
四、征地补偿安置及费用支付对象、方式和期限
(一)征地补偿安置情况
1、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
拟征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照《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赣府字〔2023〕23号)文件的标准执行。
2、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用
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照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有关规定执行。
3、地上青苗、林木的补偿标准及费用
地上青苗、树木的补偿标准按照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有关规定执行。
(二)支付对象
1、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足额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2、青苗及树木等属于拟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其补偿费支付给拟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属于个人或承包经营者所有的,其补偿费支付给个人或承包经营者。
(三)支付方式
所有费用均以转账等方式线上支付,不得现金支付。
(四)支付期限
上述费用应当在征收土地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足额支付。对个别未达成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支付期限自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决定作出之日起计算,即作出补偿安置决定之日起60日之内支付。
其他安置方式的期限按协议约定执行。
五、社保安置
对符合《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社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意见的通知》(赣府厅发〔2014〕12号)、《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相关工作的通知》 (赣府厅安〔2022〕56号)等有关政策规定的,给予社保安置。本次拟征地需要安置农业人口数约46人,其中拟安置劳动力人数23人,安置途径为社保安置、货币安置等。具体参保人员名单以用地批准后政府组织认定为准。
六、公告期限
本公告期限自2023年8月15日至2023年9月13日。(公告时间不少于三十日)。
七、补偿登记
自公告发布后,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请于2023年9月13日前(本公告期满前),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前往南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临空分局(南昌市新建区祥和四路360号)办理补偿登记(或书面委托他人办理补偿登记),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补偿登记的,相关信息按照土地现状调查公示结果确定。
八、听证事项
拟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其成员、村民委员会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本方案内容有不同意见的,应按照《自然资源听证规定》要求,于本公告之日起或者收到听证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超半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方案提出异议的,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将组织召开听证会,听证时间另行通知。
九、异议反馈与处理
拟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对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的,在本公告期内提出。赣江新区临空组团管理委员会将结合异议反馈及听证情况,适时修改补偿安置方案并再次公告。
附件:1.征地土地权属调查确认图
2.征收土地现状调查结果确认表(权属、地类、面积)
3.征收土地现状调查结果确认表(青苗、附着物)
联系单位: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联系地点:枫林西大街568号南昌经开区管委会二楼
联系人员:李斯龙
联系电话:0791-86698078
2023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