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关于在全国推开“证照分离”改革的通知》(国发〔2018〕35号)、《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全省推开“证照分离”改革的通知》(赣府发〔2018〕40号)和公安机关有关行政审批告知承诺的要求,就旅馆业特种行业行政许可审批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审批主体和依据
根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公安部《关于深化娱乐服务场所和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改革进一步依法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工作意见的通知》(公治〔2017〕529号),县级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核发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
二、许可条件
根据《江西省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以及旅馆业治安管理相关文件政策要求,申领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营业场地和设施符合治安安全管理要求;
(二)根据场所规模,配备专(兼)职治安保卫人员或者按照有关规定配备保安人员;
(三)加强对员工的管理教育,组织本单位有关人员接受治安业务培训;
(四)制订各种治安管理制度,整改治安隐患,组织落实治安安全措施;
(五)执行住宿登记制度,建立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
(六)执行贵重物品保管和值班巡查等制度;
(七)旅馆内不得存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
(八)星级旅馆还应在其出入口、通道、电梯及其他公共区域安装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旅馆应当加强治安管理信息系统和公共安全图像系统的管理和维护,确保系统的正常运行。公共安全图像信息资料的保存期不得少于三十日;
(九)不得进行淫秽色情表演、卖淫嫖娼、赌博、吸毒、贩毒以及其他违法犯罪活动;
(十)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本单位的治安情况,配合公安机关查处刑事、治安案件、治安灾害事故和治安事件。发现违法犯罪嫌疑人,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
(十一)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应当提交的材料
根据旅馆业治安管理文件政策要求,申领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应提交以下材料(所有材料应当加盖本单位公章):
(一)按要求填写的《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申请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必须提交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批文;国内在昌企事业单位和内联企业必须提交政府批文);业务经办人的《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业务经办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或电子证照;
(二)由申请人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章的《申领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承诺书》;
(三)经营场所合法使用的权属证明(包括房屋的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如果属于所有权人赠与无偿使用的,须另外提供所有权人签章的无偿使用情况说明及其身份或单位的证明资料)及房屋工程质量竣工核定书;
(四) 标明房间号、服务台、安全和消防设备设施、疏散通道、安全出入口等的旅馆方位图及其内部平面图及门脸照片;
(五)消防救援机构出具的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明(按照南昌市政府2018年召开的常务会议通过的《关于深化消防简政放权优化服务工作的通知》精神,建筑面积300平方米的宾馆;经营用客房数量不超过14个标准间或单间、最高4层且建筑面积不超过800平方米的农家乐、民宿等不纳入公众聚集场所营业、使用前的消防安全检查范围);
(六)旅馆安全管理制度和突发事件应急方案;
(七)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
(八)旅馆出入口、通道、电梯及其他公共区域安装公共安全图像信息;
(九)市场部门核发的企业或者个体营业执照;
(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四、承诺的效力
申请人作出符合上述申请条件的承诺,并提交已签章的《承诺书》和相关材料。
公安机关收到申请人签署的《承诺书》和相关材料后,应当场审核。对符合要求的,作出行政审批决定,并制作发放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对不符合要求的,告知不批准原因。
除因违法犯罪被依法处罚外,公安机关依法核发的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不设有效期限,长期有效。
五、监督和法律责任
(一)公安机关在作出准予行政审批决定后,将在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核查。核查由两名以上的民警进行,核查结束后应填写《旅馆经营场所核查情况告知书(整改通知书)》(民警和申请人均要签字确认),全面、客观地记载下列核查情况:
1.核查经营场所的安全性(查看防盗、视频监控设施);
2.核查前台设备(包括电脑、二代证读卡器、人证合一设备等);
3.核查旅馆客房设置情况是否有门窗保险设置;
4.核查旅馆管理制度及证照是否上墙悬挂公开;
5.核验前台工作人员现场操作旅客登记流程并通过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上传旅客信息情况;
6.核查其他相关的设施或配置。
对核查结果,认定不合格的,应当列明不符合要求的材料、不具备条件的具体事项,责令旅馆从业单位在30日内落实整改措施后通知公安机关重新进行现场核查。
(二)逾期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公安机关将依法撤销行政许可决定,并收回特种行业许可证。
(三)发现申请人提交虚假申请材料或作出不实承诺的,公安机关将依法追究申请人相关法律责任。
(四)公安机关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机制,加强对旅馆经营者守法经营情况的事中、事后监管工作力度,对存在违反法律法规、不遵守承诺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予以撤销、注销行政许可或吊销特种行业许可证。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撤销行政许可:
1.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
2.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5.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包括给予1个月整改期限仍不符合条件的);
6.依法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吊销《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
1.经营者不能符合规定的条件,公安机关指出后,仍拒不改正,存在安全隐患的;
2.多次违反管理规定,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
3.依法可以吊销许可证的其他情形。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八条规定,公安机关作出吊销许可证的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权要求举行听证;当事人提出听证要求的,应当及时依法举行听证。
公安机关撤销行政许可或吊销许可证,应作出书面决定,收回相关许可证,并告知被许可人撤销、吊销的事实和法律依据,责令当事人自撤销、吊销之日起停止从事旅馆经营活动。
(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办理行政许可注销手续,并予公告:
1.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的;
2.行政许可依法被撤销,或者行政许可证件依法被吊销的;
3.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六、关于收费
申请人办理本项业务,公安机关不收取任何费用。
附件1.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