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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解读】《南昌经开区关于切实推行仲裁法律制度十条措施》解读

  • 发布日期: 2023-04-21 16:27
  • 来源: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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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今,民商事活动越来越频繁,交通和通讯的发展使得当事人之间的交易也,越来越便捷。相比之下,解决民商事交易中产生的纠纷所需要的时间和金钱成为当事人无法忽略的成本,如何快捷、经济、有效的解决纠纷成了当事人考虑的重要问题。解决争议的方式有很多种,仲裁作为其中的一种,逐新以其特有的自由、经济、快捷而有效的优势脱颖而出。然而,启动仲裁必须要有仲裁协议,仲裁协议是仲裁的前提和基础,没有有效的仲裁协议,就不会有有效的仲裁。

一、仲裁的含义

在社会民商事生活中,人们难免会产生一些合同纠纷或者其他财产性权益纠纷,这些纠纷如果不能得到及时解决,往往给当事人的经济生活带来不便。但是,通常在矛盾已经发生的情况下,当事人往往难以自行协商达成妥协而快速、经济的解决争议;如果走司法诉讼的途径,可能程序又过于繁琐,并且需要花费一定的时间和财力,从经济效益角度来说不合算;若以民间调解的方式解决,调解的结果又没有法律上的约束力。而仲裁这种争议解决方式,比诉讼要自由、快捷以及经济,比民间调解要正式而更有约束力。

二、仲裁协议的特征

仲裁协议的效力,是指仲裁协议成立并生效后对当事人和仲裁主体仲裁委(仲裁庭)及法院所应具有的法律约束力。仲裁协议有效成立,必须同时具备相应的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十六条的规定,我国要求仲裁协议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并应具备下列内容:一是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二是仲裁事项,三是选定的仲裁委员会。这里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是启动仲裁的唯一要件,而仲裁事项则是当事人对仲裁机构的授权范围,亦是争议有可裁性所必备的要素,选定的仲裁委员会则是对仲裁管辖的确认,亦是对仲裁快捷进入解决争议程序的保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只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十六条中“其他书面形式”的仲裁协议解释为:包括以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形式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这里的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仍然是书面的或可转换为纸质的书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一条要求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有仲裁协议,应指的是书面协议。至于口头仲裁协议,一方以口头仲裁协议申请仲裁的,除非在第一次开庭前得到对方认可并记载于书面的,否则可视为不符合形式要件,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强调纸质的、书面的形式,是因为仲裁协议是仲裁的基石,是当事人授权仲裁的凭据,是排除诉权和裁决得以执行的依据,故不能不确定。至于实质要件,则要强调当事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以及要求当事人订立仲裁协议具有合法性。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对无效仲裁协议作出了规定。无效仲裁协议是不产生法律约束力的。仲裁协议对当事人的效力为:当事人双方既然选择了以仲裁形式解决争议,则在争议发生后,任何一方都有权将所发生的争议提交仲裁解决,同时任何一方均不得先于仲裁进行诉讼,亦不得将该争议提交给非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机构解决;仲裁协议对仲裁机构的约束力为:仲裁机构必须在授权的范围内行使裁决权,当事人在仲裁协议中约定仲裁事项的范围,该范围即是当事人授权的范围,仲裁机构亦是依当事人的仲裁协议启动仲裁程序的,同时仲裁机构还必须在国家仲裁立法范围内行使仲裁权,该范围即是国家司法授权仲裁机构行使仲裁权的范围:;仲裁协议对法院的约束力体现在:有效的仲裁协议能够排斥司法管辖权,没有符合法律规定的特殊事由存在,法院不得介入到仲裁程序中来。从以上分析可知,仲裁协议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才能有效成立,才能产生相应的法律效力和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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