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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2023年度第3批次城市建设用地征收土地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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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经征字〔2024〕1号 

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2023年度第3批次城市建设用地经省人民政府批准,于2024年1月18日取得用地批复。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批准机关和文号:

江西省人民政府,赣土批字〔2024〕99号。

二、征地用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通信、邮政等基础设施建设需要用地的”、“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区综合服务、社会福利、市政公用、优抚安置、英烈保护等公共事业需要用地的”,确需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可以依法实施征收。本次征收土地目的为基础设施及公共事业建设需要,征收土地规划用途为城镇村道路用地、防护绿地、其他公用设施用地、教育用地、公园绿地。

三、征地范围

(一)所在图幅:涉及H50G077030、H50G076032两个图幅。

(二)被征地权属单位:本次征地涉及经开区乐化镇乐化村小汪组、街上组、杨泗组及樵舍镇樵舍村上街头组、下洲尾组、上洲头组。

四、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标准

(一)补偿安置按《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赣府字〔2023〕23号)规定的标准执行,具体补偿金额以协议为准。

(二)被征地农业人口社保安置按《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社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意见的通知》(赣府厅发〔2014〕12号)、《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相关工作的通知》(赣府厅字〔2022〕56号)、《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昌市被征收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洪府发〔2022〕5号)、《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按新标准预存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资金的通知》(洪府办字〔2023〕552号)有关政策执行。

五、公告期限

本公告期限自2024年3月13日至2024年3月27日。

本公告在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网站同步公告,网址:http://ncjk.nc.gov.cn/。

六、工作安排

(一)征收时间:自2024年3月13日起。

(二)支付费用:公告发布之日起六十日内,将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足额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将青苗、树木、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建筑物及构筑物等的补偿等费用足额支付给其所有权人,并将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资金足额计入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等个人的社会保障基金账户。对个别未达成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支付征收土地补偿费用的期限自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决定作出之日起计算。

(三)腾退土地: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依法依规腾退土地和房屋,并办理权属注销或转移登记等相关手续。

(四)补偿安置决定:公告发布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将对个别未达成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依据土地现状调查公示结果、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补偿登记结果等,作出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决定并送达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依法组织实施。

七、救济渠道和期限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成员对批准征收土地不服(批准文号:赣土批字〔2024〕99号),可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向江西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期间,不影响土地征收工作实施。

特此公告。

附件:征收土地影像图

联系单位: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联系地点:枫林西大街568号

联系人员:李斯龙(0791-86698078)

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024年3月13日

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2023年度第3批次城市建设用地征收土地红线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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